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市工交企业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抓好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鼓励工业产品质量升级、创优,创名牌,以不断提高我市工业产品的信誉和竞争能力,使我市经济稳定持续地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工交企业(含乡镇企业)在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和产品创优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经国家、部委和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评定授予质理管理奖、优质产品称号、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质量管理先进集体、先进(优秀)工作者荣誉称号,以及经市质量领导小组审议批准的市级优秀质理管理小组、质理管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均属本暂行办法规定的鼓励对象。第三条 奖励形式应坚持荣誉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荣誉奖为主的原则,对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获奖企业和项目,以及对产品质理管理工作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第二章 奖励的标准第四条 奖励金额应根据获奖的不同情况,按下列等级标准分别给予奖励。
一、质理管理奖:凡荣获国家级、部级、省级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其额度按单位职工总数平均每人为100元、80元、50元。
二、优质产品奖:凡获国家级优质产品金质奖、银质奖和部优、省优产品称号的,除上级直接奖励外,对直接生产该种产品的职工(含连续生产、工作一年的临时工)和企业管理的有功人员(创国优单位管理人员评80%,部优评60%,省优评40%),分别给予人均一次性奖金为100元、80元、50元、30元。
三、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凡获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称号的,给予每个小组一次性奖励分别为500元、400元、200元、100元。
四、质量管理先进集体奖:凡获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质量管理先进集体称号的科室、车间、班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400元、300元(上限人均不超过100元)。
五、质量管理先进(优秀)工作者奖:凡获国家级、部级、省级质量管理先进(优秀)工作者称号的,除授荣誉奖外,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市级按评委会评定等级进行奖励,一等奖150元、二等奖100元、三等奖80元(三个档次的人均奖金额不超过50元)。第五条 实行晋升浮动工资奖励标准如下:
一、凡获国家级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在评比周期内,全厂职工平均晋升浮动工资一级;同时获部级和省级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在评比周期内,全厂职工平均晋升浮动工资半级。
二、凡获国家优质产品金质奖、银质奖的企业,以及连续三年创三种部级优质产品称号的企业和连续五年创五种省级优质产品称号的企业,在评比周期内,全厂职工平均晋升浮动工资分别为:金质奖一级,银质奖半级,部优“三连贯”半级,省优“五连贯”半级。
三、凡获国家级、部级质理管理优秀工作者称号的,可分别浮动一级和半级工资。第六条 凡保持优质产品称号和质理管理奖称号达五年以上(含五年),并再次复评蝉联确认的,第一次晋升的浮动工资可转为固定工资。经市质量领导小组评审通过,报市政府批准,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再次浮动升。第七条 企业质量直接主管部门在所属企业的产品获国家金质奖、银质奖和国家级质量管理奖后,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第二项规定幅度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在岗位责任制考核评比中适当增加比例。第三章 奖励资金来源与审批第八条 企业的奖励资金和晋升浮动工资的资金来源,凡获国家质量管理奖、国家优质产品奖、国家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和优秀质量管理工作奖,以及获部、省质量管理奖,部、省优质产品奖,部、省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和优秀质量工作者奖的,除上级直接奖励外,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不足部分由获奖单位在生产成本中列支,由企业内部消化(当年不能全部兑现的,可延期兑现)。第九条 市级每年评定的质量先进集体、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和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其所需的奖励基金(每年控制在5万元以内),经市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批准,由市财政拨给,市经委组织发给。第十条 奖励资金的审批程序: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劳动、税务局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抽人到企业现场,按照企业的申请获奖报告,逐家核定获奖人数、奖励金额、晋升工资和奖励浮动工资金额,报市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联合发文通知执行。
企业领导晋级和晋升浮动工资的审批程序:由主管部门推荐,经市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企业和科技人员积极开发新产品,促进产品结构调整,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安徽省企业开发新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发的新产品,通过市级以上技术鉴定,投产6个月以上并形成一定的生产批量,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均可申报“合肥市优秀新产品奖”。第三条 “合肥市优秀新产品奖”分以下三个等级:
一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一定创新,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居于领先地位,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
二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改进,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三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较大改进,全部性能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新产品的技术水平以鉴定验收证书为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研制单位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签署或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创汇额以外贸系统的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第四条 凡获“优秀新产品奖”者,发给奖状(牌)、证书和奖金(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已获过奖的产品又获本奖,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
“优秀新产品奖”直接授予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每个获奖产品的授奖人数不得超过五人。第五条 设立合肥市优秀新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授予工作。评委会由有关工业主管部门和技术专家组成。第六条 “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程序:
(一)研制单位填写“合肥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表”,并附该产品的“技术开发成果鉴定证书”、主要技术鉴定文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材料,经其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评委会。
(二)市评委会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报市工业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布。
(三)经评定获奖的新产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如有异议的,由市评委会核查裁决,无异议的,即予授奖。第七条 “优秀新产品奖”的奖励费用由市财政拨款解决。第八条 本奖为合肥市新产品最高奖,待遇与科技进步奖同等,获奖者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本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第九条 对在新产品开发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亦应给予表彰奖励。第十条 在奖励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严肃处理。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经委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根据《合肥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合政(2000)1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奖励对象,是指向我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并取得成功的国内外自然人或团体。第三条 引荐项目初始,引荐人员(团体)应到市外资引进办公室领取《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表一)》按要求填写(内资项目在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开发区和三县四区的项目在当地领表填写),交市外资引进办公室(或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开发区和县、区政府)存档。第四条 引荐项目成功后,引荐人员(团体)应持有关材料到市外资引进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表二)》(内资项目在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开发区和三县四区的项目在当地领表填写),经投资方和受益方确认,交市外资引进办公室汇总后由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审核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兑现奖励(开发区及三县四区的项目由当地组织审核,分别报市外资引进办公室和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备案)。
有关材料是指:审批机关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合同、章程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受奖者身份证明。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审核委员会由下列部门组成:市外资引进办公室、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委、财政局、工商局。第五条 项目和引荐人员如超过1人,或以团体为单位进行引荐的,在领表登记备案时,应自行协商确定1名引荐人员或团体的1个负责人作为填表联系人。第六条 引荐外来投资项目成功的标准以《合肥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第三条为准。
其中,外来资金到位情况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具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验资报告给予说明。外来投资金额中除现汇出资外,以各种实物和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投入部分按正式合同认定的作价金额视同外来资金投入(应附实物到位清单、有关无形资产证明材料)。
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是指外来投资方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接收企业资产,并全面启动生产。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奖励,以外来投资者实际注入企业的资本金额计奖。第七条 如外来投资额较大,或按照有关政策和合同规定分批逐年投入、项目分期完成的,并经验收达产,或投入正常营运的可以每期项目完成时分别计算奖励金额。第八条 引荐外来投资项目成功后,引荐人员(团体)经审核批准后,在《合肥晚报》公布名单及其引荐项目,14日内无异议的实施奖励。第九条 引荐外来投资项目的奖励,由征收该项目税收的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兑现奖励。市外资引进办公室和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的奖励情况进行汇总、备案,并跟踪检查。第十条 对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费的个人和团体,除由奖励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外,并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理,直至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外资委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合肥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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