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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钢化国家标准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1-16 16:55:36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玻璃钢化国家标准包括:孔的边部距玻璃角部的距离c不应小于玻璃公称厚度d的6倍。如果孔的边部距玻璃角部的距离小于35mm,那么这个孔不应处在相对于角部对称的位置上。具体位置由供需双方商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对保障人身健

玻璃钢化国家标准包括:孔的边部距玻璃角部的距离c不应小于玻璃公称厚度d的6倍。如果孔的边部距玻璃角部的距离小于35mm,那么这个孔不应处在相对于角部对称的位置上。具体位置由供需双方商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玻璃的技术标准内容有哪些

查了一下,好像目前还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国内调光玻璃生产主要参照GB18045-2000和GB9656-2003这两个国家标准。

另外,我把查到的产品规格附在下面,希望对你有帮助。

最大尺寸:1800mm x 3048mm

面板可选:普通浮法玻璃,钢化玻璃,超白玻璃,有色玻璃等。

玻璃厚度:7.5mm-40.5mm不等。(3+3-19+19)

夹层厚度:1.5mm

钻孔及挖槽:可以

储存温度:零下20度至摄氏70度

工作温度:零下10度至摄氏65度

工作电压:24VAC,48VAC或65VAC(高于65VAC为不推荐之非安全电压)

透光率:约75%

隐私距离:屏蔽距玻璃3cm以外的任何影像。

可视角度:约140度。

平均能耗:每平米约5瓦/时

正常寿命:10年以上

玻璃瓶的质量标准

玻璃技术的标准有很多,我替你找来几个,具体的内容在下面的地址中,你看看吧!更多的此类标准你可以百度一下《工标网》在工标网搜索关键字(如标准号)后就可以查找到你要找的标准,还可以下载到!

标准编号:GB/T 22476-2008

标准名称:中空玻璃稳态U值(传热系数)的计算及测定

标准状态:现行

英文标题:Calculation and determination of steady-state U values(thermal transmittance) of multiple glazing

实施日期:2009-6-1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内容简介:本标准修改采用ISO 10291《建筑玻璃——中空玻璃稳定状态下U值(传热系数)》的测定——防护热板法

、ISO 10292《建筑玻璃——中空玻璃稳定状态下U值(传热系数)的计算》、ISO 10293《建筑玻璃——中空玻璃稳定状态下U值(传热系数)的测定——热流计法》。

本标准根据ISO 10291、ISO 10292、ISO 10293重新起草。

中空玻璃U值(传热系数)是用于表征中空玻璃热的传递性能,U值的确定可以由测试热阻获得,也可以通过测试玻璃辐射率后计算得出。

本标准规定了中空玻璃稳定状态下U值(传热系数)计算及测定的三种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由平板玻璃(包括压花、浇注玻璃)、镀膜玻璃或其他材料构成的平型双层或多层中空玻璃,不适用于外片是透过远红外材料构成的中空玻璃。本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只测定中空玻璃中央区域的U值(传热系数),不考虑边部效应和太阳辐射影响。曲面中空玻璃的U值可用相同结构的平型中空玻璃计算和测定。

标准编号:GB/T 21492-2008

标准名称:玻璃纤维增强塑料顶管

标准状态:现行

英文标题:Glass fiber reinforced plastics jacking pipe

实施日期:2008-9-1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内容简介:本标准规定了玻璃纤维增强塑料顶管的分类和标记、原材料与连接、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公称直径为400mm~3000mm,压力等级为0.1Mpa~1.0Mpa,刚度等级为15000N/m 2~100000N/m 2的地下顶进施工法用GRP顶管。其他公称直径、压力等级,以及更高刚度等级的GRP顶管,也可参照使用。

钢化玻璃的国家标准

玻璃瓶的标准及标准化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52条规定:“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和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办法、产品目录和药用要求与标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02年以来分期分批组织制定并发布了113项药品包装容器(材料) 标准(包括2004年计划发布标准) ,其中药用玻璃瓶包装容器(材料) 标准43项,标准数量占全部药包村标准总量的38%,标准范围覆盖了用于注射粉针剂、水针剂、输液剂、片剂、丸剂、口服液及冻干、疫苗、血液制品等各类剂型的药用玻璃瓶包装容器。已经初步形成比较完善、规范的药用玻璃瓶标准化体系。这些标准的制定发布和实施,对药用玻璃瓶包装容器的更新换代、提高产品质量、保证药品质量,加快同国际标准和国际市场接轨、促进和规范中国药品玻璃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和作用。

药用玻璃瓶是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在药品包装材料领域占有很大比重,且具有不可替代的性能和优势, 其标准对药品包装质量及行业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药用玻璃瓶的标准化体系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制定药包材标准按材料划分,一种材料(品种) 一个标准的原则,药用玻璃瓶已经发布和待发布的标准共43项。按标准类型分为三类,第一类产品标准共23 项,其中已发布18 项,2004年计划发布5项;第二类试验方法标准17 项,其中已发布10项,2004 年计划发布7 项;第三类基础性标准共3 项,其中已发布1 项,2004 年待发布2 项。第一类产品标准23 项,按产品类型共分为8种,其中《模制注射剂瓶》3 项《管制注射剂瓶》3 项《玻璃输液瓶》3 项《模制药瓶》3 项《管制药瓶》3 项,《管制口服液瓶》3 项,《安瓶》2项《玻璃药用管》3 项(注:该产品为加工各类管制瓶、安瓿的半成品)。

接材料共分为三类,其中硼硅玻璃8 项,硼硅玻璃包括α= (4~5)×10 (- 6) K(- 1) (20~300 ℃) 的中性玻璃和α= (3. 2~3. 4) ×10 (- 6) K(- 1) (20~300 ℃)的3. 3 硼硅玻璃。这类玻璃材质为国际中性玻璃,通常也称为Ⅰ类玻璃或甲级料。低硼硅玻璃8 项,低硼硅玻璃为α= (6. 2~7. 5) ×10 (-6) K(- 1) (20~300 ℃)。这类玻璃材质为中国特有的不能和国际标准接轨的准中性玻璃,通常也称为乙级料。钠钙玻璃7 项,钠钙玻璃为α= (7. 6 ~ 9. 0) ×10 (- 6) K (- 1) (20 ~300 ℃) ,这类玻璃材质一般经硫化处理,表面耐水性能达到2 级。

第二类检验方法标准17 项,这些检验方法标准基本覆盖了药用玻璃瓶各类产品的性能、指标等各种检验项目,特别是对玻璃化学性能的检测参照ISO 标准增加了新的耐水性能、耐碱耐酸性能的检测,为使药用玻璃瓶的各类产品适应不同性质、剂型的药品,对化学稳定性的鉴定提供了更多、更全面、更科学的检测方法,这些检测方法对保证药用玻璃瓶的质量,从而保证药品的质量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另外还增加了对有害元素浸出量的检测方法,以确保药用玻璃瓶对药品安全性的保证。对药用玻璃瓶的检验方法标准还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例如,安瓿耐碱脱片的检验方法、折断力的检验方法及抗冷冻冲击检验方法等都对药用玻璃瓶的质量和应用有着重要的影响。

第三类基础性标准共3项,其中《药用玻璃瓶成份分类及其试验方法》是参照ISO 12775-1997《正常大规模生产的玻璃按成份分类及其试验方法》,为对药用玻璃瓶成份分类及其试验方法标准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以区分其他行业对玻璃材料的分类而制定的。另外两个基础性标准分别对玻璃材料成份的有害元素铅、镉和砷、锑进行了限定,以确保盛装各类药品的安全、有效。 药用玻璃瓶标准的特点

药用玻璃瓶标准是药包材标准体系的一个重要分支。由于药用玻璃瓶要直接接触药品,有的还要进行较长时间的药品贮存,药用玻璃瓶的质量直接关系着药品的质量,涉及人身的健康和安全。所以药用玻璃瓶标准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归纳起来有以下特点:

较为系统、全面,增强了产品标准的选择性,克服了标准对产品的滞后性

新标准确定的同一种产品根据不同的材质制定不同标准的原则,极大地拓展了标准覆盖的范围,增强了各类新药特药对不同玻璃材质、不同性能产品的适用性和选择性,改变了一般产品标准中标准对于产品发展的相对滞后。

例如,新标准覆盖的8 种药用玻璃瓶产品中,每一种产品的标准都按材质、性能分为3 类,第一类为硼硅玻璃,第二类为低硼硅玻璃,第三类为钠钙玻璃。虽然某一类材质的某一种产品还没有生产,但是该类产品的标准已经出台,解决了通常产品生产出来再制定标准的滞后问题。各类不同档次、不同性能、不同用途和剂型的药品对各类不同材质的产品及标准,具有更灵活、更大的选择空间。

明确了硼硅玻璃和低硼硅玻璃的定义国际标准ISO 4802. 1 - 1988《玻璃器皿、玻璃容器内表面的耐水性第1 部分:用滴定法进行测定和分级》将硼硅玻璃(包括中性玻璃)定义为含三氧化二硼(B-2O-3) 5~13 %(m/ m)的玻璃,但是1997 年发布的ISO 12775《正常大规模生产的玻璃成份分类及其试验方法》中定义硼硅玻璃(包括中性玻璃) 含三氧化二硼(B-2O-3) 大于8 %(m/ m)。按照1997 年国际标准对玻璃分类原则,中国药用玻璃瓶行业多年来广泛应用的B-2O-3 6 %(m/ m) 左右的玻璃材质不应称为硼硅玻璃或中性玻璃。试验证明,这类材质的玻璃颗粒法耐水性和内表面耐水性试验有的是达不到1 级和HC1 级的,或者是介于1 级和2 级的边缘。实践也证明,这类玻璃在使用中有的会出现中性不合格或脱片现象,但这类玻璃在中国已生产使用多年,新标准保留了这种材质的玻璃并规定其B-2O-3 的含量应符合5 - 8 %(m/ m) 的要求,明确定义了这类玻璃不能称为硼硅玻璃(或中性玻璃) ,而将其命名为低硼硅玻璃。

积极采用ISO 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新标准全面参照了ISO 标准及美国、德国、日本等先进国家的工业标准和药典,并结合中国药用玻璃瓶工业的实际,从玻璃类型和玻璃材质两方面达到了与国际标准的接轨。

玻璃材质类型:新标准中共有4 种玻璃类型,其中硼硅玻璃2 种,包括3. 3 硼硅玻璃[α=(3. 3 ±0. 1) ×10 (- 6) K(- 1) ]和5. 0 中性玻璃[α= (4~5) ×10 (- 6) K(- 1) ],低硼硅玻璃[α= (6. 2~7. 5) ×10 (- 6) K(- 1) ]1 种,钠钙玻璃[α= (7. 6~9. 0) ×10 (- 6) K(- 1) ]l 种,所以按材质分共有4 种玻璃类型。

由于钠钙玻璃在实际生产与应用中包括大量的经过中性化表面处理的一种,所以按产品又分为5 种。上述4 种玻璃类型和5 种玻璃产品包括了国际标准、美国药典和中国特有的药用玻璃瓶种类。另外,标准覆盖的8 类产品中,只有安瓿制定了《硼硅玻璃安瓿》和《低硼硅玻璃安瓿》2 个标准,而《硼硅玻璃安瓿》标准中只有一种α= (4~5) ×10 (- 6) K(- 1) 的5. 0 硼硅玻璃而没有α= (3. 3 ±0. 1) ×10 (- 6) K(- 1) 的3. 3 硼硅玻璃,主要是因为国际上也没有这种产品,而且3. 3 硼硅玻璃的软化点较高,造成安瓿装药封口时比较困难。实际上,国际标准只有一种5.0 的硼硅玻璃安瓶,而没有3. 3 硼硅玻璃安瓿和钠钙玻璃安瓿。关于中国特有的低硼硅玻璃安瓿,在目前国内由于种种原因使5. 0 硼硅玻璃安瓿尚未形成大规模稳定生产的特定时期,只能作为一种过渡产品,最终还是要限用低硼硅玻璃安瓿,发展5. 0 硼硅玻璃安瓿,尽快实现与国际标准和产品的全面接轨。

玻璃材质性能:新标准中规定的热膨胀系数α,3. 3 硼硅玻璃和5. 0 硼硅玻璃两种类型完全与国际标准一致。低硼硅玻璃为中国特有的,国际标准没有这类材质产品。钠钙玻璃ISO 规定为α= (8~10) ×10 (- 6) K(- 1),新标准规定为α= (7. 6~9. 0) ×10 (- 6) K(- 1),指标略严于国际标准。新标准中,3. 3 硼硅玻璃,5. 0 硼硅玻璃和钠钙玻璃在121 ℃颗粒法耐水性的材质化学性能均与国际标准相一致。另外,上述3 种玻璃类型中,对化学成分氧化硼(B-2O-3) 含量的规定也完全与国际标准接轨。

玻璃产品性能:新标准中规定的产品性能内表面耐水性、抗热震性、耐内压力的指标均与国际标准一致。内应力指标ISO 标准规定安瓿为50nm/ mm,其他产品为40nm/ mm,而新标准规定包括安瓿均为40nm/ mm,所以安瓿的内应力指标略高于ISO 标准。 标准内容向贸易型标准转变

新标准格式及项目的设立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编写格式,标准名称按照材料、应用、形状的顺序格式拟定。

项目设立突出了鉴别的内容,以热膨胀系数和三氧化二硼的含量来界定玻璃的材质类型。标准内容主次分明、重点突出,对主要的性能指标和有害元素的限定列入正文,作为强制性指标。对外观指标规定了光洁平整不应有明显的缺陷,对产品具体的外观缺陷如气泡、结石、条纹及表面各种缺陷可由供需双方以协议、标准或合同附件等形式予以确定。新标准还对规格尺寸各项指标列入标准的附录作为推荐性的项目,以满足市场多样化和新品种、新造型的需要,但笔者认为,标准附录中规格尺寸的公差应该为强制性的,以确保产品规格尺寸公差精度的一致性和产品的使用性能。 检测项目全面,配套检测标准齐全

新标准与ISO 相关产品标准及国外相关产品标准相比,检测项目较为全面,主要增加了热膨胀系数的测定、B-2O-3 含量的测定,以鉴别玻璃的材质。由于中国多数药用玻璃瓶产品中仍然采用三氧化二砷(As-2O-3) 或复合澄清剂三氧化二锑(Sb-2O-3) + 三氧化二砷(As-2O-3) 作为玻璃熔制的澄清剂引入,因此,新标准中增加了对上述有害元素溶出量的限量控制,以确保被包药品安全有效。

新标准中为产品标准配套的检测标准较为齐全,产品标准中所有的指标和项目都有相应的检验标准供选用,重要性能的检验方法标准都采用了ISO 标准的检测方法。 药用玻璃瓶标准的应用

各类产品、不同材质形成纵横交织的标准化体系,为各类药品选择科学、合理、适宜的玻璃容器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和条件。不同剂型、不同性质和不同档次的各类药品对药用玻璃瓶的选择应用应遵循下述原则: 良好适宜的化学稳定性原则

用于盛装各类药品的玻璃容器同药品之间应具备良好的相容性,即保证在药品的生产、贮存及使用中不能因玻璃容器化学性能的不稳定,相互之间的某些物质发生化学反应而导致药品的变异或失效。例如,血液制剂、疫苗等高档药品必须选择硼硅玻璃材质的玻璃容器,各类强酸、强碱的水针制剂,特别是强碱的水针剂也应选用硼硅玻璃材质的玻璃容器。中国大量使用的低硼硅玻璃安瓿用于盛装水针制剂是不适宜的,这类玻璃材质要逐步向5. 0 玻璃材质过渡,以尽快同国际标准接轨,确保其盛装的药品在使用中不脱片、不浑浊、不变质。

对一般的粉针剂、口服剂及大输液等药品,使用低硼硅玻璃或经过中性化处理的钠钙玻璃还是能满足其化学稳定性要求的。药品对于玻璃的侵蚀程度,一般是液体大于固体,碱性大于酸性,特别是强碱的水针剂对药用玻璃瓶的化学性能要求更高。 良好适宜的抗温度急变性

不同剂型的药品在生产中都要进行高温烘干、消毒灭菌或低温冻干等工艺过程,这就要求玻璃容器具备良好适宜的抵抗温度剧变而不炸裂的能力。玻璃的抗温度急变性主要和热膨胀系数有关,热膨胀系数越低,其抵抗温度变化的能力就越强。例如,许多高档的疫苗制剂、生物制剂及冻干制剂一般应选用3. 3 硼硅玻璃或5. 0 硼硅玻璃。国内大量生产的低硼硅玻璃经受较大温度差剧变时,往往易产生炸裂、瓶子掉底等现象。中国的3. 3硼硅玻璃有很大发展,这种玻璃特别适用于冻干制剂,因为它的抗温度急变性能优于5. 0 硼硅玻璃。 良好适宜的机械强度

不同剂型的药品在生产过程中及运输装卸中都需要经受一定的抗机械冲击,药用玻璃瓶容器的机械强度除了和瓶型、几何尺寸、热加工等有关外,玻璃材质对其机械强度也有一定的影响,硼硅玻璃的机械强度优于钠钙玻璃。

药用玻璃瓶新标准的发布实施,对建立一个完善、科学的标准化体系,加快与国际标准和国际市场接轨的步伐,对提高药包材质量、保证药品质量、促进行业发展及国际贸易,都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当然,同整个药包材标准体系一样,已经初步形成的药用玻璃瓶标准体系还有很多需要进一步改进、提高和完善的问题,特别是要适应高速发展的医药行业,适应国际市场一体化的要求。在标准的编制、内容及指标及采用国际标准、与国际市场接轨的程度上,都需要在修订时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玻璃瓶罐检测标准:

玻璃瓶罐应力检验方法:ASTM C 148-2000(2006)

标准名称: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

英文名称:Safety glazing materials in building Part2: Tempered glass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08-30发布 2006-03-01实施

标准编号:GB15763.2-2005

前 言

GB 15763《建筑用安全玻璃》目前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防火玻璃;

——第二部分:钢化玻璃。

本部分为GB 15763的第2部分。

本部分的5.5,5.6,5.7为强制性条款,其它条款为推荐性条款。

本部分代替GB/T 9963-1998《钢化玻璃》和GB 17841-1999《幕墙用钢化玻璃和半钢化玻璃》中对幕墙用钢化玻璃的有关规定。

本部分与GB/T 9963-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本部分为强制性标准,GB/T 9963-1998为推荐性标准;

——修改了碎片试验的方法和要求;

——关于引用文件的规则修订为:区分注日期和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GB/T 9963-1998的2,本部分的2);

——增加了垂直法钢化玻璃和水平法钢化玻璃的分类(本部分的3);

——纳入了GB 17841-1999中对幕墙用钢化玻璃的表面应力和耐热冲击性能要求,修改了表面应力的要求(GB 17841-1999的5.4.1,5.4.3,6.4,6.6;本部分的5.8,5.11,6.8,6.9);

——增加了对玻璃圆孔的尺寸要求(本部分的5.1.5);

——修改了外观质量的要求;

——删减了透射比和抗风压性能的方法和要求;

——修改了抽样规则;

——增加了对钢化玻璃应力斑和自爆现象的说明(本部分的附录A)。

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全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建筑用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建材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南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花新谊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无锡新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建军、邱国洪、韩松、莫娇、龚蜀一、王睿、刘志付 、李金平、朱梅、艾发智、邬德华、庄大建、夏卫文。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JC 293-82《平型钢化玻璃》、GB 9963-88《钢化玻璃》、GB/T 9963-1998 《钢化玻璃》;GB 17841-1999《幕墙用钢化玻璃和半钢化玻璃》中有关幕墙用钢化玻璃的部分。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

Safety glazing materials in building Part 2:Tempered glass

1 范围

GB15763的本部分规定了经热处理工艺制成的建筑用钢化玻璃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GB15763的本部分适用于经热处理工艺制成的建筑用钢化玻璃。对于建筑以外用的(如工业装备、家具等)钢化玻璃,如果没有相应的产品标准,可根据其产品特点参照使用本标准。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9962-1999 夹层玻璃

GB 11614 浮法玻璃

GB/T 18144 玻璃应力测试方法

3 定义及分类

3.1 定义

钢化玻璃:经热处理工艺之后的玻璃。其特点是在玻璃表面形成压应力层,机械强度和耐热冲击强度得到提高,并具有特殊的碎片状态。

3.2 分类

3.2.1 钢化玻璃按生产工艺分类,可分为:

垂直法钢化玻璃:在钢化过程中采取夹钳吊挂的方式生产出来的钢化玻璃。

水平法钢化玻璃:在钢化过程中采取水平辊支撑的方式生产出来的钢化玻璃。

3.2.2 钢化玻璃按形状分类,分为平面钢化玻璃和曲面钢化玻璃。

4钢化玻璃所使用的玻璃

生产钢化玻璃所使用的玻璃,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要求。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用于生产钢化玻璃的玻璃,玻璃的质量由供需双方确定。

5要求

钢化玻璃的各项性能及其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相应条款的规定。其中安全性能要求为强制性要求。

表1 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条款

名称 技术要求 实验方法

尺寸及外观要求 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5.1 6.1

厚度及其允许偏差 5.2 6.2

外观质量 5.3 6.3

弯曲度4 5.4 6.4

安全性能要求 弯曲度 5.5 6.5

碎片状态 5.6 6.6

霰弹袋冲击性能 5.7 6.7

一般性能要求 表面应力 5.8 6.8

耐热冲击性能 5.9 6.9

5.1允许尺寸及允许偏差

5.1.1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边长允许偏差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的边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边长允许偏差(单位为毫米)

厚度 边长(L)允许偏差

L≤1000 1000〈L≤2000 2000〈L≤3000 L>3000

3,4,5,6 +1

-2 ±3 ±4 ±5

8,10,12 +2

-3

15 ±4 ±4

19 ±5 ±5 ±6 ±7

>19 供需双方商定

5.1.2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的对角线差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对角线差允许值(单位为毫米)

玻璃公称厚度 边长(L)允许偏差

L≤2000 2000〈L≤3000 L>3000

3,4,5,6 ±3.0 ±4.0 ±5.0

8,10,12 ±4.0 ±5.0 ±6.0

15,19 ±5.0 ±6.0 ±7.0

>19 供需双方商定

5.1.3其他形状的钢化玻璃的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由供需双方商定。

5.1.4 边部加工

边部加工形状及质量由供需双方商定.

5.1.5 圆孔

5.1.5.1 概述

本条只适用于公称厚度不小于4mm的钢化玻璃。圆孔的边部加工质量由供需双方商定。

5.1.5.2孔径

孔径一般不小于玻璃的公称厚度, 孔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小于玻璃的公称厚度的孔的孔径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表4孔径及允许偏差(单位为毫米)

公称孔径 允许偏差

4≤D≤50 ±1.0

250<D≤100 ±2.0

D>100 供需双方商定

5.1.5.3 孔的位置

1)孔的边部距玻璃边部的距离a不应小于玻璃公称厚度的2倍。如图1所示。

图1孔的边部距玻璃边部的距离示意图

2) 两孔孔边之间的距离b不应小于玻璃公称厚度的2倍。如图2所示。

图2 两孔孔边之间的距离示意图

3) 孔的边部距玻璃角部的距离c不应小于玻璃公称厚度d的6倍。如图3所示。

注:如果孔的边部距玻璃角部的距离小于35mm,那么这个孔不应处在相对于角部对称的位置上。具体位置由供需双方商定。

图3 孔的边部距玻璃角部的距离示意图

4) 圆心位置表示方法及其允许偏差

圆孔圆心的位置的表达方法可参照图4进行。如图4建立坐标系,用圆心的位置坐标(x,y)表达圆心的位置。

圆孔圆心的位置x、y的允许偏差与玻璃的边长允许偏差相同(见表2)。

图4 圆心位置表示方法

5.2厚度及其允许偏差

5.2.1钢化玻璃的厚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厚度及其允许偏差(单位为毫米)

玻璃公称厚度 厚度允许偏差

3,4,5,6 ±0.2

8,10 ±0.3

12 ±0.4

15 ±0.6

19 ±1.0

>19 供需双方商定

5.2.2 对于表5未作规定的公称厚度的玻璃,其厚度允许偏差可采用表5中与其邻近的较薄厚度的玻璃的规定,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5.3 外观质量

钢化玻璃的外观质量应满足表6的要求。

5.4弯曲度

平面钢化玻璃的弯曲度,弓形时应不超过0.3%,波形时应不超过0.2%。

5.5抗冲击性

取6块钢化玻璃进行试验,试样破坏数不超过1块为合格,多于或等于3块为不合格。

破坏数为2块时,再另取6块进行试验, 试样必须全部不被破坏为合格。

缺陷名称 说明 允许缺陷数

爆边 每片玻璃每米边长上允许有长度不超过10mm,自玻璃边部向玻璃板表面延伸深度不超过2mm,自板面向玻璃厚度延伸深度不超过厚度1/3的爆边个数. 1个

划伤 宽度在0.1mm 以下的轻微划伤,每平方米面积内允许存在条数。 长≤100mm

4条

宽度大于0.1mm的划伤,每平方米面积内允许存在条数. 宽0.1~1mm

长≤100mm

4条

夹钳印 夹钳印与玻璃边缘的距离≤20mm,边部变形量≤2mm(见图5)

裂纹、缺角 不允许存在

1. 边部变形

2. 夹钳印与玻璃边缘的距离

3. 夹钳印

图5夹钳印示意图

5.6 碎片状态

取4块玻璃试样进行试验,每块试样在任何50mm×50mm区域内的最少碎片数必须满足表7的要求。且允许有少量长条形碎片,其长度不超过75mm。

玻璃品种 公称厚度/mm 最少碎片数/片

平面钢化玻璃 3 30

4~12 40

≥15 30

曲面钢化玻璃 ≥4 30

5.7 霰弹袋冲击性能

取4块平型钢化玻璃试样进行试验,必须符合下列(1) 或(2)中任意一条的规定。

(1) 玻璃破碎时, 每试样的最大10块碎片质量的总和不得超过相当于试样65m2面积的质量。

(2)散弹袋下落高度为1200mm时,试样不破坏。

5.8表面应力

钢化玻璃的表面应力不应小于90MPa。

以制品为试样,取3块试样进行试验,当全部符合规定为合格,2块试样不符合则为不合格,当2块试样符合时,再追加3块试样,如果3块全部符合规定则为合格。

5.9耐热冲击性能钢化玻璃应耐200℃温差不破坏。

取4块试样进行试验,当4块试样全部符合规定时认为该项性能合格。当有2块以上不符合时,则认为不合格。当有1块不符合时,重新追加1块试样,如果它符合规定,则认为该项性能合格。当有2块不符合时,则重新追加4块试样,全部符合规定时则为合格。

6. 试验方法

6.1 尺寸检验

尺寸用最小刻度为1mm的钢直尺或钢卷尺测量.

6.2厚度检验

使用外径干分尺或与此同等精度的器具,在距玻璃板边15mm内的四边中点测量。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厚度值。并以毫米(mm)为单位修约到小数点后2位。

6.3外观检验

以制品为试样,按GB 11614方法进行。

6.4弯曲度测量

将试样在室温下放置4h以上, 测量时把试样垂直立放,并在其长边下方的1/4处垫上2块垫块。用一直尺或金属线水平紧贴制品的两边或对角线方向,用塞尺测量直线边与玻璃之间的间隙,并以弧的高度与弦的长度之比的百分率来表示弓形时的弯曲度。进行局部波形测量时,用一直尺或金属线沿平行玻璃边缘25mm方向进行测量,测量长度300mm。用塞尺测得波谷或波峰的高,并除以300mm后的百分率表示波形的弯曲度,如图6所示。

6.5抗冲击性试验

6.5.1试样为与制品同厚度、同种类的,且与制品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造的尺寸为610 mm(-0mm,+5mm)×610mm(-0mm,+5mm)的平面钢化玻璃。

6.5.2试验装置应符合GB 9962-1999 附录A的规定。使冲击面保持水平。试验曲面钢化玻璃时,需要使用相应的辅助框架支承。

6.5.3使用直径为 63.5 mm(质量约 1040 g)表面光滑的钢球放在距离试样表面 1000 mm的高度,使其自由落下。冲击点应在距试样中心 25 mm的范围内。对每块试样的冲击仅限1次,以观察其是否破坏。试验在常温下进行。

6.6 碎片状态试验

6.6.1 以制品为试样

6.6.2试验设备

可保留碎片图案的任何装置。

6.6.3试验步骤

6.6.3.1将钢化玻璃试样自由平放在试验台上,并用透明胶带纸或其他方式约束玻璃周边,以防止玻璃碎片溅开。

6.6.3.2 在试样的最长边中心线上距离周边20mm左右的位置,用尖端曲率半径为0.2mm+0.05mm的小锤或冲头进行冲击,使试样破碎。

6.6.3.3保留碎片图案的措施应在冲击后10s后开始并且在冲击后3min内结束。

1. 弓形变形

2. 玻璃边长或对角线长

3. 波形变形;

4. 300mm

图6 弓形和波形弯曲度示意图

6.6.3.4 碎片计数时,应除去距离冲击点半径80mm以及距玻璃边缘或钻孔边缘25mm范围内的部分。从图案中选择碎片最大的部分,在这部分中用50mm×50mm的计数框计算框内的碎片数,每个碎片内不能有贯穿的裂纹存在,横跨计数框边缘的碎片按1/2个碎片计算。

6.7 散弹袋冲击性能试验

6.7.1 试样

试样为与制品相同厚度、且与制品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造的尺寸为1930mm(-0mm,+5mm)×864mm(-0mm,+5mm)的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

6.7.2 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应符合GB 9962-1999 附录B的规定。

6.7.3试验步骤

6.7.3.1 用直径 3 mm的挠性钢丝绳把冲击体吊起,使冲击体横截面最大直径部分的外周距离试样表面小于 13 mm,距离试样的中心在 50 mm以内。

6.7.3.2 使冲击体最大直径的中心位置保持在 300 mm的下落高度,自由摆动落下,冲击试样中心点附近1次。若试样没有破坏,升高至 750 mm,在同一试样的中心点附近再冲击1次。

6.7.3.3 试样仍未破坏时,再升高至 1200 mm的高度,在同一块试样中心点附近冲击一次。

6.7.3.4 下落高度为300mm,750mm或1200mm试样破坏时,在破坏后5min之内,从玻璃碎片中选出最大的10块,称其质量。并测量保留在框内最长的无贯穿裂纹的玻璃碎片的长度。

6.8表面应力测量

6.8.1 试样以制品为试样,按GB/T 18144 规定的方法进行。

6.8.2 测量点的规定

如图7所示,在距长边100mm的距离上,引平行于长边的2条平行线,并与对角线相交于4点,这4点以及制品的几何中心点即为测量点。

图7测量点示意图

图8测量点示意图

若制品短边长度不足300mm时,见图8,则在距短边100mm的距离上引平行于短边的两条平行线与中心线相交于2点,这两点以及制品的几何中心点即为测量点。

不规则形状的制品,其应力测量点由供需双方商定。

6.8.3 测量结果

测量结果为各测量点的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

6.9 耐热冲击性能将300mm×300mm的钢化玻璃试样置于200℃±2℃的烘箱中,保温4h以上,取出后立即将试样垂直浸入0℃的冰水混合物中,应保证试样高度的1/3以上能浸入水中,5min后观察玻璃是否破坏。

玻璃表面和边部的鱼鳞状剥离不应视作破坏。

7 检验规则

7.1检验项目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型式检验技术要求中的安全性能要求为必检项目,其余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7.1.2出厂检验厚度及其偏差、外观质量、尺寸及其偏差、弯曲度。其他检验项目由供需双方商定。

7.2组批抽样方法

7.2.1产品的尺寸和偏差、外观质量、弯曲度按表8规定进行随机抽样。

表8 抽样表(单位为片)

批量范围 样本大小 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判定数

1~8 2 1 2

9~15 3 1 2

16~25 5 1 2

26~50 8 2 3

51~90 13 3 4

91~150 20 5 6

151~280 32 7 8

281~500 50 10 11

501~1000 80 14 15

7.2.2 对于产品所要求的其他技术性能, 若用制品检验时,根据检测项目所要求的数量从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若用试样进行检验时,应采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备的试样。当该批产品批量大于500块时,以每500块为一批分批抽取试样,当检验项目为非破坏性试验时可用它继续进行其他项目的检测。

7.3 判定规则

若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表8 的不合格判定数,则认为该批产品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弯曲度不合格。

其他性能也应符合相应条款的规定,否则,认为该项不合格。

若上述各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包装

玻璃的包装宜采用木箱或集装箱(架)包装,箱(架)应便于装卸、运输。每箱(架)宜装同一厚度、尺寸的玻璃。玻璃与玻璃之间、玻璃与箱(架)之间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玻璃的破损和玻璃表面的划伤。

8.2 包装标志

包装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每个包装箱应标明“朝上、轻搬正放、小心破碎、防雨怕湿”等标志或字样。

8.3 运输

运输时,玻璃应固定牢固,防止滑动、倾倒,应有防雨措施。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不结露或有防雨设施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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