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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是银监的还是人民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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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人民银行。2014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金融行业标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经过充分调研、素材整理、标准研制、专家评审、广泛征求意见等环节最终形成。《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规定了金融机构代码的编码对象、编码结构和表示

人民银行。

2014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金融行业标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经过充分调研、素材整理、标准研制、专家评审、广泛征求意见等环节最终形成。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规定了金融机构代码的编码对象、编码结构和表示形式,涵盖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等多类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

银发(2009 )36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统一金融机构编码的方式与方法,加强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信息共享的效率,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在新建、开发、升级、改造信息系统、数据仓库中使用的金融机构编码,确保金融机构编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中国人民银行编制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现印发你们。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的有关金融机构。

附件: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略)

税务总局制定发布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代码标准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持续强化体制机制建设,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系统建设是一项网格化工程,我行将结合纵向管理与横向管理打通各个环节。一是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组织架构,实现防范关口前移,对新业务、新产品、新服务进行事先准入审核环节,开展消费者适当性评估。二是搭建纵横联合的投诉处理体系,纵向建立完善从市行到网点的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横向加强消保部门与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联系机制。三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市行对网点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于内外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于相关责任人将加大问责力度。

(二)持续强化投诉处理工作效率,切实提升全行服务质量。

一是畅通投诉渠道,公示处理流程和联系查询方式,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避免矛盾升级。二是明确投诉处理工作流程及各部门职责,建立投诉快速反应机制,确保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声。三是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类及编码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业标准的通知》进行分类统计,及早识别、发现、预防全行共性问题和风险,切实加强我行消费者权益保护,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持续强化金融知识普及,不断提高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进一步加大消费者权益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认真组织落实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深入开展持续宣传。立足营业场所,增加资源投入,采取多种方式,不断拓展宣传渠道,大量借助网络、电视、广播传播等各种渠道,进一步提升金融知识宣传的覆盖面和有效性。让客户最大限度地学习了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知识。要注重宣传效果,切实通过深入开展宣传活动,让每一位消费者充分了解我行产品,了解各项金融知识,了解自身的权益,切实维护好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坚持分类教育、有序引导,加强对金融消费者行为特点的研究和分析,针对不同消费群体、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和实际金融需求,设计不同的教育重点和教育方案,提升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的针对性,确保宣传教育覆盖全面到位。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4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维护金融稳定,xx银行xx分行积极采取多项措施,深入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确保取得工作实效。主要工作开展总结如下:

一、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按照上级行和监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制定了《中国xx银行xx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明确分行渠道管理部作为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牵头部门,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配备熟悉GJ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工作人员,负责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客户投诉管理等工作。

二、提高金融产品信息透明度。

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公布各类产品查询渠道,真实披露产品和服务特点、相关风险点,计费标准和收费金额;对相关专业术语进行详细解释,对重大事项进行特别提示。在网点设置理财销售专区,在显著位置放置风险提示,公示咨询举报电话和投诉电话,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属性和信息,举报违规行为。

三、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

详细规定个人信息采集的规范和要求,销售金融产品只采集必要信息,切实保护客户隐私。除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不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提供的个人客户信息只以合作范围为限,不提供超出合作范围的信息,确保提供信息要素最小化。

四、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在各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投诉方式和联系查询方式,制定完善《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指定渠道管理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为投诉处理牵头部门。对支行、网点、分行部室进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考核。对监管部门转办投诉,及时转发相关责任部室和支行,对确属短期内无法解决的与客户沟通,约定解决时限。根据客户投诉问题进行分类分析,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减少同类问题反复发生。

五、积极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在营业场所设立独立的公益性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区,配备必要、充足的金融知识宣传资料,并为消费者取阅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积极配合并参加监管部门发起的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普及金融知识,守住‘钱袋子’、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金融知识进万家等各项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为广大消费者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对现代金融的认知水平,帮助其树立正确的金融消费观和依法维权意识。

上一页 1 23 下一页

控制性规划中的细分地块编码是如何确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代码标准的通知

税总发〔2018〕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保障税收征管业务和信息系统整合工作有序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机构代码和税务人员代码标准,现按照税务行业标准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构代码和税务人员代码标准主要内容

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代码标准分别给出了代码结构、编码规则以及管理维护等内容,并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前后的工作实际,明确了国税地税合并后对新成立税务机构和新增税务人员进行赋码的转换规则。

(一)税务机构代码

税务机构代码是标识全国范围内所有税务机构的唯一识别码,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代码,该代码广泛应用于核心征管、管理决策等各类税收征管业务和行政管理系统。

税务机构代码采用层次编码法,共分6层,用1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层1位数字,表示税务机构类别(0-国家税务总局, 1-省级及以下税务机构),其后每2位数字为1层,分别表示省、地市、区县、乡镇、股级,具体编码规则详见附件1。

税收征管业务系统中的税务机构代码使用11位定长码,编码不足11位时,按标准编码规则在右侧加“0”补齐。特殊情况下使用变长码的,从左至右按层次选取编码。但信息系统间进行数据交互共享时,使用11位定长码,使用变长码的需按照转换规则补齐。

(二)税务人员代码

税务人员代码,是赋予税务系统所有税务人员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广泛应用于核心征管、人事管理等税收征管业务和行政管理系统。例如在信息采集、申报征收、税收违法违章处理等税收征管业务中,用于标识和记录税务执法操作的人员信息。

税务人员代码采用组合编码法,共3段,用1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包括1位“税务人员类型标志”、2位“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和8位数字顺序码。其中第1位,国家税务总局人员使用数字“0”,省级及以下税务人员使用“1”、“2”、“5”。具体编码规则详见附件2。

其中,计划单列市的税务机构和人员编码要按本标准规定的编码规则进行赋码,并与所在省做好沟通衔接。

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期间代码调整规则

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要根据“三定”暂行规定,按照“对纳税人办税的影响最小、对税务人员业务操作的影响最小、对税收业务信息系统调整最小”的原则,对辖区内的税务机构和人员进行赋码。

在对新成立的税务机构进行赋码时,总的原则是尽量保持原国税系统机构代码不变。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地税码值停用,新税务机构延用原国税机构代码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成立多个税务机构时,首先根据纳税人分布情况,使用一个原国税机构代码,地税码值停用,其他新成立税务机构,优先选用已有国税机构代码,若改革前仅有一个相应层级的国税机构代码,则按照新编码规则编制新增税务机构代码。

税务人员代码,总的原则是原有人员代码尽量保持不变,即存量数据保持不变,增量按新规则赋码。为了减少代码调整的影响,保障信息系统数据的延续性,改革前原有税务人员代码不作调整,税务人员类型标志位即编码第一位仍然使用数字“0”、“1”、“2”,机构改革后,新增省级及以下税务人员代码的首位用数字“5”表示。

三、认真做好代码编制和管理维护工作

(一)稳妥有序做好改革期间代码调整工作

税务标准是税收征管业务和税收信息化的基础支撑,为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顺利推进提供保障。各省(区、市)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组建工作团队,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方案,及时开展辖区内各级税务机构和人员的赋码工作。

代码编制要按照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标准和转换规则,综合考虑税收业务和内外部信息系统调整的实际情况,强化内部协作,加强基层指导,提前与相关外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做到代码标准有效执行,征管业务顺畅衔接,信息系统历史数据可追溯。

同时,各省(区、市)税务局要在省、市、县三级税务局“三定”暂行规定下发后,及时完成相应层级赋码工作,逐一建立新、旧税务机构代码的对应关系,按照税务机构信息采集模板(详见附件3),准确填写每项表格内容。并于2018年11月20日前,将填好的表格通过内网FTP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上传路径为FTP:/center(供各省上传使用)/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工程二处/税务机构代码。

(二)保证代码固定性和唯一性

每个税务机构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一经确定不再改变,不受行政区划代码调整、新增税务机构、撤销税务机构等情况影响。税务人员代码一人一码,一经赋码使用,本省范围内保持固定不变。跨省调动的,可以重新赋码。

各单位对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进行赋码时,要加强管理查验,严格执行上述要求,保证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代码的固定性和唯一性,不能随意改变,避免出现“一人多码、一码多人”等情况。

(三)加强代码日常维护管理

各省(区、市)税务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所有税务机构代码的统一管理,区县级及以上税务机关发生批准设立、合并或撤销等情形时,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按照本标准提出代码新增或停用的调整意见,及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核准备案后使用,以保障税收征管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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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CJJ46—91

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4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代码》的通知

(91)建标字第642号

根据建设部(88)城标字第141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用地分类代码》,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46—91,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规划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1年9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城市用地分类代码,使城市用地分类统计工作和检索工作计算机化,并使全国城市用地数据资源共享,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城市用地计算机统计工作。

第1.0.3条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编码方法

第2.0.1条 本标准采用层次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代表城市用地的大、中、小类。大类用前两位代码代表;中类、小类分别用第三位和第四位代码代表。其代码结构必须符合图2.0.1的规定:

第一层代码(大类)

第二层代码(中类)

第三层代码(小类)

图2.0.1代码结构

第2.0.2条 中类之下如果不再分小类,则该中类的小类代码必须用“0”表示。

第2.0.3条 中类、小类中的“其它”类,必须用代码“9”表示。

第三章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第3.0.1条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的规定。

第3.0.2条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必须符合表3.0.2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表 表 3.0.2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10

居住用地

101

1011

1012

1013

1014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102

1021

1022

1023

10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103

1031

1032

1033

1034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104

1041

1042

1043

1044 四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20

公共设施用地

201

2011

2012 行政办公用地

市属办公用地

非市属办公用地

202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2026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203

2031

2032

2033

2034

2035

2036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204

2041

2042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205

2051

2052

2053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体疗养用地

206

2061

2062

2063

2064

2065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207 2070 文物古迹用地

209 2090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续表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30

工业用地

301 3010 一类工业用地

302 3020 二类工业用地

303 3030 三类工业用地

40

仓储用地

401 4010 普通仓库用地

402 4020 危险品仓库用地

403 4030 堆场用地

50

对外交通用地

501 5010 铁路用地

502

5021

5022

5023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503 5030 管道运输用地

504

5041

5042 港口用地

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505 5050 机场用地

52

道路广场用地

521

5211

5212

5213

5219 道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其它道路用地

522

5221

5222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523

5231

5232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54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541

5411

5412

5413

5414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用地

供电用地

供燃气用地

供热用地

524

5421

5422

5429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用地

货运交通用地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543 5430 邮电设施用地

544

5441

5442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545 5450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546 5460 殡葬设施用地

549 5490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续表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60 绿地

601

6011

6012 公共绿地

公园

街头绿地

602

6021

602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

70

特殊用地

701 7010 军事用地

702 7020 外事用地

7030 7030 保安用地

80

水域和其它用地

801 8010 水域

802

8021

8022

8029 耕地

菜地

灌溉水田

其它耕地

803 8030 园地

804 8040 林地

805 8050 牧草地

806

061

8062

8063

8069 村镇建设用地

村镇居住用地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807 8070 弃置地

808 8080 露天矿用地

附录一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和代号对照表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代码 代号 代码 代号 代码 代号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四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10

R

101

102

103

104

R1

R2

R3

R4

1011

1012

1013

1014

1021

1022

1023

1024

1031

1032

1033

1034

1041

1042

1043

1043

R11

R12

R13

R14

R21

R22

R23

R24

R31

R32

R33

R34

R41

R42

R43

R44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市属办公用地

非市属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休疗养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20

C

201

202

203

C1

C2

C3

2011

2012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2026

2031

2032

2033

2034

2035

2036

2041

2042

2051

2052

2053

2061

2062

2063

2064

2065

C11

C12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C31

C32

C33

C34

C35

C36

C41

C42

C51

C52

C53

C61

C62

C63

C64

C65

续表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代码 代号 代码 代号 代码 代号

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30

M

301

302

303

M1

M2

M3

仓储用地

普通仓库用地

危险品仓库用地

堆场用地 40

W

401

402

403

W1

W2

W3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

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机场用地 50

T

501

502

503

504

505

T1

T2

T3

T4

T5

5021

5022

5023

5041

5042

T21

T22

T23

T41

T42

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其它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52

S

521

522

523

S1

S2

S3

5211

5212

5213

5219

5221

5222

5231

5232

S11

S12

S13

S19

S21

S22

S31

S32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就地

供电用地

供燃气用地

供热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用地

货运交通用地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邮电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殡葬设施用地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54

U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9

U1

U2

U3

U4

U5

U6

U9

5411

5412

5413

5414

5421

5422

5429

5441

5442

U11

U12

U13

U14

U21

U22

U29

U41

U42

续表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代码 代号 代码 代号 代码 代号

绿地

公共绿地

公园

街头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 60

G

601

602

G1

G2

6011

6012

6021

6022

G11

G12

G21

G22

特殊用地

军事用地

外事用地

保安用地 70

D

701

702

703

D1

D2

D3

水域和其它用地

不域

耕地

菜地

灌溉水田

其它耕用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村镇建设用地

村镇居住用地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弃置地

露天矿用地 80

E

801

802

803

804

805

806

807

808

E1

E2

E3

E4

E5

E6

E7

E8

8021

8022

8029

8061

8062

8063

8069

E21

E22

E29

E61

E62

E63

E69

附录二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贾海樾、罗希、唐菁、梁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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