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出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法》同时对不执行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罚则: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是什么?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出自《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安全设备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设备,其性能优劣以及使用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否及时救援、减少损失。对安全设备从设计到报废的每个环节都实行标准化管理,对于保证安全设备的性能具有重要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设备的使用单位,规定其使用安全设备过程中的维护、保养、检测等义务,以确保安全设备可以发挥效用。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什么标准
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引导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健康发展,防止风电设备产能盲目扩张,鼓励优势企业做大做强,优化产业结构,规范市场秩序,将我国风电装备制造业培育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兴产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本准入标准。
本准入标准适用于生产并网型风力发电机组(以下简称风电机组)的风电设备企业。
一、生产企业的设立
(一)风电机组生产企业设立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发展规划,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30%。
(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单机容量2.5兆瓦及以上、年产量100万千瓦以上所必需的生产条件和全部生产配套设施。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进行改扩建应具备累计不少于50万千瓦的装机业绩。
(四)新建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具备5年以上大型机电行业的从业经历。
(五)为便于超长大件运输,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厂址应选择在方便运输的地区。
(六)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本着与风电机组配套企业建立完善产业链的原则进行布局。
二、工艺装备与研发测试
(一)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建立专业研发团队,专业涵盖空气动力学,结构分析,机械,液压,电气,自动控制,软件开发等领域。
(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掌握风电机组整机设计开发技术,具备风电机组整机设计开发软件等相应辅助手段。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具备齿轮箱、发电机、支撑偏航装置及变频器等关键零部件入厂检测试验条件和能力。
(四)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变流器测试试验、电控系统测试试验和整机满功率试验等出厂试验条件和能力。
(五)风电机组生产企业的仪器设备应得到相关部门计量合格认可。
三、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一)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具有认定资质的机构的认证。
企业应在生产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对于风力发电机组配套关键零部件如轮毂、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控制系统、变桨系统、塔架、制动系统等,企业应建立采购零部件、外协件及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制度。
(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满足《风电并网技术标准》对风电机组的性能要求。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建立完整的产品配套供应链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产品性能和质量。
(四)风电机组生产企业进行改扩建,应具备200台兆瓦级风电机组通过风电场240小时预验收的条件。
四、技术进步
(一) 严格限制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引进单机容量2.5兆瓦以下风电机组整机技术或购买生产许可证。
(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生产的风电机组应采用变桨变速等先进技术和工艺,并与同类产品国际标准接轨。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优先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单机容量2.5兆瓦及以上风电机组产业化;优先发展海上风电机组产业化。
(四)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加大对产品研发的投入,科研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少于5%。
(五)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构建技术创新平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五、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风电机组生产企业新建或改扩建风电生产项目时,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所制造的风电机组产品能源效率指标、噪声指标应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限值要求。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在风电机组制造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落后机电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采用的生产工艺,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材料。
(四)风电机组生产企业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或超过90%,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再生利用率应达到85%以上。
六、安全生产与劳动保障
(一)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应当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有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足相关保险费用。
七、监督和管理
(一)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定期公告符合本准入标准的《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合格厂商名录》,定期发布我国风电产业的相关信息,以引导企业及社会的投资和产品技术发展方向。
(二)现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不符合本准入标准的,应在本准入标准颁布后半年内进行整改,整改不能达到准入标准要求的,不得享受国家在投资、税收、土地、环保、信贷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不得列入《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合格厂商名录》。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新建或改扩建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须经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对不符合本准入标准的风电机组生产企业,投资管理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核准和备案相关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五)各省级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发改部门及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及国家能源局负责对地方《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相关行业协会、标准化和认证机构要加强对国内外风电机组市场、风电机组技术发展及引进技术的分析研究,推广风电机组行业环保、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建立符合准入标准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八、附则
(一)本准入标准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及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二)本准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机械设备生产需要什么资质
一、本条所称的安全设备,是要是指为了保护从业人员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设备和器械,如矿山使用的自救器、灭火设备以及各种安全检测仪器,包括安全检测系统、瓦斯检测器、测风表、氧气检测仪、顶板压力监测仪等。
安全设备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否及时进行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实践中,因为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有关标准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损失扩大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安全设备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有必要对安全设备进行自始至终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因此,本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这是一条概括性规定,内容非常丰富,涉及安全设备的各个环节要求。现行有关法律对安全设备的标准问题也有相关规定。如,煤炭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为了保证安全设备在安装使用后处于正常运转的状态,真正起到保证安全生产的作用,本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设备的使用,也有相关规定,与本法相衔接。如矿山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也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各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高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为了明确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的责任,增强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心,促使其认真按照要求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本条还规定对维护、保养、检测的有关情况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记录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地点、人员、安全设备的名称、结果,发现的问题以及问题的处理情况等。需要在记录上签字的有关人员,包括直接从事维护、保养、检测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要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要签字。
设备制造企业行业类别及资质等级。
设备制造企业的行业分类为: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设备制造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申请设备制造资质认证企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有相应资格证书,特殊工种的技术工人,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机电设备安装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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