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福步贸易网!
关注我们
service@fubuwang.com
全部产品分类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11-03 22:04:54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和《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安全生产标准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和《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安全生产标准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AQ)。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国家标准委)对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管理。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安标委)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粉尘防爆、涂装作业、防尘防毒等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分标委)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第二章 立项和计划第四条 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由国家标准委下达和公布,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由安全监管总局下达和公布。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科研院所、协会、学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可以申请安全生产标准的立项:

(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规定的;

(二)在安全生产标准范围之内的;

(三)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有促进作用的;

(四)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推动作用的;

(五)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的;

(六)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的。

申请国家标准立项的,还需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立项条件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相应的分标委秘书处提出制修订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

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

(二)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四)完成时限;

(五)其他有关情况。第七条 对向分标委提出的标准立项建议,经分标委会议通过或征询全体委员意见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安标委秘书处。

对全部上报的标准立项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工作规划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经安标委会议通过或征询全体委员意见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安全监管总局审议。第八条 安全监管总局对安标委提出的安全生产标准项目建议进行审查。涉及行业标准的,由安全监管总局确定后下达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涉及国家标准的,由安标委向国家标准委申报,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后由国家标准委下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九条 因安全生产工作急需,确需制订或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标准的,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增加补充计划。第三章 起草第十条 安标委及分标委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委、安全监管总局下达的标准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起草单位开展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安标委及分标委应当及时掌握标准制修订的进度。各分标委秘书处应当每季向安标委秘书处汇报一次标准制修订的进度,安标委应当每半年向安全监管总局汇报一次标准制修订情况,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汇报。第十一条 经安标委及分标委确认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工作计划,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

标准工作计划和标准起草小组名单应当报安标委或分标委备案。第十二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系统地收集和整理国内外有关标准及规范、规程、文献等资料,及时掌握相关标准的现状、发展趋势和动态信息。第十三条 标准编写的层次结构(章、条、款、项)、格式、用语、公式、表格和字体,应当遵循GB/T1.1~1.2的规定。第十四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计划,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说明及有关附件,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的,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五)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如何申报和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第三条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第五条 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第六条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第七条 制订、修订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第八条 行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第九条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

其中,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订的行业标准,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并由其主编部门负责编号。第十条 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第十一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五年复审一次,复审结果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批准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XX ****--**

--- ------

 │ ││

 └───┼────┼────强制性行业标准的代号

 ││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发布标准的年号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XX ****--**

--- ------

 │ ││

 └───┼────┼────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

 ││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发布标准的年号

第十三条 行业标准发布后,应当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行业标准由标准的批准部门负责组织出版,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规定。第十五条 行业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行业标准,应当纳入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并予以奖励。

一、如何申报

(一)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

1.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 2.符合国家标准的立项范围和指导原则; 3.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提高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4.政府急需,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 5.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 6.同现行国家标准没有交叉; 7.属于申报单位的业务范围; 8.提交国家标准草案; 9.完成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来源 1、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 理职能的行业协会、企业集团、各技术委 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立项条件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 划项目立项建议。 2、向社会征集

(三)向社会征集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做法

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实行常年公开征集制度。 任何单位、个人均可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 任何单位、个人均可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 目的立项条件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 但是,有的行业,企(事)业单位所属组织或个 人的立项申请,还须经所在单位标准化主管部门 审查推荐。

(四)项目提案上报

报:行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或直接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国家标准委) 报:标准项目建议书 标准草案

标准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 (二)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四)完成时限; (五)其他有关情况。

《项目建议书》必须使用指定的统一格式 项目建议书》 的电子模板制作,请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员会网站标准制定工作站栏目中的常用工 具中下载《项目建议书》 具中下载《项目建议书》电子模板

(五)向社会征集的项目提案的处理 行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报送的标准计划项 目进行审核和协调后,通过网站提交方式 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五)向社会征集的项目提案的处理

行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 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凭用户名和口令,登录 “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信息系统” 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信息系统”

(注: 本回答由企业管理分类达人 余弈铭推荐)

以上就是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免责声明:
1.本站部份内容系网友自发上传与公开信息收集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版权归属原平台(作者)所有,版权争议与本站无关;
2.秉承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精神,福步网欢迎各方(自)媒体、机构转载、引用我们原创内容,但要严格注明来源:福步网
3.我们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将版权疑问、授权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service@fubuwang.com,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处理,谢谢。

 
福步贸易网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 |  m.fubuw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