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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7-15 12:21:01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完善建设项目设备招标投标,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设备供应实行招标投标旨在国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完善建设项目设备招标投标,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设备供应实行招标投标旨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通过竞争,达到择优选择制造和供应单位,保证产品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应坚持公正、平等、合理的原则,投标应靠先进的制造技术、可靠的产品质量、科学的经营管理和良好的服务及社会信誉参与竞争。第四条 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及政府法令的约束和保护。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地方都不得保护落后,也不允许搞假招标。第二章 招标第五条 国家建设工程(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节能、煤代油项目,特别是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机电设备,属于国家计划分配和合同订购产品管理范围内组织生产供应的机电产品,可按有关规定择优安排生产和组织订货供应。上述工程项目及已经列入国家计委预备项目计划的项目,所需国家计划分配和合同订购产品管理范围内的机电产品特别是大型或专用设备的预安排要求招标并具备招标条件的,经过物资部批准后,可采用招标办法择优选购。中标后纳入国家指令性分配或合同订购计划。第六条 设备招标采用的方式

1.公开招标 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公开发表招标公告;

2.邀请招标 由招标单位向具备设备供应或制造能力的单位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受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第七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如招标设备需纳入国家有关计划的,建设工程须报经物资部批准并委托经物资部审查认可的设备成套单位组织,其他设备招标,建设工程可委托有关单位或自行组织。任何招标单位都要对招标设备供应过程中的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到底。第八条 承担设备招标的单位应具备:

1.法人资格;

2.有组织建设工程设备供应工作的经验;

3.有与设备招标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经济管理人员;

4.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5.具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第九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程序

1.建设工程向招标单位办理招标委托手续;

2.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

3.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意向书;

4.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5.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底,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的疑问;

6.组成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原则、办法和程序;

7.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

8.确定标底;

9.开标,一般采用公开开标;

10.评标、定标;

11.发出中标通知,设备需方和中标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第十条 国家重点项目需纳入国家有关计划的设备

1.受委托组织招标的设备成套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应向物资部设备成套管理局申报设备招标申请表,经物资部机电设备司审查平衡商有关生产主管部门后,由物资部下达成套设备招标计划;

2.投标单位应在国家定点企业范围内选择(是否具备承接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资格须经有关部门认可),选择时应对大中型骨干企业适当倾斜;

3.签订供货合同后,招标单位将招标设备合同副本报送物资部和生产主管部门,经审查后将中标设备纳入国家有关计划;

4.纳入国家有关计划的设备招标一般应在设备要求交货期的上年度年底前完成。生产周期超过一年的应提前招标。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主要依据,内容应该做到完整、准确,所提招标条件应公平、合理,合乎有关规定。招标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招标书,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名称及简介、招标设备简要内容(设备主要参数、数量、要求交货期等),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须知,包括对招标文件的说明及对投标者和投标文件基本要求,评标、定标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3.招标设备清单和技术要求及图纸;

4.主要合同条款,应依据经济合同法,包括价格及付款方式、交货条件、质量验收标准以及违约罚款等内容;条款要详细、严谨、防止以后发生纠纷;

5.投标书格式、投标设备数量及价目表格式;

6.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随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条件,如确需修改或补充,一般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天以信函或电报等书面方式通知到投标单位。

化工部关于化工设备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鞍山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鞍山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机电办)是我市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的组织、协调、监督、服务工作。第四条 招标投标工作以“服务、效率、公正、权威”为宗旨,以取得最佳技术、经济效益为目的。坚持机会均等,维护招投标双主的合法权益原则。第二章 招标内容和方式第五条 招标内容包括:

(一)项目所需全部或部分成套设备;

(二)单机设备;

(三)为引进设备配套的分机或零部件;

(四)设备安装调试;

(五)对已引进的机电设备进行测绘、仿制、消化吸收;

(六)对专用设备、非标设备和工艺装备及工程总体设计。第六条 招标方式包括:

(一)公开招标:由市机电办通过省招标公司在《中国招标周刊》等有影响的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向社会公开招标;国外贷款或合资合作项目在外方规定的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

(二)邀请招标:由市机电办根据委托招标方的要求,定向发出投标邀请书,向特定对象招标。被邀请方一般不少于二家。第七条 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公证人监督下,按规定程序进行,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第三章 招标范围第八条 凡需经国内有关部门批准进口的机电设备(含技术引进项目、中外合资项目、世界银行和其他国外银行贷款项目),均须按本规定实行国际机电设备招标,但符合下述条件的除外:

(一)设备投资总额在20万美元以下,其中单台设备不超过3万美元的;

(二)该设备为国外独家企业生产的产品;

(三)国家规定不实行招标的;

(四)经市机电办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不宜实行招标的。第九条 凡我市经国家或地方各级政府批准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所需的国产机电设备,均须按本规定实行国内机电设备招标,但符合下述条件的除外:

(一)项目设备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其中单台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要按单机招标办理;

(二)该设备为市场短线产品;

(三)该设备为国内独家企业生产的产品;

(四)该设备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生产的。第十条 经机电产品进口审查办公室批准进口的样机或为组装整机而进口的零配件,进口单位消化吸收不了的,必须委托市机电办在市内或省内招标选定消化吸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拖延。第四章 招标程序第十一条 对所需设备符合招标范围的,设备需方(或建设单位)向主管审批机关上报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同时,要抄送市机电办,并附设备清单一式五份;如设备需方在上报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时不能提出设备清单,可待完成可和地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时提出。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论证前,市机电办应对项目(设备)提出是否组织招标的意见书,作为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主要依据之一。

对确认须招标的项目,待所需资金落实后开始招标工作。定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连同盖有“招标专用章”的中标经济合同发送给项目管理有关部门,作为下达年度计划和办理开工等各项有关手续的主要依据之一。第十三条 招标项目确定后,设备需方应向市机电办提交招标委托书和招标设备技术要求。市机电办应会同设备需方共同编制招标文件,商定标底,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设备需方在提交前款有关材料同时,要向市机电办交纳招标设备总金额2%的招标保证金或出具保函。招标工作结束后,如设备需方无违约,市机电办应将保金或保函退还设备需方。第十四条 由市机电办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售标书。第五章 投标程序第十五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有生产能力或供应能力的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直接参加国内招标的投标。

如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投标企业还须持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

国内“三资”企业可以其在华生产的产品参加国内招标的投标。第十六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有生产能力或供应能力的国内外企业,均可参加国际招标的投标。第十七条 投标方应先向市机电办购买标书,根据标书规定的条件确定是否投标。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精神,实施化学工业部《关于化工设备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实行化工设备招标、投标(询价、报价),密切设计和设备制造的联系,通过竞争,择优订货,以保证设备质量,节约设备资金,提高基本建设经济效益。第三条 凡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承包供应的化工工程公司及设计公司承包和负责设备采购的大、中型化工装置和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主要化工设备,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细则办理。第四条 化工设备招标、投标,按照质量、价格、进度综合评比,择优订货,不受部门和地区限制。第五条 设备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第二章 招标、投标的准备工作第六条 编制设备采购计划

1.招标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统筹控制计划编制设备采购计划、保证各项设备能满足建筑安装和试车生产的要求。

2.编制设备采购计划应考虑下列因素:(1)设备招标、投标的时间;(2)合理的设备设计周期;(3)合理的设备制造周期(包括材料、配套件准备时间);(4)设备交付现场所需的运输时间。第七条 选定招标厂家招标单位应根据化工设备的制造要求选定合格的制造厂进行招标。合格制造厂应该具有与招标设备相适应的营业执照、制造许可证,有必要的工装设备、检测手段,有可靠的生产经验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能保证设备的质量和交货进度,认真履行合同。第三章 招标第八条 进行化工设备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已经确定,有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

2.设备选型和设备清单已经确定,有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3.资金已经落实,列入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计划;

4.对于制造周期长的设备,在初步设计未审批前,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也可提前进行设备招标订货。

5.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可以对重大关键设备进行预询价,预询价只解决国内能否制造和大概的价格,项目成立后再进行正式的询价。第九条 招标文件内容:

1.招标函:招标单位名称,工程项目说明,招标设备名称及数量,联系人等;

2.技术说明书:设备的性能、规格和技术要求,制造及检验的标准、规范,技术数据表及图纸等;

3.合同基本条款:质量保证要求,设备施工图的负责单位及交图时间,材料供应方式,设备价款和支付方式,交货状态,交货时间等;

4.投标规定:对投标的基本要求,投标文件必须说明的问题,投标截止日期等;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条 为进行比较和选择,一般应向三个以上厂家进行招标。第四章 投标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报送投标书。第十二条 投标书应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拟定,一般应包括:

1.投标函: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企业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营业执照和制造许可证,企业简况,报价有效期,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和确认,如有修改应逐项说明。

2.技术说明书:制造工艺说明及图纸,检验和试验项目,外购件解决途径,质量保证措施等。

3.对合同基本条款的意见,如供货范围,备品配件,交货进度,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包装、运输等。

4.价格说明,包括合同总价及分项价格。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三条 投标书要加盖企业及负责人的印鉴,密封后送招标单位。邮寄的标书以邮戳日期为准。标书一经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要严格防止招标、投标中的不正之风和违法乱纪行为。第五章 评标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组织评标,一般在接到投标书后四周内进行。第十五条 评标标准应根据设备质量,供货范围及深度,交货时间、地点、价格及付款条件,生产经验及社会信誉进行综合评比决定。第十六条 对大型、关键设备,在投标厂初步选择以后可召开设计、制造协调会,进一步详细商谈和澄清技术和商务条件,以便最后确定制造厂家并及早开展设备设计工作。

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有关单位和制造厂参加,招标单位应将会议议程及需要讨论的问题事先通知制造厂和有关单位。

协调会如取得一致意见应签署会议纪要,作为下一步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加快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规范机电设备的招标投标行为,保障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电设备招标投资,是指为采购机电设备,事先公布竞争条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择优选定合格制造供应厂商的活动。第三条 机电设备招标工作必须公开、公正、公平,遵循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可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第五条 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第六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全国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国家经贸委负责制订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的政策、规章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机电设备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的资格。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机电设备招标投标进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下同)负责本地区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协调管理工作。第二章 机电设备招标范围第七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需采购的机电设备,应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进口机电产品,应委托国家指定的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竞争性项目需采购的机电设备招标,其招标范围另行规定。第八条 下列情况可不招标:

(一)采购的机电设备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

(二)采购的机电设备需方可自产的;

(三)采购的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三章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参加人第九条 招标投标参加人分为需方、招标机构和投标方。第十条 需方是指需要采购机电设备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十一条 需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选择有资格的招标机构,并要求招标机构按其所提出的条件进行招标;

(二)要求招标机构出示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三)根据与招标机构签订的委托书,参与招标活动;

(四)与招标机构共同确定定标程序。

需方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招标机构的要求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

(三)配合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四)对招标设备的估算价保密;

(五)与中标方签订并履行合同。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机电设备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按《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招标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招标文件审查投标方的资格;

(二)独立开展国内、国际招标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与需方共同确定定标程序;

(四)组织需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招标机构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利益;

(二)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维护需方与投标方的合法权益;

(四)承办招标活动时,出示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五)向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偿提供招标文件,并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六)对招标设备的估算价、需方和投标方的其他商业秘密保密。第十四条 招标机构应设立专家支持系统。第十五条 投标方是具备投标条件,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十六条 投标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成招标任务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具有完成招标任务所要求的资格证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投标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地获取招标信息;

(二)要求招标机构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三)参加开标大会;

(四)检举揭发招标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投标方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投标文件,并接受招标机构的质疑;

(二)交纳投标保证金;

(三)不干预招标、评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中标后与需方签订并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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