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最新是那个版本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达到安全、适用等特性的程度和状况。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但本市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凡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均应当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第五条 (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其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质监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定本市各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并协调本市质监机构与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划分。
市级各专业质监机构按其专业范围和职责分工,负责由市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区、县质监机构负责由区、县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在本市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专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第七条 (质监机构及其监督员的资质要求)
质监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件和能力,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二章 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三)符合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第九条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应当贯彻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并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健全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建设工程任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第十条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不得降低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对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所采用的标准。
除前款规定外,建设工程合同中还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以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勘察文件应当反映建设工程地质、地形和地貌的状况,评价准确,数据可靠。
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和质量要求,但不得强行指定生产厂家;施工图纸应当与其他设计文件相配套,标注的说明应当清晰、完整。第十二条 (材料和设备质量的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二)符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
(三)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四)符合设计文件中注明的产品规格和性能;
(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给水的规定建筑工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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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施工中,高处作业多。其中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是事故预防的重点之一。所谓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高处作业。由于高处作业活动面小,四周临空,风力大,且垂直交叉作业多,因此是一项十分复杂、危险的工作,稍有疏忽,就将造成严重事故。高处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一、高处作业事故的类型和原因。
一是高处作业人员缺乏应有的安全技术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二是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健全;三是被蹬踏物材质强度不够;四是高处作业移动位置时,蹭空、滑倒、失稳;五是立体垂直交叉作业时不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六是高处作业时,由于站位不当或操作失误被物体碰撞、电击、风刮而坠落等。
二、高处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操作。 一是高处作业人员要身穿紧口工作服,脚穿防滑鞋,头戴安全帽,腰系安全带;二是遇到大雾、大雨和6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高处作业;三是高处作业暂时不用的工具,装入工具袋,随用随拿。常用的工具应系带在身上,用不着的工具和拆下的材料应采用系绳溜放到地面,不得向下抛掷,以免掉落伤人。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运送到指定的地点,防止遗留在作业现场而掉落伤人。
三、交叉作业安全操作规范。 在施工现场空间上下不同层次(高度)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叫交叉作业。其安全操作规范是:
1、作业人员在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作业。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上层作业物体可能坠落范围之外;当不能满足时,上下之间应设隔离防护层。当高层建筑高处超过24米以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保护设施。
2、禁止下层作业人员在防护栏杆、平台等的下方休息。
四、攀登作业安全操作规范。 在施工现场,借助登高用具或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叫攀登作业。其安全操作规范是:
1、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的通道攀登、翻跃。
2、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对梯子,双手扶牢,不得手持物体攀登。
3、禁止在阳台栏杆、钢筋和管架、模板及其支撑杆上作业。
4、禁止沿屋架上弦、檩条及未固定的物件上行走和作业。
5、人员上下脚手架应走专用通道,禁止攀爬脚手架杆件上下。在脚手架上作业或行走要注意脚下探头板。
上海市开展公共建筑节能已有多年,为了达到更高节能的目标,在原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2004的基础上,认真吸取国内外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编制经验,反复论证可适用的先进建筑节能技术,经过计算验证,并在多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9版的编写。其中,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给水的规定是如何的呢?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给水的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或小区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节约供水、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给水压力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绿化灌溉宜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卫生器具和配件的选择, 应遵守下列规定:
1、建筑给水排水系统中采用的卫生器具应根据使用对象、设置场所、建筑标准等因素确定,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的规定
2、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洗手盆应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水嘴
3、公共场所的卫生间小便器应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冲洗阀
4、坐式大便器宜采用设有大、 小便分档的冲洗水箱。
生活给水系统加压水泵,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选择水泵扬程,水泵应工作在高效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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