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三个材料。
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1)《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近三年拍摄的免冠2_正面证件照二张、身份证、已取得的学位、学历证书和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3)工作业绩(附著作、论文、获奖成果等清单)。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2013年6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南路1588号质检公共技术服务园区A座。电话:0574-55121311。
质量技术监督局(theQualityandTechnologySupervisionBureau)是国家职能部门之一,国家设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省以下设置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对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11第48号文件改革质监局管理体制。可能采取分级管理。
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7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消除电梯安全隐患和故障,预防和处置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测、应急救援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安全工作体系,建立电梯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以及电梯选型、配置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前履行电梯使用单位的职责。
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经信、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促进保险机构创新电梯安全综合保险产品,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乘梯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电梯使用安全教育。第八条 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开展电梯质量安全宣传、咨询和教育培训,收集、发布电梯主要零部件、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促进行业规范经营和有序竞争。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第九条 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其他相关设计规范。禁止在电梯井道内使用石棉等危害健康的建筑材料。
电梯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电梯正常使用和安全、应急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等需要。
电梯安装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土建施工、监理、电梯制造、安装等单位对涉及电梯安装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安装施工。第十条 新安装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内安装空气调节器,保障电梯正常运行。
鼓励既有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机房内采取环境温度控制措施,保障电梯正常运行。第十一条 新安装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电信运营企业实现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有效覆盖。
逐步推进既有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有效覆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资质的,由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改造、修理。
依照前款规定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安装、改造、修理业务。第十三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禁止将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不公开的使用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期间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公示牌。
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其更换的电梯部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并做好更换记录。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加贴电梯改造铭牌,注明改造后的电梯型号参数、设备编号以及改造单位名称,并出具相应的改造技术文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管理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
通信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电梯井道通信信号覆盖的监督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财政、规划、公安、经信、市场监管、教育、卫生以及招标投标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信用评价、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采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第六条 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综合保险,运用保险机制创新电梯安全管理方式。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乘梯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投诉举报情况,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第二章 建 设第九条 电梯井道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规定,并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对电梯井道工程设计未作规定,或者电梯的使用环境、条件和实际运作工况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协调、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电梯井道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保障电梯井道的通信信号覆盖。第十条 建设单位设置电梯应当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底坑防漏防潮、机房降温等要求,充分评估拟安装电梯的使用频率、使用场所等因素,选择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电梯。
用于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当选择公共交通型。
电梯设置不符合有关强制性规范和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第十一条 本市新建的公共聚集场所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电梯应当安装对重缓冲距离调节装置,并在机房中安装空调用于降温。
鼓励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或政府投资的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按照前款规定对电梯及机房进行建设、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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