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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械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12-07 22:14:57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机械工业行业管理,促进和深化机械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发挥机械工业整体优势,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械工业行业管理,是指对全省机械工业行业的总量、结构、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机械工业行业管理,促进和深化机械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发挥机械工业整体优势,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械工业行业管理,是指对全省机械工业行业的总量、结构、规范、布局、生产力和资源合理配置的宏观管理。第三条 机械工业行业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政企职责分开,对全行业实行统筹规划、综合平衡、组织协调、监督服务;对企业实施间接管理。

(二)坚持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发展服务,控制重复建设、重复生产、重复引进、盲目发展,引导企业适应市场需求,增加有效供给,提高经济效益。

(三)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调整行业结构,打破部门、地区、所有制界限,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与优化组合,改善机械工业产品结构、技术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第四条 省机械工业主管部门是省政府统一管理全省机械行业的职能部门(以下称省机械行业管理部门),省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授权的部门为统一管理本地区机械行业和职能部门〔以下称市(行署)机械行业管理部门〕。省、市(行署)机械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第五条 机械行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综合管理部门,并依靠拥有机械制造工业的非机械工业主管部门共同搞好行业管理。

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和促进机械工业行业管理,依靠机械行业管理部门对机械工业实施综合管理。

拥有机械制造工业的非机械工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和维护机械工业行业管理,协助机械行业管理部门履行政府赋予的行业管理职责。第二章 管理范围第六条 下列机电产品的生产,属机械工业行业管理范围:

(一)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4754-84)》中规定的各种机械(日用机械除外)、交通运输设备(铁路车辆除外)、电气机械及器材(日用电器、照明器具除外)、仪器仪表及其他计量器具,以及金属制品业中的金属构件、切削工具、模具、集装箱、容器、焊条 和热处理、电镀工艺协作件。

(二)国家规定的兵器(包括爆破器材、防化器材)及装备。

(三)民用爆破器材。

(四)专为机械设备配套的产品,包括橡胶零部件、光学玻璃、电工陶瓷、电工碳素制品、电工绝缘材料、磨料磨具。第七条 从事机械工业生产、科研、设计、检测、教育培训等企业、事业单位,应接受机械工业行业管理,但不改变原有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第三章 管理职责第八条 省机械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机械工业的方针政策和产业政策,研究制定全省机械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对机械行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行业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全省机械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协调指导全省机械行业企业间的横向联合,组织专业化协作生产,促进多种形式的企业集团或企业联合体的发展。

(四)组织全省机械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成套设备、基础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配套和服务工作。

(五)组织全省机电一体化技术和节能机电产品的推广、应用。负责协调重点科技开发项目的攻关,组织省级机械科研成果评审和机电新产品鉴定。

(六)配合物价部门归口管理机电产品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制定、调整省机械行业管理部门分管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价格,经物价部门审定后下达执行。

(七)负责研究提出有关机电产品经济政策的建议,并参与运用必要的经济调节手段。

(八)负责管理全省机械行业标准化工作,贯彻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对机电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组织机电产品创优、评优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机电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的申报、预审和发证后的监督管理。

(九)组织全省机械行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推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发展进口替代产品,扩大机电产品出口

(十)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交流机械行业经济技术信息。指导机械行业的企业升级。第九条 市(行署)机械行业管理部门,依照办法和各地政府规定的职责,对本地区机械工业实行行业管理。

空调螺旋风管标准

通风空调风管验收标准是GB50243-2002:

空调机组、风机、净化空调机组、风机过滤机组、空气淋浴房的安装位置应正确,固定牢固,连接严密,偏差应符合有关规定。高效过滤器与风管、风管、设备的连接应密封可靠。清洁空调机组、静压箱、风道及回风口,无积灰。

送风口、各种末端装置及与洁净室表面连接的各种管道的密封处理应可靠、严格。检验数量:按数量计20%,且不少于一个。中央空调安装验收标准安装过程中所用铜管、水管、保温材料的材质、规格、邻接及壁厚。用于固定室内外机底座和支架的型钢、螺母、螺栓等辅助材料必须尽可能满足《中央空调安装说明书》的要求,用于安装的辅助材料为阻燃型。蚂蚁或不可燃产品。

通风空调是城市空气循环和降低有害气体浓度的基础设施。其主要功能是稀释室内污染物或气味,去除室内过程中的污染物,去除室内的余热或湿气,为室内燃烧提供空气,主要用于家庭、企业、酒店等学校和其他建筑物。

扩展资料: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 号文件“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4—88 和《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43—97 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的经验,尤其总结了自GB50243—97 规范实施以来的工程实践经验,依照建设部“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十六字方针,对原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

在修订的过程中,还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行业专家的意见,对主要的质量指标进行了多次探讨和论证,对稿件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定定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

设计螺旋风管的时候,考虑噪声、材料、能耗和安装空间的条件下将风速确定在允许范围内;避免风速、风向的陡变;方形风管尽可能设计成正方形,高宽比不得超过8:1,一般应控制在4:1范围内;

螺旋风管要采用光滑的风管材料;安装时由于材料、安装连接方式等方面的变化会导致实际阻力与设计阻力存在差异,因此选用风扇和电机时应考虑一定的安全系数;避免风管与管道或其他建筑设施冲突,不可避免时要采用平滑过渡,过渡段的长径比要大于3。若风道内空气流速大,则风道截面小,节省风道材料,少占建筑空间。但风速大,则系统阻力也大,需要风机的压力高,消耗的功率也多,而且可能导致噪声增大。如果采用较小的风速,则出现上述相反的情况。所以在风速的取值上,必然有一个经济的风速值。

当前在通风工程中,螺旋风管获得了普遍的使用,其外观质量高,成形后的风管内壁润滑,外壁流利;由于外壁咬口构成的螺旋线棱筋平均散布,起到一个平均增强筋的效果,其单元强度大于通俗咬口式风管。

由于是机械加工,能削减报酬操作掉误,确保风管紧密,漏风量远小于现行标准规则值;因为螺旋风管单元强度大于通俗风管,故同类规格风管所用的卷材厚度可以减小一个型号,且风管节长比通俗咬口式风管大,相同长度的风管节口数目分明削减,加之采用无法兰衔接,可节流很多原资料。

螺旋风管机,是生产螺旋风管的机器。螺旋风管又称螺旋咬缝薄壁管,首先应用于西方国家的军工业,如军舰、轮船排(送)风系统,后来用于火车、地铁、矿山等民用设施。到2000年时,据统计,美国写字楼、商场、地铁等应用螺旋风管已达95.6%,民用住宅中中央空调应用螺旋风管亦达72.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发挥农业机械作用,促进我省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县、乡、村和国营农场系统(不包括国营林、渔场)用于农、林、牧、副、渔业和各种农用动力机械和与其配套的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质量监督、经营、使用、维护的单位和个人。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四条 各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农机管理工作。

国营农场总局负责本系统的农机管理工作。第二章 农机产品的质量监督第五条 农机新产品(含省外引进的)在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经法定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由有关主管部门按法定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组织鉴定,检验、鉴定合格后方可批量投产。第六条 生产农机产品的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对本系统农机产品质量严格管理,监督生产企业保证农机产品质量。第七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对推广使用的农机产品加强质量监督,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农机使用者对农机产品质量的意见。第八条 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农机产品质量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抽查,并定期公布抽查结果。第三章 农机产品的经营第九条 农机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必要的量检具和保管条件,配备熟悉农机商品知识的人员,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准经营农机产品。第十条 农机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营具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农机产品;已实施生产许可证和推广许可证的农机产品,还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和推广许可证。第十一条 农机产品经营单位在经营主机的同时应经营其配件,保证农机使用和维修。第十二条 农机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不准任意加价。第四章 农机的使用第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十二马力以上的座机,在使用前必须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进行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发给牌证。未取得牌证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取得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十二马力以上的座机,在投入使用后,应接受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定期技术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应限期修复;复检仍不合格的,收回牌证;按规定达到报废程度的,应当予以报废、停供油料,不得继续使用或买卖。第十五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十二马力以上座机的驾驶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驾驶证或操作证。未取得驾驶证或操作证的,不得驾驶或操作。第十六条 农机驾驶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农机安全操作规则,不得违章驾驶或操作。第十七条 大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田间作业由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安排,按规定的作业质量标准进行作业。作业质量合格的,由村合作经济组织按省物价和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统一收取机耕费;作业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工重作,不能返工重作的,应当减收机耕费或赔偿经济损失。第十八条 大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所有者应当提取大修费和折旧费。

大修费和折旧费由村合作经济组织按作业收入统一提取,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监督使用。大修费和折旧费及其利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农机所有者。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和石油部门应当加强农用油料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倒卖农用油料。第五章 农机的维修第二十条 农机维修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农机维修能力和检测设备,配备具有技术合格证和修理工等级证的人员,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准从事农机维修。第二十一条 农机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农机维修质量负责,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损失的,应当返修或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第二十二条 农机维修单位可与农机所有者协商,自愿签订包修合同,并结合包修进行技术状态检查、高号保养、故障排除等技术指导。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限期整顿,由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收入15%至2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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