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建筑物的隔热保温性能、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及照明设备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管理,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能耗。
第四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经济、科技、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从试制、生产、实用、推广等环节加强建筑节能的推进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节能规划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编制更低能耗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相应的施工规程、验评规范及评估体系。本市实施建筑施工图节能设计篇(章)评估制度、建筑物能效认定和标识制度。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 鼓励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科技经费时,应当增加建筑节能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及推广应用方面的投入比例。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建筑节能产品和施工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定期发布鼓励在本市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施工工艺目录。第十条 新建建筑物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及省、市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和标准。鼓励新建建筑物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十一条 鼓励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既有建筑物节能改造的重点是高能耗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既有建筑物改造应当尽可能利用可再生能源。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应突出屋面和门窗的节能改造。
在居住建筑平改坡改造中,可结合太阳能热水器的应用。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涉及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在规划布局(建筑高度、间距、自然通风组织)和建筑物平面布置、朝向、体型、体量等方面应当综合考虑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第十三条 新建建筑物的业主应当在立项前自行组织建筑节能专题论证。
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进行建筑节能专题审查。凡立项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无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内容的,不予立项。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产品。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所购产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图审结论应定为不合格。
墙体、屋面、门窗等建筑物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节能设计篇(章)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施工图节能设计篇(章)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报告作出相应的图审结论。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及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办公和辅助建筑。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推动节能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建筑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城乡规划、住房保障、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住宅产业现代化,通过科技创新不断提高民用建筑节能水平。鼓励和扶持太阳能、空气能、水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天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余热废热利用、雨水收集利用等节能技术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鼓励民用建筑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
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其面积可以按照《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下列活动:(一)奖励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示范项目;(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新技术在民用建筑中的推广和应用;(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推广和应用;(五)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示范、推广;(六)建筑节能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七)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研究与编制;(八)建筑节能知识公益宣传;(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民用建筑节能活动。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经济和信息化、住房保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本级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与相关规划衔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民用建筑节能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和建筑能耗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既有民用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和寿命周期等调查统计,并将统计信息纳入国家、省、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系统。新建、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并接入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民用建筑工程上的应用示范。获得各类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建设项目,可以在按照规定授予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荣誉时予以优先考虑。第十条 对利用可再生能源超过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且符合资源利用相关要求的民用建筑项目,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十一条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工程优先选用列入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在民用建筑建设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严格控制使用列入限制使用目录的高耗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二条 编制城、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确定民用建筑的布局、形状、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综合考虑建筑物能耗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十三条 本市推行绿色园区建设。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各类园区建设中,应当按照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行绿色园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
本条例所称的绿色园区,是指按照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充分体现资源节约、保护环境的要求,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的园区。绿色园区建设技术规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制定。
杭州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所需要的能效测评报告是什么
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浙江省的节能验收标准
节能验收方面的有:浙江省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验收导则浙江省建设厅目录前 言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节能工程设计文件审查5、 节能材料与产品质量检查、5、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6、节能工程资料核查附录附录(一)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评定及现场检测方法附表附表3.0.8 节能工程资料核查表附表3.0.2 围护结构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记录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表(附表4.0.1)附表5.0.1 节能产品进场登记表附表5.0.2 保温隔热系统性能要求附表5.0.3 保温隔热系统主要组成材料性能要求附表5.0.4-1 板材保温制品的技术性能附表5.0.4-2 浆体保温材料的技术性能附表5.0.4-3 蒸压加气砼砌块的技术性能内(分户墙)、外墙保温砂浆层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内(分户墙)、外墙保温板材层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自保温 内(分户墙)、外墙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保温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保温门窗安装工程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6年市政府令第226号)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规程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的验收,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
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规程进行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监理人员应当查验进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并按规定见证取样和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专项验收。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责令整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以及重要部位的专项检查,重点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和空调暖通系统在主体完工、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专项监督意见。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
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实施内容。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规定,或者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没有通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十二条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施工和监理行为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当提供房屋的门、窗及墙体保温的主要材料样品,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当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的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节能建筑进行宣传和销售的,应当委托专业的建筑节能测评机构进行建筑效能认定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在进行建筑物的装修和使用时,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节能围护体系,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居住小区内公共建筑节能设施及设备的围护、保养、维修和运行过程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实行节能建筑示范工程(小区)评选制度。鼓励创建节能建筑示范工程(小区),对达到节能建筑示范标准的建筑工程,授予“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小区)”标识。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节能规范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杭州五蕴建筑节能咨询有限公司怎么样
杭州五蕴建筑节能咨询有限公司是2011-11-14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上城区浣纱路116号205、206室。杭州五蕴建筑节能咨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0102583245973X,企业法人施国栋,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杭州五蕴建筑节能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服务:建筑工程节能评估、建筑节能设计咨询。
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杭州五蕴建筑节能咨询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