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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种子条例(2019修订)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1-07 00:23:48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现代种业,保障供种安全和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行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现代种业,保障供种安全和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种子工作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种子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扶持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和推广、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等工作,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种业发展规划,完善种业发展激励机制,协调解决种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种业发展规划。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本行政区域的种子储备制度。储备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以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储备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种子质量标准,并定期检验和更新。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闭烂数第七条 种质资源受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省重点保轿首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质资源的保护,建立省级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地),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分类、编目、保存、鉴定、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建立种质资源信息数据库,并定期公布本省可共享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特色种质资源的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地)。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进行保护管理:

(一)农作物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种质资源圃、种质资源保护区(地)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二历谨)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林木种质资源;

(三)优良林分、优良种源等种质资源;

(四)珍稀、濒危树种和本省特有的种质资源;

(五)其他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种质资源。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地)进行保护和监测,维护种质资源的生长和保存条件,保障种质资源安全。

占用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地)的,应当经原设立机关同意。第十二条 种质资源库(圃)依托单位应当为种质资源库(圃)运行提供保障;种质资源库(圃)应当保证库(圃)藏种质安全,并依法开放利用库(圃)藏种质资源。

因科研和育种等需要利用种质资源库(圃)中的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有关种质资源库(圃)提出申请;符合提供条件的,种质资源库(圃)应当及时提供,并做好跟踪记录;申请人应当及时反馈种质资源的利用情况。第十三条 利用财政资金育成或者引进的新种质、新品种,育种者或者引进者应当向省种质资源库(圃)送交适量种质材料登记保存。第三章 品种审定、登记与推广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本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1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老哪》(以下简称种子法)等法律、法陵迹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品种选育、种子储备以及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实施促进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督促和指导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种子监督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子相关工作。第五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的种子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为成员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信用建设、市场营销和咨询等服务。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六条 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辖区内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普查和收集情况,制定本省种质资源名录;对种质资源名录范围内适宜开放的种质资源,编制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以及获取途径。种质资源开放共享的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 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划定和公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

占用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应当经原设立机关同意。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种子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建立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

种子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建立的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经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向社会公布后,可以享受国家建立的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相关保护和扶持措施。

享受相关保护和扶持措施的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无法继续保存种质资源的,应当通过捐赠、转让等方式交由有保存能力的单位继续保存。第十条 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种质资源信息管理平台。

享受相关保护和扶持措施的单位尺含并应当定期向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种质资源保存信息,并将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监测和评价等信息录入信息管理平台。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管理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种子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植物新品种研发、良种选育及成果转化,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支持依法申请育种发明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

取得育种发明专利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第十二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林木中长期育种计划,组织国有林场等单位建设林木良种基地,加快林木良种化进程。第十三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销售前,应当按照种子法有关规定通过审定,具体审定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公告应当标明适宜种植的区域。第十四条 已经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可以在本省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引种推广。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引种者对引进品种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第十五条 引种推广至本省的林木品种,其引种区域与本省不在同一适宜生态区域且没有栽培历史的,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引种试验成功的,不得推广、销售。第十六条 未通过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遗传性状稳定、经济效益较好且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认为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报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认定品种的有效期限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生产需要确定和调整。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19)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实施种业发展规划,发展优势特色品种,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支持种业企业自主创新,强化种子市场监管,保障供种安全,推动现代种业健康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安排资金,扶持种质资源保护、种子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良种选育和推广、新品种试验和展示示范、种子储备、种子安全管理等方面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贴等多种方式对种子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予以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木和多年生农作物良种生产、推广补贴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对良种生产者姿弯和使用者予以补贴。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鼓励农作纯册乱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制种农户参加保险,并对保险费用给予补贴。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设立保护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并予以公告。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并实施异地重建,防止种质资源流失。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信息平台,加强种质资源动态监测,编制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种质资源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并建立种质资源档案。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种质资源予以重点保护:

(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目录的;

(二)珍稀、濒危的;

(三)地方特色农作物、优良乡土树种等本省特有、需要重点保护的;

(四)其他具有特殊价值需要重点保护的。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自然灾害发生规律,科学组织和安排救灾备荒种子储备。

种子承储单位应当保证储备种子数量和质量。委托市场主体承担种子储备任务的,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种子承储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储备的种子定期进行质量检验和更新。第十条 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审定且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可以引种到本省,引种者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发布引种备案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农作物品种或树种名称、原审定编号、引种者、育种者、引种区域、公告号等。

引种者应当在拟引进种植区开展符合相应时间要求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做档和适应性负责。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优势区域布局,建立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并支持异地繁育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科研育种工作。第十二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开展相应的品种生产试验,试验方案应当事先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省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需要适当扩大试验面积的,应当事先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品种生产试验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已审定、登记、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用种安全监督管理评价体系,组织开展用种安全监督管理评价工作,公布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可以作为提出撤销品种审定、登记、引种备案建议的依据。

经审定、引种备案、登记和认定的品种名称,不得在种子生产、销售、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

中国行业划分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种子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种子检验机构考核工作,保证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种子检验机构的检测条件、能力等资质进行考评和核准的活动。第三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经过考核合格:

(一)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等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丛迅)为社会经济活动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经过考核合格的。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渗咐此管部门负责简配本行政区域内种子检验机构的考核、监管、技术指导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相关标准,监督、指导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第五条 种子检验机构考核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证书标志、监督管理统一的制度。

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的申请、受理、公示、证书打印等通过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办理。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六条 申请考核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要求;

(四)具备与申请检验活动相匹配的检验设备设施;

(五)具有有效运行且保证其检验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第七条 申请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的,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书(按附录A格式填写);

(二)满足检验能力所需办公场所、仪器设备等说明材料;

(三)检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数量与基本情况说明材料;

(四)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材料;

(五)检验报告2份(按附录B要求制作)。第三章 考 核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附则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方法,三次产业划分标准如下:

第一产业是指农业(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第二产业是指工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和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和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上述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它各业。具体又分为两大部门:

(1)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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