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芜湖辰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华强广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RK62DXK。
法定代表人:叶四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羽,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上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明(系被告父亲),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诉讼记录
原告芜湖辰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上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芜湖辰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鼎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羽,被告张上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原告辰鼎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5986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在芜湖市皖江雅居小区从事物业服务的公司,被告是该小区XX业主。被告自2012年7月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对其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一直拖欠不交,原告公司员工每年都多次上门催缴,但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予以搪塞,拒不缴纳。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不仅违反原告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服务合同,也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并在小区产生不良的示范效应,致使原告的物业服务受到很大影响。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为维护整个小区的物业服务秩序,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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