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没有排放标准,一般就是交给环卫处理、回收利用,危险固废要交给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等。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丧失原有的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体,半固体,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不能排入水体的液态废物和不能排入大气的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质。由于多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一般归入固体废物管理体系。
控制特点
首先,需要从污染源头起始,改进或采用更新的清洁生产工艺,尽量少排或不排废物。
其次,需要强化对危险废物污染的控制,实行从产生到最终无害化处置全过程的严格管理(即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管理模式)。
第三,需要提高全民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认识,做好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
危废和固废的判定标准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下简称“三化”)是我国固体废物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由于其通俗易懂、指向性强,且顺应了国际上固体废物管理的发展趋势,成为社会各界广泛接受和使用的概念,并在促进固体废物处理行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尽管“三化”概念深入人心,但在应用于固体废物管理的具体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和混乱之处。其中,较为典型的是认为“三化”是平行并列关系,并且减量化、资源化的优先序高于无害化,甚至有人将无害化和减量化、资源化对立起来,扬减量化、资源化而抑无害化。
扩展资料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缺乏明确定义如果不加区分地将前端分流的废物全部纳入减量化、资源化指标,无异于认同电子废物的作坊式金属回收、餐厨垃圾“野火私炼”、地沟油炼制后回餐桌也是资源化手段。产生上述模糊认识的主要原因,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在法律和学术上缺乏统一、明确的定义。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2015年修订)是我国固体废物管理的主要依据,但只出现了无害化字眼,并未出现减量化、资源化的提法,相关定义并未涉及“三化”。
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其中,“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对应于减量化,“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对应于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对应于无害化。但这些仅是在内涵上大致对应,并非明确定义。
危废和固废的判定标准可以从几方面看:
1、在涵盖范围上不同,危废是固废的一种,固废包含危废,危废处置要遵循相关法律;
2、对环境及人体的危害上不同,固废危害性相对较小,有的可以直接被分解,危废危害大,往往能致人死亡,环境遭危废破坏后恢复难度大;
3、在处理方法上不同,一般的固废都可以压实、分解、粉碎、焚烧、填埋等,但是,危废在处置之前,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4、在处理成本上不同,固废处理成本低,对处理企业的资质要求也低,危废处理成本高,对处理企业的资质要求也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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