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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主产区发展淡水渔业的优势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7-18 15:46:46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长江流域主产区发展淡水渔业的优势:淡水渔业珠江三角洲桑基鱼塘生态农业。长江流域主产区是著名的鱼米之乡,该区农作物熟制是一年两熟,从自然方面来看,这里发生淡水渔业的优势是河湖水面广阔,我国农业主产区与人口稠密区的分布关系是地势低平。1、长江三

长江流域主产区发展淡水渔业的优势:淡水渔业珠江三角洲桑基鱼塘生态农业。长江流域主产区是著名的鱼米之乡,该区农作物熟制是一年两熟,从自然方面来看,这里发生淡水渔业的优势是河湖水面广阔,我国农业主产区与人口稠密区的分布关系是地势低平。

1、长江三角区发展淡水鱼产业的有利自然条件有水网密布,淡水鱼养殖所需的鱼塘、水库、湖泊、沼泽等场所众多。

2、处于长江入海口处,源源不断的淡水资源,为淡水鱼类养殖解决了鱼儿生存所需的淡水资源。

3、长三角地区气候适宜、饵料丰富,为淡水鱼养殖提供了可靠的饲料来源。

济南市淡水渔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淡水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淡水水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应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淡水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淡水渔业工作。地、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域内的淡水渔业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水域,由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由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水库渔业生产,按水库归属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管理。第二章 资源管理第五条 国家鼓励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人在水库、洼淀、坑塘发展养殖业。第六条 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可将全民所有的水库、洼淀、河流等渔业水域,确定给全民或集体单位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水域情况和单位申请,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全民和集体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库、洼淀、河流以及集体所有的洼淀、坑塘,可由集体或个人承包,从事养殖业。第七条 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和承包者,要合理开发利用淡水渔业资源,不得进行掠夺性生产,不得闲置不用。第八条 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淡水渔业水域时,应征得当地渔业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兼顾渔业资源的繁殖保护。第九条 正确处理农渔用水矛盾,养鱼水域要保持鱼类生长的最低水位,养鱼水库的水位最低不得小于死库容。第十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污染淡水渔业水域,损害淡水渔业资源。第三章 捕捞管理第十一条 淡水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合理捕捞的方针。

凡在全民所有的水库、洼淀、河流从事捕捞业,均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持外地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捕捞许可证的,必须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签证手续,方可进行捕捞作业,否则按无证处理。第十二条 颁发捕捞许可证的数量和捕捞期限,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生动物生长规律和可捕量确定。可优先发给历史上曾以渔业捕捞为生活主要来源、有一定技术和设备的群众,对水库移民及水库周围群众,可适当照顾。

对非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不予颁发捕捞许可证。第十三条 捕捞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不准买卖、租借和私自转让。第十四条 为保护渔业资源,地区行政公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水生动物生长繁衍情况,规定本地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箔目尺寸及其它保护资源的措施。跨行政区域淡水渔业水域的上述措施,由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制定。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禁渔区和禁渔期间,不得颁发捕捞许可证。

严禁炸鱼、毒鱼、电鱼。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受益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渔政管理第十六条 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重点淡水域管理机构,可设渔政检察人员。

淡水渔政检察干部着装,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公安部门应密切配合渔政部门,维护好渔区社会治安工作,保护水产资源。第十七条 各级渔政检察人员的任务是:

一、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调解渔业生产中的纠纷。

二、负责渔业许可证的审核。

三、向当地或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淡水渔业资源状况和与其相关的事项,并提出建议。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水产品市场。

五、保证国家渔业法规的贯彻实施。对违反渔业法规,破坏水产资源的行为,实行经济制裁。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第十八条 对保护淡水渔业资源和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吊销捕捞许可证、养殖使用证,没收渔具和非法所获外,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赔偿资源损失费二十至二千元。

一、擅自进入禁渔区或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作业者;

二、持无效捕捞许可证从事捕捞作业或不按许可捕捞作业内容进行捕捞作业者:

三、毒鱼、电鱼、炸鱼、偷鱼和损坏养殖设施者;

四、污染淡水渔业水域,严重损害淡水渔业资源者;

五、阻挠渔政检察人员和护渔人员执行任务者;

六、领取养殖使用证而不进行养殖生产,使渔业水域闲置一年或一年以上者。

青岛市淡水渔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水域从事养殖、增殖、采捕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农业局是本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渔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渔业行政执法工作。

市、县(市、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渔业工作。

公安、环保、土地、财政、物价、工商、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市对渔业生产实行养殖为主、合理捕捞、积极增殖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生产的领导,逐步增加对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的投入,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做好渔业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工作。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湖泊、河道、水库、坑塘、涝洼地、废窑坑、塌陷地、地热水、工业余热水等各种适于养殖的水面、滩涂发展养殖业。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或者引进外资从事渔业综合开发。第六条 对在新开发的荒地、荒水面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从有收入的年份起可按规定免征一至三年农业特产税。

进行水产原(良)种、新品种培育试验的科研机构可按规定减免农业特产税。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收取的承包、租赁、转让和拍卖宜渔荒地、荒水面使用权的资金,专项用于渔业基础设施建设。第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种苗、病害防治、渔药生产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搞好水产技术推广和服务工作。第九条 对在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从事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和检举或者查处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规划用于养殖业的水面,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养殖使用证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水库,除省、市政府确定为饮用水源地的外,应当确定给水库管理单位从事养殖生产。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水面、滩涂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养殖使用证规定的用途、时限进行生产。无正当理由未在养殖水域投放苗种或者放养量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的60%,视为荒芜。荒芜满一年的,由发证机关按当地同等条件养殖水面当年总产值的百分之十收取荒芜费,并责令其限期开发利用;逾期仍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使用证。

收取的荒芜费交同级财政,用于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和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已利用养殖的水面,用地单位办理用地手续前,应征得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严格限制征用,城市郊区的水产养殖基地,确需征用的,征用单位除按征地标准补偿外,还应当参照征用菜地的办法缴纳开发基金,用于养殖基地建设和渔业开发。第十四条 对以经营为目的的水产种苗的生产,实行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制度,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每年审核一次。

未取得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水产种苗。第十五条 从外省、市调进和在本市销售水产种苗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检疫,未取得水产种苗检疫合格证的,不得销售推广水产种苗。第十六条 凡在本市湖泊、河流、水库等进行捕捞天然生长及人工增殖的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申领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作业,并按规定交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外地来本市从事捕捞作业的,须持该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到捕捞作业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

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捕捞许可证不得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我国淡水渔业最发达的地区

第一条 为保护淡水渔业资源,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淡水养殖业的发展,适应城乡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所辖淡水水域从事养殖、捕捞水生动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淡水渔业的领导,鼓励和支持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体户,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库、坑塘、旧河道和涝洼地,发展淡水渔业生产。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淡水渔业工作。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淡水渔业渔政监督管理。未设渔政管理机构的县(市)、区,可根据需要设立机构和渔政检查员。大中型水库可设渔政管理机构或由县级渔政管理机构派驻渔政检查员。

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利部门和单位设立的渔政管理机构和渔政检查员,在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下,依法对本单位和部门管理的水面进行渔政监督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可按规定权限,将辖区内规划用于养殖的全民所有的水面,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大中型水库的养殖使用权,首先应确定给水库管理单位。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水面,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面和集体所有的水面,可由集体或个人承包从事养殖生产,也可以跨行业、跨地区联合经营或引进外资经营养殖生产。

水面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凡使用面积在五十亩以上的水面,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交纳养殖资源费。

养殖资源费按养殖品种、面积和区域确定,收取标准每亩每年为零点二元至一点五元。

养殖资源费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交同级财政部门,用于淡水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

新开发的养殖水面,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年内可以免交养殖资源费。第七条 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均应按养殖使用证规定的经营期限和经营项目进行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面闲置荒芜(放养量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60%的视为荒芜)满一年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开发利用,逾期仍未开发利用的,可吊销养殖使用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行分配。

荒芜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亩每年五元至五十元。收取的款项交县级财政,用于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

使用和承包集体所有的水面闲置荒芜的,水面所有单位可按本条前款规定或承包合同处理。第八条 国家建设使用全民所有已用于养殖的水面,建设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其补偿标准比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其养殖苗种、构筑物及配套设施,比照《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已用于养殖的水面,比照《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其养殖苗种、构筑物有配套设施,比照《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用地单位办理用地手续前,应征得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合法使用水面养殖的水生动植物,贯彻谁养殖谁采捕的原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进行增养殖生产的,必须按照国家资源保护的规定进行采捕。

采捕大宗自然生长水生动植物,必须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捕规格进行采捕。第十条 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国家关于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的规定,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和倾倒含有害物质超标准的污水污物,清洗有毒器皿和浸泡有毒物质。因污染渔业水域环境造成渔业生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其他有关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水库应保持鱼类正常生长的最低水位。最低水位线按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最低不得小于7%兴利库容时的水位线。在最低水位线以下必须用水时,须经最低水位线的确定机关批准;给渔业生产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补偿。

需要在其他渔业水域用水时,可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我国淡水渔业最发达的地区,当属长江中下游平原。

长江中下游平原(Yangtze Plain, Middle and Lower),位于我国南方地区。通常指中国长江三峡以东,中下游沿岸带状平原,为中国三大平原之一 ,地跨中国鄂、湘、赣、皖、苏、浙、沪等7省市。

由于这里河湖众多、稻田成片,淡水资源非常丰富,为中国水资源最丰富的地区。这样一个现状,给淡水鱼养殖,提供了充足空间和有利环境,这里素有水乡和鱼米之乡称号。

作为淡水渔业最发达地区,鱼的种类非常丰富。除了常见四大家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外,还有鲤鱼、鲫鱼、鳊鱼、鲇鱼、鱤鱼、团头鲂鱼、乌鲡、鳗鲡等,国内最大淡水河长江里的鲟鱼、鳆鱼、鲚鱼等,产量都很大。

淡水鱼简介

广义的说,系指能生活在盐度为千分之三的淡水中的鱼类就可称为淡水鱼。 狭义的说,系指在其生活史中部分阶段如只有「幼鱼期」或「成鱼期」,或是终其一生都必须在淡水域中度过的鱼类。

世界上已知鱼类约有26000多种,淡水鱼约有8600余种。我国现有鱼类近3千种,其中淡水鱼有1000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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