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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9-01 17:50:04
核心提示: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投资综合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投资综合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招标第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或者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应当公开招标。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建筑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招标方式。第五条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建筑工程,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承包商或者供应商。前款所称有形建筑市场系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固定场所。

第六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人可以对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实行总承包招标。第七条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且分别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勘察、设计所需的有关资料收集完成,勘察、设计资金已经落实,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手续已经办妥;(二)监理招标: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手续已经办妥,监理资金已经落实,施工阶段监理招标的,还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三)施工招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取得,具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征地拆迁已经结束,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设计工作已经完成,设备、材料的技术性能和相关参数已经确定,所需资金已经落实。第八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具有法人或者项目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三)具有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四)具有组织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五)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双方应当签订书面代理合同。鼓励招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使用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资格等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二)违法操纵招标投标活动;(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本机构承接代理招标业务;(四)接受或者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代理业务;(五)泄露或者出卖标底或者其他商业秘密;(六)收取不符合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条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将依法应当核准的招标初步方案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二)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三)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在发售资格预审文件3日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5日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发售招标文件;(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由招标人进行答疑;(七)投标人编制和报送投标文件;(八)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九)评标委员会评标,提交评标报告;(十)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报告确定中标人并公示3日以上;(十一)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贵州工程建设中的地方标准是指

绿色设计应节省材料的用量,提高材料的使用率,并选用对人体健康有益的材料。在保证性能的情况下,宜优先选用可循环材料,可再利用材料,宜合理利用场地内的已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充分利用建筑施工和建筑拆除后的旧建筑材料等。

规范的基本规定要求,绿色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的技术与经济特性,采用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场地、建筑形式、技术、设备和材料。

应执行规划阶段制定的规划指标。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人文等特征进行。应体现共享、平衡、集成的理念,在设计过程中,规划、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燃气、电气与智能化、室内设计、景观、经济等各专业紧密配合。应在设计理念、方法、技术应用等方面进行创新,宜优先采用技术可靠、经济实用的技术手段。

建筑工程验收规范大全

土建验收规范及标准:1、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贵州省建筑工程检验批评定结果可以打印吗,在哪个规范哪一条里

可以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56条。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从事发包建设工程;从事土木工程(含附建人防地下室)、房屋建筑(含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等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咨询、质量检验与测试以及从事建筑构件配件、商品混凝土加工、生产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筑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按规定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三)负责建设项目登记工作;(四)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工程监理、中介服务等工作;(五)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六)负责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七)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八)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九)其他法定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物价等部门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各自职责,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筑市场的管理。第三章 资质管理第八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按隶属关系向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经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核定其建筑经营范围,发给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到建筑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尚未规定资质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已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须持证书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省外、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到本省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应持有关证件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资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十条 下列单位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一)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或其代理机构;(二)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三)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单位;(四)建设工程监理、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五)建筑构件、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第十一条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已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资质等级证书或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设计图签。第十三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经原审查发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符合资质升级条件的,可以晋升资质等级;达不到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应当降低资质等级。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资质等级证书的审查、管理、发放工作。

禁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滥发资质证书。第四章 建设工程发包和承包管理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手续,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发包工程勘察、设计或以总承包方式发包工程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三)建设项目已经登记并核准发包;(四)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或其代理机构持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第十七条 发包工程施工除具备前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能按工程进度需要提供有关资料及图纸;(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三)有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四)征地、拆迁工作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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