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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5-30 13:47:20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加快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规范机电设备的招标投标行为,保障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电设备招标投资,是指为采购机电设备,事先公布竞争条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加快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规范机电设备的招标投标行为,保障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电设备招标投资,是指为采购机电设备,事先公布竞争条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择优选定合格制造供应厂商的活动。第三条 机电设备招标工作必须公开、公正、公平,遵循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可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第五条 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第六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全国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国家经贸委负责制订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的政策、规章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机电设备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的资格。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机电设备招标投标进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下同)负责本地区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协调管理工作。第二章 机电设备招标范围第七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需采购的机电设备,应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进口机电产品,应委托国家指定的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竞争性项目需采购的机电设备招标,其招标范围另行规定。第八条 下列情况可不招标:

(一)采购的机电设备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

(二)采购的机电设备需方可自产的;

(三)采购的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三章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参加人第九条 招标投标参加人分为需方、招标机构和投标方。第十条 需方是指需要采购机电设备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十一条 需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选择有资格的招标机构,并要求招标机构按其所提出的条件进行招标;

(二)要求招标机构出示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三)根据与招标机构签订的委托书,参与招标活动;

(四)与招标机构共同确定定标程序。

需方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招标机构的要求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

(三)配合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四)对招标设备的估算价保密;

(五)与中标方签订并履行合同。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机电设备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按《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招标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招标文件审查投标方的资格;

(二)独立开展国内、国际招标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与需方共同确定定标程序;

(四)组织需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招标机构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利益;

(二)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维护需方与投标方的合法权益;

(四)承办招标活动时,出示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五)向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偿提供招标文件,并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六)对招标设备的估算价、需方和投标方的其他商业秘密保密。第十四条 招标机构应设立专家支持系统。第十五条 投标方是具备投标条件,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十六条 投标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成招标任务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具有完成招标任务所要求的资格证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投标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地获取招标信息;

(二)要求招标机构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三)参加开标大会;

(四)检举揭发招标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投标方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投标文件,并接受招标机构的质疑;

(二)交纳投标保证金;

(三)不干预招标、评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中标后与需方签订并履行合同。

河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沈阳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电设备,系指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所需的机电设备。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分国内设备招标投标和进口设备国际招标投标。第三条 沈阳机电设备招标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是我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招标公司统一承办全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业务,并对中标经济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必要的协调。

凡实行总承包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由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招标公司联合招标。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招标公司负责工程所需机电设备招标。第四条 招标投标工作应贯彻以下原则:

(一)所有投标者机会均等。

(二)公正对待委托招标方和投标方,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招标投标工作以取得最佳经济效益为目的。第二章 招标内容和方式第五条 招标内容包括:

(一)成套设备招标,是指建设项目所需全部设备或部分设备的招标。

(二)单机设备招标,是指单一品种及规格的设备招标。

(三)合作制造招标,是指为制造引进设备配套的分机或零部件的招标。

(四)设备安装调试招标,是指对已制造完毕的机电设备进行安装调试的招标。

(五)引进设备消化吸收招标,是指对已引进的机电设备进行测绘、仿制的招标。第六条 招标方式包括:

(一)公开招标,即由招标公司通过全国性专业报刊发布招标公告,公开面向社会招标。

(二)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公司根据委托招标项目的特殊要求预先确定资格条件,定向发出投标邀请书,对待定对象招标。第七条 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公证人监督下,按规定程序进行,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第三章 招标范围第八条 凡我市经国家、国务院各部门或地方各级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包括实行总承包的项目)所需的国产机电设备,均须按本规定实行国内机电设备招标(以下简称国内招标)。但符合下述条件的情况除外:

(一)设备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

(二)该设备为市场短线产品。

(三)该设备为国内独家企业生产的产品。

(四)招标公司认定该设备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生产的。第九条 经国内有关部门批准进口的机电设备(含世界银行和其他国外贷款项目),均须按本规定实行国际机电设备招标(以下简称国际招标)。但符合下述条件的情况除外:

(一)设备投资总额在30万美元(不含30万美元)以下的。

(二)该设备为国外独家企业生产的产品。

(三)国家规定不实行招标的。

(四)经招标公司认定或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不宜实行招标的。第十条 凡我市过去引进(包括国内引进)的设备及所需维修配件(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机电设备除外),不论其权属如何,只要市内其他企业需要,均须委托招标公司在市内进行引进设备消化吸收招标,样机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无理拒绝。具体办法按《沈阳市推进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工作试行规定》(沈政发〔1986〕86号)办理。

经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批准进口的样机,进口单位消化吸收不了的,须委托招标公司在市内选定消化吸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第十一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财政、金融部门不予发放贷款或拨款:

(一)设备需方自行采购应实行招标机电设备的。

(二)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测绘、仿制进口机电设备的承担单位而不实行的。第四章 招标程序第十二条 对所需设备符合招标范围的,设备需方(或建设单位)在向主管审批机关上报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的同时,要抄送一份给招标公司,并附设备清单一式五份。

如设备需方在上报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时不能提出设备清单,可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改造方案时提出。第十三条 在主管审批机关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改造方案或扩初设计前,招标公司应就设备清单提出是否组织招标的意见,计划主管部门以此作为制定相关的年度计划的依据之一。

对确认须招标的项目,待项目所需资金落实后,由招标公司组织招标工作。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确定后,设备需方应向招标公司提交招标委托书和招标设备技术要求。招标公司应会同设备需方共同编制招标文件,商定标底,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设备需方在提交前款有关材料同时,通过其开户银行向招标公司出具招标设备总金额2%的招标保证金的保函。招标工作结束后,如设备需方无违约情况,招标公司应将保函退还设备需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他投资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招标投标,均适用本办法。

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依照《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省机电设备的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经济贸易行政部门组织协调,省机电设备招标局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省计划部门的指导。第四条 进行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招标投标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五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企业采购下列机电设备,必须实行招标:

(一)项目的机电设备投资总额在四百万元以上或者用汇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机电设备;

(二)单台(套)机电设备投资额在二百万元以上或者用汇额在二十美元以上的机电设备;

(三)依照国家规定必须经过招标才能进口的机电设备;

(四)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招标的机电设备。第六条 采购下列机电设备,不实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机电设备;

(二)使用过的机电设备;

(三)国内外只有独家企业能够生产的机电设备;

(四)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实行招标的机电设备。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机电设备,提倡和鼓励以招标的方式采购。但是否实行招标,由采购者自行决定。第八条 进行机电设备招标,可以用竞争性招标方式或者有限竞争性招标方式,以竞争性招标方式为主。

进行竞争性招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有限竞争性招标,必须邀请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第三章 招标第九条 机电设备的招标业务,由依照国家机电设备招标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招标资格,并经国家机电设备招标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从事国内、国际机电设备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承担。

招标人可自主选择具备招标资格的招标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定不具备招标资格的机构代理招标。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必须以招标方式采购机电设备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他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扩大初步设计文件时,必须与招标机构办理招标委托手续,并在机电设备采购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否则,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扩大初步设施文件,金融机构不予贷款,机电设备进出口管理机构不予办理机电设备进口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进行机电设备招标时,招标人应当向招标机构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扩大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资金来源证明。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与招标人共同确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并共同确定标底。

招标文件的条款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针对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第十三条 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并对标底负有保密责任。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售出后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或者说明时,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时间截止之日十日前,用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的购买人。该书面通知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四章 投标第十五条 参加机电设备投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具备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机构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作为评标依据。第十七条 在投标时间截止前,投标人可以对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但必须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第十八条 招标机构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资格。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有关资格证明材料内容虚假,或者实质性内容不完整又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修改的,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人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未加盖印章、签字的;

(二)逾期送达的;

(三)未按规定密封的;

(四)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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