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286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5月12日
市长 万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4号令)”修改为“《物业管理条例》”,并在其后增加“《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二、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财政、审计、国土规划、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即“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即“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四、将原第九条修改为“第十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等因素,依法择优确定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管理银行),并向社会公布。
专户管理银行负责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息、划转、结算、核算、对账、查询等事项。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就专户管理银行提供的上述服务事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监督服务的内容进行约定。”
五、将原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的“初始登记”修改为“不动产首次登记”。
六、将原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权属登记”修改为“不动产登记”。
七、将原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开立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
八、将原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八条 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开户银行、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紧急情况时,同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并从维修工程涉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的授权协议书。”
九、将原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方案,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维修和更新、改造部位、费用及组织方式等内容;
(二)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对使用方案进行表决,并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表决前应当将使用方案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三)使用方案通过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相关业主表决结果及其证明、使用方案及预算、施工合同等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四)材料齐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并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知,划转金额不超过预算资金50%;
(五)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使用方案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
(六)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下列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拨付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余额的手续:
1.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单;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单;
3.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
4.其他相关材料。
(七)材料齐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余额的通知。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即“鼓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等问题约定以下表决方式:
(一)委托表决:业主将一定时期、一定额度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的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行使;
(二)集合表决: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使用;
(三)默认表决:业主大会约定将未参与投票的业主视为同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相应投票权数计入已投的赞成票;
(四)异议表决: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中,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十一、将原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行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监理等第三方监督服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十二、将原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条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使用方案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业主无异议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紧急情况包括:
(一)屋面、外墙严重渗漏;
(二)电梯故障;
(三)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
(四)消防设施设备故障;
(五)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故障,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应当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除外;
(六)共用排水设施设备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
(七)供配电系统设施设备故障;
(八)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紧急情况。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不及时排除险情,将严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先行受理,并在当日会同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查;情况属实的,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不超过工程概算50%的比例预拨工程款;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工程验收、做好工程造价决算,向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公示7日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并据实拨付剩余工程款。”
十三、将原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发生紧急情况且危及公共安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下列程序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二)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就工程事项出具相关证明;
(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制作工程预算并经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定;
(四)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抢修;
(五)会同相关业主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后,将工程费用在该物业区域内公示7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发生紧急情况且危及公共安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应急维修授权协议书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组织代修,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十四、将原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补交。”
十五、将原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六条 房屋灭失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按照下列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属于业主所有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十六、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删去第一款第(三)项内容。
此外,对条款顺序和个别文字表述作相应调整和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
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这道题目你可算是问对人了,去年冬天我正好去武汉旅游做过详细的攻略。个人觉得武汉冬季最值得一去的宝藏地点就是东湖风景区了。下面我就详细分享一下我去东湖的游玩经验吧,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东湖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沿湖大道16号
东湖梅园占地1200余亩,现种植梅花2万多株,品种达320余种,每到梅开时节,就会呈现出一派“梅舞东湖”的绚烂美景,也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每年络绎不绝的游客都会前来东湖赏梅、咏梅、画梅,东湖梅花节也成为春节期间不可或缺的文化盛宴。因此冬季来武汉旅游,怎么能不去东湖赏梅呢?
1、基本信息
开放时间:东湖景区全天开放
门票价格:大门门票免费,游玩景点另收费。
推荐游玩时长:0.5-1天
园内交通
东湖磨山景区索道单程票:28元/人
东湖磨山景区索道往返票:48元/人
交通路线
①汉口火车站(出口)上车,乘坐地铁2号线到洪山广场站(A2口)下;转14路到环湖路东湖站下,步行700米可达。
②武汉火车站上车,乘坐地铁4号线到岳家嘴站下;转地铁8号线到省博湖北日报站(地铁口-湖北美术馆)下,步行1.6公里可达。
③武昌火车站综合体站上车,乘坐577路到武珞路大东门站下;转701路到环湖路东湖站下,步行700米可达。
2、浏览路线推荐
(1)步行游览
东湖听涛景区—东湖磨山景区—东湖海洋世界—湖北省博物馆—东湖沙滩浴场—放鹰台—中科院武汉植物园—武汉欢乐谷—雁归桥—湖光阁—东湖牡丹园
(2)骑车游览
东湖大门—双湖桥(水果湖)—武大凌波门—风光村—八一游泳池—磨山环湖路—沙滩浴场—九女墩梨园
(3)乘船游览
汉街中心码头—途经楚河四桥—双湖桥—放鹰台—中科院水生所—武大凌波门—梅岭一号老鼠尾—行吟阁—落霞水榭码头—磨山梅园码头
3、景区特色
武汉东湖风景区,是国家5A级旅游景区,它由8个片区组成:磨山景区(东湖梅园,樱花园),听涛景区,落雁景区,渔光景区、喻家山景区、白马景区、后湖、吹笛景区。此外,湖北省博物馆、武汉欢乐谷、武汉植物园、东湖海洋公园均在东湖风景区内。
个人推荐大家去这四个各具特色的景区参观游玩:听涛景区、磨山景区、落雁景区和吹笛景区。我们可以在这四个景区内,听涛休闲、磨山赏花、落雁观鸟、吹笛游山。
磨山景区
磨山景区坐落在东湖南岸,景区内设有许多植物园,花木种类繁多,尤以樱花梅花闻名,每年举行各种赏花节,每年冬天,景区内的梅花园里,各种珍贵的梅花品种龙游梅、美人梅、多子玉蝶、雪海宫粉等争奇斗艳!身处梅园, 阵阵清香扑鼻,沁人心脾,放眼望去,星星点点的梅花汇成一道靓丽的风景。
东湖梅园
冬季前来梅园欣赏梅花盛开、暗香四溢的美景,可谓是再惬意不过了!
东湖梅园是中国梅花研究中心所在地,建有全世界最大的梅花资源圃,培育种植珍贵梅树品种320余个,20000多株,是全世界梅花品种最大、最多、最全的梅花培育基地。因此东湖梅园成为了全国著名的赏梅胜地,有着全国四大梅园之名。其内景点包括:妙香国、江南第一枝、花溪、放鹤亭、梅友雕像、冷艳亭……其中妙香国为中国梅文化馆所在地。
落雁景区
落雁景区是位于东湖东北岸的一个湿地公园,它以湖滨湿地、古树名木为特色。每年冬天,这里聚集着数以万计来自北方的鸬鹚,并常有大雁、野鸭、白鹭等鸟类。景区还有雁洲索桥、鹊桥相会、鸳鸯合欢等人文景点,冬季来此游玩千万不要错过哦!
听涛景区
景区位于东湖西北岸,内有纪念诗人屈原为主题的名胜群,是当地居民休闲游乐的重要场所,主要景点有:行吟阁、长天楼、牡丹园等,每到春节,这里还会举办大型的东湖灯会,节日气氛特别浓厚!
湖北省博物馆
东湖边的湖北省博物馆,八大级别博物馆之一,现有藏品24万余件。其中郧县人头骨化石、越王勾践剑、曾侯乙编钟和元代青花四爱图梅瓶被誉为湖北省博物馆的四大“镇馆之宝”。
【小贴士】
东湖面积广阔,不可能在一天内全部游览完。我们选择其中1-2个景区花半天时间游览即可。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绿色建筑按照国家标准由低到高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等4个等级。第三条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以上(含本等级,下同)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第五条 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管、生态环境、财政、科技、水务、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绿色建筑宣传,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倡导低碳节能,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绿色建筑相关活动。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实际,组织制定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保障措施、总体布局、绿色生态城区、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和绿色建造等内容。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要求。第九条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对实行审批、核准制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是否落实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建设,并在施工现场公示绿色建筑等级和绿色建筑主要技术措施。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等内容。
建设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委托设计、施工、监理时,应当在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等要求。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该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等要求。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民用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件中,落实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
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重新审查。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订绿色施工方案,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实现绿色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落实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绿色建材质量进行查验。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实施绿色建筑专项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等要求进行验收。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的要求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体系,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行为实施监督,并及时公布本地区绿色建筑信息。
以上就是关于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