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标准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以先进标准引领湖北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公布、备案、复审、实施等程序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促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推动科技、标准、产业的融合,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第四条 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经费,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地方标准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满足本省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的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地方标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二章 标准的立项第七条 下列领域应当优先制定地方标准:
(一)公益性领域;
(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
(三)市场机制尚未发挥作用的新兴经济领域;
(四)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经济发展战略中,市场主体难以独立制定市场化标准的领域。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发布地方标准立项指南,拟定地方标准立项范围。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地方标准立项指南,在本部门、本行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项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项目。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地方标准立项项目进行遴选,并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职能交叉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难以确定行政管理部门的特殊行业,从业者可以直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或者委托标准化技术机构对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开展立项论证。经论证拟立项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应当予以立项;经论证不符合立项条件的,应当予以反馈。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予以立项的地方标准项目,应当编制地方标准项目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为保障重大公众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出快速立项申请,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程序,及时予以立项。第三章 标准的起草第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地方标准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起草单位。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起草单位按时限完成地方标准起草工作。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组织相关方开展标准起草工作。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自地方标准立项之日起2年内完成标准起草工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的,该标准起草工作终止。第十六条 起草地方标准应当听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认证机构、消费者组织等单位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
起草地方标准,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相关标准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在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地方标准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
地方标准的说明,应当载明地方标准草案的起草过程、技术验证、征求意见及其协调处理等情况。
企业立项的手续是什么?
如何申报
(一)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
1.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
2.符合国家标准的立项范围和指导原则;
3.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4.政府急需,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
5.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
6.同现行国家标准没有交叉;
7.属于申报单位的业务范围;
8.提交国家标准草案;
9.完成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来源
1、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企业集团、各技术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
2、向社会征集
(三)向社会征集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做法
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实行常年公开征集制度。
任何单位、个人均可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立项条件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
但是,有的行业,企(事)业单位所属组织或个人的立项申请,还须经所在单位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推荐。
(四)项目提案上报
报:行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或直接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
报:标准项目建议书
标准草案
标准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
(二)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四)完成时限;
(五)其他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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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社会征集的项目提案的处理
行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报送的标准计划项目进行审核和协调后,通过网站提交方式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五)向社会征集的项目提案的处理
行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凭用户名和口令,登录“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信息系统”
填报:标准项目建议书
标准草案
(五)向社会征集的项目提案的处理
向社会征集的项目提案,由国家标准委委托有关部门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
对被采纳的,由国家标准委给予项目提案单位或个人答复,并委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
(六)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处理
国家标准委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进行初审。
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确定之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六)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处理
国家标准委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进行初审。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确定之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六)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处理
国家标准委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组织有关国家标准管理机构、行业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一致的项目,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并下达给各技术委员会。
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没有归口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委指定业务相关的技术委员会承担。
(七)立项下达
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每季度下达和公布一次
急需项目随时立项下达和公布。
立项下达有计划通知
各技术委员会接到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后,应及时转发到项目的起草单位,并做好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执行的监督检查。
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其中,经营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批准文件,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③相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④城市规划区内的重大项目,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预审意见。
⑤项目建设资金相关证明。
⑥节能登记表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
扩展资料
1、有相应资格的咨询机构编制的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规划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
3、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投资项目需提供土地公开拍卖确认书。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报材料
1、填写《省/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3、项目简介(包括产品方案、配套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说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的说明,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资金来源等)。
4、发展改革部门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立项报告就是一份计划书,需要写明白项目的分析,执行方案,盈利模式,预计收入
1、项目投资方名称,生产经营概况,法定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主管单位名称;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项目产品的市场分析;
4、项目建设内容;
5、生产技术和主要设备。说明技术和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靠性,以及重要技术经济指标。
-项目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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