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CC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0.范围
本文件是CRCC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包括对认证产品的检验要求及工厂质量体系的要求,以保证其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认证标准并与型式检验的样品在规定程度内的一致性。
本文件第4~10章规定了“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7个要求,是CRCC根据铁路产品认证的特性而对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所作的进一步要求,包括对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5个要素的补充要求及2个产品认证的特殊要素。本文件采用针对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5个要素的具体条款提出补充要求与增加2个特殊要求的编排方式,故前5个要素的章节号是不连续的,且标明了对应于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的章节号。
在实施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时,本要求与GB/T1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同时使用,即采用A+B的审核模式。其中:A是指GB/T1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各要素的审查,B是指本文件中针对产品认证补充要求和特殊要求的审查。
本文件是产品获得产品认证证书和允许使用认证标志应具备的条件,是可接受的最低标准,适用于对所有申请CRCC产品认证的受审核方的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审查,需与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同时使用。
1.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括的条文,通过在本文件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文件的条文。在本文件发布时,所列标准均为有效版本。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文件的各方应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idt ISO9000:2000)
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idt ISO9001:2000)
2.定义
本要求使用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中的术语及定义。
3.总则
3.1总要求
工厂应建立满足本文件第4~10章所要求的文件化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地运行,且具备批量生产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能力。
对认证产品工厂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根据认证产品类别和生产的稳定状态而定),以保证将必要的日常工作和程序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上。
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期间,要抽取认证产品样机和/或零部件进行检验,以验证其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并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
当发现可能危及到产品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的情况时,可增加监督频次。
3.2审查原则
1) 第4~10章中注▲的条款为关键项条(共5项)。
2) 第4~10章具体按7个要素的要求进行审查评价,7个要素中每一个审查项目审查内容都可按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结论进行评定,其中严重不合格是指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和后果严重的不合格,轻微不合格是指个别的、偶然的、孤立的不合格。
4 质量管理体系(对应于GB/T19001中4)
4.1 总要求▲(对应于GB/T19001中4.1)
工厂应依据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4.2 文件要求(对应于GB/T19001中4.2)
4.2.3 技术文件控制(对应于GB/T19001中4.2.1文件控制)
工厂应具备如下技术文件:
1)技术标准:工厂应制定产品企业标准,并具备和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应严于或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2)设计文件:工厂应有完整的产品图纸和技术资料。自行开发的产品应有全套设计文件和设计验证、设计确认资料,且有型式试验报告。
3)工艺文件:工厂应具备生产所需的各种工艺文件,能够正确指导生产。一般应有工艺过程卡、工序卡、操作指导书、检验卡等,其中应规定工装、量具、工艺、材料定额、工位器具等项,并有工装设计和验证资料。
4.2.2 质量手册(对应于GB/T19001中4.2.2)
d) 对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和产品一致性的管理要求。
4.2.4 记录控制(对应于GB/T19001中4.2.4)
工厂应至少保存下述记录:
——采购物资检验/验证记录
——例行检验记录
——选定型式试验记录
——检验和测试设备校准记录
——检验和测试设备功能检查记录
——顾客投诉及纠正措施记录
——对不合格品采取措施的记录
——内部质量审核记录
——标志使用情况的记录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的保存期限。
5 管理职责(对应于GB/T19001中5)
5.5.1职责和权限(对应于GB/T19001中5.5.1)
1)工厂应规定与认证产品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2)工厂应在组织的内部指定一名质量保证负责人和一名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
质量保证负责人应是组织管理层中的一名成员,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不论其在其他方面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 确保执行与认证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b) 确保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 及时向认证机构申报涉及获证产品安全性能的变更;
d) 负责与认证机构联络与协调认证方面的事情;
e)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f)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认证标志;
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应熟悉认证业务,其职责是协助质量保证负责人与认证机构联络认证事宜。
6 资源管理(对应于GB/T19001中6)
6.2 人力资源(对应于GB/T19001中6.2)
6.2.1总则(对应于GB/T19001中6.2.1)
工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
1)工厂的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2)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能胜任产品设计、工艺工装、过程控制和检验等各方面工作,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3)生产工人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等),并能正确熟练地操作设备。
4)特殊岗位人员应按国家、行业或其他有关规定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6.3 设备与设施(对应于GB/T19001中6.3基础设施)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1)设备工装▲
工厂必须具有本实施规则附件3《必备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手段》规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建立完善的设备、工装管理、维护保养制度及台帐、技术资料等,且性能和精度应满足国家、铁道部的规定和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2)生产设施▲
工厂必须具备满足生产要求的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且维护完好。
7 产品实现(对应于GB/T19001中7)
7.1 产品实现的策划(对应于GB/T19001中7.1)
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行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等管理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标准的要求.
7.4 采购(对应于GB/T19001中7.4)
7.4.1采购过程(对应于GB/T19001中7.4.1)
供应商的控制
1)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2)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7.4.3 采购产品的验证(对应于GB/T19001中7.4.3)
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2)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3)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应有其组织内部负有质量职责的检验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7.5.1 生产过程的控制(对应于GB/T19001中7.5.1)
7.5.1.2工艺管理
1)工厂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
2)生产工人应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7.5.1.3过程控制
1)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并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7.5.2 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确认(对应于GB/T19001中7.5.2)
7.5.2.2特殊过程
对产品质量不易或不能经济地进行验证的特殊过程,应事先进行设备认可和人员鉴定,按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操作,并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7.5.5包装、搬运和储存(对应于GB/T19001中7.5.5-产品防护)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在搬运和贮存过程中应加强防护,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出现损坏。
7.6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对应于GB/T19001中7.6)
工厂必须具备本实施规则附件3《必备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手段》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并与所要求的检验、试验能力一致或达到检定规程的要求。▲
建立完善的测量设备管理、维护保养制度及台帐、技术资料等,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使用。
a)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每年至少一次)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应制定相应的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建立检验设备的台帐并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对用于出厂检验的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8 测量、分析和改进(对应于GB/T19001中8)
8.2.2内部审核(对应于GB/T19001中8.2.2)
1)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2)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3)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8.2.3 过程检验(对应于GB/T19001中8.2.3-过程的监视和测量)
工厂应制定文件化的过程检验制度,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作好检验记录,并对产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8.2.4 出厂检验▲(对应于GB/T19001中8.2.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
1)工厂应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出厂检验人员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熟练掌握产品、检验方法和抽样方法标准。
2)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出厂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
3)出厂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检验,通常检验后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按规定进行包装和加贴标签,不再进一步加工。
4)工厂如有规定以外的委托检验项目,必须委托有合法地位的检验机构并签有正式的委托检验合同。
8.3不合格品控制(对应于GB/T19001中8.3)
1)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
2)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
3)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9.1一致性控制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和申报材料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主要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一致;产品的结构、关键零部件/材料一致;认证产品单元(系列)与申报单元一致。
9.2关键元器件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关键元器件、零部件的清单,明确它们的供应商,材质。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并符合认证规则附件2《关键零部件清单》的控制要求。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检验样机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 安全文明生产
10.1文明生产
厂房、车间应清洁、明亮。生产场地布局合理,道路平坦通畅,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等按规定放置。
10.2安全生产
1)工厂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及实施安全生产制度,保证生产安全。
2)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进行隔离和防护等。
3)生产废水、废气、废料排放、噪声污染、辐射污染及卫生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CRCC认证的机构组成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标准化是国家的一项主要技术经济政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为了加强铁路运输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结合铁路运输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第2条 铁路运输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应以铁路运输现代化为目标,以安全、效率、质量、效益为重点。它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订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3条 铁路运输企业标准是对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订的标准。第4条 铁路运输企业标准化工作,应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第二章 企业标准的制定第5条 铁路运输企业标准由铁路局(分局)标准化主管部门或有关业务处(科)室组织编制,由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主管部门或有关业务处(科)室组织审查,由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和管理,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第6条 铁路运输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
(一)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但又是运输生产需要的技术要求,制订企业的技术标准;
(二)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铁路局(分局)所属工厂生产的产品,制订企业的产品标准;
(三)为保证安全,提高运输和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四)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第7条 铁路运输企业要根据标准化工作范围,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和企业运营、生产具体内容,编制标准体系表,作为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础。第8条 制订运输企业标准的原则:
(一)贯彻国家、铁道部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执行本企业需要的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保证运输安全,保护环境卫生和用户的正当权益;
(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运输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进社会经济效益;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能源、降低消耗,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本企业内的各类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第9条 制订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标准复审、修订和废止程序与上述规定相同。第10条 审查企业标准时,根据需要,可邀请企业外有关人员参加。第11条 审批企业标准时,一般需备有以下材料:
(一)企业标准草案(报批稿);
(二)企业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包括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三)必要的验证报告。第12条 铁路运输企业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第13条 铁路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方法,执行铁道部对铁路局企业标准编号的有关规定。第14条 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15条 必须严格执行本企业需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荐性标准,企业一经采用,应严格执行。企业标准一经发布,必须认真执行。
对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修改建议,但在建议未正式采纳前,不得擅自修改原标准。第16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查。
铁路局(分局)所属工厂的产品,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书,并应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第四章 企业标准化管理第17条 铁路运输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配备标准化人员主管企业的标准化工作,企业内的业务部门要指定人员组织管理本业务系统的标准化工作。第18条 铁路运输企业标准化工作人员的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编制本企业的标准体系表,编制标准化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修订和复审企业标准,承担上级委托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三)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四)对本企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及时会同有关单位处理标准执行中的问题;
(五)参与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标准化要求,做好标准化审查;
(六)做好标准化效果的评价与计算,总结标准化工作经验,掌握企业标准化发展趋势,提出改进建议;
(七)统一归口管理各类标准,建立健全标准档案,搜集国内外标准化情报资料;
(八)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参与优质产品评选工作;
(九)进行标准化宣传、教育工作,对本企业有关部门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铁路电气设备光缆布线标准及防护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下设:基础部、质检部、认证部、综合后勤部、技术装备部。
基础部以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为基础,主要包括:铁路行业标准化研究室、铁路专用计量室、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
质检部以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基础,主要包括质检业务管理室和机车车辆检验站、铁道建筑检验站、通信信号检验站、金属化学检验站、接触网零部件检验站、运输包装检验站、安全卫生检验站等7个检验站。
认证部亦以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基础,主要包括业务部、标准协调部、检查检验部、检验协调部和申诉监理部。
综合后勤部和技术装备部为产品认证和产品检验提供技术装备保障和后勤服务。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职能和职责是组织并参与铁道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及企业标准审查备案;负责铁道行业专业计量工作的归口管理和计量监督,承担相关专业计量基础上的量值传递和标准比对工作;开展国家强检项目轨道衡和铁路罐车容积的法制计量检定;对部控工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监督和监督抽查,铁路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的发放考核检验,新产品的鉴定检测,整车、整机批量检验中的型式试验以及委托检验,并对受控项目实施质量跟踪等;开展铁路工业产品强制性、自愿性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的产品认证工作实施国际通行的认证制度,全部活动都严格遵守国家及铁道部有关的产品认证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中心的宗旨是:努力促进产品质量提高,确保运输安全,服务于绿色铁路。中心的质量方针是客观公正、科学准确、服务规范。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建立和实施符合国际准则和国家认可要求的质量体系和认证程序;中心具备从事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必备资源条件;具备从事企业质量体系、工厂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的能力;中心工作人员具有长期从事铁路产品标准化、质量检验、质量认证等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拥有一批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指定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资格证书的专职和兼职企业质量体系和工厂条件审核员、审查员和检查员;拥有铁道部唯一授权的铁路产品检验机构,并经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L)认可的检验实验室。
铁道部关于延长企业自备车使用年限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代替 机车电气设备布线规则 主题内容及适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车电气设备布线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铁道电力机车内燃机车及 电动车组电气设备间布线接线大修机车亦应参照使用 对于不同于本标准的特殊要 求经用户和制造厂协商由产品技术条件规定 引用标准 GB 3317 电力机车通用 技术条件 GB 3314 内燃机车通用技术条件 TB 1484 机车车辆用绝缘电缆订货技 术条件 GB 5584.2 电工用铜铝及其合金扁线 第二部分铜扁线 GB 5585.2 电工用 铜铝及其合金母线 第二部分铜母线 GB 466 铜分类 GB 1528 挤制铜管 GB 2040 纯铜板 JB 2836 电工产品的电镀层和化学覆盖层 GB 1238 金属镀层及化学处理表 示方法 GB 3138 电镀常用名词术语 GB 9327.2 电缆导体压缩和机械连接接头试 验方法 直流电阻试验方法 GB 9327.5 电缆导体压缩和机械连接接头试验方法 拉强度试验方法TB 1508 机车电气屏柜技术条件 环境条件3.1 机车布线接线 的安装环境温度不低于403.2 符合GB3317GB3314之环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 批准实施1 机车布线接线原则 机车布线应符合机车设计所规定的电路图及机车布线图的要 机车总体布线时应注意使电线尽量远离发热器件发热温度在100以内的发热器件电线与之距离需保持在20在100300者电线与之距离需保持在30mm以上发热在 300以上如无隔热防火措施者电线与之距离需保持在80mm以上如有隔热防火措施 以隔热部分的实际可能温度考虑达不到此距离时允许穿瓷套来解决 机车布线应采 用集中布线法机车控制电路如需接地应集中接地接地点不得超过2处 机车布线可 以采用线槽线管也可以裸露布线线槽管的端部以及电线引出口不得浸漏油水裸露布 置的电线必须充分注意不得浸入油水 机车布线经过车体上金属隔板开的孔应不 影响车体的强度 穿入线管的电线电缆外径面积之和不应超过线管内孔横截面积 的70一根电线的可以例外 机车上两接线端子间电线不允许剪接 机车上电线 两端头接线除了与插接件相连者外必须采用接头压接 每根电线两端必须有清晰 牢固的线号每个插头座每个接线座端子上或安装位置处必须有清晰牢固的代号标记 铜母线要打钢印号码至少要保持一个大修期 电线管槽安装应牢固电线要用扎线 带线卡等以适当间隔可靠固定防止振动造成损伤 电线电缆出入线槽线管及穿过 金属隔板的孔口时必须加以防护所有各孔管口应加绝缘套有油处应耐油或用绝缘物 包扎 母线和母线间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采用TB 1508的规定 机车布线与机车上的 电气屏柜仪表电气设备的连接可采用螺栓组成的接线座端子或插头座 每个螺栓接 线座端子上接线数不应超过4根 电线电缆 根据TB 1484机车车辆用绝缘电缆订 货技术条件选用机车所用电缆电缆以线芯长期允许工作温度分为三组A组70B 组:100C组:125 电线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TB 1484的规定当电缆直径小于或等 于20mm时弯曲半径应大于或等于电缆外径的3倍当电缆直径大于20mm时弯曲半径 应大于或等于电缆外径的5倍 母线 铜母线一般采用TBYTBR型扁铜线及 TMYTMR型铜母线根据GB 5584.2及GB5585.2选用 母线落料钻孔和冲孔后应去毛 铜母线扁铜线平弯时弯曲内半径不小于窄边宽度扁弯时弯曲内半径不小于母线宽边宽度 母线焊接处的焊缝必须牢固均匀无虚焊裂缝气泡和夹渣等现象 线应平整调直表面不得有高于1mm的折皱母线弯制后不应有裂纹或裂口母线连接 母线和母线连接处母线与电器端子连接处的连接长度不小于铜排的宽度并应采用镀 搪锡镀银等防电化腐蚀措施对铜母线的其余部分可以采用镀搪锡刷油漆包扎绝缘等 防护措施 母线和母线母线与电器端子连接处应平整密贴必要时可采用接合电阻等 方法检查检查方法及要求如附录A补充件所示7 接头 接头必须用纯铜T2或 T3GB466对于管材应同时符合GB 1528对于板材应同时符合GB 2040 机车布线 接线用接头分下列种 全裸接头如图1所示 全裸接头全裸接头适用于横截面积 大于或等于16mm2的电缆安装螺孔分单孔及双孔如图1ab所示接头系列的各部分尺 寸推荐如表1所示3 护套接头如图2所示 护套接头适用于横截面积小于或等于 10mm2的电缆螺孔为单孔螺孔直径如表2 表面2电线截面mm20.7511.52.54610螺栓 直径M3M10M5M12 接头表面不得有毛刺锐边裂纹或扭曲明显变形等外观缺陷 接头表面要镀锡或镀银镀层按JB 2836的要求进行外观检查按GB 1238标注 电线的压接接头和电线必须采用冷压连接 根据电线截面选用规定的接头要 使用与接头相配合的带卡位装置的压接工具选用护套接头时其压接方式如图3a选用 全裸接头时其压接方式采用六方压接如图3b压接伸入全裸接头后的裸露电线的长度 B以及与各种接头相连接剥去外皮的电线长度C需按表3的规定BC的部位如图3所示 线芯截面mm2压接尺寸mm0.20.54101695120300B615204和接头相连的电 线剥线时不应有损伤断股 若采用新型接头或换用压接工具时必须按每种型号抽3 个接头进行直流电阻抗拉强度极限温升型式试验若有2个不合格则认为型式试验不 合格若仅有2个中的某项试验不合格应允许再以两倍数量的接头进行单项复试复试 仍不合格则认为型式试验不合格此种接头或压接工具不能采用测试方法及要求如附 录B补充件所示 使用操作抽检 当使用专用的压接工具进行接头的冷压操作时应 定期36个月做压缩连接接头电阻比率kj的抽检测定每次抽检的接头数每种不得少于 3只测定后取其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若kj80则压接工具应予修复或报废测试方法及 要求见GB 9327.2 若因测量误差材质等因素影响直流电阻测试的数值则该抽样应做 极限温升试验最后以极限温升不超过标准为考核依据 插头座和接线座端子 插头座和接线座端子应按不同电压电流及防护要求进行选择相同规格的插头座应保 持互换 插头座应有防尘措施在车体外部用的重联插头座等应有防尘防雨等密封措 与焊接插头座相连的电线焊接时必须用无腐蚀的中性焊剂连接必须牢固不得有虚焊不得有断股和损伤各接触芯均应有防护绝缘套管和线号套管焊芯间的残锡清 除干净 上车前插头座相邻各芯点及各芯点与地之间应作绝缘试验根据所在的电 路额定电压选用试验电压 采用新型手头座或采用新型压接工具对冷压型而言时 必须抽两对插头座进行连接的振动试验测试方法及要求如附录C补充件所示若样品 测试有一对不合格则抽两倍的样品进行试验如仍有一对不合格则该种插头座不能采 线管和线槽线管和线槽的出线口边缘必须光滑不得有尖角毛刺 线管应尽 量减少弯曲每根线管中弯管内角90的弯曲不应超过1处 线管在穿过金属隔板时如需 焊接则不许把线管焊穿 电线绑扎及固定 在金属扎线杆板的所有长度上应用 绝缘带叠绕后再扎线叠绕方向应由下至上水平方向叠绕除外 备中的电线和电线束在扎线杆板端部分岔电线束根部及电线束拐弯处均应有束带紧固其他区段可以用束带进行连续整段包扎也可用束带分段绑扎如果仅用束带分段绑 扎则要求最多隔200mm有束带紧固 在机车线槽中的电线束拐弯处分叉处均应有束 带紧固其他区段如果仅用束带绑扎则要求最多隔500mm有束带紧固 电线和各接 线座电气设备及插头插座连接时要留有一定的弧度 母线应有绝缘线卡固定母线 拐弯处连接处均应有线卡其他区段则隔11.5m线卡固定5 线卡应有足够的电气 强度和机械强度 通往机车车体外部的连接电线捆扎后应留有一定的长度 当机车 按机车技术条件通过允许的最小曲线半径时连接电线应能正常地工作 线号标记可采用以下三种形式线号的数字 连接处的电气设备项目代号和通 往的电气设备项目代号 线号的数字与远端电气设备代号的组合 械制图标注法线号数字顺电线轴向书写位于水平位置时标记数字正置正对读者 不能颠倒位于垂直位置时字顶朝左边位于倾斜位置时使它沿水平方向夹角小的那一 方向旋转到水平位置保持线号标记数字的正置 线号数字顺电线周向书写位于水平 位置时字顶朝左边位于垂直位置时标记数字正置不能颠倒位于倾斜位置时使它沿与 垂直方向夹角小的那一方向旋转到垂直位置保持线号标记数字的正置 线号应固定 在线端适当位置不得因振动丢失 机车主电路中与主回路直接电连接的电路布线 必须用红底线号6附录母线连接接合电阻检查补充件 母线连接处的接合电阻应 不大于同长母线的电阻 为应用方便采用微电阻测量计测量按图A1进行在ABBC间 分别测得RABRBC分平量和立量各2次取得其算术平均值 RAB12RBC12RBC式中RABA点至B点间的电阻? RABRBC母线接触处的接合电阻? 的电阻?图中号为测试点l为连接长度当实际使用电流小于母线额定容量时接 合处的接合电阻允许增加但增加量不得超过按电流的减少值占额定容量百分比算出 的接合电阻增加值7附录接头和电线连接情况测试补充件 连接接头直流电阻测 按照GB9327.2电缆导体压缩和机械连接接头试验方法直流电阻试验方法测定测 试时其回路通以表中规定的测试电流 抗拉强度试验 按照GB 9327.5电缆导体压 缩和机械连接接头试验方法 抗拉强度试验方法试验试验时试样的拉伸荷重值须不 小于表B1所列规定表1线芯截面mm2直流电阻测定时流过电流温升试验时通过电流 50zA抗拉试验荷重 极限温升试验 按图B1进行 试验时应在接合的电线中通以表B1所规定的试验电流 在温度上升到相隔一小时的三次或三次以上由测量点测得的温度之差不超过1时就 认为发热稳定其接头测定点的温升不得高于距被试接头约1m处之电线测定点的温 升温度用热电偶温度计或半导体点温计测定9附录插头插座和电线连接的振动试验 补充件 每次抽各种型号各对做型式试验 耐振试验按 的条要求执行具体过 程如下 将插头座上已连好的电线各留下100200mm长线端头部压好接头 将插头和 插座插紧锁好并固定在试验台座上1 在150Hz的频率范围内分别在相应机车的垂向 横向纵向检查有无共振现象如产生共振应设法消除不能消除时则在该共振频率及其 方向振动2h应无机械损伤及电接触破坏 若无共振现象则在相应于机车的垂向横向 纵向承受10Hz10m/s2的振动各2h不得发生机械损伤和电接触破坏 按纵向横向垂向 承受50Hz30m/s2的振动2min不得发生机械损伤和电接触破坏 注由于插头插座在机 车上的位置可能有3个方向 所以相应于机车的纵向冲击加速度对插头插座就可能是 纵横和垂向的 检查电接触破坏方法将所有接触对用螺栓在线接头处串联并通过交 流0.1A电源电压6.3V左右然后将其电压降引向示波器在振动过程中看示波器的连续 光带是否出现断续点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株洲电力机车工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郭立平胡秀英
企业自备铁路货车
生产检修运用管理办法
目 录
1 总则…………………………………………………………2
2 自备车生产、改造…………………………………………4
3 自备车编码注册……………………………………………5
4 自备车年审及有关协议的签订……………………………7
5 自备车检修 ………………………………………………8
6 自备车技术管理信息 ……………………………………107 自备车运用 ………………………………………………11
8 自备车检修经营管理 …………………… ………………13
附件: 1.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车种车型车号编码的规定……15
2. 铁路货车制造合格证明………………………… 18
3. 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检修证明 ……………………19
4.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20
附表: 1.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注册登记表……………………21
2.新购、产权变更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车号申请……25
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生产检修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提高自备车生产、检修质量,保证行车安全,满足运输需要,更好地为用户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备车是指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需要自行购置、经国家铁路(以下简称国铁)过轨运输的铁路货车车辆。
第三条 自备车生产、检修(含整机厂修、段修、辅修和技术改造)和运用由铁道部集中管理。生产、检修自备车须经铁道部批准,根据《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维修合格证。
第四条 自备车生产由取得铁路货车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实施;自备车检修由取得维修合格证的单位实施.自备车运用管理的具体工作由车辆段实施。车辆段实施自备车检修、运用管理须在铁路局车辆处组织下进行。
第五条 铁路局车辆处、车辆段设专人负责自备车检修和运用维修管理工作,并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满足运输,服务企业,效率优先”的原则,规范资质、规范标准、规范合同、规范单价、规范管理。
第六条 铁路局车辆处在自备车专业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落实铁道部有关规程、规则、文件、电报要求,负责车辆段自备车检修、运用、调度等专业管理,负责自备车注册登记和年审,负责新增自备车的技术审核,组织签订、审批车辆段的检修合同,下达检修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车辆段自备车检修价格,安排车辆段自备车检修工装的投资,制定车辆段自备车检修、运用管理职责及有关规定,负责管内车辆段自备车检修行政许可申请书的编制、提报,监督检查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向铁道部报告自备车检修、运用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章 自备车生产
第七条 自备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规定,
以及《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GB5599)、《铁道车辆
强度试验鉴定规范》(TB/T1335)等有关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的要求,并须
符合铁道车辆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八条 自备车生产须由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承担,并须按铁道部批准的《型号合格证》的图样和技术条件生产,车种车型须符合《铁路货车车种车型编码》(TB/T2435)的规定。
第九条 自备车须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安装车号自动识别标签。
第十条 自备车的车种车型车号须按《自备车车种车型车号编码的规定》(附件一)涂打。自备车专用检修标记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涂打。自备车均须在车辆两侧(墙)适当位置涂打自备车产权单位的名称和所在铁路局简称标记,如“***公司自备车*局”,标记,字体、字号按《铁道车辆标记、文字与文体》(铁标TB/T1.2)规定涂打。
第十一条 自备车的生产由铁道部派驻的车辆验收室按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对自备车上的特殊设备由有关部门验收,并向生产、产权单位出具合格证明。对未经铁道部批准擅自生产的,验收室不得验收并须立即向铁道部报告。
第十二条 自备车经验收合格后,由生产单位出具“铁路货车制造合格证明”(附件二)一式二份,送自备车产权单位、生产单位自存各一份。
第三章 自备车编码注册
第十三条 自备车编码注册工作是规范铁路货车技术管理,加强信息化管理的必要手段,是铁路货车现代化管理的基础,自备车必须统一编码注册。编码注册工作由铁路局车辆处按车辆段所辖范围进行,实行一车一表一号,注册单位必须是自备车的产权单位。
第十四条 自备车(含一次性过轨)的车号由铁道部统一管理和发放。车种车型车号按照《自备车车种车型车号编码的规定》(附件1)执行。一次性过轨自备车车号编码为7位数字,前2位为“0”,第3位为一次性过轨自备车企业所在铁路局编码,第4~7位为该车序号。
第十五条 新购自备车由产权单位在申报技术条件时,提出注册申请,由产权单位在所在铁路局车辆处按《自备车车种车型车号编码的规定》(附件1)办理注册,填写《自备车注册登记表》(附表1)和《新购、产权变更自备车车号申请表》(附表2)提出建议车号,并将批准的购车文件、电报一并报铁道部运输局,经铁道部运输局审核符合规定后发给车号和产权单位代码,同时办理安装车号自动识别标签手续并通知注册铁路局车辆处和驻生产单位车辆验收室,驻生产单位验收室负责将车号通知生产单位。
第十六条 自备车变更产权的,在产权变更后由产权变更双方分别向所在铁路局车辆处提出变更注册单位申请。原注册铁路局车辆处须取消本局注册并出具证明一式两份,一份报铁道部运输局,一份送接收铁路局车辆处,同时向铁道部运输局提报注销车号申请。产权接收单位在铁道部准予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后,由所在铁路局车辆处按《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车种车型车号编码的规定》(附件1)办理注册,填写《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注册登记表》(附表1)和《新购、产权变更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车号申请表》(附表2)提出建议车号,并将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注册单位的文件、电报一并报铁道部运输局,经铁道部运输局审核符合规定后发给车号和产权单位代码,同时办理安装车号自动识别标签手续并通知注册铁路局车辆处。
第十七条 自备车产权单位更名的,需向铁道部申请变更过轨运输许可证。铁道部批准变更后产权单位应向所在铁路局车辆处提交《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注册登记表》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名称,铁路局车辆处更改后,报铁道部运输局备案。凡未及时向所在铁路局车辆处提出申请的,一年内取消其注册登记,并书面报铁道部运输局注销其车号。
第十八条 产权变更的自备车需更改现车产权单位、车号等标记;产权单位更名的自备车需更改现车产权单位标记。现车标记更改须根据铁路局车辆处的通知在车辆段进行。
第十九条 自备车进行技术改造后其车号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自备车及其大型零部件出口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自备车年审及有关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一条 铁路局车辆处每年须组织对管内自备车进行注册复核,复核时须逐辆核对产权、车种车型车号、车辆技术状态,做到产权明晰,车表相符,并于11月15日前将自备车注册登记汇总情况报铁道部运输局。自备车注册复核时,对封存暂停使用的保留注册登记,对不符合铁道部铁路货车技术标准的取消注册登记,对不再进入国铁营业线运行或符合铁道部铁路货车报废条件的须提出销号申请,与自备车自动识别标签一并报铁道部运输局清除车号。自备车未经年审的不得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连续两年未经年审的,由铁路局车辆处报铁道部运输局注销其车号。
第二十二条 自备车注册登记后,产权单位须与所在地车辆段签订“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协议”和“自备车检修合同”。“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协议”内容应包括:自备车所属单位、运行区间期限、运行安全责任及过轨技术检查费用等;“自备车检修合同”内容应包括:修程、检修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及方法、检修价格、结算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自备车检修合同号按《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注册登记表》(附表1)及本年度号码填写,并由铁路局车辆处统一管理,以适应信息化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铁路局车辆处每年10月底前须组织有关车辆段和自备车产权单位进行翌年“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协议”及“自备车检修合同”的签订工作。“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协议”由铁路局车辆处批准;“自备车检修合同”由铁路局车辆处批准并统一下达检修计划,于11月15日前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二十四条 未签订“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协议”和“自备车检修合同”的自备车,不得签订运输过轨协议。
第五章 自备车检修
第二十五条 自备车的定期检修须在取得自备车维修合格证的单位进行。为满足本企业自备车检修需要形成的检修能力应主要用于检修本企业的自备车。
第二十六条 车辆段检修自备车须本着“属地管理、合同检修”的原则,按照铁路局车辆处下达的检修计划实施,签约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自备车由于运输生产或安全等特殊原因需非签约检修合同的单位检修时,检修单位与签约检修合同单位为同一铁路局的,由铁路局车辆处批准并下达调度命令;签约检修合同单位为其他铁路局的,由双方铁路局车辆处协商,检修单位所在铁路局车辆处根据协商结果下达调度命令,对协商有争议的上报铁道部运输局裁定。
第二十七条 自备车的检修标准执行铁道部《铁路货车厂修规程》、《铁路货车段修规程》、《铁路货车站修规程》等规程、规则、文件和电报要求。自备车须与国铁货车同步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更新,特殊情况由自备车产权单位向检修合同单位所属铁路局车辆处申报,由车辆处报铁道部运输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 自备罐车的罐体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换装的须报铁道部批准。经技术改造改变型号的自备车须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更改车号自动识别标签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要按照铁道部《关于加强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监管工作的规定》的规定加强液化气体罐车安全监管工作,自备车中液化气体罐车检修时,检修单位须确认自备车产权单位提供的,罐体及罐体阀类等安全附件最后一次检修的技术资料,确认合格后方准施修。液化气体罐车的罐体及罐体阀类等安全附件的检修须在具有相应资质的检修单位按有关行业标准检修,并应与罐车厂、段修就近、同步进行。
第三十条 有寿命管理要求的配件更换时,应与自备车生产年限一致或接近。
第三十一条 自备车检修原始记录,按国铁货车相应修程的规定填记,统一填记格式和内容。自备车检修原始记录的保管时间与国铁货车相同。
第三十二条 自备车检修须执行“三检一验”制度,承修自备车的单位必须设有专职的质量检查员,自备车修竣后须经驻在单位车辆验收室按铁道部有关规章和技术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运用。自备车修竣并经验收合格后,由施修单位出具“铁路货车检修合格证明”(附件3)一式二份,送自备车产权单位、车辆段自存各一份。
第三十三条 自备车厂、段修验收时,须核实检修单位提供的对应自备车《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注册登记表》(附表1)的有关内容,核查自备车定检日期;检修非签约合同单位的自备车时,还须核对有关调度命令对超越检修资质检修、扣修条件不符合规定、非签约合同单位的自备车无调度命令的不予验收。
第六章 自备车技术管理信息
第三十四条 自备车生产、检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HMIS),未建立、健全HMIS的不得进行自备车的生产、检修工作。
第三十五条 自备车生产、检修信息必须按有关要求录入HMIS并逐级上传。定检过期的自备车通过HMIS检索没有检修信息的,签订检修合同的铁路局车辆处须核实是否检修及HMIS录入、上传等情况,并上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三十六条 铁路局车辆处须将《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注册登记表》(附表一)以及车辆段年度自备车检修计划的自备车车号、修程和检修合同号等内容通过HMIS上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七章 自备车运用
第三十七条 自备车的运用标准执行铁道部《铁路货车运用规程》等规程、规则、文件和电报要求。
第三十八条 进入铁路营业线的自备车须进行过轨技术检查。过轨技术检查(含一次性过轨自备车)由部属铁路车辆段进行,其他单位不得办理自备车技术过轨检查。自备车需过轨进入国铁时,自备车单位须向当地车站提出申请,由车站通知所在地铁路局所属的车辆段,由车辆段技术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第三十九条 过轨自备车的各部分技术状态须符合铁道部制定的规章要求,非铁道部批准定型的车辆,须提供车辆动力学、车辆强度等试验报告、铁道部主管部门鉴定意见、车辆相关技术条件及批准生产文件。对过轨技术检查合格的自备车由车辆部门出具“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附件4),作为过轨技术检查合格的凭证。自备车办理过轨技术检查须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1.经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符合国家和铁路相关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
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技术要求和限界。
2.铁道部颁发的过轨运输许可证。
3.符合自备车编码注册规定的车种车型和车号。
4.有效的过轨技术检查协议和检修合同。
5.驻在车辆验收部门出具的车辆安全技术状态证明。
6.车辆新造后不满25年。
7.寿命管理部件不超过铁道部规定的寿命管理年限。
8.符合在国铁营运线上运用要求。
第四十条 没有“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的自备车,车站不办理过轨运输。首次过轨的新造自备车,产权单位须向车辆段提供铁道部批准的生产技术条件,不符合技术条件和铁道部技术政策的,车辆段要逐级上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四十一条 列检所对列车中的自备车,应与国铁货车同样按规定检查和修理,计算通过修辆数并保证安全。对自备车中的专用货车(如装液化气体、化工产品、放射性物品、有毒物品的货车、发电列车等)只对走行、制动、钩缓、底体架通用部件进行检查维修,其他部件由企业和承担检修的单位负责。
第四十二条 列车中的自备车装用放射性或剧毒物等危险品时,列检所所在车站须在列车到达前,将装用放射性或剧毒物等危险品货车的车位、车号通知列检所。
第四十三条 自备车长期在铁路营业线固定区段运营而不经过铁路货车列检所时,应由运输部门通知所在车辆段,车辆段列检所可按铁路同性质车辆的有关规定派人检查、维修。具体办法由自备车所属或使用单位与所在车辆段协议商定。
第四十四条 各车辆段货车列检所必须严格按检修合同和检修周期扣修自备车,提前扣修的产权单位有权拒付检修费用。自备车产权单位请求提前施修的,须向检修合同车辆段所属铁路局车辆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车辆处核批,其检修周期和质量保证期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扣修要求的,铁道部将核减提前扣修车辆段所在铁路局相应修程的国铁货车检修任务。自备车定检到期的,准许顺向继续运行到企业或承担检修单位所在车站。自备车未到定检期发生临修时,不得做定期检修,只许做临修。
第四十五条 严禁非列检人员扣修自备车。
第四十六条 自备车在国铁营业线运行时,发生行车事故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自备车检修经营管理
第四十七条 铁路局财务处、车辆处须加强车辆段的自备车检修经营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自备车检修费用收、支情况,充分发挥调控职能,维护良好的检修生产秩序。
第四十八条 铁路局主管部门须根据自备车各修程、车种的实际耗费,按全成本项目分别制定检修价格和加装改造、更换配件、过轨技术检查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备案或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铁道部运输局备案。价格要素包括:人工成本、直接材料费、燃料、动力、应分摊的间管费(包括固资折旧、设备大修费、工资附加费、验收费等)、税金、利润。
第四十九条 制定车辆段自备车检修价格须不低于同期、同类型国铁货车检修价格,并根据市场生产资料价格及人工成本的变化,适时调整自备车检修价格。
第五十条 车辆段须按经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本局价格签约自备车检修合同。签约自备车检修合同价格或实际收费不得低于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本局价格。
第五十一条 未经检修合同单位所在铁路局车辆处同意或有争议时未经铁道部运输局裁决,不得检修非签约自备车检修合同单位的自备车(含企业自做定检的自备车)。
第五十二条 车辆段须单独进行自备车检修成本核算,不得与国铁货车成本混淆,不得挤占国铁货车成本。各车辆段须按规定足额收取检修费用。
附件:1.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车种车型车号编码的规定
2.铁路货车制造合格证明
3.铁路货车检修合格证明
4.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
5.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注册登记表
6.新购、产权变更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车号申请表
附件1:
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车种车型车号编码规定
1 车种车型编码
车种车型编码按照铁道部《铁路货车车种车型车号编码》(TB/2435)执行。
凡自备车的车辆结构与标准铁路货车不同者,车种车型编码除罐车外,原则上与其车种编码相同。特殊罐车车型按粘油(GN)、轻油(GQ)、化工品(GH)、液化气(GY)等分为四类。
2车号编码
2.1根据TB/2435的规定,自备车车号编码采用7位数字,第一位数字为“0”。
2.4第至第七位数字为该车序号。
附件2:
铁路货车制造合格证明
铁路货车(车种车型车号),于 年 月日生产完成,经验收合格。
定期检修周期:厂修 年、段修年。特此证明
(生 产 单 位 )(公章)
年 月 日
(部驻厂验收室)(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铁路货车检修合格证明
(自备车产权单位名称) :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对 (车种车型车号) 施修 (修程) ,修竣合格。
施修后定检标记:(厂修单位简称及日期);
(段修单位简称及日期);
(辅修单位简称及日期)。
特此证明
车辆段(公章)
年 月 日
验收室(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
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
编号:(车辆段简称)-序号
(自备车产权单位):
经 (检查单位) 检查,(车种车型车号)技术状态符合国铁货车运用规定,准许进入国铁运行。
发站 ,到站 。
(车辆段)
年 月 日(公章)
注:此证由车辆段填发,涂改无效。
附表1:
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注册登记表
注册编号:铁路局第 号 注册时间 年月日
1.申请注册单位名称:
2.单位地址:
3.单位邮编:
4.联系电话:
5.联系人:
6.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7.是否铁路单位:
8.单位所在省:
9.单位所在市(地):
10.单位所在铁路局:
11.单位所在车辆段:
12.注册车种:
13.装货类别:
14.原车型车号:
15.本次注册核定车种车型车号:
16.本次注册核定产权单位代码:
17.车辆载重(t)
18.车辆自重(t)
19.转向架型式:
20.是否滚动轴承:
21.制动机型号:
22.制动缸直径:英寸
23.闸调器型号:
24.是否危险品车辆:
25.车辆生产时间: 年月
26.生产单位:
27.是否铁路标准车型:
28.购车时间: 年月
29.购车合同:甲方 乙方
30.车辆计划使用区间:
31.区间跨铁路局:
32.区间跨铁路车辆段:
33.本年度检修合同号:
34.检修合同:甲方 乙方
35.注册批准单位:
36.注册审核人(签章):
注册批准单位公章:
此注册表(纸张A4横向)一式四份,铁道部、车辆处、车辆段、自备车产权单位各一份。
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
自备车注册登记表的注册编号为5位数,按注册顺序排流水号;铁路局填写全称;注册时间年度填4位数,月、日按实际填写。以下按自备车编码注册登记表顺号说明:
1.申请注册单位名称:按产权单位公章名称,并在此位置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具有法人资格);
2.单位地址:按邮件通讯地址;
3.单位邮编:按实际;
4.联系电话:区号-电话号码;
5.联系人:按实际;
6.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地方单位按省部级单位名称填写(例:**省、**部),军队填“部队”,铁路单位填到局级名称(例:**铁路局,**工程局,**公司);
7.是否铁路单位:否/是;
8.单位所在省:省或直辖市正式名称;
9.单位所在市(地):市全称(地级市)(直辖市重填);
10.单位所在铁路局:铁路局名全称;
11.单位所在车辆段:车辆段名全称;
12.注册车种:英文字母1位;
13.装货类别:按铁道部运输局统一规定,为煤炭、石油、矿建、矿石、其他五大类,按原始用途填写;
14.原车型车号:变更产权之前的车号,新造车不填;
15.注册核定车种车型车号:铁道部批准的车种车型和发放的车号;
16.本次注册核定产权单位代码:铁道部发放的产权单位代码;
17.车辆载重:按车辆标记填写,载重为整数;
18.车辆自重:按车辆标记填写,自重保留1位小数;
19.转向架型式:按实际标准名称;
20.是否滚动轴承:是/否;
21.制动机型号:按标准阀型(例:103、GK、120、K1、K2、其他);
22.制动缸直径:阿拉伯数字10、14或其他;
23.闸调器型号:ST1-600、ST2-250、574Б等,没有填“无”;
24.是否危险品车辆:是/否(按现车标记);
25.车辆生产时间:按车辆车号自动识别标签或购车记录,年度填4位数字,月份按实际填写;
26.生产单位:正式全称或“不明”;
27.是否铁路标准车型:是/否;
28.购车时间:购车记录,年度填4位数字,月份按实际填写;
9.购车合同:甲方为买方,乙方为卖方。双方名称按公章填写全称;
30.车辆计划使用区间:有固定区间者填写站名(站-站),无固定区间的填写“不定”;
1.区间跨铁路局:跨5个铁路局及以下填写铁路局简称,跨5个铁路局以上填写“不定”,不跨局的填写“本局”;
2.区间跨铁路车辆段:跨铁路局的不填,铁路局管内运行的填写车辆段名称;
33.本年度检修合同号:合同号位数为8位,前三位为车辆段或工厂检修代号,第4、5位为年度号码,后三位为合同流水号(可以一个自备车注册单位一个号);
34.检修合同:甲方为自备车注册单位,乙方为承修车辆段,名称按公章全称;
35.注册批准单位:铁路局车辆处全称;
36.注册审核人(签章):铁路局车辆处注册审核人签章确认。
附表2:
新购、产权变更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车号申请表
新购
生产厂家:
购车单位:
购车单位所在车辆段:
购车单位所在铁路局:
产权变更
原产权单位:
原产权单位企业代码:
原产权单位所在车辆段:
原产权单位所在铁路局:
购车单位:
购车单位所在车辆段:
购车单位所在铁路局:
车种车型
辆数
铁道部颁发的产权单位代码:
铁道部颁发的车号: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铁路局车辆处 (加盖公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说明:1.此表由铁路局车辆处填写。新购时填写“新购”栏及“车种车型”和“辆数”,产权变更时填写“产权变更”栏及“车种车型”和“辆数”。
2.此表一式四份,铁道部、铁路局、售购车双方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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