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定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重金属导致的化学中毒有以下14类: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另外还有一个开放性条目:
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也就是说,如果是前面14类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导致的中毒,可以直接诊断为相应的职业病。如果导致中毒的重金属不在上述范围内,但是根据开放性条目规定可以确定因果关系,那么也可以诊断为职业病。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放射性重金属元素暴露导致的放射性疾病,不按照中毒来下诊断,而是按照放射性疾病来诊断。
血液中重金属超标可是职业病
法规有:《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试行)》
《劳动法》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也对职业安全作了原则规定。
如何判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具体判断标准是怎样的?
血液中重金属含量如果超标的话,有可能是职业病,但是也不一定,要综合考虑。
每一种职业病都有一个诊断标准,其中包括很多项目,血液检查结果只是其中一个参考指标。必须由专业的职业病诊断医师,根据各种检查结果和体征进行综合判断。单纯一项血液检查指标不能确定。
例如比较多见的铅中毒,血铅≥2.9mmol/L,且同时具有以下症状之一的,才能确诊为轻度铅中毒。
a)尿δ-氨基-r-酮戊酸≥61.0mmol/L(8mg/L、8000mg/L)者;
b)血红细胞游离原卟啉(EP)≥3.56mmol/L(2mg/L、2000mg/L);
c)红细胞锌原卟啉(ZPP)≥2.91mmol/L(13.0mg/gHb);
d)有腹部隐痛、腹胀、便秘等症状。
如果只是血铅浓度增高,没有其他症状,就不能诊断为铅中毒。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以上情况以外的为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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