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GB2762-201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谷物的镉残留小于0.2毫克每公斤;过去GB2715-2005,稻谷、豆类是0.2,小麦玉米是0.1
镉大米标准规定值为≤0.2mg/kg。镉的毒性较大,它对身体危害最严重的是结缔组织损伤、生殖系统功能障碍、肾损伤、致畸和致癌。而最新研究成果还表明,镉能引发人类乳腺癌。
扩展资料危害
镉在肾中一旦累积到一定量,就可能损害泌尿系统。主要表现为近端肾小管功能障碍为主的肾损害,这并不致命,但可能会略微影响预期寿命。镉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前提都是几十年长期、较大量地吸收,因此预防近端肾小管功能障碍,就可以保护受镉污染影响的人群。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协助分管食品安全标准研究中心的纪委书记王竹天告诉记者,目前粮食食品重金属检测标准包含镉等十几种,理论标准上不成问题,“关键在于实际操作层面,重视程度不够”。
2016年和2017年,河南新乡连续爆发镉麦问题,土壤和麦粒均镉超标,其中十余份送检麦粒样本,镉含量超标1倍到10倍多不等。
而截至目前,国家收购小麦的检测标准并未将镉纳入检验指标。国家粮食局2016年下发的《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显示,国家收购小麦的主要检测标准包括容重、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指标。
镉麦事件连续爆出后,除污染小麦处理、污染土壤修复之外,相关重金属检测是否会加入相关检验指标,是公众持续关注的问题。
参考资料:
请问对有机肥料中重金属指标要求的国家标准有哪些?
菜籽油中镉含量的国家标准GB15201—1994规定,镉的允许标准为≤0.2毫克/千克(大米),即每1千克食品中镉的含量不得超过0.2毫克。国家对食品中重金属的允许量是有严格规定的:国家标准GB15201—1994规定,镉的允许标准为≤0.2毫克/千克(大米),即每1千克食品中镉的含量不得超过0.2毫克。我国GB14935—1994规定,粮食中铅的允许量标准为≤0.5毫克/千克。GB2762—1994规定,粮食中汞的允许标准为≤0.02毫克/千克,世界卫生组织(WHO)1972年建议,成年人每周暂定允许摄入汞的量不得超过0.3毫克(相当于每千克体重5微克)。砷虽不属于重金属,国家对其允许量也有规定,GB4810—1994指出,以总砷计,粮食中允许量。
有机肥料中重金属指标要求:
1、总镉(以Cd计), mg/kg, ≤ 3;
2、总汞(以Hg计), mg/kg, ≤ 5;
3、总铅(以Pb计), mg/kg, ≤ 100;
4、总铬(以Cr计), mg/kg, ≤ 300;
5、总砷(以As计), mg/kg, ≤ 30;
注:生物有机肥产品中As、Cd、Pb、Cr、Hg含量指标应符合NY/T 798—2004中4.2.3的规定。
扩展资料:
8月11日,农业部网站发布了《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161号建议的答复》。对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延长土壤寿命,改善土壤质量的建议”答复如下:
关于控制化肥中重金属含量指标问题。国家高度重视农业生产中重金属污染等问题,在控制化肥重金属超标方面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出台相关法律规定。《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防止化肥污染作出了相关规定。2014年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施用化肥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二是制定重金属含量标准。国家标准委会同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制定《肥料中砷、镉、铅、铬、汞生态指标》(GB/T 23349-2009)等国家标准,农业部制定《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 1110-2010)等农业行业标准;
对肥料产品中重金属限量指标作出明确规定。2016年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明确要求,修订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
三是加强肥料登记管理。农业部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对申请登记的肥料产品重金属含量进行严格把关,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予登记。同时,组织开展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将包括重金属含量在内的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重金属超标的产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下一步,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土壤污染防治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推进依法治农。
同时,大力推广增施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病虫害绿色防控等绿色高效生产技术,推动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物有机肥国家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化肥网-肥料重金属超标?不但要被曝光,而且还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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