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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意见
   https://www.fubuwang.com 2022-08-16 10:15:03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安全生产管理意见范文一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意见为加强水务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等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一条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

安全生产管理意见范文一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强水务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等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安全生有关规定,局长是水务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县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副局长对全县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成立县水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安站,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县水务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终考核范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考核排名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能力的评价指标。

第五条 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内发生死亡一人或重伤两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当年不能评优评先,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第六条局属各单位、各项目法人要树立底线思维,强化红线意识,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要亲自研究部署,落实责任,逐级分解目标,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七条根据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局组织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对局属各单位、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其他认为需要进行督查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制定工程安全度汛方案;成立应急抢险队伍,落实安全生产费用;加强对运行管理场所的日常值守、巡查和安全管理;供水单位按规定定期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强化水源管理,制订投毒、管道破裂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设施和器材,实现对水源全程、动态监控,确保水质安全。

安全生产管理意见范文二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把安全第一的原则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切实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保证我市安全生产状况愈加好转。

二、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部门是落实监管主体责任的具体实施单位。各级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政府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各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本部门管理领域和行业内的所有企业单位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市安监局负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其权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等。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履行好各项安全监管和安全监察职责;负有行业(系统)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承担起行业(系统)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严密、完整、有效的行业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所属企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指导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并履行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所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逐级落实公司(厂)、车间、班组和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严密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三、严格市场准入关,落实好定岗定员制度

(一)、严把生产经营单位市场准入关,严格控制新上高危企业和高危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标准严格项目审查和报批关,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坚决不予办理任何行政许可手续。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管理制度。新建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凡不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未经“三同时”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立项、施工和生产,相关部门不予办理任何行政许可手续。

(三)、重点行业、企业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必须实行定岗定员制度,要按照有关标准,制定并落实好岗位管理制度和风险抵押金制度。要依靠科技进步努力降低人员定额,并按规定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控制作业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的数量,充分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安全生产管理意见范文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切实防范、有效应对重特大事故,控制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现就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事故灾难是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方面,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态势,但是事故伤亡总量大、重特大事故频发、职业危害严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加速发展阶段,社会生产活动和经济规模的迅速扩大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矛盾突出,处于安全生产事故的"易发期",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我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体制、机制、法制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其他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力度,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抓紧、抓细、抓实、抓好。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有关应急预案,推动"一案三制"(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及应急管理体系、队伍、装备建设,切实提高预防和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工作目标:在"十一五"期间,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到2007年底形成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和国家、省(区、市)、市(地)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区域、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依靠科技进步,建设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系统和应急救援支撑保障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企业自主到位,社会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三、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有关应急预案,分门别类制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和领域的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基层单位以及关键工作岗位在内的应急预案体系,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要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报所在地的省(区、市)和市(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中央管理企业总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审查、演练等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应急预案的备案、审查和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质量,做到相关预案相互衔接,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修改变动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预案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预案演练的总结等,及时对应急预案予以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企业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高危企业、部门、地方的联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锻炼队伍、教育公众、提高能力,促进企业应急预案与政府、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对应急预案的不断完善。

地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提交的项目相关文件资料规范齐全,实行审批制立项。
▲资料清单
项目单位向遂溪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交项目立项申请,申请书正文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年限、建设规模及内容、资金来源等,并附以下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2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证
4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环评审批文件
5 节能评估报告(由有资质单位编制)或登记表及审查请示
6县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涉及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
7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8资金信用证明或银行融资意向书(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占总投资额30%以上)
9工程图纸及预算书(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
10招标基本情况表(按《招标投标法》需招投标的项目)
11安监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意见(涉及安全生产问题的项目)
12.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意见(涉及消防安全问题的项目)
13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障全队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行业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的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三条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各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及时推广,推动全局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发给从业人员(含民工,下同)质量和规格都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折合发给从业人员。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按规定着装。第五条各用人单位必须给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第六条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提取安全措施费。第一节组织机构第七条大队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大队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大队长和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大队办公室、经管部、财务部、工会、劳动人事部、安防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各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第八条大队按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第九条凡从业人员(含农民工,下同)超300人的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300人以下应设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各基层单位凡从业人员在50以上必须设专职安全员;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设兼职安全员。第十条安全管理机构职责1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1)审查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督促所属单位认真执行和落实。(3)负责对所属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4)审查安全措施的提取和使用情况(5)组织全队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制订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6)负责对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和处理2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1)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制度和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情况,定期研究分析伤亡事故、职业危害趋势和重大事故隐患。(2)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和安全生产目标。(3)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隐患单位及时整改。(4)督促各下属单位制定和贯彻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5)参与审查和汇总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和安全措施项目完成情况。(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工程的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发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问题有权要求解决,有权提请安全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制止其施工和生产。(7)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竞赛和安全月活动。(8)组织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9)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参加事故调查,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10)负责军工核设施退役项目的立项、实施、检查、等工作。(11)负责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与组织实施。第二节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一条为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必须不断地加强培训。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任务是:教育全体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二条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要求1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2调换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换岗安全教育与培训,从业人员离岗超过6个月以后重新上岗时,要对其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培训。3特殊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4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40小时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5调换岗位、复工人员必须要进行16小时的安全教育与培训。6机动车驾驶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培训。第十三条大队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获得安全资质证方可上岗。第十四条各单位必须要做好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安全知识、安全技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安全先进经验、先进人物等。第十五条安全教育经费在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费中列支。第十六条安全教育和培训由安防、劳动人事、工会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应按销售收入的1%~3%提取安全生产措施费,由财务部门建立专门账目。第十八条各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第三节安全检查与整改第十九条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目的是了解从业人员、施工现场、作业设备和作业环境等方面的安全状况;是了解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制度的落实状况。通过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消除事故,减少损失,保障安全生产。第二十条安全检查,要成立安全检查组,由主要和主管负责同志带队,成员可根据检查的内容来确定。第二十一条安全检查组成员的要求1具备与检查内容相符的专业知识2对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比较熟悉。3责任心强,秉公办事,不循私情。第二十二条安全检查,要制订安全检查表,将检查的内容列入表中,并提前发给检查组成员。第二十三条安全检查的内容1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领导者,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思想和意识,安全技术素质,安全心理和现场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状态。2物的不安全状况:包括设备安全状态,安全防护设施的状况,工作环境安全状况,个人防护用品的质量及使用情况。3现场管理状态:包括物件的堆放,电器线路是否规范,人、机、环境是否合理,安全通道是否畅通,安全标志是否齐全并明显,防暑、防冻措施是否到位,施工现场是否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4职业卫生状况,包括职工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体检,施工现场的亮度、温度、燥声,尘毒是否达标,野外施工的饮食卫生是否符合国家的标准。5管理的缺陷,包括安全机构是否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否落实,安全操作标准是否建全和落实。第二十四条安全检查的次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一般情况下大队每年进行四次,基层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进行一次,班组每天进行一次。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建档的内容包括,事故隐患的名称,现状及产生的原因,危险程度和整改的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理方案,并上报大队安防部。第二十六条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间与期限,安全措施与应急预案。第二十七条因条件限制一时难于整改的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有专人负责,严加监控,确因不能排除的事故隐患,应从危险区撤出从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它人员,并设警示标志,暂时停止使用。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害的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排查治理。第二十八条加强对内部改制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监督内部改制企业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第二十九条事故隐患整改的费用应从单位安全措施费中列支。第四节事故管理第三十条各单位凡发生下列事故必须在12小时内向队、局报告。1因工重伤以上的事故;2发生我方负同等以上责任、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的交通事故;3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火灾事故;4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集体中毒事故、标准源丢失事故。第三十一条事故报告的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基本情况;2事故简要经过;3事故伤亡及损失情况;4事故的原因及性质;5事故的处理意见和结论。第三十二条处理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责任者。第五节农民工的管理第三十三条各单位需要请农民工时,必须到各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提出申请。第三十四条农民工聘用后,聘用单位必须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为其办理人身保险。第三十五条农民工合同的签订及解除:1农民工被聘用后,聘用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和安全合同,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义务和权利。农民工与全体从业人员享有同等的劳动保护权利。第三十六条1农民工,一般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如因工作需要,农民工需要从事特殊作业时,必须经地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安全培训,并获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2农民工从事粉尘作业或有害有毒工种时,必须实行转换制。每届不得超过2年。第二章地质勘查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野外作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第三十八条在编写地质勘查和施工设计前,地质勘察负责人和设计人员必须到实地进行勘查,充分考虑钻探、坑探、槽井探等工程的作业安全条件,设计中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第三十九条野外作业中,禁止一个人单独上山,不准在视线不明或乱草丛中及其不安全地方休息。第四十条不准在森林中吸烟或生火,禁止食用识别不清的野生物和水,以防中毒。第四十一条野外作业遇到悬崖绝壁、滑坡、崩塌等危险区,应绕道而行,必须要攀登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人员间应拉开一定距离,相互照应,严禁往山下投掷或滚放石头。第四十二条遇到深、宽及流速较快的河流时,禁止涉水或强行渡河。利用小船、木筏或其它的水运工具渡河时,必须遵守水运有关安全规定。第四十三条出队前,应向当地居民了解当地民间的风俗,山中的野兽,地质灾害,植物,流行性传染病种,疫情传染源,自然环境,人文地理,交通等状况,上山作业时,要了解山中守猎、毒蛇等情况,防止踩到打野兽的毒箭、套子、夹子、土埋陷井,在有毒蛇出没的地区通行或作业时,应作好防护,并随身携带蛇药,掌握被毒蛇咬伤后自救互救方法。第四十四条在旧矿区或前人工作过的地区进行野外作业时,应注意防止陷入被草木掩盖的坑口、探井、深槽。进入老窿必须有两个人以上。第四十五条野外地质作业应注意如下几点:1在进行槽、井探编录或观察地质现象时,应注意观察和避开其帮壁的松石及其它危险因素,并及时处理。2拟进入坑道进行地质工作时,应先查清坑道内的危险因素,否则不准进入坑道内作业。3敲打硬脆岩石或采集样品时,应防止碎石飞击伤人。4选用地质锤应保证质量,防止折柄或锤头脱柄,防止钢锤脆裂而崩出碎屑伤人。第四十六条在超过2m深的探槽、浅井内取样时,必须在地表设专人监护,多人作业时,相互两人间距不得小于1m。第四十七条野外钻探施工安全1要严执行钻探安全规定,制定野外施工安全方案和有关安全制度。2在选择机场时,要做到平、稳、有足够的承载力,地基的面积应与所选用的设备相适应,塔基填方不得超过塔基面积的四分之一,填方部分要夯实;机场周围要修有排水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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