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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养殖业的污染问题日益严重,那该如何做好环保养殖?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7-25 15:43:45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畜禽养殖业污染的伤害有什么,怎样保证环境保护饲养?畜禽饲养是一种自然环境污染难题比较比较严重的传统制造业,在开展规模化的畜禽饲养全过程中,不但会导致空气指数降低、江河水体降低等难题,还会继续巨大提升人畜共患病的散播风险性,对在我国社会发展的

畜禽养殖业污染的伤害有什么,怎样保证环境保护饲养?

畜禽饲养是一种自然环境污染难题比较比较严重的传统制造业,在开展规模化的畜禽饲养全过程中,不但会导致空气指数降低、江河水体降低等难题,还会继续巨大提升人畜共患病的散播风险性,对在我国社会发展的身心健康发展趋势导致极为不好的危害。鉴于此,文中就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的伤害做一些剖析,并明确提出相对应防范措施以仅供参考,期待能为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的预防工作中出示合理实用价值。

伴随着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发展趋势,在我国传统式的畜禽养殖业也进入了朝气蓬勃产生阶段,使畜禽饲养的经营规模越来越大,使在我国城镇畜禽商品的供货难题获得合理处理。可是在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发展趋势情况下,在我国畜禽养殖业导致的污染难题越来越严重,极为不利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观。因而,对于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难题开展合理预防,不但可以合理推动在我国城镇生态环境保护的不断发展趋势,也可以合理提升畜禽商品的产品质量,针对畜禽养殖业的身心健康发展趋势拥有尤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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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畜禽养殖业的污染伤害

1.1空气指数降低

在规模化畜禽饲养的情况下,畜禽排泄物的总数愈来愈多,这种畜禽排泄物在微生物菌种的危害功效下能造成CO₂、CH₄、NH₄、SO₂及其粪臭素等毁坏空气指数的汽体。这种有害物质不但会造成畜禽发生应激反应状况,巨大危害到畜禽的快乐成长,危害到畜禽商品的生产制造品质,也会立即危害到附近人们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不论是针对畜禽养殖业的发展趋势,或者人们生存条件的发展趋势都拥有比较严重的不好危害。

1.2江河水体降低

一般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都是会挑选在邻近水资源的部位,这就造成在畜禽饲养的全过程中,很多污染物和粪便非常容易注入到江河或水利枢纽中,以至江河中的水源丧失净化处理标准,巨大消弱了水源的运用使用价值,给中国水资源的急缺状况导致了更为不好的危害。有一些江河海域中存有着很多的水生物动物与植物,若是江河水体发生大幅度的降低难题,可能立即毁坏这种水生物动物与植物的生态环境保护,进而造成一方江河水生物动物与植物的绝种状况,受到破坏者在我国的江河海域自然环境。

1.三人畜共生病的散播

在畜禽饲养的全过程中,畜禽排泄物中存有着很多的病原和幼虫,这种全是人畜共患病的散播根源,不论是对畜禽的发展身心健康或者对在我国老百姓的身心健康都是会导致极为不好的危害。就现阶段看来,已经知道的人畜共患病就高达200多种多样,一旦这种人畜共患病源以畜禽排泄物作为媒介散播到小动物或人们的人体,不但会立即危害到动物和人类的身心健康,也很有可能导致大规模的感染,给在我国社会发展导致焦虑,比如近些年发生的H7N9型禽流感疫情便是一种比较极端的人畜共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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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的预防防范措施

2.1有效整体规划养殖场的基本建设

为合理减少畜禽饲养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污染,在开展养殖场的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应依据当场自然环境开展有效整体规划。最先,应有效设定畜禽养殖场与度假旅游地区、定居地区及其水资源地区中间的间距,尽量减少畜禽饲养对关键地址的自然环境污染。还要对于畜禽养殖场的周围环境开展参观考察,确定本地是不是具有优良的粪污解决工作能力,并依据具体情况有效设定畜禽饲养的经营规模,为此保证畜禽养殖场的废水及排泄物获得立即清除,进而合理操纵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难题。

2.2提升养殖业与农业的协作

在传统式的养殖业发展趋势全过程中,针对畜禽的粪便处理通常全是将其作为种植业的化肥,既能合理处理畜禽排泄物的污染难题,又可以巨大节约农业的化肥成本费。可是在科技进步的发展趋势下,养殖业和农业的协作早已慢慢分离出来。为推动养殖业的长久发展趋势,应积极主动提升养殖业与农业的协作,使畜禽排泄物可以用以农业的浇肥工作,进而合理减少畜禽养殖业的自然环境污染,合理提升农业的土壤有机质。

2.3有效选用粪污解决技术性

在开展粪污解决的全过程中,应在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资源的标准下选用合理的解决技术性,使粪污解决工作中的品质和高效率获得合理提高。比如有机化学除味法能够 合理减少粪污的汽体难题,运用有机化学除味剂将有味道的气体转化成无气味的汽体,不但可以降低粪污的味道,也可以具有优良的消毒除菌实际效果。比如土地资源解决系统软件的运用,能够 适度将粪污灌溉到长有绿色植物的土壤层表层,使土壤层和绿色植物历经当然的化学效用和物理学功效对粪污开展溶解和消化吸收,为此合理降低粪污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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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结 语

伴随着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发展趋势,在我国老百姓针对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预防拥有较高的关心,为推动畜禽养殖业的身心健康发展趋势,应有效整体规划养殖场的基本建设、提升养殖业与农业的协作、有效选用粪污解决技术性,进而合理减少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难题。

如何生态养猪?

没有一个养殖场建是在城市里的,所有的大大小小的养殖场都是建在农村的,而且,建在农村的大大小小的养殖场,都对环境造成污染了吗?显然这个问题是不存在的,虽然可能有的养殖场对环境造成了污染,但是,那也只能是极少数的,而且既使是这样的养殖场对环境造成了污染,也是完全可以解决的,至于怎么解决,也不是一件困难的事!

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养殖场的污染源,所谓养殖场对环境的污染源,就是养殖场养殖的畜禽粪便的问题,而所有的畜禽粪便又都是我国最短缺的农家有机肥的来源,在大多数的养殖场,都会对畜禽粪便综合加工利用的,这就是说,养殖场的污染源不但可以解决,而且可以变废为宝的,全国那么多的有机肥加工企业的生产原料,就是养殖场畜禽的粪便。

在养殖场建设设计时,对养殖场的场址都是有严格规定的,养殖场都有畜禽粪便收集利用系统的,根本就没有随便排放的问题,而且环保部门也会监督管理的,况且畜禽粪便又是农家有机肥的最好的原料,也没有一个养殖场会把这么好的有机肥的原料白白浪费掉的,现在,不管是大型的、中型的、还是小型的养殖场,都会在周边征收征用,或者流转大量的土地,种植粮食或者种植饲草饲料的,而这些粮食或者饲草饲料也是他们养殖场畜禽的饲料的,他们就会把他们养殖场畜禽的粪便,用做肥料施用在他们种植的粮食作物上的!

这样就型成了环保综合利用良性循环的道路,这样也给这些养殖场增加了收入的,所以养殖场对环境污染的问题是可以控制解决的,如果发现了养殖场对当地环境造成污染的话,可以向环保部门举报的!

如何提高养殖户环保意识

生态养猪就是利用生态学原理指导养猪生产,或将生态学、生物学、经济学原理应用于养猪生产。具体讲,生态养猪就是根据生态系统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基本原理,将猪作为农业生态系统必要组成元素,应用农业生态工程方法,自然有机地组织生猪生产系统,实现生猪生产系统综合效益最优及养猪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养猪强调猪仅是具体某个农业生态系统或农业生产系统的重要组成元素之一。猪作为农业生态系统中家养动物群落的一个动物,不能脱离其生存发展的环境。与养猪相关的饲料、品种、圈舍、饲养方式、市场等多种环节,构成以猪为核心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系统,这就是生态养猪的生产系统。

生态养猪业要求与环境相互依存,形成良好环境,不仅使生猪生产系统自身是一个良性循环系统,而且能与农业生产系统形成相互依存的关系,使养猪业与农业资源、环境协调统一,走人类养猪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生态养猪业既要考虑满足当代人类对猪产品数量、质量的基本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养猪生产的基本生态条件。

关于养殖环保政策

畜禽养殖场环境保护的好与否,事关畜产品的安全、质量和对周围的环境影响。为此,应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让畜禽养殖场不成为周围环境

的污染源,引起畜产公害,主要是指动物粪尿垫料、污水和病畜尸体的妥善处理;二是要让畜禽养殖场本身不受周围环境的污染,主要是指在场址的选择时要避开周围工厂的废水、废气、废渣,农业上的化肥、农药和生活污水等污染源。

1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的来源

1.1空气污染

工业“三废”含有较高浓度的二氧化硫、氟化氢等有害气体,严重污染空气,畜禽一旦生活在这个环境中,就可使畜禽致病。

1.2土壤的污染

农药、水中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都会污染土壤,畜禽一旦采食了受污染土地上的饲草料,就可使畜禽引起食物中毒和有害微生物感染而发病。

1.3水源污染

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业污水和大气污染物是水源污染的主要来源。水受到污染不能饮用;病原微生物的污染可引起某些传染病的传播与流行;有

毒有害物质的污染可引起动物中毒等。

1.4生产中废弃物的污染

畜禽的粪尿排泄物、垫料、污水、病死畜禽的尸体等不能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造成的污染。

2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的危害

环境污染直接危害动物的健康,可使畜禽的生长、发育、繁殖、生产力受阻,并发生各种疾病以致死亡。污染物质在动物体内积累或进入畜产品中,可

直接危害人的健康。

3畜禽养殖场环境保护的措施

3.1科学规划。规范建设

3.1.1科学选址场址要选建在地势高燥、排水良好、向阳背风、平坦而稍有坡度的场地上;地形要开阔整齐,以利于全面规划与布局。土壤以沙壤土为宜,有利于保持较干燥状态,可防止微生物、寄生虫卵等的生存和繁殖;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不受周围环境污染,取用方便,设备投资少;畜牧场应设在居民点的下风向处,距离在300~500 m以上,距交通主干线不少于100~300 m;要远离加工业的污染源;必须有可靠地动力供应。

3.1.2合理布局

完备的畜禽养殖场应由管理区、生活区、饲草料区、生产区、粪污处理区、畜禽观察区、病畜隔离观察治疗区、尸体无害化处理区等功能区构成。各功能区之间应相对独立而协调。管理区、生活区、饲草料区要设在场区的上风口;畜禽观察区、粪污处理区、病畜隔离观察治疗区要设在场区的下风口;尸体无害化处理区要设在场区常年主风向的下风口,且远离场区4 O∞m。

3.1.3标准建设畜舍建造构架、采光、通风、保温及降温等设施必须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设计和建造,以满足畜禽生长发育、生产的最佳环境条件。

3.2妥善处理生产废弃物。保持环境质量良好

3。2.1

及时处理畜禽粪尿、垫料等排泄废弃物畜禽产生的粪尿、垫料等排泄废弃物应定期清理出畜禽圈舍,并堆放在粪污处理区,及时将其处理,并加以利用。可以将动物的粪尿和垫料通过堆肥,使其腐熟,其产生的生物热可杀死细菌和寄生虫卵,可提供优质的有机肥料;因为动物的粪便中含有有用的

含氮化合物、微量元素、维生素等,可将其用作牛、羊、鱼、猪等的饲料,但必须在饲喂前经过加工处理和控制用量;动物的粪尿和垫料作为产生沼气的原料用来生产沼气,变废为宝,节约能源,沼夜、沼渣用于肥田,并达到改善畜牧场的环境卫生的目的

3.2.2严格控制生产中污水的产生,并及时的进行处理再利用

要严加控制畜禽场污水的产生量,减少不必要的污染和浪费。一般畜禽场产生的污水可采用沉淀(自然沉淀或混凝沉淀)、过滤、分解等方法使其净化后作为生产用水,循环使用,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并可大量节约用水。混凝沉淀是畜禽养殖场常采用的一种污水处理方法,是指往水中投加具有凝聚能力的混凝剂,如明矾、硫酸铝、硫酸亚铁等,使水中极小的悬浮物及胶体微粒凝聚成絮状物而加快沉淀。畜禽养殖场的生产污水如重作饮用就必须进一步处理。

3.3搞好畜禽养殖场环境绿化。净化美化场区环境绿化不仅可改变畜牧场的自然面貌,改变环境,还有利于减少场内臭味外逸,减少空气微粒和微生

物,减轻外界噪音,减少有害气体对畜禽养殖场的污染。绿化对改善场区小气候,净化空气作用。

3.3.1栽植行道树,植绿草坪为了营造一个安逸舒适的场区小气候环境,应在畜禽养殖场的四周、道路两旁栽植一些杨树、柳树等树形搞、树冠比较大的树木,也可在场区空闲地段植绿草坪,这样既可以美化绿化环境,也可以很好地净化场区及周围环境的空气,减少有害气体的污染。

3.4控制噪音危害

畜禽生产需要安静的环境,应保持场区及周围环境无噪音污染,减少噪音对动物的危害。

3.5建立养殖场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评价机制

为了增强生产者的生产安全意识,产品质量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确保畜禽产品安全生产,周围环境不受污染,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一定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环境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建立完善的畜禽养殖场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评价约束机制,以确保畜禽养殖场的安全健康发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 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 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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