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配方是根据动物的营养需要、饲料的营养价值、原料的现状及价格等条件合理地确定各种饲料的配合比例。它必须满足动物的营养,充分发挥动物的生产性能,获得数量多、品质好、成本低的产品。所以设计饲料配方时必须了解动物对各种营养物质的需要量和各种饲料原料的特性,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合理科学的饲料配合。配合、浓缩饲料的配方设计应注意以下几点。 料配合。配合、浓缩饲料的配方设计应注意以下几点。
1 确定使用营养标准
设计饲料配方首先要确定好使用的营养标准,确定产品标准是设计饲料配方的依据。多数饲料厂采用的是国家标准,有的采用育种公司标准或国外的营养标准(如NRC标准),许多较大的饲料厂制定了适合自己情况的企业标准。
1.1 国家标准
国家对产蛋鸡、肉用仔鸡、仔猪、生长肥育猪浓缩饲料 (GB8833—88)实行的是强制性标准对仔猪、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GB/T5915—93)和产蛋后备鸡、产蛋鸡、肉用仔鸡配合饲料(GB/T5916—93)实行的是推荐性标准长毛兔、种猪的配合饲料标准只有行业标准鱼饲料、蛋雏鸡、育成蛋鸡浓缩饲料既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行业标准。这样,设计饲料配方时,就不好参考。同时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部分国家标准已经不适应目前实际情况,如植酸酶的应用,使得饲料中的植酸磷得以释放,被动物体利用,减少了无机磷的用量和对环境的污染,标准中的总磷指标就不适合现在的情况。新颁布实施的《饲料标签>)(GBl0648—1999),也对饲料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产品的分析保证值要求也高了,如浓缩饲料要标示氨基酸、主要微量元素和维生素含量,而国家标准没有这些指标的数值。因此,国家标准有一定的局限性,应灵活使用。
1.2 国外的营养标准
对于没有国家标准的畜禽品种,可参考发达国家的标准,如NRC(美国国家研究院)标准,ARC(英国农业研究院)标准,日本饲养标准,原苏联饲养标准。
1.3 育种公司的标准
每个育种公司每推出一个畜禽新品种,就会有一整套的标准相应推出。一般讲育种公司为其自身利益考虑,制订的饲料标准相对而盲往往较高,
1,4 企业标准
由于国家标准的局限性,在实际生产中的不可操作性,许多企业制订了适合自身发展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有国家标准的必须以国家标准为指导,指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饲料卫生标准》企业不得自己制订,属于强制性标准,必须遵照《国家饲料卫生标准>)(GBl3078—2001)。
2 做好市场调研满足市场需求
由于一个地区的饲养品种,饲养方式不同,所以设计饲料配方时,首先要做市场调查,明确动物种类,尽量根据品种建议量设计配方。如肉仔鸡养殖较多的品种多为AA、艾维茵,就应尽量根据育种公司提供的标准设计配方。对于零散市场,要找主体,对那些用户多、品种杂的要进行分类。
3 选定原料品种
3.1 选择当地常用的原料品种,有针对性的设计配方
对于原料的氨基酸和微量元素数值,参考国家发布的中国饲料数据库《饲料成分及营养价值表》。对于原料的能量值,由于实测较难,一般不作测定,利用能量估计公式估测。但要考虑到原料的水分、粗灰分、粗蛋白质、粗纤维的变化可能影响到能量值的变化。
3.2 应根据原料价格变化及时调整配方
确定原料价格时,要明确原料价格是库存价格还是市场价格,是预测价格还是平均价格。根据价格变化及时调整配方,这样可以降低配方成本。
3.3 控制粗纤维的含量
由于单胃动物与反刍动物在利用粗纤维上的差别,以及过多粗纤维对单胃动物生产性能有影响,有必要控制粗纤维在饲料中的含量。一般鸡、仔猪控制在5%以下,生长猪控制在8%以下。
3.4 控制饲料中的有害、有毒原料
很多饲料原料中含有一些天然的有毒、有害物质。植物性饲料中含有多种次生代谢产物,如生物碱、硫代葡萄甙、棉酚、蛋白酶抑制剂等动物性原料中含有组胺、肌胃糜烂素(劣质鱼粉)等。所以在雏鸡饲料不用菜籽柏、棉籽粕等,配合饲料中不能有沙门氏杆菌(致病菌),重金属含量也不宜超过规定含量。目前超量添加铜、铁、锌、砷以迎合部分市场的作法也是不可取的。
3.5 饲料组成体积应与动物消化道大小相适应
饲料组成的体积过大,可造成消化道负担过重,影响饲料的消化和吸收体积过小,即使营养物质已满足需要,但动物仍感饥饿,而处于不安状态,不利于正常生长、生产。各种动物每日饲喂量,由于其品种、年龄、体重、生产情况的不同差异很大,应分别掌握。
3.6 配方设计要有延缓性
要考虑到原料变化对饲料的颜色、气味等指标对动物的应激、适口性、市场的接受程度等因素的影响。
4 饲料配方计算方法
以往的饲料配方计算是采用简单的试差法、十字法、对角线法等方法。现在饲料厂大都采用计算机设计饲料配方,不仅计算效率大大提高,还可以全面考虑营养与成本的关系,资源利用率提高.饲料成本下降。 5:浓缩饲料配制的注意事项
配合饲料中有60%~80%为能量饲料,将用户容易采购到的能量原料(如玉米)在饲料中剔除出来,让用户自己添加,就会减少运输成本,充分利用当地原料,降低养殖成本。饲料厂通常设计20%一40%的浓缩料,比例太低,用户需要配合的饲料种类增加,成本显得过高,饲料厂不容易控制最终产品比例太高,就会失去浓缩的意义。通常情况蛋雏鸡设计30%一 35%的浓缩料,育成鸡30%一40%,产蛋鸡35%~40%,肉仔鸡30%~40%,猪15%~30%。其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一是由配合饲料推算
二是由设定比例推算,再按照此比例配制。用户应用浓缩料时,应按照饲料厂推荐配方使用,这样容易进行质量控制。用户因原料变化,应重新进行配比计算,满足主要指标。
6 配方设计原则
首先要适应市场需求,同类产品在其他厂家中有市场竞争力其次要有科学先进性,在配方中运用动物营养领域的新知识、新成果第三要有经济性,在保证畜禽营养的前提下,饲料配方成本最低第四要有可操作性,满足市场需求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条件,充分运用多种原料种类,保证饲料质量稳定:第五要求配方要有合法性,国家明确不准添加的饲料添加剂,如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己烯雌酚,坚决不在饲料中违法添加,危害群众健康。
饲料企业标准怎样制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第四条 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
有委托生产行为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原料采购与管理第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全面评估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
(一)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应当规定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记录等内容;
(二)从原料生产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评价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三)从原料经销商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经销商名称及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四)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供应商为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评价日期等信息。
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和供应商评价记录。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和原料验收标准,逐批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一)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应当规定采购验收流程、查验要求、检验要求、原料验收标准、不合格原料处置、查验记录等内容;
(二)原料验收标准应当规定原料的通用名称、主成分指标验收值、卫生指标验收值等内容,卫生指标验收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企业采购实施行政许可的国产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或者经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
(四)企业采购实施登记或者注册管理的进口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查验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的,或者经查验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
(五)企业采购不需行政许可的原料的,应当依据原料验收标准逐批查验供应商提供的该批原料的质量检验报告;无质量检验报告的,企业应当逐批对原料的主成分指标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不符合原料验收标准的,不得接收、使用;原料质量检验报告、自行检验结果、委托检验报告应当归档保存;
(六)企业应当每3个月至少选择5种原料,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其主要卫生指标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原料安全性评价,保存检测结果和评价报告;委托检测的,应当索取并保存受委托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证书及附表复印件。第八条 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原料进货台账,进货台账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查验或者检验信息、进货日期、经办人等信息。
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1、制定前,先了解产品是否有国标或者行标;有的话,可以直接参考行标或者国标的参数;2、如果没有,产品设置参数不能太低,因为企业标准就是产品的出厂合格标准,太低,产品没有竞争力;分享一个附件供参考: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须知 一. 备案流程: 合格 合格企业报送标准备案资料─→初审─→受理─→企标审查─→企标备案登记 不合格↓ 不合格↓资料退回企业整改 ←—————————————— 二. 企业标准备案或(复审备案)时,须报送以下资料:1.企业代码证复印件(1份);2.企业标准备案或(复审备案)申报表(一式2份);3.企业标准文本(我局存档各1份+企业自需数份);4.企业标准电子文本(1份);5.企业标准编制说明(1份);6.企业标准审查纪要(附参会专家、代表名单)(1份)。三. 企业标准备案或(复审备案)有关规定:1.企业更名后,其产品标准应重新备案。2.企业标准备案或(复审备案)应在标准发布后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3.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由企业制定的医疗器械、消毒药械、消防产品、食品添加剂、特殊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农药、浓缩饲料、饲料添加剂及预混料等产品的标准,应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法律法规对企业产品实行行业审查有规定的,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凡实行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先报许可证或食品监管工作部门提出意见,再由标准备案部门进行审查、备案。6.企业产品标准的主要技术项目设置与推荐性标准必须一致,对企业产品标准低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推荐性标准的,企业应书面提出理由……;食品企业标准应提供专家评估报告证明其合理性,并在食品标签上予以明示低于推荐性标准的项目和指标。7.涉及用药食同源物品加工的食品难以确定为保健食品时,暂可作为普通食品标准备案,但需企业提供自我声明:8.企业标准的内容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企业标准文本的格式、结构应符合GB/T1.1-2000、GB/T1.2-2002及其它相关标准的规定。四. 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有关上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审定与进口管理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投入生产前,研制者、生产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测和饲喂试验后,由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根据检测和饲喂试验结果,对该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布。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五条 申请人提出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审定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新产品的样品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该新产品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
(二)该新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三)该新产品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为行业标准;需要制定国家标准的,依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首次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生产国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和生产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
(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资料。
前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审查确认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产品登记证。第三章 生产、经营管理第八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四)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五)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第九条 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前款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第十条 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直接添加兽药和其他禁用药品;允许添加的兽药,必须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生产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添加激素类药品。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不得销售。第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易燃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但是,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关于设计配合饲料配方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