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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水的相关政策法规有哪些?
   https://www.fubuwang.com 2022-09-19 20:52:21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城市节水相关政策法规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中共中央宣传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

城市节水相关政策法规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中共中央宣传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关于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印发关于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编制《南水北调工程(东线、中线)受水区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http://www.szceo.com/html/book/20071105/200711052304380727.html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坚持节水优先的方针,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全程管理、因地制宜、注重效率的原则,落实国家节水行动要求,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

本市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加强水资源规划,增加水源补给途径,提高水资源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能力。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珍惜、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形成节约用水的社会风尚。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监督和管理工作。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区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监督和管理工作。区节水主管部门在业务上受市节水主管部门指导。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培育发展节水产业。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六条 本市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本市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生态与环境和其他用水需要,鼓励利用再生水、淡化海水和海水,实行多水源优化配置,分质供水、优水优用。

本市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市节水降损和重点地区节水开源。第七条 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年地表水、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地下咸水、再生水和淡化后海水的可利用量编制全市年度供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和本市对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节水主管部门编制的全市年度供水计划,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年度供水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八条 行业用水定额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节水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其它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水定额由市节水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全国同行业先进标准制定。第九条 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简称非生活用水户)取得用水计划指标后,下一年度仍需用水的,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份根据年度供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参考非生活用水户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对其核定下达用水计划指标。

农业生产用水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新增非生活用水户用水,应当向节水主管部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供水计划按照下列条件予以审批:

(一)符合行业用水定额;

(二)具有相应的节水措施。第十一条 非生活用水户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须经节水主管部门批准。增加用水计划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需要;

(二)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指标;

(三)已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业指标并采取了相应的节水措施。第十二条 非生活用水户临时用水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节水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指标,经核定后方可用水。

节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流域水资源节约利用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总量控制、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度和绩效评价机制,完善资金投入和激励奖励机制,健全节约用水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海洋、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节水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推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加强节水技术研究,开展产学研用合作,研制和开发节水技术产品并推广应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将节水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内容,增强全民节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科学配置地表水,积极利用外调水,控制开采地下水,合理使用非常规水,科学安排经济社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体系,根据上级确定的控制目标、本行政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进行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上级节约用水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水资源状况评价、节约用水潜力分析以及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和措施等内容。第十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以及由供水单位供水并且年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前款规定的一定规模,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节约用水工作需要合理确定。第十一条 用水计划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用水需求、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以及取水许可水量或者供水单位供水能力等进行核定。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其他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供水主管部门下达,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多种水源的用水单位,应当分别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

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重新核定。第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影响正常供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临时压减用水计划,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第三章 节水管理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节约用水规划和本行业用水实际,拟定节水地方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发布实施。

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业制定节水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并适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发布实施。

编制区域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开展取水许可审批、计划用水核定、节水评价、节水载体评定以及节水监督检查等,应当将用水定额作为重要依据。

设区的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用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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