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四大管道包括:
一、在电厂通常所说的四大管道指:主蒸汽管道、、再热热段蒸汽管道、再热冷段蒸汽管道及主给水管道。
二、《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附录H2对四大管道的定义如下:主蒸汽管道、、再热热段蒸汽管道、再热冷段蒸汽管道、高压旁路管道、低压旁路管道、高压给水管道、给水再循环管道以及高旁减温水管道,简称四大管道。
1、主蒸汽管道(过热器出口联箱到高压主汽门接口之间的两条高温高压蒸汽管道);
2、热再热蒸汽管道(再热器出口联箱到中压主汽门接口的两条高温高压蒸汽管道);
3、冷再热蒸汽管道(高压缸排汽口到再热器入口联箱接口之间的两条高温高压蒸汽管道);
4、高压给水管道(电动给水泵出口到省煤器入口联箱接口之间的高压锅炉供给水管道)。
电厂四大汽水管道材料选择
1、主蒸汽管道材料选择
原电力部有关部门曾于1994年召开了“九·五”期间火电站管道管件规格化会议,提出了“九·五”期间火电站主要汽水管道规格,其中300MW机组主蒸汽系统主管推荐采用A335--P22管材。此后国内300Mw机组工程大多照此选用,有关厂家也按A335--P22钢材管道规格研制开发了配套管件。已投运的300MW机组,如井冈山华能电厂、丰城电厂的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热段管道均使用A335--P22管材。
A335--P91钢属改良型9Cr--1Mo高强度马氏体耐热钢。由于P91钢材具有高温强度高、高的抗氧化性能和抗高温蒸汽腐蚀性能等特点,80年代开始已被英、美、德等国广泛应用在电站设备上。我国从九十年代初开始,逐步使用A335--P91作为电站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热段管道的材料。
P91钢材比P22强度高,且其强度随温度升高下降较少,在20℃时,P91钢材抗拉强度比P22钢材高41.6%;在538℃时,P91钢材的许用应力却比P22钢材高83.3%。正是由于P91钢材在高温下具有比P22钢材高得多的许用应力。使得其用作主蒸汽管道时壁厚比采用P22钢材薄得多。这是P91钢材在大机组上应用越来越广泛的主要原因主蒸汽管道采用P91与采用P22钢材的初步比较,主蒸汽管道采用P22材质时,主管规格为Φ368×82,支管规格为Φ273×62.23;采用P91材质时,主管规格为Φ368.3×40,支管规格为Φ2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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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的任务、措施和技术管理内容,适用于如下金属部件的监督。
a) 工作温度大于和等于450℃的高温承压金属部件(含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过热器管、再热器管、联箱、阀壳和三通),以及与主蒸汽管道相联的小管道;
b) 工作温度大于和等于435℃的导汽管;
c) 工作压力大于和等于3.82MPa的锅筒;
d) 工作压力大于和等于5.88MPa的承压汽水管道和部件(含水冷壁管、省煤器管、联箱和主给水管道);
e) 300MW及以上机组的低温再热蒸汽管道;
f) 汽轮机大轴、叶轮、叶片和发电机大轴、护环、风扇叶;
g) 工作温度大于和等于400℃的螺栓;
h) 工作温度大于和等于435℃的汽缸、汽室、主汽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3077-1988
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
GB/T9222-1988
水管锅炉受压面元件强度计算
DL439-1991
火力发电厂高温紧固件技术导则
DL440-1991
在役电站锅炉汽包的检验、评定及处理规程
DL441-1991
火力发电厂蒸汽管道蠕变测量导则
DL505-1992
汽轮机焊接转子超声波探伤规程
DL/T551-1994
低合金耐热钢蠕变孔洞检验技术工艺导则
DL/T561-1995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DL/T586一1995
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
DL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T616-1997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
DL/T652-1998
金相复型技术工艺导则
DL/T654-1998
火力发电厂超期服役机组寿命评估技术导则
DL/T679-1999
焊工技术考核规程
DL/T714-2000
汽轮机叶片超声波检验技术导则
DL/T715-2000
火力发电厂金属材料选用导则
DL/T717-2000
汽轮发电机组转子中心孔检验技术导则
DL/T718-2000
火力发电厂铸造三通、弯头超声波探伤方法
DL5007-199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
DL5011-199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机篇)
DL5031-199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
DL5047-199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篇)
DL/T5048-199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探伤篇)
DL/T5054-1996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JB3375-1991
锅炉原材料人厂检验
JB4730-1994
压力容器无损检验
SD168-1984
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
CVDA-1984
压力容器缺陷评定规范
能源电[1992]1069号文 防止火电厂锅炉四管爆漏技术导则
锅监委[1995]001号文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大纲
电安生[1996]430号文
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
3 总则
3.1 为保证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各种金属部件的运行安全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3.2 金属技术监督是电力生产、建设中技术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火力发电厂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应实现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试运行、运行、停用、检修、设备改造各个环节的全过程技术监督和技术管理工作中。
3.3 金属技术监督的目的是通过对受监部件检测和诊断,及时了解并掌握设备金属部件的质量情况和健康状况,防止由于选材不当、材质不佳、焊接缺陷、运行工况不良、应力状态不当等因素而引起的各类事故,从而减少非计划停运次数,提高设备安全运行的可靠性,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3.4 金属技术监督在技术主管(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金属技术监督职责,可参照电安生(1996)430号文"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确定,火力发电厂等单位的金属技术监督职责见附录B。
3.5 金属技术监督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有关电力设计、安装、调试、运行、检修、修造、物资供应和试验研究等部门均应遵守本标准。各地区可根据本标准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监督制度或实施细则。
3.6 上网的地方电厂(热电厂)和各行业系统的自备电厂可参照本标准开展金属技术监督工作。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5031-1994,国标下载
http://www.cepee.cn/bbs/UploadFile/2006-11/200611141762678992.rar
2021技术导则有几个
DL/T 455-2008
锅炉暖风器
DL/T 491-2008
大中型水轮发电机自并励励磁系统及装置运行和检修规程
DL/T 578-2008
水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基本技术条件
DL/T 586-2008
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
我不知道你所说的格式指的是什么,不过我提供了一些不知道你能不能用的上,但如果有需的话,我建议你可以去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的标准馆去查一下,那有最新和最全的,还有老专家为你答疑,在海淀区知春路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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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电力系统技术导则是总结中国电力系统多年工作的经验,针对当前系统发展中的问题而制定的部颁导则。2021技术导则有1个。电力系统技术导则是指导电力系统各有关部门和各专业处理有关电力系统工作中技术问题的依据。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出台
【颁布时间】 2002.04.26
【实施时间】 2002.04.26
【发布部门】 国家电力公司
为贯彻国家经贸委颁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
2002年版),保证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全资及控股电力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
电力设备监造活动,加强对重要电力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国家电力公司组织编写了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并于4月26日以国电电源〔2002〕
267号文正式颁布施行。其全文如下: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经贸委颁发的《火电、送交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
计算标准》(2002年版),保证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全资及控股电力建设项目的顺
利实施,加强对重要电力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促进设备监造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监造是指承担设备监造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监造单位)受项目
法人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设备供货合同的要求,坚持客观,
公正、诚信科学的原则,对工程项目所需设备在制造和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制造
质量及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并对委托人负责的服务。
第三条 设备的制造质量由与委托人签订供货合同的设备制造单位(以下简称
制造单位)全面负责在设备监造并不减轻制造单位的质量责任,不代替委托人对设备
的最终质量验收。监造单位应对被监造设备的制造质量承担监造责任,具体责任应在
监造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电力设备监造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笨,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及依法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设备监造合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全资和控股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 电力设备监造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工作
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电力工程设备监造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对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监造单位进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国家电力公司系统设备监造工程师的培训|;
(四)监督、指导电力设备监造工作;
(五)负责电力设备监造信息管理、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电力工程设备监造经验
交流等。
第三章 委托人与监造单位的权利与责任
第七条 委托人应按政府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自主择优选择具
有良好业绩和能力的监造单位实施监造工作。
第八条 设备监造实行回避制。监造单位与被监造设备的制造单位不得有直接
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第九条 监造单位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如实向委托人出示相应的资格证明。
委托人不得委托元监造能力的单位实施设备监造。委托人应对监造单位和监造人员的
资格进行确认。
第十条 委托人与监造单位签订监造服务合同应主要包括:监造项目及监造范
围、监造的依据及标准、监造的方式、监造的责任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
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合同的修改和不可抗力等。监造单位所承接的监造合同不得转
让。
第十一条 监造单位与委托人签订委托监造合同后,应成立由总监造工程师、
专业监造工程师组成相对固定的监造项目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监造单位应根据承接的监造业务,在设备制造期间,配备相应的驻厂监
造人员,进驻制造单位实施监适。
第十三条 委托人在与制造单位签订设备供货合同时,应明确设备监造的内容
和监造单位的职责与权利。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监造单位实施监造前,将监造单位名称、监造工作内容
、监造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书面通知制造单位。
第十五条 委托人在监造服务合同生效后,应向监造单位提供被监造设备的供
货合同、技术协议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第十六条 监造单位在监造实施前,应将驻制造单位的监造人员履历报送委托
人。委托人有权要求监造单位更换监造人员。驻制造单位的总监造工程师、监造工程
师如有变灵,监造单位应书面通知委托人。
第十七条 监造工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委托人、监造单位和制造单位应本着
客观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有争议,应按合同约定的方点解决。
第四章 监造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十八条 监造工作程序:
(一)熟悉设备困纸、技术标准、制造工艺以及设备供货合同中的有关规定。
(二)编制《设备监造大纲》和《设备监造实施计划》,经总监造工程师审核批
准后报送委托人备案。
(三)核查制造单位提供的生产计划和有关质量体系,并提出核查意见。
(四)核实制造单位主要分包方的资质,情况、实际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是
否符合设备供货合同的要求。
(五)熟悉制造单位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试验要求,确认各制造阶段检验、试验
的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
(六)对设备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重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和试验报
告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通知委托人予以确认。
(七)查验主要零件的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人员的上岗资格,并对设
备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进行查验。
(八)对制造设备的主要原材料、外购配套件、毛坯铸锻件的证明文件及检验报
告和外协加工件、委托加工材料的质量证明以及制造单位提交的检验资料进行查验。
(九)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深入生产场地对所监造设备进行巡回检
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质量和制造工序进行检查与确认。
(十)监造人员应按制造单位检验计划和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监督设备制造
过程的检验工作,并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如发现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应及时通知
制造单位进行整改、返工或返修;对当场无法处理的质量问题,监造人员应书面通知
制造单位,要求暂停该部件转入下道工序或出厂,并要求制造单位处理;当发现重大
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向制造单位出具书面停工通知,并及时报告委托人。
(十一)监督制造单位的设备装配和整体试验等过程。
(十二)按设备制造合同的规定核实制造单位提交的制造进度付款单,提出核实
意见,报总监造工程师批准后开据有关证明,提交委托人作为委托人向制造单位支付
设备款的依据。
(十三)定期向委托人提供监造工作简报,通报设备在制造过程中加工、试验、
总装以及生产进度等情况。
(十四)设备监造工作结束后,编写设备监造工作,总结,整理监造工作的有关
资料、记录等文件,一并提交给委托人。
第十九条 由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控股建设的电力项目,应对其使用的主要电力
设备进行监造(常规火电、水电、输变电设备的主要监造内容见表一至表十二)生(
本刊略)
第五章 监造服务费
第二十条 设备监造业务实行有偿服务。监造服务费是委托人依据监造服务合
同向监造单位支付的服务酬金士监造服务费和支付方式应写入监造合同。
第二十一条 监造服务费依据国家经贸委颁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
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2002年版)计列。委托人应将概算列支的全部监造费用
于设备监造服务工作巳委托人也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按被监造设备的全部设备购置
费乘以0.2%~0.25%的费率计算设备监造费。
第二十二条 设备监造服务适合规模经营,各类设备监造成本差异较大,因此
委托人原则上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签订监造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其他电力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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