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许可证应悬挂于醒目处,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合格健康证经培训后上岗。
二、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三、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食品加工间内地面、墙壁、货架、灶台、油烟罩不得有灰尘、油污。
四、餐饮具一客一消毒,消毒后放入密闭的保洁橱内,并做好消毒纪录。
五、冰柜内生食与熟食、成品与半成品、肉海鲜分离存放,不得摞放、混放。
六、食品加工间内应有防蝇、防腐、防尘设施,垃圾桶加盖,并日产日清。
七、加工盛放生、熟食品的案板、刀具、容器分类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八、冷拼间内操作台上方配有紫外线灯管,配有专用冰箱、空调,冷拼间密闭性好。
九、不购进,不加工,不出售腐烂变质、有毒、有害、品名标示不清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食品仓库内保持整洁,做到分类存放,标示清楚,离地面、墙壁15厘米,配有防鼠设施。
上海餐饮行业服务规范
2018版餐饮业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如下。1.
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严防将亚硝酸盐误作食盐使用加工食品。
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尽量采购使用乙醇作为菜品(如火锅等)加热燃料。使用甲醇、丙醇等作燃料,应加入颜色进行警示,并严格管理,防止作为白酒误饮。
3.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指导和检查,发现违反本公告规定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上海市规范餐饮业经营行为的办法08年10月
为了规范餐饮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餐饮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从事餐饮业经营的宾馆、饭店、餐馆(连锁餐馆)、酒吧等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诚信经营
餐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成本核算,建立、健全明码标价等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诚信经营,自觉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第三条 人员配置
餐饮企业应配备专(兼)职物价员,负责企业的物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 明码标价
1、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各餐饮企业必须有醒目的价目牌或制作良好的价目簿。
2、餐饮价目簿的扉页上必须标明:上级管理部门的地址、电话;所在区(县)的价格监督投诉部门的电话、地址等。
3、菜肴类标价应包括品名、规格(大、中、小、例盆)、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项目。对鲜活、海鲜类菜肴的“时价”,必须在实物或价目簿上标明当市实际价格。
4、点心小吃类标价应包括:品名、规格、计价单位、销售价格,在规格栏内还需标明单位数量。
5、零杯酒、自制饮料除标明品名、规格、计价单位、销售价格,外,还须标明每杯的容量。
6、外卖的点心、小吃、盒饭、快餐可挂牌标价。
第五条 服务收费
餐饮企业所有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向消费者明示,而且应当提供与收费标准相符的服务。
1、餐饮企业可以根据市场定位收取一定服务费,并在价目簿的扉页中说明。
2、摄录像电费、租借投影机或播放等,餐饮企业可与消费者协商收取相关的费用。
3、餐饮企业提供茶水应征得消费者同意,并可根据茶叶的品种和质量确定收费价格。
4、预定宴席企业可以收取不高于总金额20%的定金,预订和变更应有书面约定,并出具凭证。
第六条 提供清单
1、各类设有堂吃的餐饮企业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应主动向消费者提供消费服务结算清单,在消费者确认结算清单无误后方可收款并出具税务发票。
2、消费结算清单应如实写明菜肴、点心、汤类、酒、饮料、茶水、水果、毛巾等项目的品名、单位、数量、折扣及合计金额。未经明码标价的项目,不得计入消费结算清单。结算清单上需标明企业名称、消费日期、时间,以及投诉电话。
3、设最低消费标准的餐饮企业,应当在醒目的位置标示最低消费的内容与标准,并在提供消费服务前告知消费者。
第七条 赔偿责任
餐饮企业发生菜点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经调查属实的,应主动表示歉意,并为其调换相同的符合质量标准的菜点,也可按原价退款。消费者因用餐健康受到损害,经有关权威部门鉴定属实的,餐饮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八条 行业约定
1、餐饮企业应谢绝消费者外带食品和酒水(含酒、饮料)进入餐厅、酒吧等营业场所,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告示。
2、餐饮企业同意消费者外带食品、酒水的,收取服务费的费用,应当在价目簿扉页中予以明示,并在提供服务前告知消费者,不得免除因外带食品、酒水引起的食品卫生责任。
3、餐饮企业服务员有义务及时劝阻消费者过量饮酒以防醉酒。消费者醉酒肇事而造成损失的,餐饮企业可向其索赔。
4、消费者预订的菜肴、点心、月饼、蛋糕等过了保质期没有领取的视作放弃预订,餐饮企业可不再退回定金。
5、餐饮企业不负责消费者贵重物品的保管,但服务员应提醒消费者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应配有衣套,为消费者提供方便。
第九条 监督检查
上海餐饮行业协会负责对餐饮企业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须进行赔偿的,可直接与经营者或者通过餐饮行业协会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或向行政部门申诉,可根据双方约定仲裁协议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的,则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餐饮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餐饮行业协会
2008年10月
地址:上海市四川南路26号友谊大厦712室(四川南路延安路口)
ADD:Room 712 No 26 SiChuan Road(S),ShangHai
电话(TEL):021-63739102、63287513
传真(FAX):021-63736190
邮编(ZIP):200002
E-mail: chsra@126.com
交通:71、127、17、11、932、926、65、55等。
看看是不是这个,如果不是,打电话咨询一下上海餐饮行业协会
餐饮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2022年2月22日实施,是我国第一部餐饮服务行业规范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一是认真组织《标准》的学习培训。
要组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学习《标准》,切实掌握《标准》适用范围、相关术语表述和具体要求,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并充分利用省局“两库一平台”,积极组织餐饮服务单位学习《标准》,做到餐饮从业人员全覆盖培训和考核。
二是坚决抓好《标准》的贯彻落实。
要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围绕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依法开展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认真对照《标准》开展自查,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下餐饮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卫生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是积极开展《标准》的宣传引导。
要充分利用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局官网广泛宣传,提高《标准》的知晓率,进一步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提升餐饮服务单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2022年最新食品留样标准:
1、对于大型宴会的重要接待,必须有专人负责在厨房保存每一种食物的样品。
2、每餐每种食物必须按要求留100g,分别放在已消毒的餐具中。
3、样品食品取样后,必须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盖中,以免被污染。
4、样品食品冷却后,必须密封或加盖保鲜膜,并在外面标明样品保存期、产品名称、餐号、留样人。
5、食品样品必须立即密封并贴上标签,然后储存在专用冰箱中。
6、每餐都要做留样记录:留样期限、食品名称,方便检查。
7、样品食品必须保存48小时,时间到了可以倒掉。
8、留样冰箱是专用设备,禁止在留样冰箱内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他食品。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开业条件、服务内容及管理和经营方式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从事餐饮销售服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开设的对外经营场所。
本标准不适用于机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开办的内部餐饮服务场所,和公共或商务活动临时举行的餐饮经营场所。
规范性利用文件
以下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援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不是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的利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保卫生法》
SB/T10443早饭经营规范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30.1食品工具、装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
GB 14930.2食品工具、装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 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19085贸易、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SB/T10426餐饮企业经营规范
SB/T10474餐饮业营养配餐技术要求
SB/T10475经济型饭店经营规范
SB/T10476饭店服务礼节规范
SB/T10478餐饮业职业经理人条件
SB/T10479饭店业星级侍酒师条件
SB/T10481低温肉制品质量安全要求
SB/T10482预制肉类食品质量要求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0号,2006,6.1起实施)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生部卫监发[2005]260号)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使用本标准
3.1 餐饮企业
通过厨房加工制作后的食品和饮品销售给消费者的独立核算经营单位。
3.2 餐饮单位
餐饮企业、其他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分支机构设立的对外餐饮零售服务场所。
3.3 餐饮业
餐饮企业和餐饮单位,和承当主食加工配送企业的总称。
3.4 清真餐饮企业
经属地清真食品管理部分认定,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规定领取清真食品准营证明的餐饮独立法人实体。
3.5 清真餐饮单位
经属地清真食品管理单位认定,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规定领取清真食品准营证明的餐饮单位。
3.6 清真肉食品
符合具有清真饮食习惯或民族生活要求,并符合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规定(清真)要求,加工制作的畜禽肉类及其制品。
3.7 清真餐饮服务职员
在清真餐饮业从事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并经过专门培训熟习回族等信仰伊斯兰教群众生活习惯,按特定生活风俗进行经营服务活动的职员。
基本要求
餐饮经营单位开业时应为获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从业职员应获得健康证,并经过知识培训合格后,才可上岗工作。
餐饮业应当执行SB/T10426和SB/T10443的规定。
餐饮业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食品进货、加工和销售及卫生管理规定。
餐饮业应当重视食品品质、服务质量、就餐环境的标准化,突出餐饮经营的主题文化,夸大绿色与安全、营养与健康。
餐饮业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节能环保的规定,实施具体的节水、节电、节油和防治污染、污物清算及排放的措施。
餐饮业须面向现代化,着力体制创新、结构优化,具有现代技术和经营方式、管理方法,建立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餐饮企业和餐饮单位职业经理人应当符合SB/T10478的要求。
餐饮经营场所应当设有醒目、规范的清真和汉餐标识。
清真和汉餐餐饮经营场所应当分开设置,厨房设施装备、仓储设施、采购送餐车辆、就餐厅堂、餐饮用具和擦洗工具应当专用。
清真餐饮企业和餐饮单位应当获得《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资历和条件。
清真餐饮企业和餐饮单位经营场所设立应当与汉族餐饮经营场所保持适当间隔。清真餐饮网点与汉餐网点以先进为主原则设立,后一方设立的餐饮网点不应与前一方左右邻居或隔街对门设置。
餐饮厨房职员、送餐职员应当专职服务清真和汉餐经营场所。清真餐饮服务职员应当在工作期间在清真经营场所就餐。
餐饮经营场所设置
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场所设置,应当与居民集中居住区保持200米以上间隔。100-300平方米的餐饮经营场所应当就近设置在社区内外。100平方米以下的早饭馆和早饭亭、早饭车应当按需设置,满足居民快捷用餐需要。
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停车场、自行车存车处和重要物品寄存处。
餐饮经营场所不得设在易遭到污染的区域,应间隔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之外,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资和其他分散性污染的影响范围以外。
早饭亭、早饭车设计制作和经营规定应当符合SB/T10443的规定。早饭亭、早饭车应当依照“方便居民、定时供给、卫生规范、便于交通”的原则设置。
靠近学校、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电影院设置的餐饮经营场所应当安装噪音低、安全性能好的锅炉装置,并作醒目标识。
餐饮经营场所油烟排放口位置、污水排放和洗手间设置应当符合SB/10426规定.
餐饮经营场所在成片开发的居住地区应当独立于居民住宅楼,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具有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
餐饮经营场所内应当与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场所相距25米之外。
500平方米以上餐饮经营场所应当独立设置食品保鲜库房,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独立设置肉品冷库,3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设置食品检验间。
清真餐饮企业和餐饮单位应当在建筑物外悬挂规范的清真标识。
餐饮服务环境
餐饮服务环境包括餐厅、雅间、大堂、服务台的装潢、灯光、用具、餐桌椅、台布、陈设品等。整体设计制作应当宽阔、明亮、美观、简约、安全。
餐饮服务环境摆放和悬挂物应当健康、积极、柔和、艺术。不应有宗教、迷信、暴力和低俗文化内容,不应有烟酒广告内容。
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餐饮经营场所服务环境应当在台面、墙壁、走廊,摆放和悬挂摄影、字画、工艺品、文明条幅等具有艺术和地方特点、古现代文明的作品。不应摆放和悬挂粗鄙、低级和未成年人不宜的陈设物和宣传品。
餐饮经营场所应当具有冷热装备、洗手擦洗装备和书写、烛炬照明用具。
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餐饮经营场所内部应当设有简易洗手间5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设有设施完备的洗手间,备有洗手液、卫生纸和烘干机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提供伞具、皮具擦洗用具。
餐饮经营场所餐饮桌椅应当舒适、安全、无异物和腐蚀、锈斑。1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圆桌型座椅摆放,落座后与四周用餐间隔不应小于1米。
餐饮经营场所应当将食品加工间、食品蕴藏室、垃圾废物间和用餐厅(间)分开设置。使用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独立设置透明的冷菜调配间和面点间。
餐饮雅间使用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的,应当具有洗手间、冷热空调、电视机、挂衣架及储衣柜和饮食用具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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