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为深入推进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保障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养犬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文化场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禁止养犬,同时禁止携犬进入。违反规定在禁养区养犬和进入上述公共场所,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范围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对违反规定擅自饲养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捕杀并予以处罚。
3、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必须主动到畜牧兽医部门动物防疫机构、动物诊疗机构以及通过认证的兽药经营单位进行免疫登记,定期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和免疫标志牌。未按规定免疫的,由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强制进行免疫,所需费用由养犬单位或个人承担,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4、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在其独自占有或者独自使用的住宅、区域范围内养犬,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叫,避免影响和干扰邻里他人正常生活。对养犬引起的扰民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5、携犬户外活动时必须为犬只挂免疫标志牌,栓系绳链,由成年人牵领,并且避让行人。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21修订)
山东只要德州禁止养德牧的。别的地方没有明确发布不要让养德牧的规定。山东中部山地突起,西南、西北低洼平坦,东部缓丘起伏,地形以山地丘陵为主,东部是山东半岛,西部及北部属华北平原,中南部为山地丘陵,形成以山地丘陵为骨架,平原盆地交错环列其间的地貌,类型包括山地、丘陵、台地、盆地、平原、湖泊等多种类型。
山东省畜牧局对养殖场的位置有什么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第二章 规划布局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第九条 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核心保护区;
(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
(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第十条 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功能区布局规划、禁养区划定和土地承载能力,科学确定畜禽养殖规模,引导畜禽养殖向粮食主产区、果菜茶优势区及沿黄区域等土地承载潜力大的区域转移,促进粪肥还田种养配套,推动形成养殖业、种植业生态循环格局。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按规定进行养殖用地备案后开展建设。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
(二)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场(区)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第三章 备案管理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一)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
(二)肉鸡年出栏40000只以上;
(三)肉鸭年出栏50000只以上;
(四)蛋鸡/蛋鸭存栏10000只以上;
(五)奶牛存栏100头以上;
(六)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
(七)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
(八)兔存栏3000只以上。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规模标准,由设区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者按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网上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者、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重新提报。
可以参见下面的规定,特别注意: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第九条 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第十条 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控制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
(一)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重要的河流、湖泊周边地区;
(二)高密度饲养区;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在控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二)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三)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四)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1500米以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以上就是关于2022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石横镇不让养狗养猫?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