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办法》)将正式实施,新旧办法如何衔接呢?预交的物业费怎么办?针对市民关心问题,12月24日,记者从西安市发改委获悉,物业需履行法定调价程序后,才能执行新标准。以调价程序完成时间为节点,预收物业费将多退少补。
物业企业需履行调价程序
有一定过渡时间
针对此前有不少市民询问:“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是否自1月1日起即执行80元/车位·月。”政策解读明确强调,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并非自2021年1月1日起即执行80元/车位·月。物业费标准(实行“一费制”)与停车费标准应当同时调整,物业企业需履行法定调价程序后才能执行新标准。
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且未成立业主大会(业委会)的住宅小区执行新的物业收费政策时,物业企业应当按照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及《市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调价程序,将物业费标准(实行“一费制”)与停车费标准同时进行调整,做好新政策的落实。
也就是说,《市办法》及新的收费标准虽然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但物业企业须按照《市办法》的规定完成发布方案、征求意见、服务等级确认、收标准抄送告知等程序,需要一定的过渡时间(1至3个月,根据小区具体情况而定),在调价程序履行完毕前暂按原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目前,我市各区县发改、住建、市场监管、街道办已联合召开物业企业政策培训会,督促物业企业尽快启动调价程序,部分物业企业已经着手开展物业费及停车费调整工作。
物业费与停车费标准同时调整
不得选择性执行
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按照《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旨在推行物业服务费“一费制”。即改变原住宅小区基础物业费、公摊电费、电梯费分项收取的方式,实行“三费合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摊电费、电梯费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再单独另行收取。同时,对我市住宅小区内停车服务费标准进行下调。
物业企业与业主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应当对物业费标准(实行“一费制”)与停车费标准同时进行调整,物业企业及业主均不得选择性执行。
以调价程序完成时间为节点
预收物业费将多退少补
如果物业企业开始预收明年物业费和停车费,调价结果公示后执行新收费标准的,以调价程序完成结果公示结束日期为时间节点,已预收的费用多退少补。
按照《市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月计收,预收不得超过三个月(业主自愿缴纳除外)。
银行新旧行业标准变化的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于中国的行政法制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同时,由于法律和行政机关等方面的原因,《行政许可法》新旧规定在实施中会遇到一些衔接问题。
(1)受行政惯性和部门利益驱使,部门不愿 依法放弃有关行政审批的权力及其背后的利益,这是该法实施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表面看遇到的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到位,新旧衔接存 在遗留问题,但深层原因则是隐藏在行政许可背后的利益机制
(2)法律约束与裁量行政的张力
(3)行政机关长期形成的官僚意识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不同步。
3、《行政许可法》涉及既得利益的调整和重新分配,直接挑战“有权力都要、有责任都推”的旧有审批模式,针对来自法律和行政机关的障碍,为保证该法的有效实 施,需要采取如下对策: 法律方面,需要制定《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建立相关的配套法律规范,进一步细化、落实《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理念和制度规定。
4、在实施细则或配套制度的制定中,首先应注意在以下几方面对《行政许可法》进行修正:概念、信赖保护原则、设定权、实施、程序、监督、法律责任等。其次,要完善《国家赔偿法》加强电 子政务立法依法规范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防止行政许可权变相转移制定《信息公开法》。 行政机关方面,首先要重构行政理念,以人为本,把管理变为服务,崇尚法律意识,建立诚信意识其次,完成行政许可清理的后续工作最后,建立和完善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包括统一的行政许可受理制度、行政许可告知制度、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制度、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 责任追究制度等。
通知|新资质标准出台,资质改革将设1年过渡期
银行新旧行业标准变化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利率市场化:银行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将逐步实现市场化,银行将有更大的自主权来制定利率。
2. 风险管理:银行将加强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以确保银行的稳健运营。
3. 金融科技:银行将加强金融科技应用,包括移动支付、互联网金融、区块链等,以提高服务效率和客户体验。
4. 资本充足率:银行将加强资本充足率管理,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承担风险。
5. 信用评级:银行将加强信用评级制度,以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6. 信息披露:银行将加强信息披露,包括财务报告、风险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等,以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7. 跨境业务:银行将加强跨境业务管理,包括外汇业务、国际贸易融资、跨境支付等,以适应全球化经济发展趋势。
总的来说,银行新旧行业标准变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服务效率和客户体验,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变化。
新国标土地分类与城乡规划用地分类如何衔接????
新资质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出台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在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修订工作。
改革将做好新旧政策过渡衔接,设置1年的新旧资质过渡期,并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的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减轻企业换证负担,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四大类,每大类下设若干类别和等级,共计593项,涉及房屋建筑、市政、公路、铁路、民航、水运、水利、通信等领域。目前,共有建设工程企业13.6万家,从业人员6000余万人。
11月11日,全国大幅压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并加强监管,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扩大消费和有效投资创造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从六个方面落实上述要求:
1、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将现有593项资质类别、等级压减至245项,压减幅度为59%。
2、放宽准入限制,激发企业活力。精简审批条件,放宽资金、人员、业绩、技术装备等要求。
3、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办事。开展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
4、优化审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快推行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全面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
5、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加大审批后动态监管力度,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个人职业资格管理,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6、完善招投标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化调整招标条件设置,引导建设单位更多从企业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等方面选择企业,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制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指标说明,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地方资质审批人员的培训。同时,对地方资质审批工作进行抽查,对违规审批行为严肃处理,公开曝光。
一、住建部:《改革方案》六方面举措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
11月11日,全国大幅压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并加强监管,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扩大消费和有效投资创造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从六个方面落实上述要求:
1、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将现有593项资质类别、等级压减至245项,压减幅度为59%。
2、放宽准入限制,激发企业活力。精简审批条件,放宽资金、人员、业绩、技术装备等要求。
3、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办事。开展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
4、优化审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快推行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全面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
5、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加大审批后动态监管力度,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个人职业资格管理,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6、完善招投标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化调整招标条件设置,引导建设单位更多从企业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等方面选择企业,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制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指标说明,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地方资质审批人员的培训。同时,对地方资质审批工作进行抽查,对违规审批行为严肃处理,公开曝光。
二、住建部:改革力度大 协同性好 企业获得感强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主要有三方面特点:
1、是改革力度更大。将现有的593项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数量压减至245项,幅度达到59%,远远超过了最初确定的压缩1/3的目标。大幅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改革后10类施工特级资质,包括房建、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一共10个类别,整合为综合资质,可以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拓宽了企业承揽业务范围,横向全部打通。
2、是协同性更好。统筹考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4类资质的具体情况,制定改革措施,既兼顾了4类资质的各自特点,又统筹谋划,在资质名称、类别、等级等方面力求统一。下一步,将整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的管理规定,并在修订资质标准时做好相互衔接。
3、是企业获得感更强。大幅精简审批条件,适当放宽有关指标的要求。同时实行告知承诺制,更有利于企业便利化申报,为企业提供方便。将所有的资质等级原则上都压减为甲乙两级,放宽部分资质承揽业务的范围,对中小企业是非常大的利好,有利于企业孵化和成长。
三、住建部:一手抓简政放权 一手抓事中事后监管
此次改革坚持“两手抓”,一手抓简政放权,大幅压减企业类别和等级;一手抓事中事后监管,要加大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力度,特别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主要有五项举措:
1、是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对经核查认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要撤回其资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人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证书。
2、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对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要加大抽查频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3、是严格监管执法,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责任落实,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惩戒,切实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4、是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企业在资质升级、业务承揽等方面予以限制。同时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风险。
5、是强化个人职业资格管理,明确注册人员在建设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推动建立个人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职业资格人员必须与岗位挂钩,要终身问责,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四、测绘资质改革有四大举措
自然资源部从组建伊始就对深化测绘领域改革提出要求、进行部署,多次研究改革的重大问题,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了深入调研和科学论证,形成了测绘资质改革的方案,方案主要解决测绘资质的类别等级过多过细、部分条件设置与新的形势发展不相适应、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不够等三方面问题。主要有四方面举措:
1、压减测绘资质类别等级。我们将测绘资质由4个等级压减为2个等级。类别由55项压减到10项。改革之后,测绘资质类别等级总数由138项压减到20项,压减幅度达到85.5%。
2、下放甲级资质审批权限。除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资质保留在自然资源部审批外,其余的9项甲级资质审批权限由自然资源部下放到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3、合理降低准入门槛。突出测绘资质的专业属性,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前置考核条件,降低非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常用贵重装备的考核要求。
4、压减审批时限和材料。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压减6项证明材料,继续实行“不见面”审批,大力推行测绘资质的电子证书。为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过渡,给予市场主体一年的过渡期,在人员认定方面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确保改革平稳过渡和尽快落地见效。
五、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活动直接干预
在改革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当前的市场实际情况,按照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要求,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激发市场活力。
1、是有利于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改革方案将测绘资质类别等级总数由138项压减到20项,大幅减少政府部门对市场主体具体经济活动的干预,测绘单位不需要因为提升资质等级、变更专业范围一次次申请。
2、是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改革方案突出测绘资质的专业性,取消了没有法定依据的前置考核条件,取消对单位办公场所、无人机操控技术人员等考核条件,降低非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常用贵重设备的考核要求。这些举措一方面减轻测绘单位市场准入的负担,另一方面催生新的市场主体,增加就业。
3、是有利于优化服务。改革方案明确下放除电子导航地图制作以外的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权限,压缩审批时限,更便利申请单位就近办理甲级资质申请,更有利于地方自然资源部属地化管理和服务甲级测绘单位,大幅提高审批效率。继续实行“不见面”审批,大力推行电子证书,让数据“多跑路”、申请单位“少跑腿”,打破测绘单位办事的时间和地域限制,大幅度降低办事成本
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促进测绘行业健康发展
改革方案坚持简政不简责,放权不放任,通过明确监督检查措施,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明确规定“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对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提出要求;明确强化测绘单位的信用体系建设,保障随机抽查结果得到有效运用;明确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监管职责等改革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
改革方案明确了下放大部分甲级资质的审批权限,一方面可以充分调动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属地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主动性,提高监管效能。另一方面,将自然资源部从以往的行政审批事务中解脱出来,从而加强对地方自然资源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更好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测绘行业信用管理等措施,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测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新国标土地分类与城乡规划用地分类的衔接主要是从新旧分类体系的对比得出。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与原《土地分类(试行)》部颁标准的分类体系比较,最大的区别在于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2个层次,其中的一级相当于《土地分类(试行)》
标准的二级,二级相当于《土地分类(试行)》标准的三级,即取消了《土地分类(试行)》标准中的3个一级分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三大类型),使得12个一级类不受三大地类框架的限制而自成体系。
1.1农用地部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对农用地各类型作了进一步归纳,但是,与《土地分类(试行)》相比,现行的土地分类仍有些不妥之处。
(1)在“耕地”部分中,首先,把原来的“灌溉水田”和“望天田”合并为“水田”,从水田的含义来看,这实际上是取消了“望天田”这一分类。事实上,尽管随着各地的退耕还林还草措施的实行,望天田的面积有所减少,但目前我国的“望天田”面积依然还是比较大的,2007年仍达3 000多万公顷。也就是说,望天田在我国坚守1.2亿公顷耕地红线战略目标中仍占有重要地位,不应被取缔。其次,取消了菜地,即把菜地归并到水浇地之下。从杜能的《孤立国》农业区位论中可知,距城市最近的一圈,离市场最近,多是种植蔬菜、园艺作物等农作物,而水浇地则主要分布在更外圈的农村地区,显然二者分布明显有别,尤其在城市周围,笼统地把菜地和水浇地混为一谈,就混淆了不同土地的集约经营程度,不利于城市规划,也不利于“菜篮子”工程建设,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2)在“园地”中,把“桑园、橡胶园”归并到了“其他园地”之中。在我国的南方一些省份,存在着大面积的桑园、橡胶园,有的还属于支柱产业,如海南和云南西双版纳等地的
橡胶产业。因此,这样归并分类,既不利于分门别类地对各类园地进行研究、规划和管理,也不利于对各类园地的生产进行分类指导。
(3)“林地”部分,从原来的“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6类归纳为“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3类,即把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合并为“其他林地”。然而,上述4类林地在管理方法上是截然不同的,就迹地和苗圃来说,迹地是指森林采伐、火烧后5年内未更新的土地;而苗圃是指固定的树木育林地,不仅在概念上有着很大区别,其管理措施亦明显不同,一旦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上采用相同的地类符号,无法分清到底哪个图斑是绿树成荫的苗圃,而哪个图斑又是“寸木不生”的迹地。
为了恢复森林植被,有些省份还特意开展了“迹地更新年”活动,明确提出迹地更新是依法治林的重要内容,是培育森林资源的迫切需求,是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必然要求。这些林地类型的取消,不仅不利于林业部门的管理,更不利于取得可靠的科学数据。
(4)“草地”部分的调整比较大,在新的土地分类中,原来的“牧草地”变成了现在的“草地”,并且把人工草地和改良草地合并为“人工牧草地”,同时又新增了一个地类“其他
草地”———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而“其他草地”实际上就是《土地分类(试行)》中“未利用地”内的荒草地。这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荒草地一直被视为“未利用地”中的可利用土地,是最基本、最宝贵的后备土地资源,是当今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主要对象。如果将“荒草地”归入到“草地”中,势必造成土地开发整理上的极大混乱,正常的荒草地开发很有可能被视为毁草开垦、破坏生态之举。这样一来,极不利于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的实行,将对我国坚守1.2亿公顷耕地
红线战略构成严峻的威胁和挑战。
1.2建设用地部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对“建设用地”部分作了进一步细分:商服用地部分由原来的“商业用地、金融保险用地、餐饮旅馆业用地、其他商服用地”调整为“批发零售
用地、住宅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名称上的表述更加准确实用;工矿仓储用地部分未做变动;住宅用地部分由原来的4类归为“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2类,这一调整显然避免了原来对单一住宅与混合住宅之间以及是否空闲等在实际调查中不宜操作的问题;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部分调整为8类;特殊用地部分把“墓葬地”改为“殡葬用地”,名称更加准确;交通运输用地部分增加了原来属于“其他农用地”的“农村道路”,体现了城乡一体化原则,实现了土地分类的“全覆盖”;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部分调整为“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沿海滩涂、内陆滩涂、沟渠、水工建筑用地、冰川及永久积雪”等9个二级类型。“滩涂”细分为“沿海滩涂、内陆滩涂”,原来的“农田水利用地”改为“沟渠”;取消了“苇地”[3]。在这一分类中,有些地类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如下。
(1)原分类系统中的“公用设施用地”内的“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包括名胜古迹、革命遗址、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等,在新的分类系统中,改称为“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具体含义是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他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应该对景区内的其他
用地做出具体的规定,避免把景区内的池塘、湖泊之类的水面归类到“坑塘水面”的情况发生。
(2)在新的土地分类中,提出了一种全新的地类———空闲地。空闲地的提出不能不说是一个亮点,反映出了政府加大力度节约集约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的决心。但是从“空闲
地”的含义不难发现,空闲地是指城镇、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因此,“空闲地”的划分过分笼统。我们认为,应当对“空闲地”作进一步的细分,把所包含的3个类型(城镇空闲地、村庄空闲地、工矿内空闲地)逐一列出,这样才能更好地预测出现有各类建设用地的利用潜力,可以更好地规划、开发和利用,而不至于出现把宅基地批到工矿内空闲地
上的古怪情况。
(3)从裸地的概念可见,新分类的“裸地”实际是原分类中二级类“未利用土地”下的裸土地和裸岩石砾地的合并。裸土地是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属于可利
用土地;裸岩石砾地是指表层为岩石或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属于难利用土地。从二者的定义可以容易地看出它们的区别,这也决定了它们的开发利用方向不同,而在这里却将两者混为一谈,不利于分析可利用土地与难利用土地的范围、规模及结构。因此,建议应将此二者分开来进行调查,以便制定相应的开发利用方向和措施,充分、合理地加以利用。
2讨论与建议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出台,意味着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从过去的行业标准上升到国家标准,为解决土地调查统计重复、数出多门、口径不一的问题提供了可靠的方法,对国土资源科学化管理乃至国民经济宏观管理决策具有重要的意义[4]。标志着我国土地利用研究的深入和土地管理水平的提高,也是我国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具体体现。但是,这一土地利用分类难免存在不足之处,这就要求在今后的土地资源调查实践和土地利用研究中,不断地加以改进和完善,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事业中。上述对比分析表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需要改进的地类主要如下。
(1)在“耕地”内不宜取消“望天田”和“菜地”2个二级类。
(2)“桑园”和“橡胶园”不宜并入“其他园地”中,依然作为“园地”之下的2个二级类为宜。
(3)“其他林地”内,最好进一步续分出疏林地、幼林地、迹地和苗圃4个二级类,以便于分门别类地管护各类林地。
(4)将“荒草地”从原来的“未利用地”内划分到现今的“草地”中,很不利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实施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的实行,因而仍保留“荒草地”这一后备土地资源
类型为宜。
(5)新的分类体系取消了“其他农用地”,尽管有着积极的一面,但将自然水域与人工建设的水利设施用地合为一类,显然欠妥,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6)在新分类体系中的“风景名胜设施用地”中,应对景区内的其他用地做出具体的规定,避免这种笼统分类导致地类划分上的混乱。
(7)新土地分类中的“空闲地”,因未将城镇空闲地、村庄空闲地、工矿内空闲地等逐一列出,因而不能准确地分析各类建设用地的利用潜力,使调查成果的应用价值骤减。建议在调查中进一步续分出城镇空闲地、村庄空闲地和工矿内空闲地3个三级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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