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细则》(铁政法〔1998〕148号),为推进铁路政企分开,实现更新改造投资主体的转移,落实运输企业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地位,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是对已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重大技术措施,是改善铁路运输设备技术状态,调整生产力布局、挖潜提效,实现以内涵为主扩大再生产。第三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是铁路技术改造的投资计划,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之内,是国家固定资产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章 更新改造范围第四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范围
(一)对原有设备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技术措施;
(二)为提高电气化、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而进行的技术改造;
(三)设备和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购置或新建;
(四)综合利用原材料、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能、战备等需要添置的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
(五)文教、卫生及其他生活设施改造、建设。第三章 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原则第五条 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特点,更新改造计划实行全路统一规则,资金总量控制,铁道部和铁路局分级管理。第六条 更新改造计划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注重技术经济效益。在论证计划项目方案时,不仅要从技术上进行研究,而且要从工程造价、建设周期、新增能力以及运营成本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选择经济合理方案,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第七条 更新改造计划必须按照铁道部制定的中长期技改规划的要求进行。中长期规划是确定铁路技术改造目标的纲领,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应以中长期规划作指导,并保证中长期目标的实现。第八条 更新改造计划要贯彻“技术先进适用,讲求投资效益,择优量力而行”的原则,在保障提高运输生产安全可靠性和作业效率的基础上,做好综合平衡。第四章 固定资产折旧资金计提办法第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采用平均年限法。铁路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按铁道部统一规定执行。第十条 在编制年度计划时,以上一年度第二季度末的固定资产原值为基数,由部在控制总规模内测算各铁路局计划年度折旧资金。第十一条 各铁路局的机车、客车固定资产折旧资金,按铁路机车客车购置管理办法执行(办法另定)。第五章 更新改造资金和项目管理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资金来源,主要是按铁路固定资产价值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计提的折旧资金。第十三条 各铁路局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资金(不含机车、客车),90%由铁路局自主安排计划,10%由铁道部集中使用。第十四条 铁道部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由部统筹调剂使用,安排部管项目。主要安排:
(一)跨局重要干线的综合性技术改造;
(二)路网性编组站为扩能而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
(三)部直属运营单位技术改造。第十五条 除第十四条所述项目外,均为铁路局管理项目。第十六条 在铁路局管理项目中,除部长特批项目外,部内各部门不得指定项目。第十七条 铁路局管理的更新改造资金,原则上要相对集中,重点安排繁忙干线的扩能改造和行车安全项目。第六章 更新改造计划管理程序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一)项目的立项,要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和项目核备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铁道部报国家经贸委审批;5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铁道部审批,报国家经贸委核备;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铁路局自行审批。
2.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铁道部报国家经贸委审批: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铁路部审批;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铁路局审批。
3.由铁路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报铁道部核备;对不符合技术政策的项目,铁道部可予否决。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铁路局(或分局)计划部门组织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经铁路局(或分局)组织审定并由第一管理者或分管计划工作的副职签批上报。部管项目须经铁路局计划部门审核后,方可上报铁道部审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铁道部(铁路局)不予受理。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批复工作,由各级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各级有关业务部门办理。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技术咨询部门事先进行调查、评估。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建设意义:既有设备状况及能力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改造建设的必要性;
2.建设方案及规模;
3.设计范围、标准及主要技术条件;
4.有关协作配合事项;
5.主要工程数量、设备和投资估算;
6.设计文件交付日期,建设工期及实施进度;
7.新增生产能力及经济效益分析,资金来源,投资回收年限和社会效益的初步测算等,论证并提出项目的可行性。
为加强前期工作,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及设计等项工作时,前期工作费用可由各级计划部门核定,列入更新改造年度计划。
创新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的目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适应铁路运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结合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关于加强计划管理,改善宏观调控措施的暂行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主要是对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重大技术措施。第三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是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组成部分,并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之内。这是改善铁路运输设备技术状态,挖潜提效,实现以内涵为主扩大再生产的重要手段。第二章 更新改造工作范围第四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工作范围
1.对原有设备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更大技术措施;
2.为提高电气化、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而进行的技术改造;
3.设备和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购置或新建;
4.综合利用原材料、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能、战备等需要添置的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
5.住宅、文教、卫生及其他生活设施改造、建设。第三章 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原则第五条 在现行体制下,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特点,更新改造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铁道部、铁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和铁路分局[包括广铁(集团)各铁路总公司,下同]三级管理。第六条 更新改造计划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注重技术经济效益。在论证项目方案时,不仅要从技术上进行研究,而且要从工程造价、建设周期、新增能力及运营成本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比较,选择经济合理方案,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第七条 更新改造必须制定中长期计划。中长期计划是确定铁路技术改造目标的纲领,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应以中长期计划作指导,并保证中长期目标的实现。第八条 要贯彻“技术先进适用,讲求效益,量力而行”的原则,在保障提高运输生产安全可靠性和作业效率的基础上,做好综合平衡。第四章 更新改造计划项目的分级管理第九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资金来源,主要是按铁路应计折旧固定资产价值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计提的折旧资金。资金的提取和使用,在现行体制下,实行“部分集中,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十条 机车车辆折旧资金及计划年度前一年新增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资金,由铁道部集中使用;除机车车辆以外固定资产的折旧资金,30%由铁道部集中使用,70%由铁路局安排使用。广铁(集团)公司提取和分配折旧资金的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管理办法由部另定。第十一条 铁道部管理项目
1.主要干线、编组站以扩大运输能力为目的的综合性技术改造,以及牵引动力改革引起的机务段技术改造;
2.跨局的客车扩大编组及开行重载列车有关改造项目;
3.配合地方政府对省会、直辖市所在地客站进行总体改扩建;
4.路网性零担中转货场及加冰所;
5.营业铁路新建、扩建客、货车辆段及机械保温车辆段;
6.涉及全路性的新技术、新设备及通信和电子计算机网络工程;
7.面向全路招生、分配的中等专业学校改扩建;
8.重点战备工程;
9.重点缺水和水质不良的地区水源改造;
10.铁路与公路平交改立交,由铁路局按国家计委、国家建委(1981)建发交字532号文规定的修建标准和投资划分办法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进行设计和施工。铁路投资部分600万元以下由部补助1/3,超过600万元的补助1/2。
11.铁道部直属单位的更新改造项目及其他铁道部指定的项目;
12.配合使用外资贷款的路网性项目。第十二条 铁路局管理项目
1.线路、站场、行车设备改造;
2.客货运设备改造;
3.机务、车辆设备改造;
4.工务、电务设备改造;
5.行车安全设备;
6.重点技术措施;
7.住宅、文教、卫生及其他生活设施改造建设;
8.环保、劳保、节能措施;
9.战备项目;
10.设备更新购置;
11.其他更新改造项目;
12.配合使用外资的局管项目。第十三条 铁路局分配给铁路分局的资金,其分配及使用管理办法由各铁路局自行确定。
1.问:设立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的目的是什么?
答: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薄弱领域进行设备更新改造,有利于扩大制造业市场需求,推动消费恢复成为经济拉动主力,增强发展后劲。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议定事项,人民银行设立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在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向制造业等领域发放贷款支持设备更新改造。
2.问: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的政策支持领域和发放对象是什么?
答: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领域为教育、卫生健康、文旅体育、实训基地、充电桩、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新型基础设施、产业数字化转型、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等10个领域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的发放对象包括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21家金融机构。
3.问: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如何实施?
答: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实行名单制管理。发展改革委依托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会同各地方、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形成分领域备选项目清单。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向清单内项目发放贷款。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直达机制,按月发放。对于金融机构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以不高于3.2%的利率向清单内项目发放的合格贷款,人民银行按贷款本金等额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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