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预收款不征税发票如何开
昨天谈到了建筑企业的预收账款,根据财税2017年58号文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上述文件很明确建筑企业的预收款只有预交增值税义务,暂时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建筑企业应该开具什么票开具,关键看发包方认可哪一类第一,建筑企业可以开具普通收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再开具相应进度款发票;第二,可以开具“612建筑企业预收款”的不征税普票,待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再开具相应带税率的发票;第三,直接开具相应带税率的发票,但增值税纳税义务即产生。
前面两种的关键前提是必须要按规定预交增值税,第三种享受不到财税2017年58号文给予的政策,税金得提前支出了。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不认可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612不征税”发票,理由是没有文件规定建筑企业的预收款可以如此开票。确实没有文件明确这么规定,但是税控系统中有这个税目,根据财税2017年58文修改建筑企业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为预交义务的动机判断,建筑企业开具“不征税”发票并无不妥,因为建筑业预收款不征税不是免税,只是暂时不交,迟早还是要交的。个人觉得有这个争议正常,不确定是否可以开“不征税”发票也正常,可以逐级反馈,而不是直接拒绝。
因为一些税务机关不让建筑企业开“不征税”发票,所以很多企业要么直接开带税率的发票,提前支出的税金,对应的资金成本影响了利润;要么索性不开票,连预交都不交了,反而违法了税收法规。建筑企业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建筑企业暂不确认收入;发包方凭此作为账款往来的结算凭证,不计入成本费用;作为发包方也不用担心“不征税”发票用不了,在会计处理本身应该计入“预付账款”,等待建安成本正式发生以后再从“预付账款”中转入相应的成本科目,届时建筑企业将开具带税率的发票。建筑企业在开具”不征税“发票的当期,应当注意纳税申报,不要画蛇添足,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相应税率的进度款发票时再进行申报。
铁蛋个人觉得税企争议本不应该出现在能不能开“不征税“发票上,这是小节。焦点应该关注建筑企业收到的款项到底是“预收款”还是“进度款”,“预收款”的定义如何界定是工程开工前收到的款项就算预收款,还是收到的款项只要超出审定的工程量就算预收款,还是合同或者开工证标明的开工时间之前收到的款项双方有可能产生争议。预收款在合同中应该如何约定,下次再谈。
建筑业收到预收款必须交税吗
一、正面回答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建筑公司收到预收款要交税,根据财税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二、分析根据相关法律,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三、建筑业为什么要先预缴税款因为建筑行业一般是异地缴款,建筑项目尤其是大型建筑项目完工周期较长,所以建筑施工期间取得的预收工程款收入需要在取得收入环节预缴税款,这也是政府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
建筑企业建筑造价预收款计入所得税吗
建筑企业的预收收入如果能够可靠估计的,要计缴所得税。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如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再依法计算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建筑业收到预收款,要预交增值税吗
建筑业收到预收款,是需要预交增值税的。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从这个描述可知,建筑业收到预收款是需要预交增值税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