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计净残值252.1元是2521*10%=252.1,累计折旧(2521-252.1)/60*57=2155.46,净值2521-2155.46=365.55,计算会有些小数点差,你参考下
化工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闲置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所属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解决企业设备闲置而进行的无偿调拨、有偿转让、租赁、修复改造再用和代购、代销等调剂、咨询、技术服务活动,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所称闲置设备是指在企业固定资产中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厂二年以上不能投产或变更计划后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经委)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分工负责本市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市经委负责闲置设备利用工作的行政和技术管理职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闲置设备调剂利用中涉及国有设备价值评估、确认和资产产权变动的管理职能。
市经委设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设备办)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的日常管理。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财政、税务机关按各自职责监督管理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第四条 开办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包括闲置设备调剂市场),须经开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具备下列条件的,报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查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或市场开办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一、本市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与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服务设施;
三、自有流动资金30万元以上;
四、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并有鉴证、评估闲置设备和咨询服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相对稳定的闲置设备资源。
从事闲置设备展销经营活动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第五条 企业闲置设备可以由企业与需用单位直接进行调剂,也可以委托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调剂。第六条 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必须经过审批。原值不满5万元的固定资产单台设备(含生产线,下同)由企业主管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设备办备案;原值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固定资产单台设备,按隶属系统报市人民政府主管局、办或总公司设备部门审批,报设备办备案;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单台设备,由局、办或总公司设备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经委、市国有第产管理局审批。第七条 下列设备不得作为闲置设备处理:
一、企业在用、备用的设备;
二、建设项目的设备;
三、正在维修或改造的设备;
四、特种储备、抢险救灾、经核定封存的军工和动员生产所必须的设备;
五、国家规定淘汰的耗能大、严重污染环境和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设备,以及不许转让和扩散的设备;
六、待报废的设备。第八条 企业闲置设备应优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剂,需要向外省市转让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局、办或总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批,报经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外运。第九条 企业闲置设备五年以上调剂不出去的,经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实行贬值处理,或按设备分级管理权限和国家规定实行无偿调拨;对于长期调剂不出去的闲置设备,应改制利用,需要提前报废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税务局提出申请,核准后予以报废。第十条 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必须使用由税务局监制的统一发票和国家统一样式的闲置设备有偿调拨单。
发票和闲置设备调拨单可作为调出单位办理固定资产产权变动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数变更依据。第十一条 闲置设备调剂价格以按质作价为原则,以同类设备的现行价格为依据,由调剂双方协商定价。成交价格应不低于设备的净值,不高于同类产品现行价格的80%。
闲置设备经修理、加工改制后再出售的,其价格也参照上述原则制定,并接受物价机关监督。第十二条 旧机动车辆的调剂,执行《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闲置设备有偿转让,必须经银行结算,禁止现金交易。第十四条 企业调剂出售闲置设备的变价收入,全部留给企业,用于设备更新改造,不得挪用。第十五条 企业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在保证质量,满足工艺要求和技术性能的原则下,应选用闲置设备。企业选用闲置设备节省的费用,全部留给企业,不核减项目已批准的投资总额。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化学工业企业闲置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闲置、积压设备的作用,挖掘设备和资金的潜力,促进化学工业生产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生产办公室等七部、委、局发布的《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化工企业的闲置设备,是指企业中除了在用、在建、备用、维修、改装、特种储备、抢险救灾、工式核定封存和动员生产等所必须的设备以外,在企业固定资产中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采购进厂二年以上已进入固定资产而不能投产,或变更计划后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以及未计入固定资产的库存积压不用化工专用设备、通用机电产品。不在上述范围以内设备不得作为闲置设备处理。第三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明文规定淘汰的耗能大、严重污染环境和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设备以及不许扩散和转让的设备;待报废的设备,不得作为闲置、积压整机设备资源调剂,避免坑害用户,给调入单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第四条 凡属闲置设备及库存积压设备,必须组织力量,认真清理,造册,内容包括:
1、本细则第二条中规定的可供调剂利用的闲置、积压设备、机电产品。
2、企业拟暂缓调剂的闲置、积压设备、应详加说明和限期利用。
3、淘汰、报废但尚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设备,或已报废而尚未处理的设备。第五条 企业对闲置、积压设备,应加强维护保养和妥善保管,保证其良好的技术状况,防止丢失和损坏。具体要求是:
1、所有闲置、积压设备,均应具有技术档案,对于存放时间过长而缺损技术档案的设备,要进行必要的检测,明确设备现有的质量和技术状况。
2、对整机设备,不能任意拆套,缺损零部件的设备,有条件的应按规定配套。
3、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化工设备,应重新进行检测或技术鉴定,能利用的要利用,需做补强的要进行补强处理或降级使用,可以改制的要改制利用,不能擅自作废钢处理。
4、长期存放,保管不善的设备,要解体清洗除锈,外观脱漆的要重新防腐涂漆,以保证内在与外观质量,并加以妥善保管。第六条 对闲置、积压设备的调剂利用,应严格执行《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调剂利用和处理工作。闲置、积压设备应处理给直接使用单位或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准予经营二手设备的全民所有制机构以及调剂咨询服务机构,并履行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制度。禁止将闲置、积压设备处理给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商户经营。第七条 在采取积极措施促使闲置、积压设备调剂利用的同时,要加强闲置、积压设备在调剂利用工作中的管理,严禁倒卖,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第八条 化学工业部委托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负责全国化工行业闲置、积压设备调剂利用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开展闲置、积压设备的资源调查、搜集汇总、信息发布,组织闲置设备的技术鉴定、技术咨询和鉴证工作。举办国内外闲置设备展示和多种形式的调剂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协同财务司进行闲置设备的价值评估、确认和资产户权变动等管理及部委托的其它事项。第九条 化工企业需调剂出售的闲置设备,应按规定如实填写《闲置设备有偿调拨单》(见附表)。部直属直供企业应持《闲置设备有偿调拨单》直接送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化工企业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抄送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没有按照审批程序填报《闲置设备有偿调拨单》的设备,不得进行调拨。第十条 闲置设备调剂必须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必须经银行结算,禁止现金交易。发票和《闲置设备有偿调拨单》可作为调出单位办理固定资产产权变动,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基数变更的依据,亦可作为库存积压设备增减价值和增减自有资金或各项专用基金的依据,并可作为闲置、积压设备出境准运的凭证。第十一条 企业闲置、积压设备经多方面调剂,五年调剂不出的,经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贬值或大幅度降价处理,或按设备分级管理权限和国家统一规定实行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对于长期调剂不出去的闲置、积压设备,可折套利用,或出售可用的零部件。需要提前报废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税部门提出申请,核准后予以报废。或向指定的单位按残值收购,折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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