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在国内 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具有投标人应具备海运、空运、陆路的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资质需提供国际货运代理企 业备案表。
3.3投标人应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近三个月)
3.4近5年内(2017年12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完成过3项同类业绩。
3.5投标人在评标时未被列入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 名录、税收违法黑名单。
3.6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具有良好的商 业信誉和行业信用,即投标人参加此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未发生财产被接管、冻结。
3.7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 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8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公司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要有哪些资质啊
货物运输代理的定义是根据客户的指示 ,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的人,其本人并非承运人。货运代理也可以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
目前,相当部分的货物代理人掌握各种运输工具和储存货物的库场,在经营其业务时办理包括海陆空在内的货物运输。
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
扩展资料:
货代服务对象
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性质看,货代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有关货物运输、转运、仓储、装卸等事宜。一方面它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同时他又与运输部门签订合同,对货物托运人来说,他又是货物的承运人。相当部分的货物代理人掌握各种运输工具和储存货物的库场,在经营其业务时办理包括海陆空在内的货物运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货物运输代理
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注册 申请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注册可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组成。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并拥有稳定货源的企业法人应当为大股东,且应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企业法人以外的股东不得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 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注册应当依据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注册需要的条件: (一) 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业证明;或者,取得外经贸部根据本细则第五条颁发的资格证书; (二)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规定》中的最低限额(海运500万元,空运300万元,陆运、快递200万元),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快递业经营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快递从业人员和快递经营企业等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经营活动、促进快递业发展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快递经营活动,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寄递活动。外卖配送等点到点直接送达物品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快递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快递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督促落实快递业促进政策,保障快递业促进工作和实施快递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推动快递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快递业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做好快递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邮政管理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快递业促进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支持设区的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县(市、区)设置派出机构。未设置派出机构的,设区的市邮政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快递业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发挥组织协调、宣传引导作用,引导快递经营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提升企业形象、履行社会责任。第二章 发展要素保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的快递业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保障要素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围,落实财政支出责任,推进乡村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快递业与先进制造业、商贸业、现代农业、电子商务等关联产业和业态的协同发展机制,支持快递经营企业入驻各类园区,推动融合发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以及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设施设备用地,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合理确定快递业的用地效益考核指标。
支持快递经营企业依法利用城郊结合地区的旧厂房、仓库、闲置土地等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条件下,建设快递经营所需的集散、分拣中心。第九条 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网格化布局要求,组织推进社区、住宅小区、村庄等区域的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的配套建设。
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包括智能快递柜,以及快递驿站、村邮站、便民服务中心、商店超市等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站点。
鼓励在商业区、办公楼、学校、医院等区域,推进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第十条 鼓励快递经营企业在社区、住宅小区、村庄设置智能快递柜,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社区组织、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支持。
新建住宅小区或者老旧小区改造,应当同步建设智能快递柜或者预留建设智能快递柜的场地。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或者给予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导快递经营企业建设公益性智能快递柜,为社区、住宅小区、村庄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快递货运机动车城市道路通行和临时停靠的便利。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设施、交通通行情况和快递作业需要,划定临时停靠点。第十二条 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应当由快递经营企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列入国家公告管理的三轮摩托车生产企业生产。
选择生产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企业,应当事先制定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企业标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企业标准应当明确承诺符合下列规定条件:
(一)采用统一规范的封闭厢体,整车总长度不超过三米,总宽度不超过一米,从地面起总高度不超过一点六米;
(二)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车辆电机驱动系统配备差速装置;
(三)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三百五十公斤,载货质量不超过两百公斤;
(四)喷刷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通用标识,并安装可以与信息管理系统关联的实时定位监控装置;
(五)符合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行业标准其他事项的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招标对国际货运代理的要求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