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要求演艺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文艺表演工作所必需的文化修养、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文化、演出行业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壮大正能量,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新时代文艺工作者;
三、热爱文艺事业,恪守艺术品格,维护中华文化立场,弘扬中华美学精神,坚守文艺审美理想,严肃认真对待创作表演,努力提升艺术质量,拒绝用是非不辩、低级庸俗、粗制滥造的作品或宣传误导观众;
四、遵守社会公德,言语文明,礼貌待人,立正守身,以身作则,注重陶冶品德,加强道德修养,珍视和维护个人职业声誉,积极树立正面形象;
五、坚守契约精神,依法依约履行经纪合同、代言合同、演出合同等各类合同;
六、尊重合作团队与合作对象,尊重编剧、导演、舞美、服化道等各部门的艺术创作,尊重全体演职人员的共同劳动,积极配合合作团队合理的工作需求;
七、遵守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树立和强化著作权保护意识,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八、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助力公益事业发展,自觉践行社会责任;
九、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自觉抵制扰乱社会秩序、恶意攻击他人等不文明行为;
十、依法依规应当遵守的其他要求。
扩展资料
演艺人员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三、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四、组织、参与、宣扬涉及淫秽、色情、赌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恶势力等非法活动;
五、因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恶意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六、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七、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或者以违背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进行演出吸引观众;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
九、以欺骗、隐瞒等方式恶意违反或不履行合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演出、不履行合同,或者擅自变更已经审核批准的演出内容;
十、发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歪曲历史事实、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不当言论,或者发布不实信息,煽动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十一、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等合法权益;
十二、违反广告代言相关法律法规,或以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十三、通过违反保密协议、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四、其他违背伦理道德或者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业内首次明确演艺人员从业规范 违反者可被永久抵制
一级演员的标准是什么?
北京文化和旅游局发布的相关从业行为,主要是对演出市场和相关人员提出明确要求,希望他们能加强培训引导作用,让艺人朝着德艺双馨的方向发展,给粉丝们做榜样。其中主要提到了四点,分别是禁止流量至上、不得用违法失德艺人、禁止任何错误引导、不得违规组织应援活动。
1、禁止流量至上现在的娱乐圈只能用四个字形容,那就是“流量至上”,各大公司都在打造流量明星,很多艺人都是空有流量没有实力。而这样的影响,还波及到了影视圈,现在有一大批导演,在拍摄作品的时候会邀请流量明星,只在意播出后的人气,丝毫不考虑作品的质量。越来越多的烂片出现,形成了一连串的反应。
2、不得用违法失德艺人艺人是公众人物,他们应该严格要求自己,给粉丝们起到一个带头作用。不过在实际生活中,经常有明星带头作恶,违法犯罪的人也不在少数。对于这种人,现在国家有专门的政策,禁止他们复出。而相关单位在举办活动的时候,也要格外注意,不准邀请这些艺人。这个规定,算是打消了相关人员复出的念头,同时也算给一些艺人警告。
3、错误引导和违规应援现在选秀节目比较多,有些公司就是专门培训参加选秀的人,我们一般称之为练习生。其中有很多人是从小开始练习,遇到活动或者节目就登台表演。面对这种情况,他们可能会被灌输不正确的思想观念,这是明令禁止的行为。同时还有一些公司,为了赚更多的钱,违规组织应援活动。明面上是应援,其实就是看粉丝年龄小,用各种话术坑蒙拐骗。相关规定出来后,一些经常违规的公司会受到约束,网络上的风气也会得到改善。
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或被永久抵制,从业规范是怎样的?
一级演员的标准,须具有深厚的文化艺术修养、广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有很深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表演技巧,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任一级演员职务期间,在专业文艺团体中的一系列大、中型剧(节)目中,出色地担任主要角色,有本人代表性剧(节)目和表演角色的积累,其中部分角色的表演在国家级或省级评奖中获较高奖项(二等以上表演奖)。此外:声乐演员应举办独唱音乐会,在全国专业比赛中获二等以上演唱奖;舞蹈演员能举办个人舞蹈专场演出或在全国专业比赛中获二等以上表演奖;杂技演员所主演的节目达到或高出国内同类节目的一流水平,有的节目在国际杂技竞赛中获表演银奖及以上。艺术实践经验丰富,具有很高的专业理论修养和广博的文艺知识,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能作出系统的理论论述。至少在省级专业报刊发表过两篇以上表演或演唱经验的专业理论文章,对培养优秀的专业表演人才能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2017年网络表演新规定
2月5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其中明确规定了演艺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的从业规范,这个从业规范内容包含10项义务性、责任性条款以及15项禁止性条款。如果一旦有演艺人员违反该从业规范,协会,也就是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将会根据道德建设委员会评议结果,监督引导会员单位在行业范围内实施自律惩戒措施。
演艺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音乐、戏剧、舞蹈、曲艺、杂技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演出活动的表演者。
一、10项义务性、责任性条款以及15项禁止性条款在《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中有要求演艺人员具备从事文艺表演工作所必需的文化修养、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这项规定基本上可以把百分之七八十的娱乐圈人士排除在外,毕竟歌手去演戏,演员去唱歌这类事情在娱乐圈不少见,当然也就一个素人的水准,拿出来进行炒作,那就过分了。10项义务性、责任性条款就不一一列举,主要是禁止性条款。这里明确了对假唱、假演奏事件的要求,也算是对观众一个交代。至于其他的,也大约在意料之内。
二、自律惩戒措施这个自律惩戒措施最主要的地方就是对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进行行业抵制进行了时间上的约束,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 。当然这个自律惩戒措施是可以单一进行,也可以合并进行。这里也强调一点,如果想复出是需要提前申请的,只有经道德建设委员会综合评议后,给予是否同意复出的意见才可以复出。
网络表演新规:经营单位须有许可证 表演者应实名注册
文化部印发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不得开通表演频道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
2017年文化部网络表演新规定
文化部近日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表演者要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方式核实。
办法规定,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表演。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办法要求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开展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容审核管理制度,配备满足自审需要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审核人员,建立适应内容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管措施。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不得开通表演频道。
办法提出,网络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
(二)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的
(三)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用户的
(四)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
(六)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
办法指出,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对境内表演者,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于表演者开展表演活动之日起10日内,将表演频道信息向文化部备案。同时,未经批准,不得为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
办法表示,文化部负责全国网络表演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统一的网络表演警示名单、黑名单等信用监管制度,制定并发布网络表演审核工作指引等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全国网络表演市场随机抽查工作,对网络表演内容合法性进行最终认定。
链接:
文市发〔201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网络表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化部制定了《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网络表演是网络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网络表演市场的管理和规范,主动引导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自觉提供内容健康、向上向善,有益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网络表演,促进我国网络文化繁荣发展。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6年12月2日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网络表演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指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的行为。
将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的经营活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表演。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开展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应当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容审核管理制度,配备满足自审需要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审核人员,建立适应内容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管措施。
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不得开通表演频道。未采取监管措施或未通过内容自审的网络表演产品,不得向公众提供。
第六条 网络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
(二)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的
(三)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用户的
(四)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
(六)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
第七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未成年人参与的网络表演,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第八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要加强对表演者的管理。为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应与表演者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表演者的身份信息。
第十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为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表演者(以下简称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并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的,应当于开通网络表演频道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为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为境内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应当于表演者开展表演活动之日起10日内,将表演频道信息向文化部备案。
第十一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表演频道内及表演音视频上,标注经营单位标识等信息。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表演者信用等级、所提供的表演内容类型等,对表演频道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完善用户注册系统,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用户信息安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服务协议,加强对用户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发现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巡查监督管理制度,对网络表演进行实时监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记录全部网络表演视频资料并妥善保存,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向公众提供的非实时的网络表演音视频(包括用户上传的),应当严格实行先自审后上线。
第十四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发现本单位所提供的网络表演含有违法违规内容时,应当立即停止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立即向本单位注册地或者实际经营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季度的自审信息(包括实时监运情况、发现问题处置情况和提供违法违规内容的表演者信息等)报送文化部。
第十六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系统,主动接受网民和社会监督。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举报受理,建立有效处理举报问题的内部联动机制。要在其网站主页及表演者表演频道页面的显著位置,设置“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链接按钮。
第十七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网络表演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统一的网络表演警示名单、黑名单等信用监管制度,制定并发布网络表演审核工作指引等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全国网络表演市场随机抽查工作,对网络表演内容合法性进行最终认定。
第十八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网络表演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要充分利用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辖区内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的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管,制定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根据查处情况,实施警示名单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公布查处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网络表演行业的协会、自律组织等要主动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开展行业培训,推动企业守法经营。
第二十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未申请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予以查处未按照许可证业务范围从事网络表演活动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提供的表演内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为未经批准的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予以查处逾期未备案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予以查处。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自2017年3月15日起,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向文化部提交申请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未按规定保存网络表演视频资料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未能完全履行自审责任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实时在线传播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应当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关于《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对演艺人员从业规范有何要求?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