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协会属于我国《民法》规定的社团法人,是我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是特种设备行业自律性的社团组织(行业协会),为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特种设备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省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科),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或市民政厅(局)。
特种设备协会的具体业务范围是:
1、积极宣传国家和省的有关特种设备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特种设备行业行为;
2、接受政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它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组织对特种设备行业的检测、各种资格条件的审查、举办特种设备学术报告会、讨论会、专题讲座、各类专业人员培训、考核等工作;
3、接受政府和其它部门委托,组织对特种设备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4、组织交流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技术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经验;
5、组织开展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技术方面的科学研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行业活动;
6、协调处理特种设备行业中的恶性竞争、价格等方面的矛盾;
7、接受委托组织对特种设备工程进行监理;
8、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特种设备产品鉴定、试验研究、事故的技术分析等活动;
9、促进协会会员间的业务协作、合作,鼓励会员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开展各项活动;
10、向党和政府反映协会和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举荐人材、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行业工作者;组织推荐特种设备行业的优秀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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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责任与义务的规定。
第九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一、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二、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找准职责定位,积极参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虽然是非营利性组织,以保护和增进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但是更应当承担起加强对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在发挥好 “桥梁和纽带”作用的同时,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引导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单位遵守法律法规、行规行约,承担起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社会管理责任,提升整个行业的自律和诚信,带动整个行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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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中心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好:叉车证是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由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叉车是属于工具车辆,只能在单位的工作场地内使用,且不能当交通工具在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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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员考试在省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参加培训。由省质监局人员监考,国家监质总局发证。报名时必须以单位名义报名,一般在三月左右报名。难度不大,具体考哪方面内容,要看你的检验承压类,还是机电类检验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统称特种设备活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第六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行业管理水平。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普及活动,倡导安全、文明使用特种设备,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鼓励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
鼓励有能力的单位以合同管理等方式提供特种设备安全节能专业服务。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条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第十条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依法应当取得许可的,未依法取得许可不得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原发证部门备案;单位名称或者单位地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请,由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作业、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复审。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设备许可证书、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报告和鉴定结论。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许可证书。第十四条 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交付使用,已交付使用的应当召回。
因气体质量原因致使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充装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充装,已交付的应当及时通知销售者和使用者,并免费更换受损零部件或者气瓶。第十五条 提倡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从事本单位所制造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第二节 生产者、经营者安全责任第十六条 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单位应当明确整机或者重要部件的使用年限,附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并在使用年限届满九十日前书面告知使用管理人。
使用管理人约请制造单位对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安全评估的,制造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第十七条 禁止安装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特种设备相关产品,禁止用于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给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人,移交的技术资料包括:出厂文件、隐蔽工程资料及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依法需要监督检验的,还需移交监督检验合格证明等。
特种设备经监督检验合格并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将技术资料移交给特种设备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人的即为交付使用。在交付使用前,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种设备被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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