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
2014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金融行业标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经过充分调研、素材整理、标准研制、专家评审、广泛征求意见等环节最终形成。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规定了金融机构代码的编码对象、编码结构和表示形式,涵盖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等多类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
银发(2009 )36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统一金融机构编码的方式与方法,加强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信息共享的效率,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在新建、开发、升级、改造信息系统、数据仓库中使用的金融机构编码,确保金融机构编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中国人民银行编制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现印发你们。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的有关金融机构。
附件: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略)
税务总局制定发布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代码标准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持续强化体制机制建设,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系统建设是一项网格化工程,我行将结合纵向管理与横向管理打通各个环节。一是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组织架构,实现防范关口前移,对新业务、新产品、新服务进行事先准入审核环节,开展消费者适当性评估。二是搭建纵横联合的投诉处理体系,纵向建立完善从市行到网点的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横向加强消保部门与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联系机制。三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市行对网点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于内外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于相关责任人将加大问责力度。
(二)持续强化投诉处理工作效率,切实提升全行服务质量。
一是畅通投诉渠道,公示处理流程和联系查询方式,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避免矛盾升级。二是明确投诉处理工作流程及各部门职责,建立投诉快速反应机制,确保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声。三是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类及编码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业标准的通知》进行分类统计,及早识别、发现、预防全行共性问题和风险,切实加强我行消费者权益保护,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持续强化金融知识普及,不断提高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进一步加大消费者权益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认真组织落实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深入开展持续宣传。立足营业场所,增加资源投入,采取多种方式,不断拓展宣传渠道,大量借助网络、电视、广播传播等各种渠道,进一步提升金融知识宣传的覆盖面和有效性。让客户最大限度地学习了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知识。要注重宣传效果,切实通过深入开展宣传活动,让每一位消费者充分了解我行产品,了解各项金融知识,了解自身的权益,切实维护好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坚持分类教育、有序引导,加强对金融消费者行为特点的研究和分析,针对不同消费群体、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和实际金融需求,设计不同的教育重点和教育方案,提升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的针对性,确保宣传教育覆盖全面到位。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4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维护金融稳定,xx银行xx分行积极采取多项措施,深入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确保取得工作实效。主要工作开展总结如下:
一、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按照上级行和监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制定了《中国xx银行xx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明确分行渠道管理部作为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牵头部门,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配备熟悉GJ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工作人员,负责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客户投诉管理等工作。
二、提高金融产品信息透明度。
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公布各类产品查询渠道,真实披露产品和服务特点、相关风险点,计费标准和收费金额;对相关专业术语进行详细解释,对重大事项进行特别提示。在网点设置理财销售专区,在显著位置放置风险提示,公示咨询举报电话和投诉电话,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属性和信息,举报违规行为。
三、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
详细规定个人信息采集的规范和要求,销售金融产品只采集必要信息,切实保护客户隐私。除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不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提供的个人客户信息只以合作范围为限,不提供超出合作范围的信息,确保提供信息要素最小化。
四、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在各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投诉方式和联系查询方式,制定完善《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指定渠道管理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为投诉处理牵头部门。对支行、网点、分行部室进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考核。对监管部门转办投诉,及时转发相关责任部室和支行,对确属短期内无法解决的与客户沟通,约定解决时限。根据客户投诉问题进行分类分析,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减少同类问题反复发生。
五、积极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在营业场所设立独立的公益性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区,配备必要、充足的金融知识宣传资料,并为消费者取阅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积极配合并参加监管部门发起的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普及金融知识,守住‘钱袋子’、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金融知识进万家等各项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为广大消费者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对现代金融的认知水平,帮助其树立正确的金融消费观和依法维权意识。
上一页 1 23 下一页控制性规划中的细分地块编码是如何确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代码标准的通知
税总发〔2018〕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保障税收征管业务和信息系统整合工作有序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机构代码和税务人员代码标准,现按照税务行业标准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构代码和税务人员代码标准主要内容
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代码标准分别给出了代码结构、编码规则以及管理维护等内容,并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前后的工作实际,明确了国税地税合并后对新成立税务机构和新增税务人员进行赋码的转换规则。
(一)税务机构代码
税务机构代码是标识全国范围内所有税务机构的唯一识别码,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代码,该代码广泛应用于核心征管、管理决策等各类税收征管业务和行政管理系统。
税务机构代码采用层次编码法,共分6层,用1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层1位数字,表示税务机构类别(0-国家税务总局, 1-省级及以下税务机构),其后每2位数字为1层,分别表示省、地市、区县、乡镇、股级,具体编码规则详见附件1。
税收征管业务系统中的税务机构代码使用11位定长码,编码不足11位时,按标准编码规则在右侧加“0”补齐。特殊情况下使用变长码的,从左至右按层次选取编码。但信息系统间进行数据交互共享时,使用11位定长码,使用变长码的需按照转换规则补齐。
(二)税务人员代码
税务人员代码,是赋予税务系统所有税务人员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广泛应用于核心征管、人事管理等税收征管业务和行政管理系统。例如在信息采集、申报征收、税收违法违章处理等税收征管业务中,用于标识和记录税务执法操作的人员信息。
税务人员代码采用组合编码法,共3段,用1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包括1位“税务人员类型标志”、2位“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和8位数字顺序码。其中第1位,国家税务总局人员使用数字“0”,省级及以下税务人员使用“1”、“2”、“5”。具体编码规则详见附件2。
其中,计划单列市的税务机构和人员编码要按本标准规定的编码规则进行赋码,并与所在省做好沟通衔接。
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期间代码调整规则
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要根据“三定”暂行规定,按照“对纳税人办税的影响最小、对税务人员业务操作的影响最小、对税收业务信息系统调整最小”的原则,对辖区内的税务机构和人员进行赋码。
在对新成立的税务机构进行赋码时,总的原则是尽量保持原国税系统机构代码不变。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地税码值停用,新税务机构延用原国税机构代码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成立多个税务机构时,首先根据纳税人分布情况,使用一个原国税机构代码,地税码值停用,其他新成立税务机构,优先选用已有国税机构代码,若改革前仅有一个相应层级的国税机构代码,则按照新编码规则编制新增税务机构代码。
税务人员代码,总的原则是原有人员代码尽量保持不变,即存量数据保持不变,增量按新规则赋码。为了减少代码调整的影响,保障信息系统数据的延续性,改革前原有税务人员代码不作调整,税务人员类型标志位即编码第一位仍然使用数字“0”、“1”、“2”,机构改革后,新增省级及以下税务人员代码的首位用数字“5”表示。
三、认真做好代码编制和管理维护工作
(一)稳妥有序做好改革期间代码调整工作
税务标准是税收征管业务和税收信息化的基础支撑,为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顺利推进提供保障。各省(区、市)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组建工作团队,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方案,及时开展辖区内各级税务机构和人员的赋码工作。
代码编制要按照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标准和转换规则,综合考虑税收业务和内外部信息系统调整的实际情况,强化内部协作,加强基层指导,提前与相关外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做到代码标准有效执行,征管业务顺畅衔接,信息系统历史数据可追溯。
同时,各省(区、市)税务局要在省、市、县三级税务局“三定”暂行规定下发后,及时完成相应层级赋码工作,逐一建立新、旧税务机构代码的对应关系,按照税务机构信息采集模板(详见附件3),准确填写每项表格内容。并于2018年11月20日前,将填好的表格通过内网FTP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上传路径为FTP:/center(供各省上传使用)/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工程二处/税务机构代码。
(二)保证代码固定性和唯一性
每个税务机构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一经确定不再改变,不受行政区划代码调整、新增税务机构、撤销税务机构等情况影响。税务人员代码一人一码,一经赋码使用,本省范围内保持固定不变。跨省调动的,可以重新赋码。
各单位对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进行赋码时,要加强管理查验,严格执行上述要求,保证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代码的固定性和唯一性,不能随意改变,避免出现“一人多码、一码多人”等情况。
(三)加强代码日常维护管理
各省(区、市)税务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所有税务机构代码的统一管理,区县级及以上税务机关发生批准设立、合并或撤销等情形时,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按照本标准提出代码新增或停用的调整意见,及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核准备案后使用,以保障税收征管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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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CJJ46—91
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4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代码》的通知
(91)建标字第642号
根据建设部(88)城标字第141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用地分类代码》,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46—91,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规划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1年9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城市用地分类代码,使城市用地分类统计工作和检索工作计算机化,并使全国城市用地数据资源共享,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城市用地计算机统计工作。
第1.0.3条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编码方法
第2.0.1条 本标准采用层次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代表城市用地的大、中、小类。大类用前两位代码代表;中类、小类分别用第三位和第四位代码代表。其代码结构必须符合图2.0.1的规定:
第一层代码(大类)
第二层代码(中类)
第三层代码(小类)
图2.0.1代码结构
第2.0.2条 中类之下如果不再分小类,则该中类的小类代码必须用“0”表示。
第2.0.3条 中类、小类中的“其它”类,必须用代码“9”表示。
第三章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第3.0.1条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的规定。
第3.0.2条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必须符合表3.0.2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表 表 3.0.2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10
居住用地
101
1011
1012
1013
1014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102
1021
1022
1023
10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103
1031
1032
1033
1034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104
1041
1042
1043
1044 四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20
公共设施用地
201
2011
2012 行政办公用地
市属办公用地
非市属办公用地
202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2026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203
2031
2032
2033
2034
2035
2036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204
2041
2042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205
2051
2052
2053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体疗养用地
206
2061
2062
2063
2064
2065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207 2070 文物古迹用地
209 2090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续表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30
工业用地
301 3010 一类工业用地
302 3020 二类工业用地
303 3030 三类工业用地
40
仓储用地
401 4010 普通仓库用地
402 4020 危险品仓库用地
403 4030 堆场用地
50
对外交通用地
501 5010 铁路用地
502
5021
5022
5023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503 5030 管道运输用地
504
5041
5042 港口用地
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505 5050 机场用地
52
道路广场用地
521
5211
5212
5213
5219 道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其它道路用地
522
5221
5222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523
5231
5232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54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541
5411
5412
5413
5414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用地
供电用地
供燃气用地
供热用地
524
5421
5422
5429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用地
货运交通用地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543 5430 邮电设施用地
544
5441
5442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545 5450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546 5460 殡葬设施用地
549 5490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续表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60 绿地
601
6011
6012 公共绿地
公园
街头绿地
602
6021
602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
70
特殊用地
701 7010 军事用地
702 7020 外事用地
7030 7030 保安用地
80
水域和其它用地
801 8010 水域
802
8021
8022
8029 耕地
菜地
灌溉水田
其它耕地
803 8030 园地
804 8040 林地
805 8050 牧草地
806
061
8062
8063
8069 村镇建设用地
村镇居住用地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807 8070 弃置地
808 8080 露天矿用地
附录一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和代号对照表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代码 代号 代码 代号 代码 代号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四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10
R
101
102
103
104
R1
R2
R3
R4
1011
1012
1013
1014
1021
1022
1023
1024
1031
1032
1033
1034
1041
1042
1043
1043
R11
R12
R13
R14
R21
R22
R23
R24
R31
R32
R33
R34
R41
R42
R43
R44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市属办公用地
非市属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休疗养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20
C
201
202
203
C1
C2
C3
2011
2012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2026
2031
2032
2033
2034
2035
2036
2041
2042
2051
2052
2053
2061
2062
2063
2064
2065
C11
C12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C31
C32
C33
C34
C35
C36
C41
C42
C51
C52
C53
C61
C62
C63
C64
C65
续表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代码 代号 代码 代号 代码 代号
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30
M
301
302
303
M1
M2
M3
仓储用地
普通仓库用地
危险品仓库用地
堆场用地 40
W
401
402
403
W1
W2
W3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
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机场用地 50
T
501
502
503
504
505
T1
T2
T3
T4
T5
5021
5022
5023
5041
5042
T21
T22
T23
T41
T42
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其它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52
S
521
522
523
S1
S2
S3
5211
5212
5213
5219
5221
5222
5231
5232
S11
S12
S13
S19
S21
S22
S31
S32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就地
供电用地
供燃气用地
供热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用地
货运交通用地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邮电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殡葬设施用地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54
U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9
U1
U2
U3
U4
U5
U6
U9
5411
5412
5413
5414
5421
5422
5429
5441
5442
U11
U12
U13
U14
U21
U22
U29
U41
U42
续表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代码 代号 代码 代号 代码 代号
绿地
公共绿地
公园
街头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 60
G
601
602
G1
G2
6011
6012
6021
6022
G11
G12
G21
G22
特殊用地
军事用地
外事用地
保安用地 70
D
701
702
703
D1
D2
D3
水域和其它用地
不域
耕地
菜地
灌溉水田
其它耕用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村镇建设用地
村镇居住用地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弃置地
露天矿用地 80
E
801
802
803
804
805
806
807
808
E1
E2
E3
E4
E5
E6
E7
E8
8021
8022
8029
8061
8062
8063
8069
E21
E22
E29
E61
E62
E63
E69
附录二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贾海樾、罗希、唐菁、梁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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