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业标准文件》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格审查程序具体条款:
3. 审查程序
3.1 初步审查
3.1.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1.2 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2.3项至第3.2.7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3.2 详细审查
3.2.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2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规定的审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
(2)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3)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和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44-91已经废止了吗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第三条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第五条 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第六条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第七条 制订、修订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第八条 行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第九条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
其中,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订的行业标准,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并由其主编部门负责编号。第十条 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第十一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五年复审一次,复审结果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批准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XX ****--**
--- ------
│ ││
└───┼────┼────强制性行业标准的代号
││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
└────────发布标准的年号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XX ****--**
--- ------
│ ││
└───┼────┼────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
││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
└────────发布标准的年号
第十三条 行业标准发布后,应当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行业标准由标准的批准部门负责组织出版,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规定。第十五条 行业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行业标准,应当纳入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并予以奖励。
建筑工程中哪些建筑材料需要复检,有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规范
CJJ 44-91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废止。2008年6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建标[2008]104号)》“对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镇建设和建筑工程行业标准中2000年及以前的共199项标准进行了复审,其中,确认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13项,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67项,予以修订的工程建设标准119项。确认为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停止实施。”而《CJJ 44-91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则在67项废止标准中(附件序号37)。
CJJ 44-91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含郊区道路)和广场、停车场路基工程的施工验收。
2008年4月2日发布的《CJJ 1-2008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涵盖了CJJ 44-91所规定的内容,2008年9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检验、验收,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除应执行该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上有规定明确说明何种材料用在工程上要复检。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后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质量的验收文档,消防、规划、环保、城市建设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政府(或其委托机构)或许可使用文件,应当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编制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是整个施工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是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建筑投资成果转化为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综合评价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扩展资料:
施工质量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一)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二)满足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四)验收应在建设单位自身验收和评价的基础上进行。
(五)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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