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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检疫技术标准名词解释解释
   https://www.fubuwang.com 2022-11-08 00:23:13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检验检疫技术标准一般分为我国标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我国标准可以分为:1、由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国 家标准,具体应当包括:保障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 术要求;通用的技术术语;

检验检疫技术标准一般分为我国标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我国标准可以分为:1、由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国 家标准,具体应当包括:保障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 术要求;通用的技术术语;通用的基础件;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通用的管理技术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产品的技术要求等。2、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而又需要在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原国家商检部门组织制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准就属于行业标准。3、地方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 内 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后,该项地方 标准即行废止。4、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 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的国际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规定的某些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指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 ,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如:英国为BS,美国为ANSI,法国为NF,德国为DIN,日本为JIS、JAS等。检验检疫技术标准是指检验检疫机关从事检验检疫工作在实体和程序方面所遵循的尺 度和准则,是评定检验检疫对象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准则。检验检疫技术标准主要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标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技术标准和入出境卫生检疫技术标准。进出口商 品检验技术标准主要有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标准,按专业包括机电、化工矿产、金属材料、轻纺、粮油食品、鉴定包装和土畜产等类别的检验方法和 规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技术标准包括: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和处理技术标准、进出境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和处理技术标准;入出境卫生检疫技术标准包括:对检疫对象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检疫、实验室检疫和消毒除虫的技术标准。

什么是动植物检疫处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随进境植物繁殖材料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农林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各种方式进境的贸易性和非贸易性植物繁殖材料(包括贸易、生产、来料加工、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送以及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自用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管理。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境繁殖材料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植物繁殖材料是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的统称,指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含转基因植物)等。第五条 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管理以有害生物风险评估为基础,按检疫风险高低实行风险分级管理。

各类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风险评估由海关总署负责并公布其结果。第二章 检疫审批第六条 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

(一)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原因,需从国外引进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二)引进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厅(局)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三)携带或邮寄植物繁殖材料进境的,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携带人或邮寄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补办检疫审批手续。

(四)因特殊原因引进带有土壤或生长介质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输入土壤和生长介质的特许检疫审批手续。第七条 海关总署在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时,将根据审批物原产地的植物疫情、入境后的用途、使用方式,提出检疫要求,并指定入境口岸。入境口岸或该审批物隔离检疫所在地的直属海关对存放、使用或隔离检疫场所的防疫措施和条件进行核查,并根据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第八条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检疫审批单,直属海关可拒绝办理备案手续。第三章 进境检疫第九条 海关总署根据需要,对向我国输出植物繁殖材料的国外植物繁殖材料种植场(圃)进行检疫注册登记,必要时商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同意后,可派检疫人员进行产地疫情考察和预检。第十条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7日持经直属海关核查备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发票以及其它必要的单证向指定的海关报检。

受引种单位委托引种的, 报检时还需提供有关的委托协议。第十一条 植物繁殖材料到达入境口岸时,检疫人员要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按品种、数(重)量、产地办理核销手续。第十二条 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实施。第十三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经检疫后,根据检疫结果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属于低风险的,经检疫未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未超过有关规定的,给予放行;检疫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或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超过有关规定的,经有效的检疫处理后,给予放行;未经有效处理的,不准入境。

(二)属于高、中风险的,经检疫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未超过有关规定的,运往指定的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经检疫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超过有关规定,经有效的检疫处理后,运往指定的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未经有效处理的,不准入境。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熏蒸消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以下简称熏蒸消毒),指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植物性包装材料铺垫物和其他检疫物(以下统称应检物),装载动植物及其产品或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和包装容器、包装铺垫材料,以及应检物的生产、加工、运输、存放设备和场所进行的旨在消除影响应检物进出口的害虫、病菌、杂草等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化学、物理、辐射等处理活动。

第三条 熏蒸消毒业务单位(以下简称熏蒸消毒单位)是指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熏蒸消毒单位实行考核认可制度和对其所从事的熏蒸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凡在广西自治区境内的熏蒸消毒单位,必须取得熏蒸消毒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熏蒸消毒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境内从事熏蒸消毒单位的资格申请、考核认可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广西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区熏蒸消毒单位的考核认可和熏蒸消毒的监督、指导工作。广西检验检疫局动物检验检疫处、植物检验检疫处(以下简称广西检验检疫局动、植检处)为全区熏蒸消毒单位考核认可和熏蒸消毒监督业务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熏蒸消毒资格考核认可管理部门)。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熏蒸消毒单位的日常监管和对熏蒸消毒工作进行具体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申 请

第七条 申请考核认可的熏蒸消毒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资格企业或事业单位;

(二)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公安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运输、储存、使用许可证;

(三)具有符合安全、保质要求的熏蒸消毒药剂储存库;

(四)具备合格有效、符合熏蒸消毒处理操作规程要求的熏蒸消毒设施、器材和检测仪器设备,以及安全防护器具和急救措施;

(五)具有数量相当的从事熏蒸消毒业务资质和能力的技术人员。从事动物(含产品,下同)一般熏蒸消毒业务的应有5名以上(含5名)具备助理职称以上技术资格(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兽医师及以上资格)、所学专业为兽医或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从事植物(含产品,下同)一般熏蒸消毒业务的应有5名以上(含5名)具备助理职称以上技术资格(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农艺师及以上资格)、所学专业为植物保护或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上述两项业务均从事的应有7名以上(含7名)具备助理职称以上技术资格(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农艺师和1名具有兽医师及以上资格)、所学专业为植物保护、兽医或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从事植物热处理的在具备从事植物一般熏蒸消毒业务条件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外加1名(含1名)以上物理学专业工程师。从事植物大船随航熏蒸业务的应有10名以上(含10名)具备助理职称以上技术资格(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高级农艺师和3名具有农艺师资格)、所学专业为植物保护或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六)具有严密的药剂采购运输、保管、使用登记制度,以及熏蒸消毒工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药物残留控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措施。

第八条 熏蒸消毒单位应当视申请类别向广西检验检疫局动检处或植检处(动物和植物熏蒸消毒均从事的向植检处)申请熏蒸消毒资格考核认可,填写并提交《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资格申请书》(附件1)及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以及申请单位的综合情况报告;

(二)申请单位组织机构图、部门及岗位职责;

(三)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及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安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运输、储存、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四)熏蒸消毒设施包括药剂储存室平面布置图;

(五)熏蒸消毒器材、检测仪器设备以及安全防护器具等清单;

(六)熏蒸消毒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程序;

(七)从事熏蒸消毒人员的资质和能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等;

(八)药剂安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管理制度,熏蒸消毒工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药渣处理、残留控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措施材料;

(九)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三章 考核和发证

第九条 广西检验检疫局熏蒸消毒资格考核认可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熏蒸消毒单位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完备的予以退回,对申请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并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资格申请书》填写“管理部门的受理意见”。该栏中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广西检验检疫局熏蒸消毒资格考核认可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的同时,组成考核组负责对申请单位申请材料的审核和现场考核。考核组由3-7名管理和技术人员组成,其中必须有2名以上(含2名)植保、兽医或相关专业的管理或技术人员,从具备植保或兽医专业学历的组成人员中指定1人担任考核组组长。考核组组长应具有农艺师或兽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条 考核组接受考核任务后,组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组成员,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认真审核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填写《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资格考核记录表》(见附件1内)。对申请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应当通知(格式见附件2)申请单位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无效的,视为撤回申请。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考核组组长负责制定考核计划,并与申请单位商定现场考核的具体时间,按时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熏蒸消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三)国家及国务院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动、植物熏蒸消毒处理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要求。

第十二条 考核组按考核依据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查,审查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条件要求的吻合程度。

第十三条 考核组在进行现场考核前,可召集申请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召开见面会,将考核的目的、依据、范围、方法和要求等告知申请单位,并听取申请单位有关情况的报告。

第十四条 见面会结束后,考核组应当采取提问、查阅记录、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考核并做好记录,填写《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资格考核记录表》。

现场考核过程中,发现不符合项目的,考核组应将其标记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资格考核记录表》,并书面通知(附件3:《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资格考核不符合项及跟踪报告》)申请单位,要求企业在规定期内完成整改,并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规定期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无效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五条 考核组在考核工作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熏蒸消毒资格考核认可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考核材料,并填写《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资格考核认可审批程序表》(见附件1内)。

熏蒸消毒资格考核认可管理部门对考核组提出的考核结论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报广西检验检疫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完成《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资格考核认可审批程序表》。

第十六条 对考核合格的,由熏蒸消毒资格考核认可管理部门颁发熏蒸消毒资格证书(格式见附件4-5),证书编号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考核不合格的,熏蒸消毒资格考核认可管理部门签发《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资格考核不合格通知单》(附件6)。

经考核不合格的熏蒸消毒单位,必须经全面认真的整改后,方能重新提出熏蒸消毒考核认可。

第十七条 熏蒸消毒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每年年审1次。由广西检验检疫局统一印制,以广西检验检疫局名义向申请单位颁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熏蒸消毒资格考核认可管理部门和检验检疫分支机构对获得熏蒸消毒资格的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熏蒸消毒单位的现场操作人员;

(二)审查熏蒸消毒单位的熏蒸消毒方案;

(三)监督、指导熏蒸消毒工作全过程;

(四)检查各种仪器设备的准确可靠性、药剂的有效性以及安全防范措施;

(五)检测熏蒸消毒效果;

(六)验证《熏蒸消毒结果报告单》(附件7)

(七)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

(一)培训。熏蒸消毒单位的现场操作人员须经熏蒸消毒资格考核认可管理部门组织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熏蒸消毒作业证,方可上岗作业。

(二)日常监督管理。由熏蒸消毒资格考核认可管理部门和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按辖区实施。主要是通过审查熏蒸消毒单位的熏蒸消毒方案、派员监督指导熏蒸消毒工作过程、检查熏蒸消毒各种仪器设备的准确可靠性、药剂的有效性以及安全防护措施、检测熏蒸效果、验证《熏蒸消毒结果报告单》等方式,检查熏蒸消毒单位是否严格遵守有关熏蒸消毒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三)定期监督检查。由熏蒸消毒资格考核认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结合熏蒸消毒资格证书年审进行,每年进行1次,时间安排在每年的12月至笠年的2月份。定期监督检查应当全面检查熏蒸消毒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落实情况,以及按第十八条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情况。定期监督检查应当包括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改正情况。

(四)换证复查。熏蒸消毒单位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视核准从事业务类别,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原则向广西检验检疫局动检处或植检处提出复查申请(并随附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广西检验检疫局动检处或植检处按照本办法第3章规定的考核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复查,合格的予以换证,不合格的或者未申请换证的不予换证。

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培训情况填写《熏蒸消毒操作人员培训登记表》(附件8);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填写《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日常监督管理记录》(附件9);定期监督检查情况填写《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单位年审考核表》(附件10)和《熏蒸消毒资格证书年审情况登记表》(附件11),并将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条 熏蒸消毒单位在实施熏蒸消毒前应事先向辖区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或熏蒸消毒资格考核认可管理部门提交熏蒸消毒方案,经审核认可后,严格按照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熏蒸消毒。

第二十一条 熏蒸期间,熏蒸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置明显的熏蒸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熏蒸消毒单位应当对熏蒸消毒过程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委托单位、处理货物名称和标记、数量及体积、熏蒸消毒场所、处理方法、药剂及浓度和浓度随时间变化的情况、施药和散气时间、处理时间及温度、现场负责人等。熏蒸消毒完毕,须准确填写《熏蒸消毒结果报告单》,交辖区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或熏蒸消毒PAN>

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或熏蒸消毒资格考核认可管理部门应当认真验证《熏蒸消毒结果报告单》,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申请以及进口国家或地区要求,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第二十三条 在对熏蒸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检验检疫局或经广西检验检疫局授权熏蒸消毒资格考核认可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熏蒸消毒单位限期整改,直至确认熏蒸消毒单位整改符合要求:

(一)发现无熏蒸消毒作业证人员上岗进行现场熏蒸消毒操作的;

(二)熏蒸消毒方案不按规定送审,存在严重缺陷,所指导的熏蒸消毒实践达不到质量和安全要求的;

(三)不按操作规程进行熏蒸消毒处理,不能保证熏蒸消毒质量和安全的;

(四)熏蒸消毒仪器设备准确可靠性差、药剂减效或失效,造成熏蒸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安全无保证的;

(五)《熏蒸消毒结果报告单》填报不准确的;

(六)经检验检疫发现熏蒸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 在对熏蒸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西检验检疫局发出通知,吊销熏蒸消毒资格证书: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或者第(六)项所列情形,且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

(二)熏蒸消毒单位因自身原因,经其熏蒸消毒的产品在国外出现因熏蒸消毒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熏蒸消毒单位和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熏蒸消毒质量和安全问题的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熏蒸消毒防护措施不当,出现人畜中毒和其他安全事故的;

(五)出具虚假《熏蒸消毒结果报告单》的;

(六)企业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被吊销熏蒸消毒资格证书的单位,自收到吊销通知书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熏蒸消毒考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单位的熏蒸消毒资格自动失效:

(一)熏蒸消毒单位的名称、法人代表或者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二)熏蒸消毒单位的主要熏蒸消毒处理设施如熏蒸库、热处理库房发生重大变化(如改建、扩建、迁址)后30日内未申请复查的;

(三)1年内没有进行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

(四)逾期未申请换证复查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申请大船随航熏蒸的,除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考核外,还须按有关规定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类别”,是指申请单位申请从事熏蒸消毒的业务种类,包括:A.动物一般熏蒸消毒;B.植物一般熏蒸消毒;C.动植物一般熏蒸消毒;D.植物热处理;E.植物大船随航熏蒸。

“核准从事业务类别”,是指经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考核认可,允许熏蒸消毒单位从事的熏蒸消毒业务种类,包括:A.动物一般熏蒸消毒;B.植物一般熏蒸消毒;C.动植物一般熏蒸消毒;D.植物热处理;E.植物大船随航熏蒸。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工作日”,是指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工作天数;“日”、“月”、“年”,是指日历天、月、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附件:1.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资格申请书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资格申请材料审核不合格通知单

3.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资格考核不符合项及跟踪报告

4.《熏蒸消毒资格证书》格式

5.《熏蒸消毒资格证书》格式(副本)

6.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资格考核不合格通知单

7.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结果报告单

8.熏蒸消毒人员培训登记表

9.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日常监督管理记录

10.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单位年审考核表

11.熏蒸消毒资格证书年审情况登记表

12.熏蒸消毒资格证书吊销批准程序表

13.熏蒸消毒资格证书吊销通知单

14.熏蒸消毒资格证书自动失效通知单

本人是费劲脑汁查的啊,一定要给最佳答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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