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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https://www.fubuwang.com 2022-10-09 07:03:53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服装的种类很多,由于服装的基本形态、品种、用途、制作方法、原材料的不同,各类服装亦表现出不同的风格与特色,变化万千,十分丰富。不同的分类方法,导致我们平时对服装的称谓也不同。目前,大致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一、根据服装的基本形态分类 依据服

服装的种类很多,由于服装的基本形态、品种、用途、制作方法、原材料的不同,各类服装亦表现出不同的风格与特色,变化万千,十分丰富。不同的分类方法,导致我们平时对服装的称谓也不同。目前,大致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一、根据服装的基本形态分类 依据服装的基本形态与造型结构进行分类,可归纳为体形型、样式型和混合型三种。 1.体形型 体形型服装是符合人体形状、结构的服装,起源于寒带地区。这类服装的一般穿着形式分为上装与下装两部分。上装与人体胸围、项颈、手臂的形态相适应;下装则符合于腰、臀、腿的形状,以裤型、裙型为主。裁剪、缝制较为严谨,注重 服装的轮廓造型和主体效果。如西服类多为体形型。 2.样式型 样式型服装是以宽松、舒展的形式将衣料覆盖在人体上,起源于热带地区的一种服装样式。这种服装不拘泥于人体的形态,较为自由随意,裁剪与缝制工艺以简单的平面效果为主。 3.混合型 混合型结构的服装是寒带体形型和热带样式型综合、混合的形式,兼有两者的特点,剪裁采用简单的平面结构,但以人体为中心,基本的形态为长方形,如中国旗袍、日本和服等。 二、根据服装的穿着组合、用途、面料、制作工艺分类 (一)按穿着组合分类 大致有如下几种分类: 1.整件装 上下两部分相连的服装,如连衣裙等因上装与下装相连,服装整体形态感强。 2.套装 上衣与下装分开的衣着形式,有两件套、三件套、四件套。 3.外套 穿在衣服最外层,有大衣、风衣、雨衣、披风等。 4.背心 穿至上半身的无袖服装,通常短至腰、臀之间,为略贴身的造型。 5.裙 遮盖下半身用的服装,有一步裙、A字裙、圆台裙、裙裤等变化较多。 6.裤从腰部向下至臀部后分为裤腿的衣着形式,穿着行动方便。有长裤、短裤、中裤。 (二)按用途分类 分为内衣和外衣两大衣。内衣紧贴人体,起护体、保暖、整形的作用;外衣则由于穿着场所不同,用途各异,品种类别很多。又可分为:社交服、日常服、职业服、运动服、室内服、舞台服等。 (三)按服装面料与工艺制作分类 中式服装、西式服装、刺绣服装、呢绒服装、丝绸服装棉布服装、毛皮服装、针织服装、羽绒服装等。 三、其他分类方式 除上述一些分类方式外,还有些服装是按性别、年龄、民族、特殊功用等方面的区别对服装进行分类。 (一)按性别分类 有男装、女装。 (二)按年龄分类 有婴儿服、儿童服、成人服。 (三)按民族分类 有我国民族服装和外国民族服装,如汉族服装、藏族服装、墨西哥服装、印第安服装等。 (四)按特殊功用分类 有耐热的消防服、高温作业服、不透水的潜水服、高空穿着的飞行服、宇航服、高山穿着的登山服等。 (五)按服装的厚薄和衬垫材料不同来分类 有单衣类、夹衣类、棉衣类、羽绒服、丝棉服等。 (六)按服装洗水效果来分类 有石磨洗、漂洗、普洗、砂洗、酵素洗、雪花洗服装等。 四、按HS编码的分类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TheHarmonizedCommodityDescriptionandCodingSystem)简称协调制度(HS),它是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CCCN)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的基础上,参酌国际间其他主要的税则、统计、运输等分类协调制度的一个多用途的国际商品分类目录。HS编码,以六位码表示其分类代号,前两位码代表章次,第三、四位码为各该产品于该章的位置(按加工层次顺序排列),第一至第四位码为节(Heading),其后续接的第五、六位码称为目(Subheading),前面六位码各国均一致。第七位码以后各国根据本身需要制订的码数。服装属HS分类制的第十一类及第61、62章,第61章为针织或钩编制品,编号从6101.1000-6101.9000共120个,第62章为非针织或非钩编织服装及衣着附件。适用于除絮胎以外,任何纺织物的制成品。编号从6201.1100-6217.9000,共155个编码,分别是按款式、性别、年龄、原材料的不同来进行分类,如棉制男式羽绒大衣的HS编号为:6201.1210,棉制女式羽绒大衣的HS编码为6202.1210。服装HS编码分类中对成衣性别的规定有具体要求,即性别分男式、男童、女式、女童、婴儿;左门襟在右门襟之上归男性,反之归女性,中性成衣归女性类别。针、梭织成衣及衣着附件其编序依照产品特性由外套类至内衣类,针、梭织相互对应,再次则为其他产品。如6

我国和国外的服装行业发展现状?

给你一个供参考:

纺织企业生产作业场所以及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通道、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场所的疏散通道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纺织企业涉及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行政规章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测监控和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要求】纺织企业严禁从业人员佩戴手套操作纺织专用设备旋转部位,严禁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接触腐蚀性、危险性的部位进行操作,严禁在设备运转未停妥时处理机械故障。

第二十五条 【危险作业审批】纺织企业应当对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吊装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内进行明火作业、具有爆炸危险的作业、中毒或有窒息危险的作业实行作业审批制度,要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并严格进行监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安监部门及人员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执法检查工作要求】地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将纺织企业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企业、关键事项、时间和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八条 【专项执法检查】纺织企业集中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纺织企业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并结合实际经常开展纺织企业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安监人员能力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人员加强纺织制造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应按规定配戴必需的防护装备,避免不安全行为,并做好检查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记录,进入危险作业地点、环节检查时,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制度和规定要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违规处罚】纺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未有日常安全检查记录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作业审批擅自进行作业的,或未按规定采取监护措施的。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违规处罚】监督检查人员在对纺织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相关方责任】纺织企业发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纺织企业与承包承租方对发包、出租导致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关闭取缔】纺织企业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改正要求拒不执行,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有关部门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对违法企业予以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取缔。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要求,规范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纺织企业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总局工作部署,组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起草了《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起草《规定》的必要性

(一)纺织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重要产业

纺织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传统产业和重要的民生产业,也是国际竞争优势明显的产业,在繁荣市场、扩大出口、吸纳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镇化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纺织工业也快速发展,纺织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现状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纺织服装生产国、消费国和出口国。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2年,全国共有规模以上纺织企业户数3.7万户,累计实现工业总产值57809.98亿元。2012我国纺织行业化纤、纱、布、服装等主要产品的产量分别为3800万吨,2984万吨,841亿米,267.28亿件,均位居世界第一。纺织工业的重要地位及其企业的规模和数量的不断扩大也给政府安全监管方面带来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对纺织企业实施科学有效监管,保证纺织企业安全生产,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做出更大贡献。

(二)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纺织企业分工复杂,从业人员多而杂,作业环境普遍有待改善,安全生产管理任务繁重。且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企业经营体制的转变,纺织企业的管理模式同其它行业一样,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已成为企业当前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难点。特别是,我国以前曾发生的几起纺织工业事故,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惨重。比如,1987年3月15日,哈尔滨亚麻厂发生的亚麻粉尘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死亡58人,受伤177人,当时直接经济损失就达880多万元。1991年5月30日,广东省东莞市兴业制衣厂发生特大火灾,全厂付之一炬,造成72人死亡,4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也达300多万元。2009年5月21日,广东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一个家庭纺织作坊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3人死亡、4人重伤。此外,2012年9月11日,巴基斯坦南部港口城市卡拉奇市一家服装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至少289人死亡。2012年11月25日,孟加拉国首都达卡西北部郊区的塔兹琳(Tazreen)服装公司发生特大火灾,造成120多人死亡,多人受伤,另有数十人失踪。这些事故对我国纺织工业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我国纺织工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丝毫不能放松。

(三)纺织企业仍存在众多安全问题亟待解决

通过对我国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调查和研究,纺织企业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安全方面的问题:

1.纺织行业自身特点使其一直是工贸行业事故防范的重点。首先,由于纺织行业生产工艺要求必须有相应的开松、梳理、卷绕、牵伸、平整等手段才能达到基本的产品生产目的,由此决定了设备轧辊多、轧点多、齿轮多,用电设备多的工艺特点,这也是造成容易发生各种机械伤害的客观因素。其次,纺织生产常用的原料是棉、麻、毛、丝和化学纤维,它们都具有易燃特性。同时纺织原料的储备具有集中、量大等特点,加上机械、电气引火的几率高,极易发生火灾。特别是纺织企业仓库,一旦发生火灾,损失极大。

2.纺织企业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依然普遍存在,亟待改善。首先,噪声仍然是当前纺织企业突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纺织企业的织布车间的生产噪声普遍较大,有的甚至超过100分贝以上,工人长期暴露大强度的噪声场所,极易对听力造成伤害。其次,由于纺织行业中的印染企业工艺要求一定的温度和湿度,因此,印染企业普遍存在高温高湿场所,特别是夏季如不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容易造成高温高湿环境。其次,粉尘防治也是纺织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重点,由于棉、麻、毛的开、清、梳、整工序容易产生粉尘,工人在粉尘环境下长期工作易患职业病。随着纺织企业生产工艺提高,粉尘治理措施的完善,当前纺织企业的粉尘作业环境已得到大大改善。

3.大部分纺织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也亟待提高。现行市场经济体制下,纺织企业相对其他行业来说,劳动强度较大,工资收入不高,以致人员流失较多。为维持企业正常生产,部分企业往往招进大量新员工,新员工入厂时间不一,且在年龄、文化素质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难度大、任务重,对新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很难做到保质、保量。若新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得不到很好提高,一旦到工作岗位就容易出现安全漏洞,加之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不深,安全意识差,违章作业时有发生,成为纺织企业安全事故的高发群体。

4.纺织企业的生产设备本质安全程度仍有较大提升空间。纺织工业本身就使用大量的纺织机械,这些机械部件除了有挤压、剪切、缠绕、卷入、高压流体喷射等常见的机械不安全因素外,还存在诸如静电、高温、着火、爆炸、噪声等危险因素,而且这些因素还常常掺杂在一起,难以控制。加之国内部分纺织企业的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被损坏或作用不良,设备基础管理工作欠缺,部分老设备在安全防护方面存在自身的缺陷,从而导致机械伤害事故时有发生。

5.纺织企业的安全管理理念及管理水平也亟需提高。从管理的方式来看,目前国内的纺织企业,安全管理的方法大多停留在宣传、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的水平上,并且多是在发生事故后才着手进行分析,即多为“事后型”管理,很难适应现代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的要求。大部分纺织企业为了减少开支,增加利润,往往也在安全管理上精简机构和人员,有的企业没有按照要求单独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也不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变动大且配备的数量不足,基层安全员往往是身兼数职,部分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从事安全管理的素质和能力,不能对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管,加之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仍有部分企业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不能正确看待和处理好安全与生产两者之间的关系。

6.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仍不健全,部分技术标准及安全管理规章陈旧落后,不适应新时期纺织企业的安全管理。原纺织工业部的《纺织系统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暂行条例(试行)》、《关于加强纺织企业电气安全管理的规定》、《关于纺织原料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等规章亟待进行修订。纺织企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主要问题的说明

(二)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的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中规定范围,主要包括: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

(二)关于《规定》主要架构

本《规定》主要由总则、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生产设备、设施及场所安全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部分构成。其中,“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生产设备设施及场所安全要求”两个部分是本《规定》的重点章节内容,重点明确纺织企业应对遵循的安全生产基本法规要求及应符合的安全基本条件。

(三)关于《规定》拟解决的重点问题

出台《规定》,除了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对纺织企业安全监管责任,并强化纺织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也拟通过出台《规定》进一步明确纺织企业在生产设备设施及工艺安全、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管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员工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等方面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并明确违反相关条款的处罚措施。

很重要!帮我查一下 <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惯犯>

由于市场的开放,出口纺织品数量的增加,现行标准已不能满足产品质量和市场变化的要求。大多数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以及有出口任务的企业,采用协议标准,按供需双方的协议合同考核和验收产品。而习惯于依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声称没有标准制约了企业的产品开发。

纵观国内纺织品市场尤其是制成品和服装市场上涌现出的很多被消费者认可的名牌产 品,其生产企业无一不是执行严格的技术标准和检验制度,无一不是采用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名牌产品是以优良的产品质量为基础,以高水准的标准为支撑,这些共识和实践对促进纺织工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我国的纺织品标准现状

与纺织工业的发展相适应,我国纺织标准化工作不断地得到完善和提高,取得不小的成绩,纺织标准化工作为适应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纺织工业的发展需要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表现在:

1、从纺织材料到制成品和服装的标准已形成体系和规模。截止2002 年底,共有纺织品和服装标准885 个(不包括纤维原料标准),其中国家标准383个,纺织行业标准502个,形成了以产品标准为主体,以基础标准相配套的纺织标准体系,包括术语符号标准、试验方法标准、物质标准和产品标准四类,涉及纤维、纱线、长丝、织物、纺织制品和服装等内容,从数量和覆盖面上基本满足了纺织品和服装的生产和贸易需要。

2、纺织品标准的采标率列为前位,基础标准与国际接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对国际标准的采标率,国内平均水平约为44%,而纺织品的采标率达80%。ISO中有关纺织品和服装的标准约有280多个。纺织行业对这些国际标准进行了研究,已经在不同程度上采用或已列入年度采用计划。除采用国际标准外,还不同程度的采用了国外先进国家的标准,如美国标准、英国标准、德国标准和日本标准等。特别是基础的、通用的术语标准和方法标准基本上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使制定的国家标准达到了国际标准或相当于国际标准的水平。

3、各类标准发挥了巨大作用。与国际接轨的基础标准,对统一纺织工业科技术语、统一纺织材料和产品的检测手段、统一规范产品的性能指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依据这些检测方法试验出具的数据不仅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可比性,而且也得到了国外客户的认可,对纺织品贸易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制定的大量的纺织产品标准,适应了产品的发展和需要,解决了无标生产的问题,为企业的大量产品进入市场提供了技术依据。

4、企业的标准化理念对提高产品质量起到了关键作用。从1989年《标准化法》实施以来,企业的标准化工作逐步加强,参与标准化的热情越来越高涨。

但是,随着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现有的标准体制和标准内容逐渐显现出了其弊端,具体表现在:

1、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纺织产品标准是生产型的,标准的制定以指导生产为主要出发点,技术要求与生产工艺紧密相联,指标定的过细过死,特别是标准的制修订速度滞后于产品的开发速度。有些企业认为标准水平太低,而有的企业却认为标准指标过高,形成了对标准的不同要求和评价。

2、随着纺织制品的成品化成为趋势,消费者对服饰和家庭装饰水平要求的提高,原料质量与制成品质量不配套的问题日益突出。例如,面料标准的色牢度差,水洗尺寸变化率大,缺乏实用性能考核指标等,由于标准不衔接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消费者的投诉难以得到解决。

3、以前采标的指导思想是结合中国国情,考虑到国内现有设备和工艺条件,因此使我国采标的多数标准为“ 非等效”或“参照”。除基础标准接轨程度较高外,尽管有不少的产品标准前言中写明是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但仅有少数指标甚至个别指标与国外标准一致,或采用的试验方法是采用国际标准的,因此,大多数产品标准的指标和水平没有真正与国外接轨。

4、由于市场的开放,出口纺织品数量的增加,现行标准已不能满足产品质量和市场变化的要求。大多数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以及有出口任务的企业,采用协议标准,按供需双方的协议合同考核和验收产品。而习惯于依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声称没有标准制约了企业的产品开发。

与国外先进标准的差距

首先,形成的标准体系不同。ISO或国外的国家层面上的纺织标准,主要内容是基础类标准,重在统一术语,统一试验方法,统一评定手段,使各方提供的数据具有可比性和通用性。形成的是以基础标准为主体,再加上以最终用途产品配套的相关产品标准的标准体系。在产品标准中仅规定产品的性能指标和引用的试验方法标准。对大量的产品而言,国外是没有国家标准的,主要由企业根据产品的用途或购货方给予的价格,与购货方在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产品的规格、性能指标、检验规则、包装等内容。

我国现行的纺织产品标准有不少是计划经济体制时的产物,形成的标准体系以原料或工艺划分的产品标准为主,目前主要分为棉纺织印染、毛纺织品、麻纺织品、丝产品、针织品、线带、化纤、色织布。近年来也以用途制定标准,但所占比例极小。标准中除性能指标外,还包括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复验等检验规则的内容,形成了各类原料产品“纱 线―――本色布―――印染布”的标准链。

其次,标准发挥的职能不同。国外将国家层面上的公开标准作为交货、验收的技术依据,从指导用户购买产品的角度和需要来制定,人们称之为贸易型标准。企业标准才是作为组织生产的技术依据。这种贸易型标准的技术内容规定的比较简明,比较笼统,比较灵活。

与之相反,我国大多数的产品标准的职能是用以组织生产的依据,从指导企业生产的角度的需要来确定,人们称之为生产型标准。为了便于企业生产,标准在技术内容方面,一般都规定的比较具体,比较详细,比较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纺织产品的新品种不断涌现,决定了简明灵活的贸易型标准更能符合市场的需要。我国的生产型标准范围较窄,覆盖的产品种类较少,造成标准的数量不少,但仍跟不上产品的发展速度。

第三,标准水平有差距。由于标准的职能不同,标准技术内容,如在考核项目的设置上,在性能指标的水平上等均有一定的差距。

国外根据最终用途制定的面料标准,考核项目更接近于服用实际,如耐磨、纱线滑移阻力、起毛起球、耐光色牢度等。我国的面料标准还缺少诸如接缝滑移、起毛起球、干洗尺寸变化、耐光色牢度等考核指标,不能适应人们对服用产品舒适美观性的要求。对服装的考核主要侧重服装的规格偏差、色差、缝制、疵点等外观质量,判定产品等级时忽略了 构成服装的主要元素―――面料和里料。

我国按生产型标准理念制定的标准,不能适用贸易关系超出生产方和购货方这种情况,例如,按染料类别和工艺制定不同的色牢度等级,在贸易交货验收中确定考核依据较为困难。而国外标准的质量指标控制严格,色牢度普遍高于国内指标1~1.5级,尤其是摩擦色牢度相差更多。

翻开产品标准,为数不少的标准文本中写有“优等品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一等品相当于国际一般水平”等,实际上仅是个别单项指标水平达到国际水平,但综合性能达不到;还有个别标为采标的标准,其内容与国外标准相差甚远。

第四,国外标准形成了技术壁垒。随着贸易壁垒逐渐减小,各国都在借助于TBT有关条款规定,制造技术壁垒。而制造技术壁垒的有效途径就是法规和标准。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2002年7月19日共同颁布的指令2002 /61/EC―《对欧盟委员会关于限制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偶氮染料)的销售和使用的指令76/769/EEC的第 19次修改令》,连同欧盟委员会2002年5月15日颁布的关于修改并发布授权纺织产品使用欧共体生态标签(Ec o-label)的决定(2002/371/EC),欧盟在为纺织品和日用消费品的市场准入构筑完整的“绿色屏障” 方面迈出了两个重大的步伐。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纺织品生产和出口国,可能受到的影响显然是不可低估的。

由于诸多原因,在进口纺织品中不乏有劣质产品和不合格产品。但我国技术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欠缺,不能有效监督进口产品的质量。2000 年就着手制定的《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至今还未批准,对国外的不良产品起不到抵挡作用。

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标准的解读

从2005年1月1日起,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将取代现行的GB18401-2001《纺织品甲醛含量的限定》,成为国家纺织品新的强制标准。较之于GB18401-2001《纺织品甲醛含量的限定》,新标准除了强调甲醛限量外,还增加了对纺织品的耐磨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耐水色牢度、水萃取液的PH值、禁用染料、耐唾液色牢度的强制要求。新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服用和装饰用纺织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新标准中特别指出,2005年1月1日前生产并符合相应技术要求的纺织产品允许在市场上销售,过渡期为一年,直到2006年1月1日。新标准实施后,其他相关标准等技术文件中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不符合新标准的,以新标准为准。

1引言

2003年11月27日,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发布国家强制标准-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该标准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取代原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401-2001《纺织品甲醛含量的限定》。据悉,该标准从立项到发布,前后经历了两年多的时间,特别是在报批、向WTO通报和最终审批阶段,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充分显现了国家有关部门在推出国家强制标准过程中所采取的谨慎和负责的态度。该标准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在控制有害物质的使用、规范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纺织产品生产和倡导绿色消费方面迈出了法律意义上的实质性步伐。

纺织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化学品,特别是印染和后整理加工作为一个典型的化学处理过程,会用到种类繁多的染料、助剂等,而这些化学材料很有可能或多或少地含有或产生部分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当人们在使用或穿着这些纺织品或服装时,这些残留在纺织产品上的有害物质就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崇尚绿色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消费潮流,生产和销售能够满足人们健康安全要求的产品不仅已经成为业界的普遍共识,而且也已成为企业提高自身市场竞争能力的有效手段。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生产和出口大国,如何在纺织品服装国际贸易中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大力发展生态纺织产品必将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当然,生态纺织品作为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目前尚无确切的定义,也无国际统一的质量控制标准。在国际贸易领域中,某些与生态纺织品有关的符合性评定程序或生态安全标志更多的还是处于自愿认可的状态,但其中的一些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已经成为合同的基本条款。因此,从法规或强制标准的角度对纺织产品提出安全方面的最基本的技术要求,使纺织产品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能够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就显得十分必要和及时了。

由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意义,该标准的制订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为依据的同时,还必须符合WTO/TBT协议规定的游戏规则。由于只涉及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产品的其他要求按相应的标准执行,但相关标准等技术文件中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不符合该技术规范规定的,必须以该规范为准。

2标准的解读

2.1关于适用范围

该技术规范规定了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实施与监督。该技术规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服装和装饰用纺织产品,很显然,这里面包括了内销产品和进口产品。至于外销的出口产品,该规范规定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而不强调必需强制执行该标准。由于纺织产品种类繁多、用途广泛,除了明确将服装和装饰用纺织产品列入该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之外,该标准以资料性附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不属于该技术规范范围的产品(除非供需双方另有约定或国家另有规定),这些产品包括:

土工布、防水油毡基布等工程用纺织产品;

造纸毛毯、帘子布、过滤布、绝缘纺织品等工业用纺织产品;

无土栽培基布等农业用纺织产品;

防毒、防辐射、耐高温等特种防护用品;

渔网、缆绳、登山用绳索等绳网类产品;

麻袋、邮包等包装产品;

医用纱布、绷带等医疗用品;

布艺、毛绒类玩具;

装饰挂布、工艺品等装饰小物件;

广告灯箱布、遮阳布等室外装饰产品。

在上述产品中,绝大部分属于产业用纺织产品,由于在使用中不涉及与人体皮肤的长期接触,故不列入该强制标准的监控范围。至于医用类产品和毛绒类玩具,由于已有专门的强制性标准的规范,也不列入该规范的适用范围。

2.2关于术语和定义

鉴于该技术规范具有强制执行的法规属性,为防止歧义和理解上的偏差,该规范对部分术语进行了明确的定义。需要强调的是,这些定义不适用于该规范之外的其它标准文件。

纺织产品(textile products):以天然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从定义看,并不排斥少量其它纤维的使用,而且除了服装外,还涉及从纱线开始的各种后道产品和制成品。

基本安全技术要求(general safety specification):为保证纺织产品对人体健康无害而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很显然,这里提出的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由于纺织产品上所可能涉及的有害物质种类繁多、对人体可能造成的危害也各不相同。作为一项适用范围较广的基本技术规范,无论是从法律的层面上,还是从技术的层面上或是基于技术经济的发展程度和从可执行的程度上看,要从较低的起点上向较高的标准看齐,实现跳跃式的发展,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因此,求全不是该规范的基本出发点。同时,除了部分与染化料的使用有关的基本技术安全要求之外,该规范也不涉及产品因机械物理性能方面的原因可能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产品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并不意味着广义上的对人体的绝对安全。

婴幼儿用品(products for babies):年龄在24个月以内的婴幼儿使用的纺织产品。这项规定引用了原Oeko-Tex标准100版本中的规定,但与目前欧盟及其他许多国家的“36个月及以下”的规定不符。事实上,在2004年新版的Oeko-Tex标准100中,所谓婴幼儿的定义也已改为“36个月及以下”儿童。因此,该规范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与国际通行的做法不接轨的问题。当然,由于对婴幼儿产品实行更严格的限制,对进口产品,这种差异对买卖双方而言,应该不会有负面的影响;而对于出口产品,由于规定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该规范也应该不会成为生产商降低产品质量的依据(尤其是对2-3岁的婴幼儿用品)。但从有利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出发,建议该规范在修订时,将定义中的“24个月”改为“36个月”。另外,在标准的执行中,对婴幼儿用品的判定依据将是产品的特点、号型或规格以及在产品的使用说明、产品广告或销售时明示使用对象为婴幼儿的产品。

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products with direct contact to skin)和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products without direct contact to skin):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的大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和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不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或仅有小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由于没有量化的概念,这两个定义的把握有一定的难度。一般情况下,直接与皮肤接触的产品通常是内衣类或其它与皮肤大面积接触的产品;而非直接与皮肤接触的产品通常是外套或很少与皮肤接触的产品。但对某些前卫或时尚的搭配而言,内衣与外套有时常常是异化的,因而不得不从实际情况出发,作出合适的判断。

2.3关于产品分类

该规范将所有列入控制范围的产品分成三个大类,A类:婴幼儿产品;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由于不同产品的最终用途各不相同,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也会有很大的差异,因而,根据用途对产品进行分类并规定不同的要求是必须的。目前,国际上现有的一些法规、标准或者是一些标签标准,都按产品的用途进行分类,并规定不同的控制标准,虽然其中的分类方法各不相同,但绝大部分是按产品与人体皮肤的接触程度不同分类的,且把婴幼儿产品单独列出,并辅之以更严格的控制标准,因为某些有害物质对婴幼儿的危害更大。

为便于对产品分类的准确把握,该规范以资料性附录的方式,给出了纺织产品的分类示例(见表1),并提示,对表中没有列出的产品应按照产品的最终用途确定类型。

表1 纺织产品分类示例

类 型 典 型 示 例

A类(婴幼儿用品) 尿布、尿裤、内衣、围嘴、睡衣、手套、袜子、外衣、帽子、床上用品

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文胸、腹带、背心、短裤、棉毛衣裤、衬衣、(夏天)裙子、(夏天)裤子、袜子、床单

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毛衣、外衣、裙子、裤子、窗帘、床罩、墙布、填充物、衬布

2.4关于技术要求

该规范对纺织产品提出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见表2。

表2 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项 目A 类 B 类 C 类

甲醛含量(mg/kg)≤ 20 75 300

pH值 4.0~7.5 4.0~7.5 4.0~9.0

色牢度(级)≥ 耐水(变色、沾色) 3—4 3 3

耐酸性汗渍(变色、沾色) 3—4 3 3

耐碱性汗渍(变色、沾色) 3—4 3 3

耐干摩擦 4 3 3

耐唾液(变色、沾色) 4 — —

异味 无

可分解出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 禁用

考虑到部分产品还须进行湿处理加工,该规范规定其pH值可放宽到4.0~10.5之间;同时,对洗涤褪色类产品,该规范规定对色牢度不作考核。另外该规范还规定,婴幼儿用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适用于身高80cm及以下的婴幼儿使用的产品一般可视为婴幼儿用品);其他产品则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

提出上述5个大项的考核内容作为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是经过缜密考虑的。熟悉国内外相关法规、标准和部分生态纺织品标签标准的人士都知道,目前国际上有一些纺织品的生态标准已被部分引入了纺织品服装的国际贸易中。这些标准或是从全生态的概念或是从部分生态的概念,对纺织品服装的生态安全性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不仅迎合了目前正愈演愈烈的世界性的绿色消费的潮流,对清洁生产和生态纺织品的发展也起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同时,对规范企业生产、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也形成了一种强大的外部推动力。但由于世界各国或不同地区之间在经济和技术上发展的不平衡,这些生态标准也被频频作为构筑新的贸易壁垒的有效工具。根据WTO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目前许多以绿色为特征的贸易技术壁垒从整体上看是受到鼓励的,但对某些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则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目前国际上几乎所有的纺织品生态标准都是实行自愿采用的方式,众多的限量控制要求也常常被有选择地加以采用。而本文所讨论的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由于是具有法规性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因而其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既要考虑到对人体的最基本的安全要求,又必须顾及我国纺织业目前实际的技术水平、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实际消费水平。同时,按照WTO的游戏规则,该强制性规范无论对国产的纺织产品还是对进口产品,应是一视同仁的,不能成为限制进口的变相的非关税贸易保护措施。因此,该规范的起草人在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了下列四条选择考核项目的原则:一是要反应产品安全性能的基本要求;二是要能包含国外法规或标准中的强制性内容;三是所考核的项目会对产品质量产生重大影响;四是所选项目有可靠的检测手段或方法。

具体分析这五项强制性的监控内容不难发现,甲醛含量和可还原出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这两项内容,其实已经成为目前纺织品服装国际贸易中的最基本的安全技术要求,我国现阶段出口欧美和日本等国的纺织品服装几乎都已被要求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而欧盟和日本亦已都有相关的法规来对这两项内容进行严格的管制。至于所列的几项色牢度指标,无论国内、国外,都是染色纺织品所必须检测的内容。虽然并无直接的证据证明色牢度与人体的健康安全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良好的色牢度无疑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染料脱落转移到人体皮肤上而可能对人体健康带来危害的风险。关于pH值和异味的要求,则是对纺织产品的基本要求,要达标在技术上应无太大的难度。因此,将这五项内容作为强制性监控目标,既有科学合理的依据,又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至于具体考核指标的确定,遵循了如下原则:尽可能与国际接轨,尽可能与现有的国家标准相衔接,可操作性强和考虑我国现阶段纺织业的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因此,在某些具体的量值或考核方式上,与国外某些标准的要求存在部分差异。如在色牢度试验的要求中,规定同时考核沾色和变色色牢度,而不是象某些国外标准只考核沾色牢度。另外,对色牢度等级的要求也有一些差异。另外,对禁用偶氮染料中致癌芳香胺的检测限量要求规定为20mg/kg,这是参照采用了Oeko-Tex标准100的限量要求,与目前欧盟指令规定的30mg/kg不符,与现有的GB标准的要求也不同,建议以后在标准的修订时予以调整。

2.5关于试验方法

该规范所列出的五个大类共9个检测项目中,除了异味一项没有现成的测试方法标准之外,其余的试验全部套用现有的国家标准。从该规范的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我们可以发现,所有被引用的标准均未注明日期,这意味着相关的试验均须采用最新版本的标准。这除了考虑鼓励采用最新版本标准的基本指导思想之外,还在于这些标准中还存在一些不成熟、不完善或尚未与国际接轨的地方,随着理论、技术和实践的不断提高、完善和积累,将被修订以更科学合理。

从列出的引用标准中我们可以看到,耐摩擦色牢度试验、耐汗渍色牢度试验和耐水色牢度试验均等效采用了相应的ISO标准。甲醛含量的测定和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则基本等效采用了对应的ISO标准。耐唾液色牢度试验无论是在方法的原理、测试的技术条件以及结果的评价方法等方面,都与国外目前通行的方法存在较大的差异,其结果也无可比性。关于禁用偶氮染料的检测方法,该规范引用的是1998年制订的我国标准。由于禁用偶氮染料的检测方法是一个相对的方法,测定的结果与实验的技术条件紧密相关。但我国现有的标准在技术条件上与已正式公布的欧盟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对某些进出口产品的检验,将会遭遇国内检测与国外检测结果不一致的问题,建议正在修订的我国标准尽可能在技术条件上与国际通行的标准相一致,避免出现将骡子与马进行比较的尴尬局面。有关包括试验方法的具体技术细节在内的该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笔者将另行撰文进行介绍。

关于产品气味的测试,目前国际上有三种针对不同对象的方法。一是针对某些残余单体所造成的异味,如甲醛、苯乙烯、丁二烯、丙烯酸酯和部分有机溶剂等;二是因为某些特定工艺或水质问题造成的异味,如霉味、高沸石油烃(如印花色浆中含的煤油)气味、鱼腥味(如某些形状记忆整理残留的氨或胺类)及某些为掩盖异味而施用的芳香剂气味;三是某些合成材料、粘合剂或助剂所散发出的不知名的气味。这三类不同原因造成的气味中,第三种情况对某些材料而言是难以避免的,要进行强制性的限制显然是不合适的,而第一类气味主要是由于针对某些特定的单体或有机溶剂,缺乏普遍意义,加上需用到一些特殊的检测技术和手段,故也未列入该规范的强制范围。至于第二种情况,则在工艺技术中是完全可以避免或消除的,而且具有普遍的意义,所以被列入了该规范的限定范围。异味的测试采用主观评价法,在3人的独立评判中有2人闻出所列的任何一种气味,产品即被判不合格。

2.6关于检验规则

该规范采用的合格评定方式有三种,一是供货方(第一方)声明,二是使用方(第二方)认定,三是第三方认证。而文本中列出的检验规则则主要适用于使用方的验收或监督抽验的第三方检验,至于第一方的检验规则可由企业根据自己的产品品种和管理水平加以制订。

由于该规范所涉及的产品门类相当广泛,不同企业之间的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也各不相同,所以该规范对抽样时具体产品如何组批及批量的确定未作具体规定,而是由供货商确定,但抽样的基本原则是:质量好的,组成大批,抽少量以减低成本;质量可信度差的,组成小批,抽大量。因此,确定抽样方式的关键在于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及产品质量的稳定性。由于该规范中考核项目的特殊性,如果组批中有不同品种、不同颜色,则必须分别抽样,其实质是将该批再次进行分批。需要提请注意的是,确定抽样方案时,必须依据国家推荐性标准GB/T14162-1993《产品质量监督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关于样本量的大小,根据抽样方案,从监督总体中抽取1件单位产品进行检测,即供货商提供的同一批产品中,不同品种、不同颜色的产品各抽取1个样品。所谓同一品种可以是面料相同,但用途或产品不同。但若面料相同,而辅料不同,则不能作为同一品种。至于面料不同,则很显然不能视作同一品种。该规范对接收准则(结果判定)的表述为:如果所抽取样品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的基本安全性能合格。如果有不合格样品,则判定该样品所代表的品种或颜色的产品不合格。

2.7关于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由于该规范属于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因此其具体的执行机制也成为该标准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纺织产品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严格执行该技术规范。不符合该技术规范的产品,禁止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

除此之外,该规范还根据上述法规和条例,赋予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以检举、申诉和投诉等方式对违反该技术规范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权利。当然,作为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光有企业的自律和社会的监督是不够的,该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明确国家有关执法机构对纺织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从而在国家的层面上建立了强制性的监督机制。

考虑到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必须有一个过渡期,该规范在前言中规定:该规范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2005年1月1日前生产并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产品将被允许在市场上销售,过渡期为一年,直到2006年1月1日止。该技术规范实施后,其他相关标准等技术文件中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不符合该技术规范规定的,应以该技术规范为准。

3结语

该强制标准的出台,从表面上看给国内众多的纺织品生产、销售和进口企业的经营活动设置了一个新的门槛,带来一些不适应甚至困难也在所难免。但如果把它放在当前的纺织品国际贸易的大背景下来看这件事,我们就会发现这项举措不仅是非常必要的,而且也是非常及时的。

根据ATC协议,2005年1月1日起,全球的纺织品服装贸易将取消配额而实现完全的自由化。目前世界各国的舆论都似乎一致看好取消配额后的中国纺织业,甚至认为中国才是ATC协议的最大赢家。但与此同时,中国目前正面临愈来愈多的贸易摩擦,反倾销调查、惩罚性关税等相信已经成了业内人士耳熟能详的新名词,各种贸易技术壁垒正在不断地把中国的产品阻挡在别国的国门之外,甚至一些主要进口国或与中国有类似出口产品的生产国的相关行业正在发起一场“进军”,要求WTO将ATC协议所规定的取消配额的最后期限再延长数年,以防止中国的纺织产品大举进入国际市场,“抢”了人家的“饭碗”。

勿庸置疑,在全球纺织品服装贸易向自由化发展的进程中,中国这膄大船已经在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中被推倒了封口浪尖上。要保持不败、乘胜前进,唯有把自己打造得更结实。崇尚绿色,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消费潮流,保证消费者的基本生态安全也是每个负责任的经营者的基本职责,更将成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制胜的法宝。《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适时推出,不仅会有力地推进我国纺织产品的质量上一个新的台阶,有效地提升我国纺织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在冲破国际纺织品服装绿色贸易壁垒的同时,也为中国的消费者免受生态有害物质的侵害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002年5月12日-16日,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海口市召开了《纺织品 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等三项国家(行业)标准审定会。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吉林、上海、天津、广州、北京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国家棉纺、毛纺、服装、丝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有关大专院校、测试中心和公司、企业等44个单位的53位专家出席了审定会。三项国家(行业)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简介如下:

1.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纺织品 基本安全技术要求》是强制性国家标准,由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起草。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生态纺织品研究与检验协会的Oeko-Tex Standard 100-2000《生态纺织品 通用及特殊技术要求》制定的。规定了纺织产品的分类、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纺织产品的其它基本性能按有关的产品标准执行。本标准与Oeko-Tex 100的不同点:

(1) 产品分类

《纺织品 基本安全技术要求》根据产品的最终用途,并考虑到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将纺织品分为3类,即A类(婴幼儿用品)、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和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装饰用品没有单独作为一类,可根据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程度归入到B类和C类来考核。

(2) 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的制定原则:结合我国国情,充分考虑我国纺织行业技术发展水平、产品质量因素,即能达到保护健康和安全的目的,又能降低成本。Oeko-Tex 100是标签标准,只有自愿申请该标签的产品才必须符合其标准要求。故在本标准中许多项目未有列入考核指标,如重金属、杀虫剂、有机氯载体及PVC增塑剂等。列入的强制性考核项目有,甲醛含量、pH值、异味、染色牢度及禁用偶氮染料5项考核指标。其中,染色牢度个别指标较Oeko-Tex 100偏低,另外,Oeko-Tex 100对耐唾液色牢度仅quot“牢固”来评价,没有一个界定等级,不便于操作,本标准对A类产品给出了具体的牢度等级,B类和C类不作考核。其他4项限量指标均与Oeko-Tex 100等同。

2.纺织品 防紫外线性能的评定

《纺织品 防紫外线性能的评定》是推荐性国家标准,由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起草。本标准参照欧盟prEN13758《纺织品 日光紫外线防护性能》标准制定的。规定了纺织品的防日光紫外线性能的试验方法、防护水平的表示、评定和标识。本标准采用分光光度计法。分光光度计法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流行和通用的方法。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英国标准、美国AATCC标准、欧盟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最新标准提案均采用此方法。本标准的测试原理是,用单色或多色的UV射线辐射试样,收集总的光谱透射射线,测定出总的光谱透射比,并计算试样的UPF值。仪器可采用平行光束照射试样,用一个积分球收集所有透射光线;也可采用光线半球照射试样,收集平行的透射光线。标准中规定了"防紫外线产品"的评定原则和标识规定。

3.纺织品 氨纶产品纤维含量的试验方法

《纺织品 氨纶产品纤维含量的试验方法》是推荐性纺织行业标准,由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国家国内贸易局针棉织商品质量检测中心共同起草。本标准中化学分析法参照日本JIS L1030.2-1998《纤维混纺含量试验方法 第2部分:纤维含量》制定的。规定了含有氨纶的产品纤维含量的两种测定方法,即方法A:拆分法;方法B:化学分析法。其中,方法B适用范围广泛,既适用于不宜拆分的织物(如经编织物、植绒织物等),也同样适用于A法的织物。本标准规定了5种氨纶的二组分产品纤维含量的7种试验方法,其中,5种试验方法是参照日本标准制定的。对试验方法进行了验证性试验及实验室之间的比对试验,对个别d值进行了修正。另外的2种试验方法是在多次试验的基础上探索总结出来的。

(1)氨纶与锦纶、维纶产品的含量分析-20%盐酸法和40%硫酸法

(2)氨纶与棉、麻、蚕丝、毛、粘胶等产品的含量分析一二甲基甲酰胺法

(3)氨纶与涤纶、丙纶产品含量分析-80%硫酸法

(4)氨纶与腈纶产品的含量分析-65%硫氰酸钾法

(5)氨纶与醋酯、三醋酯纤维产品的含量分析法-75%甲酸法和丙酮法。其中,丙酮法仅适用于氨纶与醋酯纤维的含量分析。

下面的链接是本标准的PD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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