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区、县(市)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提高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水平,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农民工权益,营造和谐的施工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经研究,提出如下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实施意见是建筑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的要件之一,未能达到要求的建筑施工现场应整改到位后方能继续施工。 二、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实行分阶段管理制度,分为:桩基施工、地下室施工、上部主体工程及装修施工等三个阶段。
建筑施工现场应根据场地情况,分设工程作业区和办公区、生活区。
工程作业区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宜按主体施工、钢筋加工、模板制作、水泥搅拌、材料堆放等区域予以划分;作业区与生活区应采用美观、牢固、刚性密封的围挡等方式进行隔离。 施工现场应设办公室、门卫室、厕所等临时设施,未设置员工宿舍的施工现场可不设食堂和淋浴室。 三、桩基施工阶段: 1、沿工地周边必须设置封闭围挡,材料可以使用砖砌或压型钢板,在市区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2.5m、其他路段不低于1.8m。 围档要求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外侧刷白。
砖砌围档顶部应做压顶。 2、施工现场应有固定的出入口、并设置大门,大门口应设置标有企业名称以及工程名称的标牌。大门入口明显处应设有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文明施工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标牌应规范整齐,外框统一采用不锈钢制作,尺寸不小于600×450mm。 3、大门入口应设置符合标准的洗车台、沉淀池并配备高压冲洗设施(参考图附后),且铺设宽不小于大门、长不小于15m,厚不小于15cm强度C30以上的砼地面。门口道路砼硬化应与市政道路相连接。
4、大门应采用金属制作,全封闭式,刷油漆(企业无CI设计的宜选用银灰色,并设置企业标志或名称),宽度不小于6m。门柱尺寸不小于600×600mm。大门口适当位置应设门卫室 。
5、施工现场的办公室、门卫室和厕所等临时设施应按地下室施工阶段中的相关要求设置。 四、地下室施工阶段:除应按桩基施工阶段的要求实施外,还应具备: 1、办公室、门卫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室等临时设施应使用砖混、砼框架结构或符合安全、消防标准的活动房。 单项工程合同价款超过3000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3万m2以及市区临街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室和员工宿舍应使用活动用房,其它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推广使用活动房。 临时设施屋面不得向围档外排水。
在建工程不得兼作员工宿舍、办公室及售楼部。 1)临时设施屋面应使用现浇砼板或压型钢板,压型钢板屋面及砼屋面檐口立面颜色统一为蓝色。内墙粉刷、白色涂料罩面,外墙粉刷并可选用白、蓝二种颜色的涂料罩面。 2)活动房应有出厂合格证。
重复使用的,所有构件均应重新刷漆防护,不得使用锈蚀严重或损坏的构件。 3)临时设施门、窗及框的材料、颜色必须统一,采用木制作的必须刷漆保护。 4)员工宿舍内净高不得低于2.6m,应设采光通风良好的可开启式窗户。地面应为砼地面、地板砖或采用不低于地板砖标准的其他材料铺设。
5)员工宿舍内严禁设置通铺,宜设不超过二层的钢木床架,每个房间住宿人员不得超过16人,且人均面积不得小于2m2。室内应保持干净整洁 6)办公区、生活区应有足够数量的密闭式垃圾容器(每15延长米不少于一个)。生活垃圾应做到桶装、袋装,并及时清理。
7)食堂: 食堂应远离厕所、垃圾点等污染源,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应设置纱门、纱窗和防鼠金属网、挡板以及防蝇罩、灭蝇灯等防(灭)“四害”的措施。地面宜铺设防滑地砖,灶台面应贴白瓷砖、灶墙应镶贴瓷砖且高度不小于1.5m; 食堂应设有6口不小于45×45×30CM的水池,内贴白瓷砖,分别用于洗菜、鱼、肉和餐具一洗、二消、三清。
各池应有明显标志。要配置冷藏柜、消毒柜。生、熟食物应分类存放,熟食应加盖防蝇罩; 炊事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上班时应穿(戴)洁净的白色工作服(帽),并保持个人卫生。 8)工地内厕所应设置为水冲式,厕所、淋浴室按每25人设置一个蹲位和淋浴喷头;便池应镶贴瓷砖、地面应用水泥砂浆压光或贴防滑地砖,墙面应贴高度不小于1.8m瓷砖。
9)厕所、淋浴室污水必须经过化粪池处理后方可排放入市政污水管道。 2、场地硬化:办公、生活临时设施周边不小于3m应全部使用C15以上砼硬化,生活区、办公区其它地面视情况也可采用砼方格砖或绿化等措施。沿地下室周边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向外3m内应全面采用砼硬化。
五、上部主体工程及装修施工阶段:除应按桩基和地下室施工阶段的要求实施外,还应具备: 1、建筑物外观: 1)在建工程建筑物外脚手架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密目安全立网全封闭施工。 2)密目安全立网应封闭严密、牢固、平整、美观,重复使用的安全立网必须冲洗干净。 3)密目安全立网应采用塑料绳绑扎在钢管内侧,不得使用金属丝等其他材料绑扎; 4)钢管脚手架杆件必须涂防锈漆。防护栏杆、安全门及挡脚板刷红、白相间油漆,剪刀撑涂成黑、黄相间的警戒色。
2、场地硬化:施工现场主通道在距离大门30m范围内必须使用砼路面,通道其他超出部分可使用砂、石、煤渣等其他硬化措施。 六、施工现场其它文明安全要求应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执行。 七、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为市区及福清、长乐规划区内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八、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福州市建设局。
杭州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
多层退让至少5m,高层退让至少10M。建筑红线是规定建筑物应距离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的程度,一般多层退让至少5m,高层退让至少10m。
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建筑红线一般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基底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
(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
杭州市建筑工地防火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地防火管理,确保基本建设工程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工程的建筑工地。
第三条 建筑工地必须实行防火责任制。
加强防火安全管理。第四条 市公安局消防监督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防火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五条 建筑工地的防火工作由现场施工单位(包括土建、安装、装修单位)负责。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同时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内容,落实责任制。
高层建筑工地和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工地,必须组建由承包单位牵头,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共同参加的施工现场保卫组织,落实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保卫工作,施工现场保卫组织应同现场指挥部同时建立。建筑工地应根据工地大小,及时配备值班纠察人员,做好施工现场防火安全保卫工作。第六条 高层建筑工地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工地必须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重点部位须设消防监督岗。
对义务消防人员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演练,使其掌握防火知识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义务消防员由建筑工地各施工单位选派,人员比例为施工队总人数的5%。第七条 建筑工地应落实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危险物品管理、用电安全管理、用火审批以及人员出入、巡逻值班、安全检查等各项防火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施工场所的各种材料要按施工组织设计定点堆放,易燃物品及废料要及时清理和处理。第九条 建筑工地应设环形消防车道,设环形车道确有困难的,应设置回车道,保证消防车畅通。高层建筑工地主楼的一长边或主体建筑的三分之一周长附近不得布置工棚、堆放建筑材料及架设空中管线。
第十条 建筑工地临时搭建工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工地必须搭建的临时简易工棚应分类、分组布置,其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若工棚内堆放的均为不燃材料的,其间距可适当缩短,但不得小于4米。2.临时搭建的生活设施、储存易燃物品、使用明火的工棚与施工主体建筑和永久性设施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在防火间距内禁止堆放可燃材料。3.一万伏及一万伏以上输电线下面不得设置临时工棚,架空线与简易工棚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6米。
4.临时工棚每个防火分区工棚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生活工棚不得超过600平方米;堆放易燃材料工棚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堆放不燃材料工棚不得超过700平方米。5.集体住宿工棚每个防火分区不得超过100人,每25人须设一道分隔墙。每个分区应有两个疏散出口。高层建筑、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建筑内,施工期间严禁住人。
6.生活工棚、堆放易燃材料工棚、使用明火工棚,禁止采用可燃材料作屋面和隔墙。7.搭建临时工棚必须经消防、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工程竣工的同时必须即行拆除,不准转让或移作它用。第十一条 堆放易燃和可燃材料仓库,不得设在重点工程的主体建筑内。确需设在建筑物内时,也应设在裙房内,并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严格控制存放数量。
第十二条 建筑工地用火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工地临时用火,必须由用火部门先将用火现场的易燃、可燃物清理干净。无法清理的,必须采用不燃材料进行分隔,并配好灭火器具,经现场保卫组检查后方能点火。现场必须有专人看管,用火后要熄灭火种,经检查确定安全后,看管人才能离开。
在竖向井道或高空用火时,必须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火星跌落和飞溅。设置厨房、沥青熔解的用火设备必须选择适当场地,并经审核同意,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和制订防火管理制度。2.建筑工地的易燃场所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严禁吸烟。
3.建筑工地和易燃工棚内严禁烧火取暖,不得随意设置用火设备。若施工中必须设置用火设备时,应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并经施工现场保卫组同意,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内专人负责使用。第十三条 建筑工地用电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工地必须配备专职电工,用电线路、设备必须由电工统一安装,安装电器设备应符合电力规范要求。2.建筑工地电线必须采用绝缘架空线或敷设电缆,并不得穿过堆放易燃材料堆。
土建和安装用电的线路宜分开设置,如需合用时,应明确由一方电工负责。3.建筑工地不准任意安装电炉。若因施工确需使用电炉时,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现场保卫组按有关用电规定审批,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严禁使用电炉或其它电热设备取暖。4.施工中,必须分层分段设置开关箱,每个开关控制照明灯具的功率不得超过1000瓦,数量不得超过5只,大功率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控制箱。5.大功率照明灯具应用支架支撑,使用碘钨灯时必须距可燃构件和可燃物50厘米以上,电源引入线应有隔热防护措施。6.配电箱、变压器下不准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7.无天然采光的走道、楼梯间及地上工程的照明应敷设专线。8.电器设备在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切断电源。下班时,必须由电工负责巡回检查并切断总电源。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绿化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以及收储土地整理工程,但抢险救灾、居民住宅装修、农民自建或者拆除低层住宅工程除外。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市区范围内重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各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和收储土地整理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和收储土地整理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环保、公安、交通运输、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安全生产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确定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予以单列。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在支付建设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时,应当明确属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部分。
第六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文明施工要求,对建设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工艺和建筑材料。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建设单位提出的文明施工要求,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文明施工管理人员,负责落实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检查,并作书面记录。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根据本规定以及建设单位提出的文明施工要求在监理方案中编制文明施工管理专篇,审查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标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审核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要求行为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监督机构报告。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同时存在2家以上施工单位的,由建设单位指定1家施工单位履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职责,其他施工单位应当服从其协调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施工告示牌,施工告示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名称;(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三)开工、计划竣工日期和投诉电话;(四)夜间施工的时间和许可情况;(五)文明施工的主要措施;(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绿化工程还应当在工程两端和交叉路口的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施工范围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