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含国家控股单位)投资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项目,采购设备和材料,均应接受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第二条 必须接受采购管理的投资包括: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财政预算资金;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各类基金和专项资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银行取得的贷款和自筹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第三条 投资项目的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采用招标采购、组织配送两种方式。
对符合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6〕46号文件规定的设备采购及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能引起竞争投标的建设用材料(水泥、钢材、电线电缆、塑钢门窗、建筑涂料、墙体材料、供排水管道、装饰材料等),均要实行招标采购,由省机电设备招标局组织招标。凡本省企业能够生产,且产品质量符合建设工程要求的,原则上在本省企业中进行招标。
经过公开招标后,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凭省机电设备招标局出具的“中标通知书”,监证项目单位与中标厂商签订经济合同。
对不具备招标条件的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凡本省企业能够生产,且产品质量符合工程建设需要的,由省商品交易中心组织省内企业实行配送。配送产品的价格,由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省机电设备招标局等有关单位,采取议标的方式确定。第四条 省内各项目审批部门应在项目立项审批文件中,明确项目设备和主要材料的采购方式必须报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在下达开工计划时,应明确要求项目单位按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的采购方式采购,否则不予拨付资金。
项目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后,应及时向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项目设备和主要材料清单和采购方案,填写采购登记表。第五条 列入重点的建设项目,均不得采用承建单位包工包料的建设方式。第六条 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设备和材料采购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停止拨付资金;因违规采购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省机电设备招标局在负责招标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搞好优质服务,做好招标工作。省商品交易中心应充分利用会员基础和计算机网络,定期发布本省投资类优势产品的信息,做好配送工作。第七条 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省机电设备招标局招标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对不服从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管理和不按规定进行采购的项目单位,投资机构(含银行)不予审批和发放资金,监督和审计机关将对其进行检查和审计。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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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招标 投标?国际上常用的招标方式有哪些?它有何作用?
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一般为:
1、采购人编制计划,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核
2、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
3、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招标文件。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5、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
6、接受投标人标书
7、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8、由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评标
9、依据评标原则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10、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11、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12、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
扩展资料工程施工公开招标一般为:
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2、审查建设单位资质
3、招标申请
4、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和送审
5、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
6、发布招标通告
7、单位资格审查
8、招标文件
9、勘察现场
10、招标预备会
11、投标文件管理
12、工程标底价格的报审
13、开标
14、评标
15、决标
16合同签订。
如何写招标文件
什么是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的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是市场经济的产
物,采用这种交易方式,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有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产品购销和工程建设任务都按照指令性计划统一安排。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采用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二是必须存在招标采购项目的买方市场,对采购项目能
够形成卖方多家竞争的局面。买方方才能够居于主导地位,有条件以招标方式从多家竞争者中择优选择中标者。在短缺经济时代的卖主市场条件下,许多商品供不应求,买方没有选择卖方的余地,卖方也没有必要通过来竞争来出售自己的产品,也就不可能产生招标投标的交
易方式。
招标方式通常是作为一种采购方式,招标人是花钱采购的买方,投标方是有意向买方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以取得相应的贷款、工程款或服务报酬的卖方。但实践中也有以招标方式出卖的。即所谓的"标卖"方式。在标卖交易方式下,由卖方作为招标人,提出出卖的标的物及出卖条件,由买方作为投标人投标竞买,卖方从中选择在出价等方面最符合自己要求的投标人中标,与其签订标的物买卖的合同。标卖与拍卖相似,二者同为由出人发起的竞争交易方式,但它们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拍卖方式中,由于所有竞买人通常都在同一时间集中于同一场合公开报价,因此每一竞买人(第一个叫价的除外)都是在知道其他竞买人报价的基础上竞争:每一竞买人都有多次增价竞争的机会:拍卖标的应出售给报价最高的竞买人。而标卖方式下,投标竞买人只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报价,彼此之间不知道各自的报价;投标报标也只有一次;中标的条件也不一定只限于出价最高。以标卖方式出售的通常是资源紧缺、供不应求的商品或财产权利等标的物。我国法律已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招标方式出让(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国务规定某些进口商品的配额指标可以采取招标方式分配,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由于招标主要用于采购活动中。因此,在本问答中所说的招标投标活动,都是指由采购方作为招标人,货物的卖方和工程的承包方、服务的提供方作为投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至于招标投标法除肯定适用于采购招标外,是否也适用出售的招标法中未作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从本法各条款的具体规定看,招标投标法只适用于招标采购下的招标投标活动。
按照国际通行规定和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一般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对这两种招标方式,国际上采取了不同的做法,由于公开招标从程序和操作方式上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透明原则,是公认的最简单、最省钱、最能体现政府采购优越性的采购方式,因而,无论是在世界各国还是国际性组织都作为主要采购方式广为施行。邀请招标虽然也是招标和政府采购方式之一,但由于邀请招标带有限制性,不利于充分竞争,而且一旦操作不当,容易出现舞弊行为等缺陷,因此,限制邀请招标的使用,同时严格规定其适用条件,只有采购复杂的采购项目时才允许使用。限制使用邀请招标还有一个原因是,邀请招标比公开招标的操作性复杂,对专业人员的要求更高,采购周期更长。据意大利财政部提供的资料,意大利和欧盟受指令规范的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成本一般为3 000万里拉(约15 000美元),邀请招标的成本平均为1亿里拉(约50 000美元)。公开招标的周期相对较短,一般为87-97天。邀请招标的周期较长,一般为112-122天。
国际上,邀请招标的程序原则上要经过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供应商资格标,第二阶段邀请通过资格预审的所有供应商前来投标。根据欧盟有关《政府采购指令》和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要在政府指定媒体上公告选择这一采购方式的原因。如果原因不成立,必须改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中的中标结果也要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其次,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迫切需要完善对邀请招标的管理。我国颁布的招标投标法中,对邀请招标的规定很少,尤其是对邀请招标中邀请对象的选择未作出明确规定。这给招标实践工作带来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使人们产生错误理解,认为邀请招标是公开招标的一种简化方式,约束力相对于公开招标来讲要低。只要采用这种方式,并且任意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行。正因如此,在实施过程中,招标单位以种种理由回避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选择邀请招标方式。自招标投法实施以来,邀请招标成为主流的招标采购方式,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假招标、人情标、串通投标等,招标质量得不到保证,资金使用效益不高,腐败现象较为普遍,社会各界强烈呼吁对邀请招标方式中邀请对象选择进行规范。
招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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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fp.net 时间:2005-10-11 9:58:21来源:中国石油机械网
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促进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是招标公证的根本目的,也是招标公证的基本作用。从我国公证机关十年来办理招标投标公证的实践来看,公证在招标投标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顺利进行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招标投标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规定,招标投标的成立,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具有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投标资格;(2)招标投标活动的内容真实、合法。(3)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符合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投标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签订经济合同)不同。首先,招标投标是一种多方法律行为,而且投标方往往是不确定的多数人;招标投标是一种由多个不同的环节构成,又紧密相关的连续活动。因此,无论是招标或投标方哪一方的主体资格不合法,特别是招标单位主体资格不合法,还是招标投标活动的整体或某一个环节不真实或不合法,都可能导致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无效,造成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公证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公证,首先可以通过对招标投标全部文件和资料的审核、查证,保证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具有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或投标资格,保证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文件的真实、合法;其次可以通过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每个环节及至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合法;最后,可以通过出具公证书,对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总之,通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可以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真正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避免无效之虞。
(二)杜绝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和不正之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活动只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平等、公平、诚实信用、择优中标的原则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才能使参加招标投标的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证。但是,由于招标投标在我国兴起的时间还不长,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的影响,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种违法现象和不正之风还较为严重,如各种假招标、人情标、内定标、弄虚作假、循私舞弊、行政干预等。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的声誉,窒息了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而且也往往给当事人,特别是守法的当事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公证机关在招标投标公证中,坚持真实、合法的原则,对合法的行为给予支持,对不合法的行为予以制止,有效地阻止了各种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的发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某公司1987年举行飞机副油箱晃振台实验设备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标,某部自动化研究所的投标方案最佳,应当中标。但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却一定要让其所属的一家研究所中标。对此,公证人员严正指出:招标投标是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贯彻平等和择优中标的原则,事先内定中标单位或由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指定中标单位是有悖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损害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违法行为。最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某部自动化研究所中标,其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三)提高了招标投标的可信度,使投标单位敢于放心、大胆地参加投标
招标投标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单位往往处于主动的有利地位(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制作,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负责组建,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单位主持),投标方则处于被动的被审查的地位,加之招标投标双方都力图以对自己最有利的条件确定中标单位,从而形成双方利益上的冲突。因此,投标方往往对招标单位不信任,对招标投标活动不信任。这种怀疑心理,导致许多单位对参加投标望而却步,一方面想参加投标,在竞争中取胜,另一方面又怕招标单位弄虚作假,而上当受骗。公证机关在招标公证中不是招标单位的代理人,而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捍卫者。在招标公证过程中,公证人员不偏不倚地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既维护招标方的合法权益,又维护投标方的合法权益,这就消除了投标单位的疑虑,使之乐于积极参加投标,也使招标投标活动能够更加为社会所信任。
(四)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是我国公证制度的重要作用之一,这在招标投标公证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招标投标活动是由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多个环节组成的整体,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都可能在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之间出现矛盾,产生纠纷,乃至形成诉讼。这种纠纷或诉讼的产生无论结果如何,都不可避免地对双方的经济活动带来不利影响,甚至造成人力、物力的损失,是双方都应努力避免的。公证机关介入招标投标活动,通过从法律角度的审查、监督,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帮助规范、完善招标投标活动,引导正确进行招标投标行为,保证每一环节的活动都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纠纷或诉讼的发生。
正因为招标投标活动本身需要公证予以服务和保障,而且大量的公证实践已充分证明了公证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具有其他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和许多地方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已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必须由公证机关公证。如原国家经委1986年制定的《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招标工作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受公证人的监督”。又如《天津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须邀请招标站、标底审定部门、投资经办银行、投标单位、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参加。还应邀请公证部门对开标会议全过程进行公证”。可见,招标公证已成为我国招标投标制度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门,随着招标投标制度和公证制度的发展,公证在招标投标中的作用将日益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在招标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详细�0�3
招标书按写作上分为两部分:招标公告,投标企业须知(也称招标书。)标属招标公告的标题由招标单位名称及文种构成,如《××工程设备公司招标中心告》。正文 1。招标公告的正文由前言、主体和结尾组成。 2。前言写明招标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招标目的。 3。主体包括文件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招标投标方法、招标时限、招标地点等。 4。结尾写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传真等。落款 1。制定招标公告的日期。 2。投标企业须知(也称招标书) 3。投标企业须知即把没有写进招标公告和招标章程的内容,又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做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写进这个文件。注意事项 1。招标方案应切实可行。 2。招标标准应当明确,表达必须准确。 3。规格应当准确无误
在招标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 了解项目特点,明确招标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采购人的采购委托后,首先要与采购人进行沟通,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并针对不同项目特点,事先向采购人说明在招标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情况以及应该注意的问题。尤其对一些没有专门机构或没有专业人员的采购人,更要发挥专业采购机构和专业人员的优势,为采购人把好关,除了要向采购人介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流程、商务条款、合同格式、时间要求外,更要配合、协助采购人完成一份高质量的技术需求书。 一份好的技术需求书是保证项目能顺利完成招标过程以及项目能顺利实施的良好开端。笔者以为撰写技术需求书的基本要求有:1、项目总体规划、实现目标、现有环境以及与原系统、原设备的接口关系等。2、主要设备的技术规格、参数(不能含有倾向性、歧视性指标和参数,更不能指定品牌、型号)。3、项目的售后服务要求(免费保修期、响应时间及其它要求)。4、对系统的知识产权、使用权以及其成果的归属等问题要明确。5、对系统的验收方法和标准也需事先确定。 设置合理门槛,保证公平公正:政府采购的最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做到公平、公正的第一步是要求招标文件是公平公正的。笔者以为最重要的应关注以下几点:1、要设置合理的门槛(入门资格)。如项目总预算才100 万,而招标时却要求供应商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壹级证书,或要求其注册资金达到2000 万元以上;或者是一个普通项目,却要供应商具有《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诸如此类,都是对供应商不合理、不公平的要求。2、技术需求书中不能有倾向性、歧视性指标、参数和要求,技术参数应是公平公正、符合主流产品的通用性指标。3、项目拆分要合理。如一个几千万元的大项目,明明可以根据专业特点拆分成硬件(网络、主机、存储等)、软件(系统软件、工具软件、应用软件等)几个部分,采购人却要求捆绑在一起,使只有有限的几个供应商可以参与。另外,项目虽不大,但内容较多且涉及多个专业也不宜捆绑在一起。4、视情况公布预算。有两种情况应公布预算,一是在项目比较复杂、需求不是特别明确的情况下(因为 IT 产品的功能档次相差很多,价格也相差很大,公布预算可以在有限的资金内实现最适合采购人的需求),这样可以在同样价格下获得最物有所值的系统;二是在部分供应商已经知道项目预算的情况下,为了公平起见,干脆公布。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里所公布的是项目预算而不是标底。 技术参数要公正,标书倾向不可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但在招标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采购人提出具有倾向性、歧视性指标或其它排他情况,这既会影响政府采购的形象,也会影响政府采购的进程。我认为有倾向性的标书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具体参数指标,但参数指标具有排他性;另一类虽不提具体参数、指标,但字里行间仍可看出是倾向于某些供应商的。第一类,可分两种情况,一是采购人具体经办人员不懂所采购物品的技术指标,而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时要求采购人提供技术参数、指标(不能提具体品牌、型号),故他们参考某一型号的指标照抄照搬;第二种情况是采购人对所采购物品已有具体型号,甚至已联系好供应商(申请预算时就是以该供应商的报价进行申请)。第一种情况往往出现在简单货物或单位价格较小的货物中,参数指标并不复杂,而且指标的排他性较少,我们在制作标书时稍加注意即可。而第二种情况经常是单价高、数量少而且其指标多且复杂,更为麻烦的是采购人的倾向性明显。这类问题可以称之为品牌、型号倾向性问题。第二类,我们称之为供应商倾向性问题。具体来说,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招标书中直接提出参考的品牌、型号,但某些型号比较冷僻 或已停产,而采购人所选供应商却有这些产品的库存。另一种情况则是在标书中完全不提参数指标,也不提供一些细节和具体应用数据,名义上是要发挥投标单位积极性,实际上是将不熟悉该采购人情况的投标人全部排除在外。这种情况我们最难处理,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最大,因为采购人的具体业务细节、应用需求,我们是不了解的。在招标书中存在倾向性问题的两大类共四种情况中,最难处理,而且仅靠我们自身的力量也无法处理的情况就是这最后一种情况。对这种貌似公正,实质上排他性极强的标书,应该加以拒绝。但由于《政府采购法》并未明确授予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的权力,操作的难度很大。综上所述,为了避免招标文件中倾向性问题的出现,我们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1、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掌握相关产品的技术参数构成和主要指标。2、对主流产品的市场情况要跟踪了解,及时掌握最新动态。3、在采购前同采购人多沟通,宣传《政府采购法》,向他们介绍政府采购的有关原则和规定,以得到他们的配合和支持。 系统集成较复杂,需求论证很重要: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特点是规模大、技术复杂、涉及多种知识、需要多个部门配合,有时采购人很难提出一个恰如其分的需求,先看2 个实例。1、某采购人对将要采购的预算高达数千万元“应急指挥系统”的需求不是很明了,只知道要实现的目标,却很难提出一个很完善、各项指标均明确的招标方案(如主机、存储、网络等设备,到底该如何搭配,提什么样的指标,使得系统既能获得最优效果,又能控制好项目预算),因为项目内容实在太多、太大,凭一己之力也确实难以完成。此时,我们就想到了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经过专家的多次论证,提出了一个较合理的技术需求、各项指标也定得恰到好处,虽然在招标前花了不少时间(发标时间晚了),但根据招标结果来看,前期工作做得很有意义,不仅评标顺利,项目实施也非常顺利,完全达到预期效果。采购人事后完全认可我们的操作方式(开始时,他们认为前期认证是浪费时间)。2、在为某单位采购“数据仓库系统”项目时,发现采购人的技术需求不是很清晰,即与该单位技术人员对需求进行了探讨和细化,但因数据仓库技术比较新、成功案例也比较少,仅凭我们的力量难以提出一个恰到好处的需求,于是我建议:在招标前邀请咨询专家对技术需求进行论证。咨询专家详细了解了采购人目的和要求后,认为数据仓库是一项较大的系统工程,应用开发十分重要,单纯地购买现成软件并不能完全解决实际问题。根据该技术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专家建议采购人要根据实际工作现状来购买相应软件,在初始阶段减少开发工具的许可证购买数量,并提出其中某开发平台软件不用购买,同样可以满足需求,实现系统预定功能。事后了解到该平台软件约需 90 万元,也就是说,仅此一项内容就节约了 90 万,而且整个项目可靠性、可维护性都得到了提高,采购人对此非常满意。因此我们建议对标的较大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技术发展快、变化大的系统在项目采购前,先进行方案论证、评审,以保证系统的先进性、可升级性和可维护性,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作用以及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利用集体智慧使政府采购工作做得更好。因为决策的浪费是最大的浪费,所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以及方案的优化设计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首要工作,要以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工作。或许有人会提出,对从事政府采购的具体经办人员来说,只管按单采购,方案论证、设计等是采购人的事。笔者对此不敢苟同。根据多年来的实际采购工作的经验,我认为采购前细化、优化方案是非常重要的,至少对信息系统项目是如此。进行前期需求论证的优点是:可以使招标后的方案更符合用户需求,而且可以采购到物有所值甚至是物超所值的系统,真正用好纳税人的钱,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评标工作是核心,组织评标要认真:评标工作是整个招标过程的核心环节,也是招标过程的最后环节,评标工作的好坏是直接影响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的关键,作为集采机构,如何把好这个关,其重要性是毋容置疑的。对集采机构采购人员而言,为了做好评标工作,笔者以为应关注以下三方面工作:1、资格审查很重要:《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投标人资格有一个基本要求,我们除了要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这些基本要求外,还要查验针对该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一些特殊要求。首先要查验投标人是否具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所有入门条件(如注册资金、集 成资质、涉密资质等),对某些不能确定其真伪的,还需要通过其它渠道来查验(如通过发证单位的网站进行查证);甚至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该证照的原件,在此资格查验过程中,尤其要注意查验联合投标的各方是否均符合要求。其次要查看投标人提供的各种文件、印章是否符合规范,笔者已多次遇到投标人使用部门章或其它章冒充单位公章的情况(说得严重点,这是伪造印章,是绝对不允许的)。2、汇标工作要详尽:集成项目的投标文件普遍比较多(笔者前些时间进行招标的一个项目,共有5 个公司递交投标文件,其中一个公司的投标文件就有13 本,5 个公司加起来的投标文件厚度超过一米),面对一份十多万字、乃至几十万字的投标文件,要评标委员在规定的有限时间里,逐字逐句地阅读并作出评价是不太现实的。此时的汇标工作尤其重要,我们除了要汇总出一份商务要求对照表外,还要整理一份技术汇总、导读表,客观摘录技术要点、所在页码等信息,便于评标委员查阅,这里笔者要特别强调:汇总一定要客观、公正,并且是只摘录、不评价,否则就会对评委产生影响,不利于评委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投标人作出评价。3、严格评标程序和评标纪律:在评标现场经常会有不按评标程序和违反评标纪律的情况发生,作为组织者的集采机构应注意维护评标的严肃性。评标现场的人为干挠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采购人有意无意地发出倾向性意见来诱导评委;二是某些评委,不认真审阅投标文件,或不动脑筋,主动询问采购人有什么意向,主动迎合采购人意见,使评标工作失去公正性。如有这种情况发生,一定要及时制止,并提醒评委注意评标纪律,如有严重违规现象,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给予该评委以适当的处理。关于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因已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不属于本文讨论范围。 厂商授权要关注,千万不要被“忽悠”: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我们通常要求投标人在使用他人产品时,必须要取得制造厂商对其的授权证明(即制造厂商同意该投标人使用其产品,并保证提供相应服务的证明)。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有二个:一方面,是要保护招标人(买方)能得到正规、合法的产品以及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制造厂商的权益,不致造成冒牌、水货泛滥。但在实际招标、采购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许多异常情况,即招标人的良好愿望,被制造厂商(主要是部分销售人员)恶意利用,以此来控制投标人并垄断价格,损害了招标人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下面来看我们在近期的招标活动中遇到的两个真实案例。案例一:在某《容灾备份系统》招标过程中,有3 个投标人使用H 公司产品进行投标,其中C 公司投标价最低。在开标后,H 公司分别以分公司、亚太区公司、总公司名义发出书面声明,声称 C 公司的授权仅包含“裸机及硬件附带的标准服务”而不包含“厂商售后技术服务”。我们先不讨论“裸机及硬件附带的标准服务”与“厂商售后技术服务”之间的区别,直接查阅其授权书文本,可以看到其授权书中对其制造厂商应尽义务描述为:“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与我方产品有关的义务”。请问H 公司,刚说要“约束自己,承担义务”,怎么一会儿就不包含“厂商售后技术服务”了?更为重要的是:H 公司给参与投标的 3 个投标人发的授权书是完全一致的,为什么就声称报价最低的C 公司不包含“厂商售后技术服务”,那么我怎么相信A 公司、B 公司就包含了呢?案例二:在某《计算机监管系统》招标过程中,某数据库公司明确规定,要取得其授权书,必须捆绑一个集群管理软件模块,本模块功能并不是系统所必须的,而其价格是系统原来所需功能的 50%。也就是说,要取得授权书,采购人必须多支出 50%的费用。这种强迫招标人购买当时并不需要的产品(而且价格很高)合理吗?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在招标时坚持要求投标人取得制造厂商的授权并不是一个很好的做法。笔者认为在对一些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的产品进行招标时,应该承认没有制造厂商授权书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理由主要有二个:最基本的理由是,因为制造厂商由于某种原因,经常出尔反尔,对招标人极不尊重。作为招标人也没有必要为其利益考虑太多。更为重要的理由是,因为我们政府采购目前采取的是货到付款政策, 如果出现假货、水货或盗版软件等情况,我们不仅可以拒绝付款,更应该让该投标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一来,也就保护了招标人的权益。也就是说:原来要求制造厂商出具授权书的目的已经达到。 后续工程如何招,保证兼容是关键:一般情况下,项目的实施过程往往是一次规划,分期实施。从理论上讲,这种方式是符合实际而且也是必须的:一方面,信息技术发展迅速,产品周期短、淘汰快;另一方面,具体应用也是循序渐进、逐步推广、逐步完善的,所以需要按阶段、按需求分步实施。但从政府采购来说,从该项目的二期工程开始,采购困难随之而来:因为在一期工程中,硬件品牌、型号已定,后续采购存在兼容性等问题;系统软件、工具软件已定,即系统开发平台、应用环境已定,后续采购一般只能升级,更换几乎不可能;应用软件开发商、开发人员已定、应用软件雏形已成,除非推倒重来,否则是无法另招开发商的。由于上述诸多原因,如何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信息系统后续工程政府采购,是摆在每一个从事此项工作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面前的问题。 关于硬件兼容性等问题 由于在一期工程中硬件品牌、型号已定,后续采购主要面临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各种不同品牌硬件设备之间或多或少存在兼容性问题;二是使用单位技术人员对已有产品的技术性能较为熟悉,如在后续采购中更换为不同品牌设备,会给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三是使用单位技术人员对已有产品的个人偏好也给后续设备的公正采购带来一些困难。虽然存在上述困难,但笔者坚持认为:对硬件设备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不允许指定品牌或含有任何倾向性技术指标。理由如下:第一,虽然各种不同品牌硬件设备之间或多或少存在兼容性问题,但由于信息行业的标准化程度较高,主流产品均遵守同一标准或相同协议,其对外接口均是标准、通用的,对主要应用不会有任何问题。虽然有时在应用中会有一些不便,但相对于因指定品牌而造成的垄断价格来说,绝对是利大于弊。第二,使用单位技术人员对已有产品的技术性能较为熟悉是客观存在的,如在后续采购中更换为不同品牌设备,会给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也是事实,但相对于因长期使用同一品牌产品而造成的高价格和差服务来说,这点困难是可以克服而且是应该克服的。 关于系统软件、工具软件问题 信息系统中的系统软件和工具软件是整个系统的应用环境(或称应用平台),其后续采购相对硬件来说要困难得多。因为,信息系统中的系统软件好比是交通系统中的公路或铁路,一旦我们按公路标准建设,则只能跑汽车;如按铁路要求建设,则只能跑火车。在路上跑的汽车或火车就是我们的应用。所以在系统软件、工具软件已定,即系统开发平台、应用环境已定的情况下,后续采购一般只能升级,更换几乎是不可能的。为此,我们一方面要求用户在做规划、做方案时,尽量选择并不处于垄断地位但同属于主流的一些产品;另一方面我们在首次招标时要求原厂商对以后的升级、服务作出承诺。一般来说,对系统软件和工具软件的后续采购,与原厂商之间的直接谈判,不失为一个可取方案,但如何满足《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却是一个难题。另外,由于信息系统中许多软硬件产品的垄断地位,解决这方面的问题还需要探索和努力。 关于应用软件开发商问题 前面已经说过,应用软件可以比喻为运输工具。从理论上说,用户可以随时更换,但考虑到已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应用软件雏形已成,除非推倒重来,否则是无法另招开发商的。因为汽车报废还有残值,而应用软件的报废是无任何收益的。鉴于此,笔者认为应用软件的后续采购,只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邀请咨询委员会仔细核定其工作量,并参考同类项目进行谈判。当然,由于原开发商也非常清楚其唯一性,所以谈判是异常艰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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