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会展的市场调研、方案策划、销售和营运管理等相关活动的人员。其 核心技能包括:会展项目的市场调研、进行项目立项、招商、招展、预算与运营管理等方案的策划,项目销售以及现场运营管理。但专家也指出,我国虽被国际上认 为是展览业发展最快的地区,但真正形成国际品牌的展会却屈指可数,其关键就在于策划人才的缺乏,以及会展教育的相对滞后。据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有关负 责人介绍,该省一直没有会展设计专业,目前会展行业的从业人员都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主要从装潢装修等行业转行而来,缺乏会展策划能力。目前,厦 门、福州等大城市每个月都有一二十场大型展览,对会展策划人才需求很大,甚至月薪一万元也难觅合适的人才。可见具有创新策划能力,又有现代经营理念的会展 策划师的人才发展前景十分看好。
职业概况:
目前全国有会展从业人员100多万人,其中从事经营策划的各级管理人员约15万人。
会展业包括会议、展览、节事活动和奖励旅游等。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会展业成为我国各主要城市的一个“显业”,得到了迅猛发展。据 不完全统计,最近两年,全国每年举办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展会活动项目约3000个左右,进入市场的会议项目则数以万计,会展业创造的直接收入超过百亿元,直接或间接带动的关联产业的经济产出则约有近千亿元。被人们誉为“朝阳产业”、“撒钱产业”的会展业正依托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而迅速崛起。但是由于我国会展 业和对会展经济的研究都起步较晚,会展教育亦相对滞后,各地都缺乏真正懂会展业的人才。会展人才培养和发展成为制约着我国会展业务的开展及会展的组织水平 及服务质量提高的瓶颈。有业内资深专家指出,我国展览会数量已经很多,但真正形成国际品牌的屈指可数,其关键在于策划人才的缺乏。
会展业人才,大致可分成会展核心人才、会展辅助性人才与会展支持性人才,前两者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会展业人才,会展核心人才中会展 项目策划和营销人才尤其重要。目前,在展览和会议行业中,具体的岗位设置因公司的业务需要和人力资源状况不同而相异。但无论岗位怎么划分,较重要的管理岗位都有市场调研、项目策划与规划、项目销售和运营管理这几类。
就国际展览业而言,中国大陆被认为是展览业发展最快的地区。有专家提出国际展览业重心“东移”和亚洲展览中心“北上”的观点;中国 展览业的长足进步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在此形势下,欧美一些国家已经采取了一些针对中国会展业的竞争对策。相比而言,国外会展人才培养体系相对成熟,并在长 期的实践中形成了良好完善的会展理论,如德国已经有专业公司培训会展人才,美国则是高校和培训两种人才培养模式,他们的人才培养更注重实践能力的锻炼和培 养。国际会展策划师已成为一个相当成熟的职业,并且设置相应的证书考核标准。
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展览经营行为,完善展览业发展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展览,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招展方式在固定的场馆及预定时期内举办,通过物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进行信息交流,促进科技、贸易发展的商业性活动。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展览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的协议,负责布展、展品运输、安全保卫以及其他具体展览事项的单位。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展览的经营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非营利性的展示活动以及以现场销售为主的展销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原则)
本市对展览业的发展与规范,实行遵循市场规则、倡导有序竞争、鼓励行业自律、进行适度监管、依法维护展览活动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五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负责对本市展览业的规范与发展进行统筹规划与协调。
经济、工商、科技、教育、公安、旅游、知识产权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展览业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行业组织)
展览行业组织应当在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建立展览评估体系、组织展览数据统计、发布展览资讯信息以及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各类专业性行业组织应当在利用专业信息资源,组织、举办专业性展览的活动中,发挥自律作用。第二章 招展与办展第七条 (主办单位的明确)
按规定应当由市外经贸委、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或者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国际性展览项目(以下简称国际展览),申请办理项目审查手续的单位为主办单位;无需申请办理项目审查手续的展览,发布招展信息的单位为主办单位。第八条 (举办国际展览的要求)
未经市外经贸委、市科委或者市教委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得擅自举办国际展览。第九条 (招展信息发布主体的明确)
招展信息应当以主办单位名义发布。
未经主办单位授权,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招展信息。第十条 (招展信息的真实性要求)
招展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发布与展览内容不一致的招展信息;未征得其他单位同意,不得在招展信息中将该单位作为举办单位或者其他参与主体。
对参加同一个展览的参展商,应当发布展览名称、展览主题、展览范围等招展信息内容相一致的招展信息。第十一条 (注明场馆租用、项目审查情况的要求)
尚未签订场馆租用协议的举办单位,应当在招展信息中以显著方式注明。
国际展览尚未获得审查批文的,应当在招展信息中以显著方式注明。第十二条 (展览事项变更的限制)
招展信息发布后,主办单位一般不得变更展览名称、展览主题、展览范围和展览时间等展览事项。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应当立即告知参展商。
举办国际展览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审查确定的内容组织实施。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治安、消防、交通与市容环卫管理的要求)
主办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向公安治安管理部门申领《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向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申报检查并领取检查后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举办大型展览可能影响周边区域的交通和环境的,主办单位应当事先将举办展览的时间、地点、规模等相关信息向公安交通和市容环卫等部门报告,并接受其指导。第十四条 (专业性场馆及珍贵物品展区的安全要求)
专业性场馆应当根据需要,配置电视监控、防盗报警、紧急报警和出入口安全检查系统。
举办金银珠宝饰品、钻石、钟表、字画、文物(《文物藏品定级标准》三级或者三级以上)等珍贵物品展览的展区,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安全要求外,还应当设置单人出入通道和符合防护要求的展台展柜等。第十五条 (展览有关单位的安保义务)
场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范工作制度,组建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安人员。
主办单位应当制定、落实展览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承办单位以及参展商应当配合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时,场馆单位、举办单位和参展商等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活动,建设国际会议目的地城市,打造国际会展之都、赛事之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促进,会展活动的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会议、展览、赛事、演艺、节庆等活动,为参与者提供各类会议、展示推介、经贸洽谈、文体交流、休闲娱乐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第四条 会展业发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会展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规划,推动会展业与城市建设、科技文化、旅游休闲、商贸金融等方面的融合,促进会展业国际化、市场化、品牌化、专业化、智慧化、生态化发展。
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规划,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扶持引导会展业发展,推进会展产业链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会展业发展情况纳入部门和地区考核。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会展业发展领导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决定会展业的战略规划和发展政策,解决会展业的管理体制、扶持资金、场馆设施(会议、展览、赛事和演艺场馆)、运作机制等重大问题,协调重大会展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保障、规范管理等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会展业服务管理职能,明确会展业主管部门。市会展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会展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管理服务和引导促进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会展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
(二)组织起草会展业发展专项规划和政策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组织宣传推介国际会议目的地、国际赛事举办地、本市会展企业和品牌会展;
(四)会同市有关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申办、引进国际会议、大型展览活动和国际赛事;
(五)定期发布会展活动指导目录,明确本市会展业发展重点和引导方向;
(六)会同市财政部门管理使用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
(七)对在本市举办的重大会展活动进行备案和服务;
(八)协助会展举办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会展活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九)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处理涉及会展活动的投诉;
(十)其他促进会展业发展及会展活动的服务管理工作。
体育、文化、旅游、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财政、商务、卫生、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知识产权、人力社保、外事、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业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部门,负责本区域会展活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会展行业协会在会展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发挥积极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水平,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会员规范经营;
(二)建立会展业评估体系和诚信体系;
(三)建立会展业统计监测分析体系,统计分析会展业数据,研究会展业发展动态;
(四)建立会展业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五)开展会展业人才培训;
(六)协助引进品牌会展企业和会展项目;
(七)协助举办会展活动,协调处理会展活动投诉,维护会展企业合法权益;
(八)其他促进会展业发展的工作。第二章 促进与扶持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会展业与装修装饰、信息咨询、广告策划、交通运输、宾馆酒店、旅游度假、通信网络等产业联动发展,培育发展专业会展服务机构、新型会展媒体等会展新业态,鼓励打造会展园区。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整合部门会展项目预算资金,设立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制定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资金使用的范围、标准、程序和监督机制等内容。
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举办重大会展活动奖励;
(二)引进国内外大型会展活动和知名会展机构;
(三)品牌会展项目培育;
(四)会展业的宣传推广、对外交流;
(五)会展业的调查研究、人才培训、行业评估等;
(六)会展项目进行国际权威认证;
(七)其他促进会展业发展的事项。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设立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活动,维护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服务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等会展活动,打造国际会展之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促进、服务和规范,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会展业和会展活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会展活动,促进贸易、科技、旅游、文化、体育、教育等领域发展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会展活动,是指举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或者以举办与展示主题相关的会议形式,为参与者提供推介、洽谈、交流等服务的商务性活动,但以现场零售为主的展销活动除外。第四条 本市会展业发展遵循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加强产业联动,提升城市能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会展业的统筹规划,完善会展活动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落实各项促进、服务和保障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业发展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会展业重大政策制定,协调会展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会展活动服务保障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会展业发展。第六条 市商务部门是本市会展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展业综合协调、引导规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区商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公安、应急、消防、市场监管、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统计、体育、绿化市容、知识产权、城管执法、海关等部门和国际贸易促进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会展业发展与规范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本市与会展业相关的行业协会、促进机构等行业组织(以下统称“会展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开展市场研究、标准制定、业务培训和相关评价评估,促进行业信息交流与合作,引导会员规范经营,推动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第八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本市会展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第九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等部门编制会展场馆布局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商务、文化旅游、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会展场馆布局规划的要求,支持与城市定位和产业特色相符合的会展场馆建设,完善会展场馆周边交通、餐饮、住宿、通讯等配套设施建设。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会展业发展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品牌会展培育、会展业宣传推广、会展业与相关产业联动等工作。
市、区相关专项资金可以对本市会展业发展给予引导和支持,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设立会展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会展产业集聚和相关服务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第十二条 鼓励境内外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在本市设立总部,并在通关流程、人才引进、资金结算、投资便利、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本市建立国际会展活动引进和申办联动机制。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和会展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国际知名会展行业组织和国际知名会展活动。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示范企业,支持企业通过收购、兼并、联营等市场化方式,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会展业市场主体。第十四条 本市会展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的指导,鼓励其加入国际知名会展行业组织;支持本市会展项目取得国际认证,提高全球辐射和服务能力,提升本市会展品牌的国际影响力;积极培育境外自办展览项目,提升境外组展办展能力。
本市支持境外机构在特定会展场馆独立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会。
以上就是关于会展行业人员应该具备怎样的职业素养?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