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计提折旧。
借:固定资产60000+2000
贷: 银行存款 62000
折旧:
借:制造费用-折旧62000*(1-残值率)/10
贷:累计折旧62000*(1-残值率)/10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年限,不论新旧设备,均应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对购入的旧设备按实际使用剩余年限提取折旧,计税基础应为买入价加上相关税费。
关于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认定,如果能够取得前环节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证据,如初始购置发票、出厂日期等能够证明已使用年限的证据,则可就其剩余年限计提折旧。
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应根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扩展资料根据最新《企业会计准则》里面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规定,当月购入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不管是购入的固定资产还是接受投资和捐赠的固定资产
2、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不管是处理的固定资产还是交换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
4、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报废固定资产的损失或收益做到当期损益里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准则
购入旧设备如何计提折旧
首先个人销售二手设备(经营用的),不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此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但是2022年底之前由于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因此今年年底之前个人销售二手设备免征增值税,可以代开免税的增值税发票。
提醒:
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免税,这里的物品,是指日常生活中应用的东西,即属于生活资料,而生产资料不包括在内。比如个人买了挖掘机等建筑设备用于出租,鉴于挖掘机属于生产资料,因此其他个人销售挖掘机应一律征收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今年3月24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购进其他单位处置的旧设备,税率2%,再卖出,如何缴税
购入旧设备计提折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因为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如果购买旧设备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二、单位按下列方法计算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开具普通发票。
应交增值税=含税销售额(旧设备)/(1+4%)*4%/2(一般纳税人)
应交增值税=含税销售额(旧设备)/(1+3%)*3%/2(小规模纳税人)
如:某一般纳税人销售购进未抵扣已使用旧设备50000元,开具了普通发票。
借:银行存款等 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8076.9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23.08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961.54
贷:营业外收入 961.54
上交增值税为:1923.08-961.54=961.54元。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第二条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扩展资料:
(一)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这样“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不出现贷方余额,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二)月份终了,企业将当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三)当月缴纳当月实现的增值税(例如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
(四)当月上交上月或以前月份实现的增值税时,如常见的申报期申报纳税、补缴以前月份欠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贷方无余额。
(六)“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缴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缴的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交增值税
如果是销售方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设备,在发票抵扣方面的规定与一般的货物购销已无太大差别。只要业务真实发生,符合规定的,购货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按规定,企业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只要不是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项目(如旧摩托、旧汽车、旧游艇等应税消费品),因为购进时已获抵扣进项税额,销售时按适用税率征税,可以给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也可以凭取得的该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详细请参阅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以及国税函[2009]90号等三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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