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版面上的文字距离裁切边缘必须 >3mm,以免裁切时被切到。文字必须转曲线或描外框。文字不要使用系统字,若使用会造成笔划交错处培盯有白色节点。文字转成曲线后,请注意字间或行间是否有跳行或互相重叠的错乱现象。如果笔划交错处有白色节点时,以打散的指令处理即可。黑色文字不要选用套印填色。
2、不能以萤幕或打印机列印的颜色来要求印刷色,客户制作时必须参照CMYK色谱的百分数来决定制作填色。同时注意:不同厂家生产的CMYK色谱受采用的纸张、油墨种类、印刷压力等因素的影迹中数响,同一色块会存在差异。
3、同一文档在不同次印刷时,色彩都会有差异,色差度在10%内为正常(因墨量控制每次都会有不同所致),大机印刷,顾此失彼,如有旧档要加印 ,为避免色差过大,请参照数码色样。
4、色块之配色请尽量避免使用深色或满版色之组合,否则印刷后裁切容易产生背印的情况。名片印刷由于量少,正反面有相同大面积色块的地方.
5、底纹或底图颜色不要低于10%,以避免印刷成品时无法呈现。
6、请使用CoreIDRAW 9.0中文版设计制作文档,由于组版的需要,用苹果机设计的文档都将转换成PC格式。在CoreIDRAW中,影像、照片必须以TIFF档格式,CMYK模式输入,勿以PSD档之格式输入,所有输入的影像图、分离的下落式阴影及使用透明度、姿首滤镜材质填色OWERCLIP的物件,请在CoreIDRAW中再转一次点阵图( 色彩为CMYK32位元,解析度为300dpi,反锯齿补偿透明背景使用色彩描述档皆打勾)。以避免组版时造成马塞克影像。如以调整节点的方式缩小点阵图,也请再转一次点阵图(选项如前),避免点阵图输出时部分被遮盖。使用corelDRAW的"滤镜特效" 处理过的物件同样也请转一次点阵图(选项如前),以保万无一失。
7、所有输入或自绘的图形,其线框粗细不可小于是0.1mm,否则印刷品会造成断线或无法呈现的状况。另外,线框不可设定“随影像缩放”,否则印刷输出时会形成不规则线。
8、当渐层之物件置入图框精确剪裁,请将其转为点阵图(方法同第6点),因为置入之图框渐层与其他物件群组后再做旋转,其渐层之方向并不会一起旋转。另外,任何渐层物件皆不可设定“边缘宽度”,因为输出机的解释不同,有时会造成渐层边缘填色不足。
9、双面双折名片请标示折线及正反面。
10、因从网络下单无色稿可以校对,如有严格标准色之色块恕无法保证完全相同。
11、不论名片、卡片,不论单面、双面,不论人数多少或款式多少,一律置于同一页面,不要分页制作。
12、稿件完成不需画十字线及裁切线,可用2个隐形的线框来充当制作尺寸和出血线92 x 56mm,裁切后为90 x 54mm (即四边各保留1mm出血)。如有特殊尺寸需要,请在定单里及所上传的文档中特别说明。
13、特别注意有任何图片、色块或线超出制作尺寸时,请一律置入图框内。勿用白 色色块遮掩,以免造成合版时之困扰。
14、以上注意事项完成后必须做最后的检查,在CoreIDRAW档案的选项中点选“文字 资讯”,便可显示文档的所有资料,包括文字是否已转曲线,(若所有文字都已转曲线,则文 字统计的项目会显示:这个文件中没有文字物件),点阵图是否为CMYK(点阵图物件应为勘入的CMYK-32位元),填色及外框是否完全为CMYK之色彩模式,不要使用RGB颜色。外框是否仍有设定“随影像缩放”等,并标示好贵公司商号、会员编号,联络人,交货地址、联络电话、盒数,以备万无一失。
有关印刷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胶版印刷纸(GB/T 30130-2013)》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造纸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41)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制浆造纸研究院、芬欧汇川纸业有限公司、金华盛纸业有限公司、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山东晨鸣纸业集团。
中华人名共和国印刷标准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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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Printing,Graphic Arts,也用使用Graphic Communications即图形传播的)是将文字、图画、照片、防伪等原稿经制版、施墨、加压等工序,使油墨转移到纸张、织品、塑料品、皮革等材料表面上,批量复制原稿内容的技术。印刷是把经审核批准的印刷版,通过印刷机械及专用油墨转印到承印物的过程。
中国印刷行业现状: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局公布的数据,2014年,全国共有印刷企业10.5万家,从业人员339.4万人,实现印刷总产值10857.5亿元,全行业资产总额11763.0亿元,利润总额714.2亿元,印刷对外加工贸易额866.2亿元。
全球印刷市场现状:
《中国印刷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全球印刷市场分为三大块:美国、欧洲和亚洲各占全球印刷市场的三分之一。中国印刷工业总产值在2006年已跃升至世迟樱界第三物旦洞位。
全球印刷市场总值为6100亿美元,北罩枯美占32%,欧洲占32%,亚洲占28%,其他地区占8%。然而,到2011年,全球印刷市场将“东移”:北美将占28%,欧洲将占31%,亚洲占30%,其他地区占11%,全球印刷市场总产值将达7200亿美元。欧洲印刷市场有两个相反的趋势:东欧印刷市场在未来5年的增长率高达51%,而西欧则只有12%。
从2006年~2011年全球前12大印刷市场的图表来看,中国已经取代德国和英国成为第三大印刷市场。然而,到2011年,印度将从第12位跃至第8位。另一个显著增长的市场是印度尼西亚,2011年总印量将达100亿美元
印刷业的法规
最近,全国印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0)及《印刷质量与标准化》杂志收到读者与企业的来电、来函,对《印刷量与标准化》第5期刊登的我在天津“全国油墨(胶印)印刷试性标准化试验基地”揭牌仪式暨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谈到的组建印刷分技术委员会(SC)的问题表示出较大兴趣,并询问有关情况。根据SAC/TC170工作进程,现在提出拟于近年内组建印刷业不同领域的分技术委员会(SC),旨在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征集组建新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信息传达给业界,并结合印刷业标准化的现状及其发展需求,为推动印刷标准化事业的发展而提出了初步设想,以期引起业界的重视,希望有实力、有愿望的企业抓住机遇,不失时机地做出反应,为提升企业与行业的标准化水平,促进全行业的发展与进步尽一份心力。
为使业界进一步了解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组建新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的情况,现特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这方面的政策、要求以及个人的理解作一简要概述。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组建TC和SC的规划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标准化“十一五”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到2008年,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的数量由目前的近700个增加到2000个;到2010年,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的数量力争达到2600个”。2006年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新批准筹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135个。目前,全国共有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800余个。
二、关于SAC/TC170
SAC/TC170成袭行立于1991年,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建立的一个重要TC组织,是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下从事全国性印刷技术标准化工作的机构。SAC/TC170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导下,负责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提出印刷标准化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组织行业内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及标准化的管理服务,负责全国印刷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归口管理,包括按产品划分的书刊印刷、报纸印刷、包装印刷、票据印刷、标签印制等以印刷为主要生产方式的领域;按工艺流程划分的印前、印刷、印后处理;按印刷方式划分的胶印、凹印、柔印、网印、数字印刷及特种印刷;按产品印刷过程控制贺禅陵要素划分的印刷设备(禅戚如印刷机械、印前设备、印后设备等)、原辅材料(如纸张、油墨、版材、橡皮布、胶片、塑料等)的印刷适性及印刷工艺的条件要求、生产环境安全要求;按市场准入分类的印刷产品的基本质量要求、环保安全要求、贸易要求、检测方法等。
SAC/TC170是我国印刷界唯一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印刷技术委员会(ISO/TC130)有接口的印刷标准化机构,是ISO/TC130“P”(积极)成员,拥有国际印刷技术标准的提出、起草、审查和表决权。我国印刷界其他的TC组织目前是通过SAC/TC170与ISO/TC130常设的5个工作组(WG)进行联系。
ISO/TC130的5个常设工作组是:
第一工作组:术语(Terminology)
第二工作组:印前数据交换(Prepressdataexchange)
第三工作组:印刷过程控制与测量(Processcontrolandrelated metrology)
第四工作组:媒介与材料(Mediaandmaterials)
第五工作组:安全与人类工程(Ergonomics-Safety)
三、为何要组建新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征集组建新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及工作组的通知》中指出:为了贯彻落实标准化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完成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提升我国标准化发展水平,全面实现标准化事业跨越式发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扩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规模,决定征集组建新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及工作组(WG)。
当前,我国印刷业发展态势强劲,且如前所述,印刷涉及多个领域,面宽而复杂,就行业所需标准而言,粗算不下几百项,而目前制修订的仅有60余项。如果仅仅依靠目前的印刷标准化组织及其工作,要完成整个印刷体系标准需要几十年的时间,根本不适应印刷业当前与发展的需要,必须动员和依靠多方力量提升发展水平。因此,适时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细分印刷标准化工作领域,扩大和增强印刷标准化队伍,加大印刷标准化工作力度,形成多头并举的局面,是实现我国印刷标准化跨越式发展的最好途径。
四、为何印刷业只能组建分技术委员会(SC)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筹建新的技术委员会在名称和工作领域上不应与我国现有的技术委员会、已批复筹建和拟筹建的技术委员会交叉重复。因此,我国印刷业如需组建新的标准化组织,只能组建分技术委员会(SC)。根据这一要求,可以组建印刷不同领域的分技术委员会,如印前分技术委员会、书刊印刷分技术委员会、报纸印刷分技术委员会、包装印刷分技术委员会、数字印刷分技术委员会、票据印刷分技术委员会、印后分技术委员会、印刷原辅材料分技术委员会等等。
五、分技术委员会(SC)与技术委员会(TC)的关系
关于分技术委员会(SC)与技术委员会(TC)的关系,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中有明确的表述:分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技术委员会下面某一具体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对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1.印刷分技术委员会须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2.印刷分技术委员在SAC/TC170的领导(协调)下从事相应领域内的全国印刷标准化事务。
六、组建原则
应遵循市场需要、任务明确、结构合理、保证质量、国际接轨,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承担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我国现有的技术委员会,有国际对口的,原则上应按照对口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细分,设置相应的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涉及产品或与市场结合紧密的技术委员会,原则上应由国内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承担秘书处。
七、组建条件
主要有:
1.秘书处承担单位具有支持标准化事业的积极性及较强的工作能力,并愿意提供如人员、经费等办公保障;
2.国际接轨,尽可能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及其认可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对口;
3.遵守《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
八、承担分技术委员会(SC)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和影响力;
2.较强的技术实力;
3.为秘书处开展工作配备所必需的标准化技术人才和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4.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5.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所必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
九、分技术委员会(SC)的组成
SC由15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3人。分技术委员会组成中应有所属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担任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副秘书长以上职务。
产品类标委会,同一单位担任主任委员(含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含副秘书长)和普通委员的代表各不得超过1人,且秘书长和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十、活动经费的来源
各级TC、SC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是:
1.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2.委员和观察成员交纳的费用;
3.开展本领域标准化的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4.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
5.社会各界对本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6.其他。
十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化事务的有关政策
1.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参与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制修订的新机制,使企业有机会获得国内外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服务平台。
2.形成以龙头企业的专家为主体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的新机制,以加强重要技术标准制定的指导协调,提高标准化工作的科学决策水平。
3.加快技术委员会建设,有效增加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的数量。从技术委员会的设立、委员组成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着手,使龙头企业成为标准化工作的主体,加大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力度。
4.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承担或参与秘书处工作,强化标准与市场的关联度,推动以企业为主体承担产品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的工作。
5.鼓励来自企业的专家加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尤其是产品类或与市场相关的技术委员会。支持企业申报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项目,支持企业直接参与国家标准起草工作,鼓励企业出资制修订产品类的国家标准。
6.鼓励企业、行业、科研院所提出具有自主创新科研含量的标准项目,解决我国在标准的前瞻性以及国际标准的跟踪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以科研带动标准化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综上所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政策、要求是十分明确和具体的,这对我国印刷标准化事业是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我国印刷行业的各个领域能否不失时机地在近年内组建不同领域的分技术委员会,对于全面提升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实现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希望有志于我国印刷标准化事业的企业、企业家高瞻远瞩,抓住机遇,加强联合,创造条件,为企业和行业的发展赢得先机。SAC/TC170将全力给予支持、配合、协调与服务,为促进我国印刷标准化事业的不断前行有所作为。
包装设计的四大原则?
国务院令第315号
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20010802 实施日期:20010802 颁布单位:国务院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模陵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旦唯戚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 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八条 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九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出版行政部门受理设立从事印刷经营山亩活动的企业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种类。
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十一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出版物的印刷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及时印刷体现国内外新的优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重视印刷传统文化精品和有价值的学术著作。
第十五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十六条 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企业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还必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委托书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十八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第十九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须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二十条 委托印刷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第二十一条 印刷企业不得盗印出版物,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二条 印刷企业不得征订、销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 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三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得印刷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
第二十四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
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另有规定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二十六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应当将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七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八条 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并保存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或者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委托印刷证明。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委托印刷证明。
印刷企业对前两款印件不得保留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三十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第三十一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不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不得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不得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
第三十二条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三十三条 印刷企业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第三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八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第三十九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
(三)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第四十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 印刷企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六条 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印刷企业,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设立的印刷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到出版行政部门换领《印刷经营许可证》。
依据本条例发放许可证,除按照法定标准收取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包装设计四项原则:
1、对称与均衡法则
2、安定与轻巧法则
3、对比与调和法则
4、重复与呼应法则
随着我国包装工业的快速发展,包装生产在促进国民经济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中的地位作用的日益显现,包装产业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体系,其发展已被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扩展资料
包装设计的功能是保护商品、传达商品信息、方便使用、方便运含首输、促进销售、提高产品附加值。包装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具有商品和艺术相结合的双重性。
包装设计,在于孜孜不断地尝试与探索它要求学生在广告、设计、材料、营销、包装、储运等多个相关领域综合掌握一定得理论知识及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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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包装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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