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由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三家合并的,目前县一级已经改革到位,但市、省、中央还没有,因此,市场监管局从业务上讲归上述三家管理。
它是由几个单位的执法部门合并而成的,负责处理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监管、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拓展段散册资料:
市场监督管理局简介
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一般是由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合并成的。
1.市场监管是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组建完成后,建议调整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再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
2.为加强市场监管队伍建设,充实基层工作力量。
3.合理配备执法人员,建议在各乡镇设立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辖区内的市场监管和食品安全工作。
4.考虑到药品监管的特殊性,单独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5.市场监管实行分级掘核管理,药品监管机构只设到省一级,药品经营销售等行为的监管,由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承担。
由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合并成市场监督管理局:
1.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
2.质量技术监督局是贯握宏彻国家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的国家行政部门。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
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行政执法责任
1.研究拟定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
2.组织规范管理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
3.指导对市场进行专项治理。
4.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和经纪活动,查处经纪违法案件。
5.组织实施经济合同行政监管,负责经济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和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工作。
6.组织查处利用合同欺诈的违法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登记,负责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一般行业主管部门能不能依照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罚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现行的国务院机构设置,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指由地方各级政府依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确定的本级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但是,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不是安监局一家,其他安委会成员单位都各负其责,就是一岗双责.目前,我国实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负责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很多。这些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的规定,从不同方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的统称,具体包括两类政府部门,一类是《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四条所称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另一类是《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部门”。法律所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颂野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野扒喊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此雹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05修订)
可以,《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赋予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含顷轿门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利。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乎此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谈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技术进步、自主创新,保证产品、工程、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管理、科研、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实施标准化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由质量念族卖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并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第四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订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
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州)、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仔逗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第六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标准化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第七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标准化信息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标准化专业信息的服务。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八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包装、储存、运输使用方法和安全、卫生要求以及检验方法;
(二)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三)工农业生产、检验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公共服务信息标志的设计、施工、应用和安全、评估要求;
(五)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方法和安全要求;
(六)服务行业的管理、操作规范、安全卫生要求、服务质量和验收评估;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
(八)需要制订地方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
市(州)、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及技术进步的需要,在没有省级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草案,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审批后,在该行政区域内发布施行。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第九条 地方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限于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动物安全,环境安全,防止欺诈行为等范围。第十条 四川省的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原则进行管理并按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药品、兽药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川省的地方标准制定的提出、审查、发布的具体程序和穗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依据。
制定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第十二条 企业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该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按规定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企业标准,责令申报备案的企业停止实施,限期改正并重新备案。第十三条 地方标准实施后,其标准制定者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场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不超过5年;地方标准复审后,应当按规定重新公布并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标准实施后,其标准制定者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场需要每3年复审一次;当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或调整后,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及时进行复审,企业产品标准复审或者修订后应当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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