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建设、质量管理、验收行政审批事项设定法律依据解读
曹永泉施工
2022-11-14
一、“水工程规划同意书”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水利项目重大设计变更”设定依据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第十六条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报水利部审批的重大设计变更,应附原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单位的意见。
第十七条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方研究确认后实施变更,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项目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审批。设计变更文件审查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三、“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四、“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设定依据
1、《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印发,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八条 2水利工程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2、《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 4、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
五、“水利工程质量等级核备”设定依据
1、根据 2017年12月22日发布的《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结论进行核备。未经质量核备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报验,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验收。”
2、根据水利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535 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六、“法人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分部工程)”设定依据
1、根据 2017年12月22日发布的《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为“法人验收后,质量评定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2、根据水利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533 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七、“法人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单位工程)”设定依据
1、根据 2017年12月22日发布的《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为“法人验收后,质量评定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2、根据水利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534 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八、“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设定依据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等级分为
中国标准
CB-中国船舶行业标准
CH-中国测绘行业标准
CJ-中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CY-中国新闻出版行业标准
DA-中国档案工作行业标准
DB-中国农机工业标准
DJ-中国电力工业标准
DL-中国电力建设行业标准
DZ-中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
EJ-中国核工业行业标准
FZ-中国纺织行业标准
GB-中国国家强制性标准
GB/T-中国推荐性国家标准
GJB-中国国家军用标准
GY-中国广播**电视行业标准
GA-中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HB-中国航空工业行业标准
HG-中国化工行业标准
HJ-中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Y-中国海洋工作行业标准
JB-中国机械行业(含机械、电工、仪器仪表等)强制性行业标准
JC-中国建筑材料行业标准
JB/T-中国机械行业(含机械、电工、仪器仪表等)推荐性行业标准
JG-中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JR-中国金融系统行业标准
JT-中国公路、水路运输行业标准
JY-中国教育行业标准
JZ-中国建筑工程标准
LD-中国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
LY-中国林业行业标准
MH-中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T-中国煤炭行业标准
MZ-中国民政工作行业标准
NY-中国农业行业标准
QB-中国轻工行业标准
QC-中国汽车行业标准
QJ-中国航天工业行业标准
SB-中国商业行业标准
SC-中国水产行业标准
SH-中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SJ-中国电子行业标准
SL-中国水利行业标准
SN-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SY-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TB-中国铁路运输行业标准
TD-中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TY-中国体育行业标准
WB-中国卫生标准
WH-中国文化行业标准
WJ-中国兵器工业标准
XB-中国稀土行业标准
YB-中国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YC-中国烟草行业标准
YD-中国邮电通信行业标准
YS-中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Y-中国医药行业标准
ZB-中国专业标准
ZBY-中国仪器行业专用标准
ZY-中国中医行业标准
CNS-台湾工业标准
国际标准
ISO国际标准
ANSI美国国家标准
BS英国国家标准
DIN德国国家标准
NF法国国家标准
JIS日本工业标准
JPI日本石油学会标准
MIL美国军用标准
ASME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标准
AISI美国钢铁学会标准
API美国石油学会标准
MSS美国阀门和管件制造厂标准化协会标准
AWS美国焊接协会标准
AMS-美国宇航材料规范
ASI美国规格学会标准
ASTM美国材料试验协会标准
SAE美国机动车工程师学会标准
AIA美国宇航工业协会标准
CSA加拿大国家标准
UNI意大利国家标准
EN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标准
ГОСТ前苏联国家标准
AS澳大利亚国家标准
水利工程中按照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划分大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的具体数字是多少?
水利工程项目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三级。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指国家和水利水电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分部工程:指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各个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标准中带 号为主要分部工程;带者可定为主要闭没分部工程,也可定为一般分部工程,视具体情况者态唤决定范例资料)。
单元工程:通常是由首凯若干工序组成的综合体,是施工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依据建筑物设计结构、施工部署和质量考核等要求,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层、块、区、段,每一层、块、区、段为一个单元工程。
其中对工程安全、效益、功能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为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地基防渗等隐蔽工程中,对工程安全或功能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为重要隐蔽单元工程。
十年来我国水利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农村的饮用水标准是什么?
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1978年4月23日国家计委 国家建委 财政部文件 计〖1978〗234号公布
附2 非工业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
(一)、农、林、水利、水产建设:
水库(大型):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包括1亿立方米,下同)。
灌溉工程:受益面积50万亩以上。
其他水利工程(包括江河治理):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
二、《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20031030水规计[2003]344号第九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其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分为大中型和小型项目。大中型项目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
1、堤防工程:一、二级堤防;
2、水库工程: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含1亿立方米,下同);
3、水电工程: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
4、灌溉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
5、供水工程:日供水10万吨以上;
6、总投资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
三、《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一2000
211 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我国水资源短缺,时空分布极不均匀,水灾旱灾频发,是世界上水情最复杂、河流治理难度最大、治水任务最繁重的国家之一。社会各界都在关注治水、管水、科学治水,解决了许多盼望已久但尚未解决的水问题,做了许多事关战略全局、长远发展、维护人类福祉的水利工作,我国水利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
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分为安全度和基本安全度两个等级,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障指数四个指标组成。只要四项指标中的一项低于最低安全或基本安全值,饮用水就不能被称为安全或基本安全。供水质量: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供水量:每人每天的供水量不低于40-60L,以保证安全,20-40L为基本安全。在干旱缺水地区使用分散式供水,每人每天可获得不少于20升的水。便利性:人类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20分钟为基本安全。平原和丘陵地区达到家庭供水,而偏远山区和牧区可以到集中供水点。供水保证率:严重缺水地区的供水保证率应不低于90%,其他地区不低于9 5%。
在过去的十年里,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已经出现了历史性的解决。在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基础上,作为脱贫攻坚胜利的重要指标,全面解决了1710万贫困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创造了历史记录,十年来共解决了28亿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4%,困扰亿万农民的吃水难问题得到了历史性解决。
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建成大中型灌区7330处,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到1037亿亩,在占全国耕地54%的灌溉区生产了全国75%的粮食和90%以上的经济作物,为 "把中国人的饭碗端在自己手里 "奠定了坚实基础。这为 "把饭碗牢牢端在中国人民手中 "奠定了坚实基础。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第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第七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十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第十二条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
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六条 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
(一)水利部设置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置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作为总站的派出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三)各地(市)水利(水电)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第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第八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一般应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站长。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副站长由其主管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九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的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第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
(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第十二条 各质量监督分站、中心站、地(市)站和质量监督员必须经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每四年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证有效期为四年。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第三章 机构职责第十四条 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制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各分站、中心站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对部直属重点工程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参加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监督有争议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掌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运态,组织交流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开展全国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受总站委托承担的主要任务:
(一)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监督工作;
(二)负责设计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三)掌握全国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动态,定期向总站报告设计质量监督情况。
以上就是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规划大纲和规划报告是否等同法律法规全部的内容,包括: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规划大纲和规划报告是否等同法律法规、各标准的分类编号是什么意思呀SAEJ1939属于国际标准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等级分为等相关内容解答,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