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监测、消防产品检验、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消防技术服务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从业条件、业务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消防安全监测机构可以从事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等活动;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可以从事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等检验活动;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可以从事面向社会的消防职业资格培训和消防安全专项培训活动;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工作。第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承揽业务时,不得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哄抬服务价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承揽同一项目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业务和年度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业务。第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揽业务,应当与委托方依法签订书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第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违法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第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和流程开展技术服务,保证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十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区域消防安全、单位消防安全和大型活动消防安全等进行安全评估,应当采用查阅资料、现场查验和专家论证等方式组织实施。
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监测机构应当确保其服务范围内的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有效运行,为联网用户提供火灾报警、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将接收、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立即报送消防救援机构。第十二条 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在对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进行检验时,应当遵守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发现其防火性能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单位报告。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其培训规模、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的教员队伍和培训场地、设备,制定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施工、操作、维护、检测技能作为培训重点,保证培训质量。第十四条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实行定期鉴定制度。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30日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告知申请鉴定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提交期限、鉴定时间、鉴定地点和****等事项。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执业人员的技术培训,保证消防技术服务的质量。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工作负总责。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实施质量管理和监督,并对本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或者消防产品检验报告等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进行技术审核。第十七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检验项目完成后,组织实施该项目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自项目完成之日起5日内出具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并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委托方分别存档备查。第十八条 编制、出具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结论性文件的内容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的要求编制;
(三)不得出具虚假、失实的结论性文件;
(四)出具的结论性文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有关执业人员审核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本单位印章。
GB/T 51314-2018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标准
物业企业做好消防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主要从:
1、制定完善的日常检查、设备使用规范、设备定期维护等方面的制度及检查登记表格;
2、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并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3、公司层面的重视,对损坏或过期的器材,及时投入人力、物力,进行维修或更换。
比如:某物业企业的消防设备管理制度:
一、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1、按每年、月、日需要管理、维护的内容,年度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每月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人会同专业维保单位组织,每日由主管安全部门班组长负责实施。
2、每日工作:
(1)检查报警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
(2)检查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水位、阀门启闭状态;
(3)检查泵房配电动力柜电源指示是否正常;
(4)检查室内消火栓、喷淋管道压力表数值是否正常;
(5)检查消火栓、喷淋泵出水管闸阀及单向阀状态;
(6)将有关情况记入运行记录。
3、每月工作:
(1)自动或手动检查防、排烟设备、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显示、运行、联动功能;
(2)每月选取不同区域进行全联动测试,观察消防监控中心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情况;
(3)对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泵启动试验,查看配电设施及泵运转情况;
(4)检查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电、充电是否正常;
(5)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认真填写文字记录,大型检修项目应填写设备技术档案。
4、每年工作:
(1)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对固定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和维护保养。
(2)每年于4月、10月两次保养室外水泵结合器,在10月做好防冻措施,与公安消防队联系通过水泵结合器进行消防车加压供水试验。
二、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2、消防器材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配置数量、型号类型,合理设置分布点。
3、主管安全部门负责建立灭火器、自救面具等器材的维护保养管理档案,记明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并制作维护保养卡进行明示。
4、每月由各部门维护管理责任人配合安全部门检查责任区域的消防器材情况。
(1)灭火器材是否放置于干燥、阴凉、易取用的地方;贮气压力是否符合要求,喷射软管有无老化破损及喷嘴堵塞、灭火器箱上锁锁闭现象;
(2)自救面具是否置于易于取用和干燥、避光的指定场所,有无丢失现象;
5、每12个月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1次功能性检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距出厂日期5年,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手提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10年,推车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为12年,防烟自救面具的有效使用时间为距出厂日期满5年,防毒面具为8年,到期强制报废。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标准》GB/T51314-2018发布_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国家标准《数据中心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标准》,编号为GB/T51314-2018,自2019年3月1日起
希赛网2018年10月11日
物业区域给排水设备维护保养规程
《社会》经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 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 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六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
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装置、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装置、设施;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四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阶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装置、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五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阶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装置、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
四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装置、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的注册资本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五百万元;
二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条件的人数;
四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活动三年以上,且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二级资质从业时间除外,可以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临时一级资质。
临时一级资质有效期为二年,期限届满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
第十四条 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许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但应当在拟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取得一级资质二年以上,申请之日前二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已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所申请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且符合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其他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取得的资质范围内执业。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其中,对拟批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
第十七条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档案影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影印件;
五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覆印件,主要仪器、装置、设施清单;
六有关质量管理档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专案目录。
第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立分支机构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消防技术服务分支机构申请表;
二资质证书影印件;
三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情况汇总表、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和身份证影印件;
四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影印件;
五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覆印件,主要仪器、装置、设施清单;
六有关质量管理档案,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拟颁发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证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以及申请材料报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审批期间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装置、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申请人领取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一级资质证书时,应当将二级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登出。
第二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式进行复审;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经复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资质条件,或者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不予办理续期手续。
第二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补发。
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变更、补发资质证书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一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生产企业授权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各种型别的消防安全评估以及咨询活动。
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二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一般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第二十七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检测、维修、保养,保证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五日内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资讯系统予以备案。
第二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档案进行技术稽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三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专案负责人。专案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专案。
第三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档案应当由技术负责人、专案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专案负责人、维修保养日期等资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灭火器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 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的施工企业为其施工专案出具的竣工验收前的消防设施检测意见,不得作为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合格证明档案。
第三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消防技术服务专案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资讯系统将消防技术服务专案目录以及出具的书面结论档案予以备案。
第三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专案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灭火器维修档案保管期限为五年,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第三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工作程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收费应当遵守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出具虚假、失实档案;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执业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处理建议及时通知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不得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的,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可以撤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参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四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登出其资质:
一自行申请登出的;
二自行停止执业一年以上的;
三自愿解散或者依法终止的;
四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续期的;
五资质被依法撤销或者资质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资讯系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有关资讯,释出执业、诚信和监督管理资讯,并为社会提供有关资讯查询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资质被依法登出,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专案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专案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档案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专案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档案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第四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档案,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资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
第五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执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除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外,由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五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保修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由施工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式申请相应的资质。逾期不申请或者申请后经稽核不符合资质条件,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备的仪器、装置、设施目录,由公安部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什么标准
篇一:污水处理站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设备维修保养的必要性
本污水站系24小时连续运行设施。为保证各处理装置正常运行和保持良好的处理效果,应定期对各种设备进行检修。
2、设备维修保养原则
设备维修保养原则上应遵照产品说明书进行。应包括清洁、调整紧固、润滑和防腐等内容。保养工作同样应作记录。
3、保养工作内容
3、1例行保养——指运转中的巡视检查保养。
3、2定检保养——定期停机检查保养。
3、3停放保养——指备用机组或闲置设备的保养。
3、4换季保养——指设定入夏、入冬、梅雨期等季节性需要保养的工作。
4、设备检修制度
4、1设备使用一段时期间,必须进行小修、中修或大修。设备制造厂有明确规定的,应按制造厂规定进行维修。若无规定,原则上应按以下周期进行定检保养及大修。
4、1、1罗茨鼓风机:大修15000小时,定检保养500小时
4、1、2潜水污水机:大修10000小时,定检保养500小时
4、1、3耐腐蚀离心泵:大修8000小时,定检保养500小时
4、1、4机械格栅:大修8000小时,定检保养500小时
4、1、5污泥泵:大修10000小时,定检保养500小时
4、1、6单向阀:大修6年,定检保养500小时
4、1、7手动阀:大修2年,定检保养500小时
5、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5、1做好泵房,机组表面清洁工作。
5、2应定期检查水箱、叶轮、清除泵内垃圾。
5、3注意轴承的油位、油质和温度,轴承的润滑要定期更换。水泵润滑油工作500h换一次,轴承润滑脂工作2000小时换一次。
5、4检查各部件紧固件有否松动。
5、5定期检查并更换填料。
5、6水泵运转中要注意填料处滴水是否正常,填料外允许少量滴水但不允许流水。这可通过调整填料压盖的松紧程度来达到。填料压板切忌全部压入。调换填料应测量好水泵轴周长L,然后再放长25mm左右,两端用发切成45度左右斜面。在放入填料筒时,两端应上、下搭接,以防漏水。同时,上、下各道填料接头应相互错开180度。一般加填料1-6道,压板入填料筒近1/3深度即可,压板与泵轴四周离缝应基本均匀。
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1、岗位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应熟悉机电设备的维修规定。
2、应对构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闸阀、护栏、爬梯、管道等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防腐处理,并及时更换被损坏的照明设备。
3、应经常检查和紧固各种设备连接件,定期更换联轴器的易损件。
4、各种管道闸阀应定期做启闭试验。
5、应定期检查、清扫电器控制柜,并测试其各种技术性能。
6、应定期检查电动闸阀的限位开关、手动与电动的联锁装置。
7、在每次停泵后,应检查填料或油封的密封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理。并根据需要填加或更换填料、润滑油、润滑脂。
8、凡设有钢丝绳的装置,绳的磨损量大于原直径10%,或其中的一股已经断裂时,必须更换。
9、各种机械设备除应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外,还应按设计要求或制造厂的要求进行大、中、小修。
10、检修各类机械设备时,应根据设备的要求,必须保证其同轴度、静平衡等技术要求。
11、不得将维修设备更换出的润滑油、润滑脂、实验室废水及其它杂物丢入污水处理设施内。
12、维修机械设备时,不得随意搭接临时动力线。
13、建筑物、构筑物等的避雷、防爆装置的测试、维修及其周期应符合电业和消防部门的规定。
14、应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设施等防护用品。
篇二:工程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制度一、责任分工
1、使用后的机械设备交回时,由物资设备部维修车间检验员填写“机械设备入库验收单”,与使用方设备员共同签字认可,验证设备除正常磨损外,是否有总成及零配件,仪表、附件等缺损,以便分清责任。
2、从工地交回的机械设备,由维修车间负责维修保养,保证设备再次投入使用时运转正常。
3、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确定修理类别并填写《施工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其正常费用摊入项目成本。由于违反设备维修保养规程,非正常使用而造成的机械设备损坏,其修理费用由使用方承担。
4、凡是已出库投入工地使用的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由操作工负责,经常性修理由使用单位的设备员及机修班负责。
5、维修后的设备出库时,由物资设备部与使用方共同签字认可,并填写《施工设备、机具器材需用表》,不合格设备不准出库使用。
6、设备出库后,日常保养及经常性修理等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遇有无力维修保养项目,可委托物资设备部维修车间修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
二、修理类别及方法
1、大修:机械设备的大修间隔只有一个参考依据,是否需要大修主要看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大修技术条款来确定。需大中修的要填写《施工设备大中修计划》报物资设备部审批。
A、机械设备需大修的技术条件如下:
1)发动机
a、动力性能显著下降(一般降低20%以上)
b、有严重烧机油现象(机油消费量超过定额1倍以上)
c、发动机走热后,气缸压力过低(达不到标准的60%)
2)机械部分
a、传动机构的主要零件达到极限磨损程度,使机械设备在运转达中有偏摆、异响或撞击抖动现象。
b、转向操纵机构磨损,间隙过大,操纵失灵。
c、变速箱齿轮轴磨损严重换档困难或经常跳档。
d、机架主体严重变形或开裂。
e、行走机构磨损严重,无法正常工作。
f、制动机械磨损严重,操作失灵,制动能力下降或失效,无法调整。
g、工作装置磨损严重,操作失灵,不能完成正常的工作量或者作业精度达不到要求。
上述各种情况,均已无法利用调整和小修的方法消除,继续使用将导致严重的事故后果,只有解体大修,才能恢复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有两个以上的总成需修理可视为大修,有1个总成需要修理视为中修。
B、机械设备修理方法:就车修理法,总成互换修理法。
C、大修验收
1)外部验收检查:主要检查机械设备装配的完美性,其中包括润滑、坚固和渗漏现象的检查。
2)空运转或试验负荷试验:主要试验机械设备的动态性能,包括起动性能、制动性能和安全性能等,验证机械设备是否达到正常使用技术要求。填写“机械设备的试运行记录”。
3)机械试验后的复查:主要复查试验后有无不正常现象产生,同时要消除试验中发现的缺陷和故障,进行必要的调整。
4)大修验收后要填写“机械设备验收记录”和“机械设备试运转记录”。
D、大修后设备要达到要求(指设备在7天内保证期内使用应达到的要求)。
1)发动机走热后应运转正常,无敲缸及其它不正常响声,不发生拉缸烧瓦等现象,机油压力水温等符合规定,排气烟色正常,出力正常。
2)离合器接合平稳,不偏摆。
3)各齿轮箱包括变速器、分动器、减速器、差速器以及各种传动轴等,运转时无异响,各部轴承无过热现象,各种油封不漏油,变速箱无自动跳档,掉档现象,换档无困难。
4)行走机构行驶平稳,不偏摆。
5)制动系统磨损正常,不过热,性能稳定可靠。
6)操作机构与安全装置操作灵活,安全可靠。
7)工作装置无严重磨损和不正常响声。
8)机架无变形、破裂。
9)电动机及电器设备的空载电流和温升要符合要求。
10)各种仪表指示正常、灵敏可靠。
E、保证责任(七天保证期)
1)在保证期内,如因修理过失而造成严重的设备故障或损坏,由物资设备部维修车间无偿返修。
2)其它要求参照大修要求。
2、中修:
1)中修的技术条件:符合机械设备大修的技术条件之一,即为中修。
2)其它要求参照大修要求。
3、小修:是维护性修理,主要消除机械设备在使用中发生的临时性故障和局部损伤,维护设备正常运转。
4、保养:
1)一级保养:指经常性设备需要润滑保养的部位加注润滑油(如钙基润滑脂、齿轮油、机油等)润滑单位、润滑点数、润滑周期、润滑油种类、注油方法按设备说明书实施。
2)二级保养:调整、坚固、防腐败机械设备,由设备员及机修班负责(简单的由跟机操作工负责)。
3)三级保养:把总成拆开清洗,消除故障,由设备员机修班负责。
篇三:机械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和保养的原则和要求1、1为保证机械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随时可以投入运行,减少故障停机日,提高机械完好率、利用率,减少机械磨损,延长机械使用寿命,降低机械运行和维修成本确保安全生产,必须强化对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1、2机械保养必须贯彻“养修并重,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到定期保养、强制进行,正确处理使用、保养和修理的关系,不允许只用不养,只修不养;
1、3各班组必须按机械保养规程、保养类别做好各类机械的保养工作,不得无故拖延,特殊情况需经分管专工批准后方可延期保养,但一般不得超过规定保养间隔期的一半;
1、4保养机械要保证质量,按规定项目和要求逐项进行,不得漏保或不保。保养项目、保养质量和保养中发现的问题应作好记录,报本部门专工;
1、5保养人员和保养部门应做到“三检一交(自检、互检、专职检查和一次交接合格)”,不断总结保养经验,提高保养质量;
1、6资产管理部定期监督、检查各单位机械保养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保养质量,并进行奖优罚劣。
2保养作业的实施和监督
2、1机械保养坚持推广以“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为主要内容的“十字”作业法,实行例行保养和定期保养制,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周期及检查保养项目进行。
2、2例行保养是在机械运行的前后及过程中进行的清洁和检查,主要检查要害、易损零部件(如机械安全装置)的情况,冷却液、润滑剂、燃油量、仪表指示等。例行保养由操作人员自行完成,并认真填写《机械例行保养记录》。
2、3一级保养:普遍进行清洁、紧固和润滑作业,并部分地进行调整作业,维护机械完好技术状况。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根据保养计划开具《机械设备保养、润滑通知单》下达到操作班组,由操作者本人完成,操作班班长检查监督。
2、4二级保养:包括一级保养的所有内容,以检查、调整为中心,保持机械各总成、机构、零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开具《机械设备保养、润滑通知单》下达到操作班组,主要由操作者本人完成,操作者本人完成有困难时,可委托修理部门进行,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操作班班长检查监督。
2、5其他保养
2、5、1换季保养:主要内容是更换适用季节的润滑油、燃油,采取防冻措施,增加防冻设施等。由使用部门组织安排,操作班长检查、监督。
2、5、2走合期保养:新机及大修竣工机械走合期结束后必须进行走合期保养,主要内容是清洗、紧固、调整及更换润滑油,由使用部门完成,资产管理员检查,资产管理部监督。
2、5、3转移保养:机械转移工地前,应进行转移保养,作业内容可根据机械的技术状况进行保养,必要时可进行防腐。转移保养由机械移出单位组织安排实施,项目部、资产管理员检查,资产管理部监督。
2、5、4停放保养:停用及封存机械应进行保养,主要是清洁、防腐、防潮等。库存机械由资产管理部委托保养,其余机械由使用部门保养。
2、6保养计划完成后要经过认真检查和验收,并编写有关资料,做到记录齐全、真实。
篇四:给排水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第一条运行检查制度:
1、值班人员每天二次按照巡回路线检查所属的设备一次,并按巡检表做好记录,检查内容包括:
(1)上下水池水位是否正常,各水池自动注水装置是否正常;
(2)各阀门开关位置是否正常,各消防阀门是否处于正常位置;
(3)各阀门管道有无漏水现象,压力表读数是否正常。
2、值班人员每班于水泵运行时实地检查,了解其工作状况:
(1)压力表读数是否正常;
(2)轴承温度是否正常;
(3)电机接线盒有无发热现象;
(4)水泵机组有无振动及异常响声;
(5)联轴节填料松紧情况,排除不正常的漏水现象。
第二条月度保养:
1、备用系统应急试验:
(1)水泵房备用供水泵及各消防水泵试运转;
(2)地下室各潜水排污泵试运转;
(3)排放死水管的水。
2、全面检查供排水及消防水管道各主要阀门是否在正常位置,转动一下平时不动的阀门。
3、清洁泵房,清除水泵及电机表面灰尘。
第三条季度保养:
1、各主要阀门丝杆清理加油。
2、清除地下污水、井内杂物,使排水泵工作畅通。
3、各水泵电机接线端子坚固、检测电机。
4、测试各水泵控制箱工作状态,更换坏指示灯及不正常配件。
第四条年度保养:
1、各生活及消防水泵:
(1)检查密封环磨损情况,测量记录运动间隙,必要时更换或修理;
(2)更换密封填料;
(3)检查所有轴承的腐蚀情况,更换轴承油;
(4)校对曲线,做好记录;
(5)检查联轴节铰与轴的磨损情况;
(6)检查泵叶泵壳的腐蚀情况,泵壳及机座除锈油漆;
(7)检查压力表是否正常;
(8)对电机做年度检修保养;
(9)检查泵的工作性能。
2、排污潜水泵:
(1)拆泵盖测检端面间隙并做好记录,必要时修理;
(2)检查轴向密封装置的完好情况及密封性能;
(3)检查泵叶泵壳的腐蚀情况,泵壳除锈油漆;
(4)检查胶管的完好情况;
(5)对电机做年度检修保养;
(6)检查泵的工作性能。
3、管系:
(1)对整个管系做一次全面的检查,判断管系继续运行的可靠性;
(2)检查所有管道阀门的防锈保护是否完好,必要时做油漆大保养;
(3)更换已腐蚀及老化的密封件和不能继续使用的管道。
篇五:物业区域给排水设备维护保养规程1、目的
及时处理给排水设备(设施)故障,保养好设备,确保设备性能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或备用状态。
2、适用范围
物业区域内的生活水泵,消防泵,喷淋泵,增压泵,排污泵,空调水泵,相关阀门、管道等给排水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
3、职责
3、1工程管理员负责维修保养工作计划的制定,维修保养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及外委修理的联络工作。
3、2管理处主任负责批准维修保养工作计划。
3、2水工负责给排水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
4工作程序
4、1给排水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程序
4、1、1维保组负责给排水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
4、1、2工程管理员每年12月制订下年度的《设备年度维修维护计划》,并按运行情况制订中修、大修计划。
4、1、3维保组按《设备年度维修维护计划》要求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将维修保养情况记录于《设施维护单》并汇总于《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4、1、4给排水设备故障一般不超过8小时,若在8小时内无法解决的重要部位故障,应将故障原因、解决方案、解决时间书面上报管理处。
4、1、5凡是夜间发生的,不影响用户生活、工作的,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给排水设备(设施)故障,可以由早班水工进行维修。
4、1、6工程管理员提供工作指导及检查监督。
4、1、7需停水进行维修保养时,做好事先通知解释工作。
4、2给排水设备(设施)故障一般处理工作程序
4、2、1供水泵出现故障时,当班水工应马上启用备用泵,然后立即通知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及时维修。
4、2、2排污泵出现故障时,首先检查故障原因,如是控制回路出现故障,检查排除;如是水泵故障,则维修水泵。
4、2、3供水管网出现故障,发生泄漏影响正常供水,当班水工应立即关闭上端阀门,及时通知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抢修,并做好受影响用户的解释工作。
4、2、4排污井、雨水井等因堵塞造成下水不畅、浸水等,立即电话通知维修人员疏通。
4、3给排水设备(设施)检查保养表
序号检查保养项目保养内容(含使用材料)周期
01水泵机组及附件外观清洁擦洗、除污月压力表指示显示不正常,检查更换不定期电机主回路、控制回路测试、检查、紧固半年水泵轴端密封如渗漏超标,更换机械密封不定期电机轴承,水泵轴承加注
02管道外观如渗漏,补漏;如锈蚀,除锈、刷防锈漆和面漆不定期阀门外观阀杆漏水,压紧螺栓;如锈蚀,除锈、刷防锈漆和面漆不定期
5工作内容
5、1生活水泵、空调冷却泵、空调冷冻水泵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保养。
5、2消防泵和喷淋泵、提升泵每三月进行一次试运行,运行时间1分钟,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保养。
5、3排污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保养。
5、4各水泵保养时应把与泵体相连的5米范围内的阀门、压力表、管道等随泵同时保养。
5、5泵体的保养
5、5、1被检查泵体应无破损,铭牌齐全,水流方向指示明确清晰,外观整洁,油漆完好。
5、5、2检查、补充润滑油脂,若油质变色或有杂质,应予更换。
5、5、3检查水泵轴端密封情况,若有漏水超出10滴/分,应拆开检查机械密封,发现严重磨损或出现开裂情况应准备更换机械密封。
5、5、4联轴器的联接螺栓和橡胶垫圈若有损坏应予更换。
5、5、5紧固机座螺丝并做防锈处理。
5、5、6生活水泵和空调水泵因运转频繁,每年应拆开联轴器两端轴承进行清洗或更换。
5、6水泵电机的保养
5、6、1外观检查应整洁,铭牌齐全,接地线连接良好。
5、6、2拆开电机接线盒内的导线连接片,用500Ⅴ兆欧表摇测电机绕组相与相、相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低于0、5兆欧。
5、6、3电机接线盒内三相导线及连接片应牢固紧密,无老化现象。
5、7相关阀门、管道及附件的保养:
5、7、1各个阀门的开关应灵活可靠,内外无渗漏。
5、7、2单向阀动作应灵活,阀体内外无漏水。
5、7、3压力表指示准确,表盘清晰。
5、7、4管道及各附件外表整洁美观,无裂纹,油漆应完整无脱落。
5、8控制柜的保养
5、8、1断开控制柜总电源,检查各转换开关,启动、停止按钮动作应灵活可靠。
5、8、2检查柜内空气开关、接触器、继电器等电器是否完好,紧固各电器接触线头和接线端子的接线螺丝。
5、8、3清洁控制柜内外灰尘。
5、8、4合上总电源,检查电源指示是否正常。
5、8、5保养完毕按规定要求起动水泵,观察电流表、指示灯指示是否正常。
5、8、6观察水泵运转是否平稳,无明显振动和异响,压力表指示正常,控制柜各电器无不良噪音。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出自《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安全设备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设备,其性能优劣以及使用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否及时救援、减少损失。对安全设备从设计到报废的每个环节都实行标准化管理,对于保证安全设备的性能具有重要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设备的使用单位,规定其使用安全设备过程中的维护、保养、检测等义务,以确保安全设备可以发挥效用。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技术规程是为推荐性标准。 本规程是按照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4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 知》(京质监标发[2014]36号)的要求,由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修订。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管理要求,5、二次供水设 施设备运行管理。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明确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维修保养分为日巡检、定期维保、维修、应急处置。
2、増加第4章管理要求,包括:一般规定、资料、运行、人员、安全管理。
3、删除原标准中有关大修、更新改造工程的内容,使标准明确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相关技术要求,通过日巡检、定期维护发现隐患问题及一般性故障,及时维修或采取应急 措施处置。
本规程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由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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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河北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2022修正)全部的内容,包括:河北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2022修正)、物业企业如何做好消防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GB/T 51314-2018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标准等相关内容解答,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