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期货交割标准(以线材为例)
一、交割单位
线材期货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10吨,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300吨,交割应当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二、质量规定
(1)用于实物交割的线材,质量应当符合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牌号为HPB235的有关规定。
(2)交割线材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国标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的规定。
(3)每一标准仓单的线材,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线材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两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4)每一标准仓单的线材,应当是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品牌,应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书。
(5)线材交割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一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3% 。
(6)仓单应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
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线材,应当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指定交割仓库
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异地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
钢材期货交割标准的常见问题
问:会员单位和投资者在进入交割之前,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答:一是自然人不能参与钢材期货的交割。根据相关规定,螺纹钢、线材期货0909合约最后交易日(即9月15日)前第三个交易日(即9月10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第二个交易日(即9月11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二是进入交割前的持仓调整。根据相关规定,螺纹钢、线材期货0909合约进入交割月(9月)后,螺纹钢、线材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套期保值持仓也有相似的规定。各会员单位应及时了解客户的持仓状况、交割意愿,提醒投资者及时调整持仓结构。
三是临近交割,保证金将按规则进行调整。根据相关规定,螺纹钢、线材期货0909合约最后交易日(即9月15日)前第三个交易日(即9月10日)收盘后,交易保证金调整为30%。
问:钢材期货进入实际交割流程时,会员单位和投资者需要特别注意哪些方面?
答:一是螺纹钢和线材最小交割单位定为300吨,即30手。交割应当以每一标准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二是交割采用品牌注册制度,即只有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注册品牌且须符合交易所要求规范的物品才能够进行实物交割。
三是交割配对是由交易所根据卖方提供的仓单(卖方有选择规格和仓库的优先权)按 “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原则进行,因此买方投资者分配到的仓单中的螺纹钢或线材的规格和仓库有可能不能完全满足其买入意向,这是期货交割不同于现货贸易的一个特点,每个品种均如此,属于正常现象。对规格和仓库有严格要求的客户可以通过“期转现”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需求。
四是螺纹钢、线材标准仓单的有效期为90天,如果买方拿到的是在下一个交割月最后交割到期的标准仓单,不能再次用于下次期货交割。
五是客户在进行某一螺纹钢期货合约卖出交割时,交割商品公称直径分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交割数量≤6000吨,可以是同一公称直径。
2、6000吨
3、9000吨
4、交割数量>18000吨,至少是四个公称直径,并且每一公称直径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30%。
同一客户从交易所买入再卖出交割的商品除外。
问:交割标准品是如何确定的?交割的升贴水如何设置?
答:螺纹钢合约交割品级规定中标准品为符合国标III级钢,符合国标II级钢替代并贴水。
螺纹钢合约交割品级中标准品为符合国标的HRB400或HRBF400牌号的螺纹钢。替代品为符合国标的HRB335或HRBF335牌号的螺纹钢。之所以进行这样的选择,是为了引导现货企业逐步转向生产牌号为HRB400或HRBF400螺纹钢,促进钢铁产品的升级换代。
线材合约交割品级规定中标准品为φ8mm线材,φ6.5mm替代。之所以这样选择是考虑到线材行业未来发展趋势。
交割升贴水包括地区升贴水和牌号升贴水。天津地区螺纹钢和线材交割贴水130元/吨牌号为HRB335或HRBF335的螺纹钢替代交割实行贴水,贴水为130元/吨。
问:钢材期货交割结算价是如何确定的?交割费用是怎样计算的?
答:依据规则螺纹钢、线材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
交割螺纹钢、线材商品计价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不同牌号商品的升贴水和地区升贴水。
螺纹钢、线材交割手续费为每吨1元。
问:钢材期货交割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螺纹钢、线材期货0909合约第一个交割日(即9月16日),买卖双方投资者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系统提交螺纹钢或线材的买入意向(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和螺纹钢或线材的仓单。
第二个交割日(即9月17日)交易所根据卖方提供的螺纹钢和线材的资源按“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原则进行交割配对。
第二、三个交割日(即9月17日、9月18日),买方会员向交易所提交货款,交易所在收到货款后向买方会员清退30%交割保证金并释放仓单。交割货款=∑(交割结算价×每张仓单重量)(注:每张仓单的货款金额保留2位小数)第三交割日(即9月17日),交易所向卖方会员支付货款。
第四、五个交割日(即9月21日、9月22日),卖方投资者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发票。
问:钢材期货增值税发票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螺纹钢期货合约和线材期货合约交割的增值税税率为17%,交割结算价为含税价格(地区贴水和牌号贴水直接在交割结算价中扣除)。
螺纹钢期货合约和线材期货合约交割开票流程为:卖出方客户→卖出方会员→交易所→买入方会员→买入方客户。卖出方会员交付增值税发票的日期为第一个交割日至第五个交割日。
问:期转现的操作需要注意什么?
答: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方向相同的仓单的交换行为,变期货部位为现货部位,使买卖双方可以灵活的选择交货地点、时间和品级等。
期转现有严格的期限限制,规则明确规定是,要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交割月份的上一月份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但要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三个交易日不得办理期转现申请。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协议后,应在上述期限内的交易日的14:00前,向交易所申请办理期转现手续。
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的协议价。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按申请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平仓。用非标准仓单交割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和提单复印件。
问:螺纹钢、线材每批商品在库交割的有效期如何理解?
答:交易所在经过测试和调研的基础上规定交割螺纹钢和线材每批在库商品仓单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90天内,并且应在生产日起的30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单。
就具体操作而言,依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第十条相关规定,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手续。因此,在生成标准仓单的过程中,货主必须在商品生产日起30天内委托会员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入库申报并将货物运抵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期货垛位。仓库验核商品及单证并将验收结果输入仓单系统后,会员应及时通过仓单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制作仓单申请。
问:对于螺纹钢和线材实物交割质量、数量异议有何规定?
答:钢材期货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国内钢材现货交易中通行的报价有两种:一是以实际称重为基准,二是以理论重量为基准。以实际称重为基准的价格高于以理论重量为基准的价格,二者理论上存在4-5%的重量差。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3%。
针对螺纹钢和线材的质量、数量异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第八条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必须在库提出异议二是明确用于交割的螺纹钢和线材每批商品的有效期应当涵盖本次交割的最后交割日,而非仅仅涵盖第一交割日三是即使交割螺纹钢和线材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截止时间早于质量异议期的提交截止时间,如果该批商品的质量鉴定结论不合格,卖方对该批交割商品的实际质量仍需承担全部责任。
为什么交割的期货螺纹钢有效期只有90天内
发文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
发布日期:1992-4-9
执行日期:1992-6-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药炮制是祖国医药宝库的组成部分,是中药行业特有的传统制药技术。为继承和发扬这一传统文化遗产,不断提高饮片质量,保证中医辨症施治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中药主管部门要关心和重视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把中药饮片质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有关法规,接受上级中药主管部门和药政、药检部门的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 中药饮片生产应在继承传统炮制方法的基础上,不断发掘、整理、提高,进一步加强对中药饮片生产的科研工作,不断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使饮片生产逐步实现质量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生产机械化、包装规格化。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五条 饮片生产企业应建立厂长直接领导下的独立的质量管理机构。专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占本企业职工总数的2~4%(20人以下的饮片生产企业设兼职质检员)。
第六条 厂长必须具备组织领导中药饮片生产的能力,熟悉中药饮片生产的技术业务知识。
第七条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由具有或相当中药师职称或从事中药工作十年以上的,有中药炮制实践经验、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工作认真、经过培训能胜任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其任免和调动必须经企业上级中药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专职质检人员应掌握中药炮制和中药鉴别技术,能胜任从原辅料进厂验收到成品出厂全过程的质量检验工作,并经省、市级中药主管部门培训后发证认可。已具有中专以上药学专业学历的专职质检人员不需要培训即可发证认可。质检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企业的生产车间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质检员,负责本车间的质量监督检查和半成品的质量检验工作。在质量管理检查上直接受企业质检部门的领导。凡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应及时向企业质检部门汇报。车间专职质检员的人选、调动,企业领导应征求质检部门的意见。
生产班组的兼职质检员,每天应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质量检验工作,并对本班组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 质量责任制
企业各级行政领导、科室、车间(班、组)以及仓库等环节都要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本部门质量工作的任务、责任和权利。
(一)厂长质量责任制
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规。负责企业质量管理的领导工作,对产品质量负全面责任。主持召开厂级质量分析会,了解和研究质量动态,制订提高产品质量的重大措施,组织质量攻关,检查质量工作计划和质检人员培训计划的实施,处理重大质量问题,执行质量奖惩制度。
(二)质量管理部门质量责任制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提高饮片质量的规划和措施;监督生产部门严格执行饮片生产工艺规程质量标准;建立群众性的质量监督网,开展以专业检查为主,群众自检、互检相结合的质量检查活动;负责全厂的质量管理和日常检验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质检人员的培训工作。质量管理部门有权越级反映质量情况,接受上级中药主管部门的指导。
(三)车间(班、组)质量责任制
车间主任(班、组长)要严格按照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对本车间(班、组)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饮片质量档案制
企业应按生产品种建立质量档案。内容包括:质量标准的依据,生产工艺,使用辅料、包装材料的品名、规格和质量标准,生产工艺的变革,质量指标完成情况,留样观察、质量事故、返工退货及质量信息反馈等情况。质量档案资料要齐全,数据要准确,归档要及时,为不断改进生产工艺,提高饮片质量积累必要的数据。
第十二条 留样观察制
企业要建立产品留样观察制度,明确规定留样品种;批数、数量、复查项目、复查期限、留样时间等。指定专人进行考查、研究,定期作好总结和留样观察记录。
第十三条 毒、麻药品管理制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发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毒、麻药品生产、检验、贮存、销售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质量分析制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建立健全三级质量分析制。厂、车间、班组应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认真研究、分析、改进饮片质量。
第十五条 质量信息反馈制
企业要树立为了中医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的服务思想,定期对饮片批发、零售部门和医疗单位进行访问,收集质量信息,并及时分析处理。对企业内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情况应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并认真研究改进。
第十六条 质量事故报告制
质量事故分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类。重大质量事故范围:(1)已出厂的饮片发现混药、差错、严重的异物混入现象或其它重大质量问题,其性质严重,以致威胁用药安全或造成医疗事故者;(2)由于发生质量事故,一次造成三千元(不计工时)以上经济损失者。一般事故范围:不属以上重大事故情况的为一般事故。
企业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原因不明不放过,责任不清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上级中药主管部门,待原因查清后再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抄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不得隐瞒。一般事故发生后,由车间、班组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送质检部门存档。
第十七条 计量管理制
企业必须加强计量管理工作,建立计量档案,并有计量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设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对磅秤、台秤、天平等量具、器具及化验室仪器设备等的使用、维护、保管和到期送检、登记造册工作,并按国家规定开展计量定级、升级工作。全国重点中药饮片厂应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
第四章 质量监测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药炮制规范》是中药饮片的法定质量标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全国中药炮制规范》为行业标准。企业可在法定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制订高于法定质量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以确保饮片质量的稳定、提高。
第十九条 企业的原辅材料和成品必须由厂级质量管理部门按标准严格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单。不合格的原辅材料不得投产,不合格的成品不准出厂。
第二十条 在生产过程中,质检人员有权制止不符合工艺的生产行为,不合格的半成品不准进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按国家和地方标准建立标准样品室(柜),以对照检查。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化验室,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把传统的经验鉴别与科学的检测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以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企业技术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应按照标准对原辅料、成品及包装材料分别制订抽样办法和检验操作规程。抽样办法应规定抽样容器、抽样量和抽样方法:检验操作规程内容应包括:品名、性状、鉴别、检验项目、检验程序、检验方法等。企业要严格执行抽样办法和检验操作规程,做好原始记录,如实填写检验报告单。
第五章 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法定标准制定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法,并严格按其组织生产,编制生产批号,认真填写工艺流程卡和原始记录,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字迹清晰、更改有签章。生产后整编归档,保存二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清场管理制度。在更换品种时应对生产环境、设备、遗留包装物进行清场,并填写清场记录。经班组质检员签字同意后方可更换生产品种。同一作业间不得同时生产、分装不同品种的饮片,否则应有防止混淆和交叉污染的有效措施。饮片包装前有专人核对,产品应与标签合格证相符。
第二十五条 饮片包装要逐步实现规格化、标准化。包装材料应有利于保质、贮存、运输、并不得对成品有污染。包装标签或合格证要注明品名、数量、批号、生产单位和质检签章。
第二十六条 厂区应保持环境整洁,周围无污染源,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晾晒台应是专用场地,设有防污染设施,做到人不踩药,车不压药。厕所应保持清洁,并逐步改成水冲式。
第二十七条 生产车间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划分区域,工艺流程布局合理,并配备与饮片生产相应的设备和通风设施,生产中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有相应的储存区,没有交叉污染和混杂现象。生产器具应保持洁净,定点存放。加工炮制后的饮片,直接用洁净容器盛装。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用品。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中药主管部门要对毒、麻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定点销售。生产企业要有严格的生产现场管理制度和领发料手续制度,实行双人验收复核,监督投料。毒、麻药品的生产车间、设备器具,均应专用,并有明显标志。生产结束后要彻底清洗设备、器具和场地,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九条 生产车间要有更衣室(柜)和盥洗设施。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工艺卫生制度。在岗生产工人应穿工作服、工作鞋,戴工作帽。
第三十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体检,建立健康档案。传染病及严重皮肤病患者,严禁从事饮片生产。
第六章 仓储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仓储管理是安全储存、保证质量的重要环节。仓库应具备适合药品特性的存放条件。库区内应有安全通风设施和必要的控制温、湿度手段,以及防虫、防鼠、防潮、防霉、防污染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 原药材、辅料、包装材料及成品应分库、分类、编号、分层、按批次存放,码放整齐,有明显货位牌,垛位间应留有一定距离,并留有方便进出药品的通道。垛底有隔垫措施。
第三十三条 库房内要有按待验、合格、不合格及退货等分别存放的场所,并有黄、绿、红明显标志,实行色标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原辅料凭质管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入库,并统一编号。入库时应填写到货记录(包括品名、规格、数量、来货单位、检质情况、到货日期、验收人签字等项),并严格执行领发料制度。
第三十五条 成品出(入)库时应登记品名、数量、生产批号、发放单位、来货车间、出(入)库日期、交接者签字。贯彻“先进先出”的原则。建立销售记录,退货要设单独台帐。
第三十六条 毒、麻和贵细药品应分别存放,建立相应的库存养护设施,并有明显标志。实行专人、专库(柜)、专用衡器,双人双锁保管,严格执行双人验收核发制度,做到账、货、卡相符。
第三十七条 要建立仓库养护管理制度和在库药品检查制度,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质量抽检,采取防护措施,做好养护记录。对重点养护品种要有特殊养护措施。
第七章 人员培训
第三十八条 企业领导要重视全体职工的教育,做到培训工作有计划、有实施、有考核、有登记。经常组织全体职工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并按照不同岗位的需要对职工进行全面质量管理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和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三十九条 凡从事加工炮制、保管养护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人员,都应经全员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第四十条 要充分发挥老药工的一技之长,采取以师带徒的形式,继承和整理中药的传统炮制工艺、经验鉴别及操作技能,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一条 企业领导要将饮片质量工作纳入到企业经济责任制中考核,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质量否决权。
第四十二条 企业对年度内质量指标完成好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对完不成质量指标或造成质量事故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质量检验人员,主要应考核其工作质量,并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批评教育,对不称职的要调换工作。
第四十四条 质量检验人员的工作受国家法律保护,对拒不采纳质检人员的意见,从而造成质量事故的,以及对坚持原则的质检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都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药主管部门应按此办法,组织饮片质量检查;并制订同品种质量评比方案,定期开展同品种质量评比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司。
螺纹钢的期货交割程序
一、交割细则要点
(一)某一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二)交割程序
1、第一交割日
(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还允许提交厂库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厂库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
2、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3、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4、第四、五交割日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流转程序
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期货公司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买方期货公司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四)螺纹钢和线材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螺纹钢、线材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名单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用于交割的螺纹钢和线材每批商品的有效期应当涵盖本次交割的最后交割日。即使交割螺纹钢和线材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截止时间早于质量异议期的提交截止时间,如果该批商品的质量鉴定结论不合格,卖方对该批交割商品的实际质量仍需承担全部责任。上述规定是指最后交割日后,如果仓单有效期已过,但还未过质量异议期,只要货物还未出库,买方仍有权对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经质检机构鉴定为质量不合格的,对该批交割商品的实际质量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入库与出库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等。
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申报)手续。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商品运抵指定交割仓库后,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到货及相关凭证进行验核。验收完毕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将入库验收的结果输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在获得交易所批准后,指定交割仓库方可签发标准仓单。
商品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指定交割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交割仓库验收结果。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可以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但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时货主应当到库监发。货主不到库监发,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时,应当及时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仓库各执一份),同时将收到的相应标准仓单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二、螺纹钢的交割
第1条 交割单位:300吨。
第2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期货标准合约》。
第3条 交割螺纹钢质量规定
交割螺纹钢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品。
交割螺纹钢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当符合国标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的规定。
交割螺纹钢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90天内,并且应在生产日起的30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单。本款具体操作依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第十条相关规定,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手续。因此,在生成标准仓单的过程中,货主必须在商品生产日起30天内委托会员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入库申报并将货物运抵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期货垛位。仓库验核商品及单证并将验收结果输入仓单系统后,会员应及时通过仓单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制作仓单申请。在指定交割仓库交割的螺纹钢其长度为9米和12米定尺。
第4条 交割螺纹钢的包装与堆放
交割螺纹钢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应当符合GB1499.2-2007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每一仓单的螺纹钢,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同一长度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螺纹钢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两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用于交割的螺纹钢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第5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6条 计量和溢短
交割螺纹钢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张螺纹钢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3%。
第7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8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和厂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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