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禁养政策,2016年已有不少养殖场关门、整改或者迁移,2017年禁养还会继续,将会有更多的养殖场关门。为什么要划禁养区?禁养区划定有什么标准?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听一下拆迁律师吴少博怎么说。
吴少博律师:严格讲在八、九十年代各地发展养殖种植类行业比较多,因为养殖行业入门门槛低而且能够解决村民工作、收入来源的问题。随着时代发展,现在对环保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各个地方都在划定相关的禁养范围,特别是在一些水源保护地。从全国来看,在津京冀、珠三角、长三角等范围,还有江苏,湖南等重点水源保护地,以及名胜古迹保护区的范围内都划定了禁养范围,目的就是保护环境以及保障居民的健康生产、生活。
遇到禁养以及因为环境问题而关闭的养殖场、养殖小区,作为养殖场的经营者到底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从国务院公布的规定看,2017年年底之前要关停、关闭、搬迁全部的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有利的净化水质以及大气环境,支持进行规模化改造以及规模化建设。我国《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也是如此进行要求的,并且结合《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来讲,全国范围内的养殖场进行关闭搬迁势在必行,是不可回避的问题。2013年国务院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当中所划定的范围主要是在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名胜风景区、城镇居民区及文化教育科研研究区禁止养殖行业的存在。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对于新建养殖场的选址要给予严格的审批,对前期未在禁养区范围之内的养殖场进行严格监管,比如缺失证照的要补办。一旦划到禁养区的范围内要停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停发相应的动植物养殖补助等资助资金。
这就是我在前边所讲到的全国形式,现在所采取的手段和方式都是合法的,但是到实践中就变成不合法方式,有很多养殖场直接被停水停电、强制拆除,或者直接强制把养殖的畜牧处理掉,这是一些不合法的行政强制行为,但在现实中是真实存在的。
按照国务院审批以及各个地方所公布的畜牧养殖环境的落实办法中所言的内容,我认为在禁养维权的过程中要注意四点问题。
一、首先要考量是否纳入禁养范围。
禁养范围的确定一般情况下要考量当地的市、县、区域级人民政府是否有相应的行政命令、红头文件、抽象性的行政行为划定禁养区域,从“十二五”规划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各个地方制定自己所辖区域内的禁养范围,比如江苏所制定的是水源保护地平均一公里半径范围内不能存在养殖场,湖南长沙公布的距离是五百米范围内不能存在养殖场。各个地方划定的范围是不一样的,但是主要都是划在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地,这都是禁养的主要范围。这个规划的实施办法作为地方人民政府都要公布制定实施的。首先要核定区县人民政府有没有制定规划,如果制定了,养殖场是否划定在禁养范围内,如果养殖场不符合环境的要求,但要确定是否在对水源保护产生影响的范畴内。
二、从合理性讲,是否达到污染搬迁必要性。
这个问题分两个角度来讲,如果没有纳入禁养范围,在进行环保关停就要看有没有搬迁关停的必要性,这是从合理以及部分合法的角度来讲。如果纳入到禁养的范围内,这就不是一个重点问题了。我所代理江苏昆山的禁养案件,我们首先通过查询信息公开发现该养殖场并未纳入禁养范围,但是该养殖场确实缺乏对污染环境处理的相关设施,最后申请增加污染处理设施,进行二次处理,并且相应的环保部门以及人民政府进行批示,补办相关证照后还是可以从事养殖工作。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落实。
关停、搬迁、关闭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一整套的执行程序,从最早下达关停通知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这可能是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面对一个行政处罚行为,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配套规定来讲的话,养殖场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对是否应该实施关闭关停纳入到法律司法审查的权利。
关闭关停涉及到建筑物,按照《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在复议、诉讼结束之后如果还是必须要拆除的话才能纳入到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的过程。现在各个地方在落实关闭关停的具体措施上是有出入的,有的地方是断水断电后置之不理,只要水电不恢复就不能进行养殖行业,养殖场只能停业。或把畜牧养殖的设备全部搬迁,把养殖的动物全部卖掉,强制拆除后完全没有恢复生产的条件。
四、补偿依据。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要给予补偿,但是补偿在实践中都是偏低的。按照畜牧养殖的规模来进行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对预期利益以及现有的固定资产都没有考量,这就是双方的主要矛盾。养殖场的建设是只能从事养殖行业,一旦关闭关停房屋的利用价值就没有了。所以拆迁与否,对于养殖企业主来说都是一样的,按照养殖场的方式建造的房屋不能从事其他行业了。
作为拆迁律师在维权的时候要在这方面进行实际考量,如果确实达到关闭关停以及能够转产的话,可以让当地政府帮助转产,然后补偿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如果达不到转产的话,就要求当地政府进行回购。北京这边有很多是这样案例,政府愿意给予一定的补偿额度回购企业地上的附着物。即便这不是真正的拆迁,政府回购地也没有什么用途,但是作为被关停企业来讲这是一种公平合理的方式。
2017年全国禁养区之内的养殖场都会进行关闭和搬迁,拆迁补偿该怎么拿
海狸鼠受环境影响比较大,你先看看你们那或者你要养殖的地方气候、水域等等条件适不适宜。目前来看,海狸鼠的市场有所上升。受当年“海狸鼠恶炒种源”事件影响,2000年前后几年是海狸鼠市场比较正规、比较热火的时候。现在我感觉又有点走向炒作、欺诈的路数。我建议你先调查种场,如果养殖场能够回购最好。要是承诺回购也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
农村都有哪些养殖的骗局?农民们应该如何防止被骗?
一、关停、搬迁、关闭是具体行政行为一整套的执行程序,最早下达的关停通知的行为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这可能是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
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配套规定,养殖场对行政处罚行为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对是否应该实施关闭关停有纳入到法律司法审查的权利。
二、按照《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在复议、诉讼结束之后,如果关闭关停涉及到的建筑物还是必须要拆除的话,才能纳入到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的过程。
现在各个地方在关闭关停的具体措施上是有出入的,有的地方是断水断电后置之不理,只要水电不恢复就不能进行养殖行业,养殖场只能停业。或把畜牧养殖的设备全部搬迁,把养殖的动物全部卖掉,强制拆除后完全没有恢复生产的条件。
三、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要给予补偿,但是补偿在实践中都是偏低的。按照畜牧养殖的规模来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预期利益以及现有的固定资产都没有考量,这就是双方的主要矛盾。
养殖场只能从事养殖行业,一旦关闭关停,房屋的利用价值就没有了。所以拆迁与否,对于养殖企业主来说都是一样的,因为按照养殖场的方式建造的房屋不能从事其他行业了。如果确实达到关闭关停和转产的标准,可以让当地政府帮助转产,然后补偿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
如果达不到转产的话,就要求当地政府进行回购。北京这边有很多是这样案例,政府愿意给予一定的补偿额度回购企业地上的附着物。即便不是真正的拆迁,政府回购地也没有什么用途,但是对被关停企业来说这才是一种公平合理的方式。
扩展资料
畜禽补偿标准参照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公布的《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猪、牛、羊、禽等动物强制扑杀补偿基准指导价格表》指导价格的30%给予补偿。
地上物腾退补偿补助,由专业评估公司对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地上物面积、房屋、相关设施等进行评估,被腾退养殖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有地上物的拆除、搬迁腾退工作,根据评估情况给予补偿补助。
补偿标准
(一)关闭养殖场补偿标准
1,设施补偿标准
圈舍50元/平方米;母猪高床1000元/组(包括单栏、产仔栏、仔猪培育栏);蛋鸡笼位10元/个。
2,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围墙(砖混)20元/平方米;粪坑30元/立方米;沼气池150元/立方米;水井(手摇200元/口、电动400元/口);水塔(混凝土)1500元/个;硬化地面20元/平方米。因养殖种类和方式不同,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由各乡镇与养殖户核定后,根据实际情况,按市场价格进行折算。
3,存栏畜禽补偿标准
(1)猪:商品猪30元/头、种猪(能繁母猪、种公猪)200元/头。
(2)牛:肉牛100元/头、奶牛150元/头。
(3)鸡:商品鸡2元/羽、产蛋鸡20元/羽。
(4)鸭:商品鸭2元/羽、产蛋鸭20元/羽。
(5)鹅:商品鹅2元/羽、产蛋鹅40元/羽
(二)治理养殖场补偿标准
按治理项目工程总投资40%的标准对规模畜禽养殖场治理进行补助,每户养殖场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参考资料:
2017农村禁养区养殖场拆迁,农民能得到多少补偿
打着合作养殖的晃子,以高价回购为诱惑,高价出售种苗。合作养殖的方式不是绝对没有,但是要有政府部门作保的才能算数,而且在特种养殖中不太可能会出现。据我所知,能包销售的养殖公司不多,有名的温氏和其他奶牛行业。而且能提供技术和包回收的行业,利润是比较低的,很多养殖户是不考虑的。
大概是2009年左右吧,李子因为养鸡遭遇禽流感而失败后很是失落,但是这日子还得要过下去,为此我舍弃了养鸡这个行业,并打算找一些新的项目以东山再起。他介绍,早两年小龟就是360元一个,今已经600元了。养出大龟后每个都几仟一个,特别公比母贵,还上万元。他说龟食不了多少东西,只有买点虾小鱼,每天给点食就可以了
我的同学袁立志动心了,他乘车去了淮北某养殖场,花万元购买了十只"巴西绿毛龟",在门口水塘中养殖,不几天全死了,因为巴西气候与我国不相同,“巴西绿毛龟"只能在气温高的水域生存。一般来说,市场没有需求的项目是都是骗人的,比如说蝎子,我们那边有人养,头一年还来收购,第二年就没人来,到最后本地市场没需求,你一个农民不可能还去跑市场吧,市场价格低的时候按市场价回收。市场价格高的时候,每次最最少要给你打八折。然后再提出一些不达标的。养殖过程中死亡呐。
农民们搞各种养殖是越来越多了,也是越来越火啊,骗子无孔不入,闪亮角色登场了,那就是骗局里的骗子们开始研究各种办法开始行骗了,那我们就要擦亮眼睛在带个眼镜了,广告上,网上查找,互不相识人介绍的。特别是集头上的,走乡串户宣传的,对你说的天花乱坠千万不要相信的。你如果忍不住骗子的忽悠,100%会吃亏上当。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要给予补偿,但是补偿在实践中都是偏低的。按照畜牧养殖的规模来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预期利益以及现有的固定资产都没有考量,这就是双方的主要矛盾。养殖场只能从事养殖行业,一旦关闭关停,房屋的利用价值就没有了。所以拆迁与否,对于养殖企业主来说都是一样的,因为按照养殖场的方式建造的房屋不能从事其他行业了。如果确实达到关闭关停和转产的标准,可以让当地政府帮助转产,然后补偿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如果达不到转产的话,就要求当地政府进行回购。北京这边有很多是这样案例,政府愿意给予一定的补偿额度回购企业地上的附着物。即便不是真正的拆迁,政府回购地也没有什么用途,但是对被关停企业来说这才是一种公平合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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