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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4-18 11:29:15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非住宅(含商品住宅、集资建房及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和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存储、保值增值、划转使用、结算分摊和信息查询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相应资质企业的服务平台。

财政、审计、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进行监督。第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可以从合理成本中列支。第二章 维修资金的交存第七条 下列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住宅、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本规定交纳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非住宅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库、人防工程等。第八条 业主应当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8元标准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变动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并予以公布。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总账,以幢为单位设分幢账,按照房屋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总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第十一条 住宅、非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进行房屋预售、现房销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将未出售房屋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已入住但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按本规定补交。第十三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及时续交。原则上续交后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得低于首期交存额。

续交方案应当经双三分之二(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以下同)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应当在接到续交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续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第十四条 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辽宁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专用票据。第三章 维修资金的使用第十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不得挪作他用。

保修期起算时间无法确定的,从实际入住时间算起,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超过国家规定保修期限的,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交?交到那里

1、交纳人如实填写维修基金分户卡,小区办工作人员核验分户卡和相关材料,并核定维修基金数额

2、交纳人核对打印输出的分户卡并签字确认

3、交纳人向小区办足额交纳维修基金,并取得小区办开具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收据”第二联和第四联。

4、交纳人持收据第四联(交易部门或权属部门)到交易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或到权属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房屋维修基金计算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房屋维修基金使用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维修基金的启用必须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所谓的“双2/3原则”,然后报房管部门备案审核,通过后即可支取使用。一般情况下,出现以下问题可以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1、电梯系统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

经电梯质监部门或检测机构检测明确要求紧急维修或更换零部件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现场确认证明的或经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整改通知书,确需紧急维修或整改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现场确认证明的

2、给水排水系统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

造成大面积停水或满溢等经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派人会同部分受益业主现场确认并书面证明属实的

3、屋顶、屋面、外墙发生渗漏、地下室突发积水:

严重影响业主房屋正常使用,经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派人会同部分受益业主现场确认并书面证明属实的

4、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

经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派人会同部分受益业主现场确认书面证明属实的

5、出现其它可能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

经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派人会同部分受益业主现场确认书面证明属实的。

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扩展资料: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设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基金账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账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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