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所知,国家电网公司还未发布供电设备评级的标准。
许多供电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制订了自己的供电设备评级标准。给你一个作为参考吧。
1、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供电设备评级标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要通过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3、供电设备评级原则及单元划分
3.1 供电设备评级原则上划分三类
3.1.1 一类设备:技术状况全面良好,外观整洁、技术资料齐全正确,能保证安全经济满供稳供,绝缘定级和继保二次设备均应为一级,重大的事故措施或完善化措施已完成,检修和预防性试验不超周期。
3.1.2 二类设备:个别次要元件或次要试验结果不合格,但暂时尚不影响安全运行,外观尚可,主要技术资料具备且基本符合实际,检修或预试超周期不满三个月,绝缘定级和继保二次设备定级不低于二级。
3.1.3 三类设备:有重大缺陷,不能保证安全运行,渗漏严重,外出很不整洁,主要技术资料残缺不全,检修或预防性试验超周期一季度以上,上级规定的重大反事故措施未完成者。
3.1.4 一、二类设备均称完好设备,设备完好率为:设备完好率%=×100
3.2 设备评级单元的划分
3.2.1 送电线路
3.2.1.1 架空线路以条为单元�支接线应包括在内.双回路应按两个单元计数�但双回路公用一个出线开关者按一个单元计数。评级内容应包括杆塔及基础导地线、绝缘子、金具、拉线和接地装置等。
3.2.1.2 架空线路中有一小部分电缆线路(例如变电所出线电缆、跨厂区电缆,均包括在架空线路中一并评级。)
3.2.2 变电设备
3.2.2.1 变压器:以每台为单元(包括附属设备)。
3.2.2.2 以开关为主要元件的回路应包括母线闸刀(属母线回路)下椿头起所连结的小母线、闸刀、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电抗器、设备之间的连结电缆、藕合电容器、阻波器、线路避雷器及构架等,三线圈变压器三侧有开关者,则其开关回路应定为三个单元。
3.2.2.3 母线:包括母线闸刀、电压互感器、母线避雷器及构架为一单元。
3.2.2.4 电力电容器以组为单元(包括分组熔丝、电缆、放电压器、电抗器、保护间隙、中性点电流互感器等)。
3.2.2.5 所用变压器以台为一单元(包括闸刀、熔丝、电缆等)。
3.2.2.6 直流设备为一个单元(包括蓄电池、充电或整流装置、储能跳闸电容、直流盘等)。
3.2.2.7 消弧线圈以台为单元(包括闸刀、示警装置等)。
3.2.2.8 变电所内所有避雷针和接地器为一个单元。
3.2.2.9 除基础\构架随主体设备外�全所土建房场地和电缆沟为一个单元。
3.2.2.10 全所照明设备为一个单元。
3.2.2.11 继电保护和二次设备除随相应的变电所一次设备为同一单元外,全所公用继电器,自动、控制、信号装置和盘为一个单元。
3.2.3 配电设备
3.2.3.1 高压配电线路,以干线、支干线、支线三级划分单元,设有电气断开点的支干线。分支线应包括在上一级单元中,评级内容应包括负荷开关,跌落熔断器等。
3.2.3.2 配电变压器,以台(千伏安)为单元,电容器以组为单元。
3.2.4 其它
3.2.4.1 远动和通讯设备的单元划分和评级按地调的规定进行,由调度另立。
3.2.4.2 藕合电容器,阻波器的一次部分划入变电所相应的出线开关回路一并评级。
3.2.4.3 本标准是以管辖产权范围为依据。
4、设备评级标准
4.1 送电线路(架空线路)
4.1.1 一类设备
4.1.1.1 杆塔构架、基础完好。木杆、木塔、木横担仅有轻微腐烂、铁塔、铁横担仅轻轻锈蚀。水泥杆仅有轻微裂纹。杆塔顷斜符合规程要求。拉线仅有轻微锈蚀。
4.1.1.2 导线、架空地线仅有轻微腐蚀。无松股(灯笼壳)驰度正常。断股已处理,电气联接良好。导线对地距离、相间距离、义叉跨越距离等符合规程要求。
4.1.1.3 绝缘子良好;与杆塔各部联接紧牢。螺丝、肖子完正,金具无变形;铁件锌层、漆层仅轻微脱落和锈蚀。
4.1.1.4 防雷、防振设施健全良好,防污已采取措施,接地装置完好,接地电阻符合规程规定。
4.1.1.5 运行标志完整醒目。
4.1.1.6 运行、检修、试验资料齐全,且与现场相符。
4.1.2 二类设备
4.1.2.1 杆塔结构完好。木杆木横担腐烂未超过规程要求,水泥杆虽有裂纹而基本符合规程规定,尚能安全运行,杆塔倾斜稍超过规程要求,但不致倒杆。水泥底座及拉线锈蚀不很严重,铁塔主角钢稍陷入泥土。
4.1.2.2 导线架空地线一般锈蚀。断股已做临时处理,联接点不标准但已加绑,不影响安全运行。
4.1.2.3 绝缘子有轻微破损,但不影响安全运行。表面污秽但雨雾天火花不严重无滑闪,钢帽、铁脚、铁件金具有锈蚀,但不影响强度,个别绝缘子片缺肖子。
4.1.2.4 接地电阴符合规程规定,引下线锈蚀,避雷器尾线吊得过紧,引下线未固定牢固。
4.1.2.5 运行、检修、试验资料基本齐全。
4.1.3 三类设备
4.1.3.1 铁塔、铁横担锈蚀严重,木杆、木横担腐烂严重。水泥杆弯曲、裂纹、露筋严重。杆塔基础浅埋,沉陷。拨出、冲刷外露面未采取加固措施。水泥所座角铁烂断,板线锈烂严重,杆塔斜倾度超过规程规定,不能保证安全运行。
4.1.3.2 导线、架空地线严重锈蚀或断股超过规程要求,弧垂明显过松过紧。
4.1.3.3 导线相间及对地对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和电力线、通讯线等交叉跨越距离小于规程规定。
4.1.3.4 铁件、金具锈蚀严重或变形对强度有较大影响,有大量零值绝缘子,或瓷釉龟裂,或球头、碳头严重锈蚀,污秽严重,未采取措施,威胁安全运行。
4.1.3.5 压接管、爆压管不符合压接要求。弓子线引下线未使用合格的接续金具,铜铝相接未用铜铝过渡线夹。
4.1.3.6 接地电阻大于规程规定。防雷设施残缺,接地引下线烂断,线径大小,未与杆上设备外壳连接。
4.1.3.7 运行、检修、试资料不全,心中无数,测试严重超周期。
4.2 变压器及消弧圈,油浸电抗器。
4.2.1 一类设备
4.2.1.1 可随时投入运行,能持续地达到铭牌出力,或经出力试验及上级批准的出力、温升符合设计数值或上层油温符合部颁运行规程规定。
4.2.1.2 绝缘符合一级绝缘规定,继电和二次设备符合一级规定。
4.2.1.3 零、部件完整齐全;分接开关机、电性能良好。
4.2.1.4 冷却系统齐全,运行正常可靠(包括强油循环和电源自切可先靠性)。
4.2.1.5 表计、信号、保护完备,符合规程要求,部件完好,动作可靠。
4.2.1.6 变压器及消弧线圈本身及周围环境整洁。不漏油或稍有轻微渗油,油位正常,必要的标志,编号齐全。
4.2.1.7 设备基础架构和接地良好。
4.2.1.8 技术档案齐全正确,符合运行规程要求。
4.2.2 二类设备
4.2.2.1 经常能达到铭牌出力或上级批准的出力,温升符合设计数值或符合部颁运行规程规定。
4.2.2.2 绝缘定级和继电二次定级应为一级或二级。
4.2.2.3 零、部件齐全,分接开关机、电性良好,接触电阻稍有变化但仍符合标准,不影响安全运行。
4.2.2.4 冷却系统运行正常,不影响变压器出力。
4.2.2.5 主要表计、信号、保护完备、部件完好、动作可靠。
4.2.2.6 设备基础、架构和接地良好。
4.2.2.7 技术档案虽不齐全,但有主要数据可供分析能保证安全运行。
4.2.3 三类设备
4.2.3.1 达不到铭牌或上级批准的出力。
4.2.3.2 线卷套管绝缘不良,不合格绝缘评级为三级者。
4.2.3.3 绝缘油漏、缺严重。
4.2.3.4 另、部件不全影响出力或安全运行。
4.2.3.5 分接开机关、电性能不良、接触电阻不合格或有卡涩。
4.2.3.6 差动保护或过流保护不可靠,重瓦斯未投入跳闸。
4.2.3.7 有其他威胁安全的重大缺陷。
4.3 高压开关:
4.3.1 一类设备
4.3.1.1 开关技术档案齐全(注)
4.3.1.2 符合一级绝缘标准;油、压缩空气、真空度及六氟化硫符合制造厂规定。
4.3.1.3 外观清洁,油漆完好,标志清晰,不进水,不渗漏油、气。操动机构性能、参数、符合规程或制造厂要求;无卡阻现象。
4.3.1.4 油位正常;辅助开关良好;机构加热装置和附属表计完好;箱体密封良好。
4.3.1.5 基础无变形、下沉或露筋、剥落、场地整洁;接地良好。遮栏完整。
4.3.1.6 实际断路容量能满足安装地点要求。环境污秽时应有防污措施。
注:根据部颁高压开关管理条例,技术资料内容应包括铭牌、安装的竣工报告、预防性试验报告、每次检修的调试决录、大修报告、评级情况、事故跳闸次数、历年来短路容量、异动情况记录、电磁合闸机构的合闸线圈的端子电压、开关油或六氟化硫气体化验报告、事故障碍及运行和检修中发现的异常现象等。
4.3.2 二类设备
4.3.2.1 不完全具备一类设备条件,但设备基本完好,能保证安全运行。
4.3.2.2 不存在三类设备的缺陷者。
4.3.3 三类设备
4.3.3.1 开关本体或套管绝缘不合格,绝缘评级为三级,开关用油或压缩空气或六氟化硫不符合厂家规定。
4.3.3.2 操动机构卡涩,运行中曾误动或拒动未查出原因及消除者。
4.3.3.3 液压机构油压超过闭锁限额;油泵启动次数频繁地超过厂家规定。
4.3.3.4 断路容量不能满足装置地点要求。
4.3.3.5 故障跳闸超过规定次数未检修者。
4.3.3.6 开关本体严重漏油;操动机构箱密封不严。
4.4 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容式电互感器、藕合电容器:
4.4.1 一类设备
4.4.1.1 各项参数满足实际运行需要。
4.4.1.2 部件完整,瓷件无损伤,接地良好。
4.4.1.3 油质、绝缘良好,各项试验项目齐全,符合规程要求;绝缘评级为一级。
4.4.1.4 油位正常,无渗油现象。
4.4.1.5 本体清洁,油漆完整,标志正确清楚,基础、构架和接地良好。
4.4.1.6 资料齐全,数据正确,与现场相符。
4.4.2 二类设备:
4.4.2.1 基本上能达到一级设备1-3项标准,绝缘评级为一级或二级。
4.4.2.2 油位低于监视线,有轻微渗油但无漏油现象。
4.4.2.3 油漆轻微脱落,有锈蚀现象。
4.4.2.4 资料不全,但有主要数据,可供分析以保证安全运行。
4.4.2.5 瓷件虽小块破伤,但已用环氧树脂修补,不会进潮气者。
4.4.2.6 基础、构架和接地基本良好。
4.4.3 三类设备
4.4.3.1 达不到二类标准。
4.4.3.2 绝缘评级为三级者。
4.4.3.3 瓷件有损伤而未修补。
4.5 电力电容器
4.5.1 一类设备
4.5.1.1 按照规定,投运前进行了试验,符合规程的要求,并经常检查有记录。
4.5.1.2 瓷件完好无损。
4.5.1.3 密封良好,外壳无渗油,无油垢,无锈蚀,油漆完好。
4.5.1.4 资料齐全,正确与现场实际相符。
4.5.1.5 通风良好,防火、防爆设施齐全,接地良好。
4.5.2 二类设备
4.5.2.1 投产试验数值稍差,但仍符合规程规定。
4.5.2.2 瓷件虽小块损伤,但不影响安全运行。
4.5.2.3 外壳有轻微渗油和轻微变形。
4.5.3 三类设备
4.5.3.1 达不到二类设备标准。
4.5.3.2 严重变形、漏油和熔丝经常熔断者。
4.6 刀闸、母线、熔断器。
4.6.1 一类设备
4.6.1.1 按照规定定期进行了试验,并符合规程要求。
4.6.1.2 各项参数满足实际运行需要。
4.6.1.3 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符合规程要求。
4.6.1.4 高压熔断器无腐蚀现象,接触可靠,动作灵活。
4.6.1.5 刀闸操作机构灵活;辅助接点。闭锁装置良好;三相同期;转开欠妥度符合安装要求。
4.6.1.6 母线连接部件完整,接触部分无过热现象。
4.6.1.7 部件完整,瓷件无损伤,接地良好。
4.6.1.8 资料齐全、正确,与实际相答。
4.6.2 二类设备
4.6.2.1 试验数值基本符合规程的要求,务项参数基本能满足运行需要。
4.6.2.2 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符合标准规定。
4.6.2.3 刀闸操作机构不太灵活;三相同期稍有不一致;但辅助接点闭锁装置良好;转开角度符僵安装要求;刀口合不足。
4.6.2.4 瓷件虽有损伤,但不影响安全运行。
4.6.3 三类设备
4.6.3.1 达不到二类设备标准的。
4.6.3.2 闭锁装置失灵,接触不良,过热。
4.7 电力电缆
4.7.1.1 规格能满足实际运行的需要,无过热现象。
4.7.1.2 无机械损伤,接地正确可靠。
4.7.1.3 绝缘良好,各项试验符合规程要求,绝缘评为一级。
4.7.1.4 电缆头无漏胶、渗油现象,瓷套管完整无缺。
4.7.1.5 电缆的固定和支架完好。
4.7.1.6 电缆线敷设途径、中间接头合的位置有标志。
4.7.1.7 电缆头分相颜色和标志牌正确清楚。
4.7.1.8 技术资料完整正确。
4.7.1.9 电缆线附属设备(如压力箱、护层绝缘、专用信号系统)完好。
4.7.2 二类设备
4.7.2.1 仅能达到一类设备1-4条标准的,绝缘评级为一级或二级。
4.7.3 三类设备
4.7.3.1 达不到二级设备标准的。
4.7.3.2 绝缘评级为三级者。
4.8 直流设备
4.8.1 一类设备
4.8.1.1 容量达到铭牌额定或80%放电容量以上者。
4.8.1.2 蓄电池整洁、无渗漏,标志正确清楚,绝缘符合规程要求。
4.8.1.3 接头联接牢固可靠无生盐现象。
4.8.1.4 防酸、防日光、采暖、通风等设备良好。
4.8.1.5 资料齐全,数字正确与实际相符。
4.8.1.6 充放电设备齐全,定期进行充放电试验和测量并有记录。
4.8.2 二类设备
4.8.2.1 达不到额定放电容量,但仍能满足开关合跳闸。
4.8.2.2 绝缘合格,连接头连接牢靠。
4.8.2.3 蓄电池有轻微渗液。
4.8.3 三类设备
4.8.3.1 达不到二类设备标准的。
(二)整流装置及直流盘
4.8.1 一类设备
4.8.1.1 整流元件特性良好,参数符合运行要求,在正常及事故情况下能满足继电保护、开关动作的要求。
4.8.1.2 调压变压器、稳压变压器、电流供电器、电压供电器等运行无异音、过热现象。
4.8.1.3 各种开关、无件安装牢固、整齐,接点接触良好,不发热。
4.8.1.4 各种保护、信号装置、指示仪表、动作正确可靠指示正常。
4.8.1.5 资料齐全、正确。
4.8.1.6 配线整齐,标志编号齐全,并有符合实际的接线图。
4.8.2 二类设备
4.8.2.1 仅能达到一类设备标准1-4条者。
4.8.3 三类设备
4.8.3.1 达不到二类设备标准的。
4.9 避雷针、避雷器
4.9.1 一类设备
4.9.1.1 防雷结线及过电压保护各项装置的装设符合〃过电压保护规程〃和安装标准要求。
4.9.1.2 防雷设备预防性试验项目齐全,试验合格,接地装置接地电阻测试合格;避雷针结构完整,并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4.9.1.3 瓷件完整无损伤、密封、接地良好。
4.9.1.4 放电记录器完好,指示正确。
4.9.1.5 避雷针引线及接地良好。
4.9.1.6 避雷器支架牢固,拉线装置完好。
4.9.1.7 磁钢棒安装正确。
4.9.1.8 清洁,油漆完好,标志正确清楚。
4.9.1.9 设计、安装和运行资料齐全。
4.9.2 二类设备
4.9.2.1 仅能达到一类设备1-6条标准的。
4.9.3 三类设备
4.9.3.1 达不到二类设备标准的。
4.10 土建及场地
4.10.1 一类设备
4.10.1.1 构架完好,无倾斜、基础下沉、铁件锈蚀、露筋、裂纹等现象。
4.10.1.2 厂房门窗完整,房顶无漏雨、渗水现象,配电间及控制室无能钻进小动物的孔洞。
4.10.1.3 电缆沟完整、清洁、无积水现象,盖板安全。
4.10.1.4 各设备基础完好。
4.10.1.5 室内外场地整齐、清洁、无积水现象,上下水道畅通,无堵塞现象,道路畅通。
4.10.1.6 消防设备完好,器材齐全,并定期检查良好。
4.10.1.7 室内外固定遮栏完整,标志齐全。
4.10.2 二类设备
4.10.2.1 构架基本完好,无严重倾斜及裂纹,铁件不轻微锈蚀。
4.10.2.2 基本上达到一类设备2-7条要求,但房顶有轻微渗水,厂房有脱皮现象,或其他方面存在不严重的缺陷。
4.10.3 三类设备
4.10.3.1 达不到二类设备标准,存在严重缺陷的。
4.11 照明
4.11.1.1 室内外照明完好,能满足正常运行及事故处理需要。
4.11.1.2 布线整齐,回路良好,图纸、资料齐全。
4.11.2 二类设备
4.11.2.1 室内外照明尚完好,能满足正常运行及事故处理需要。
4.11.2.2 布线、回路尚好,图纸、资料基本齐全。
4.11.3 三类设备
4.11.3.1 达不到二类设备标准的。
4.12 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
4.12.1 一类设备
4.12.1.1 盘、各种继电器、仪表、信号装置和各种部件安装端正,牢固清洁,外壳密封良好,并有名称标志。
4.12.1.2 配线整齐美观,电缆、各类端子编号齐全、导线、电线线截面符合有关规程要求。
4.12.1.3 各元件、部件的端螺丝紧而可靠,闲置元件、导线不带电。
4.12.1.4 各元件、部件和二次回路等绝缘符合有关规程规定。
4.12.1.5 回路接线合理,安装接线图与实际相符。
4.12.1.6 各种装置、元件、部件的检查,试验周期、特性和误差符合有关规程规定。
4.12.1.7 各种装置整组动作正确可靠。
4.12.1.8 定值有依据,试验记录(包括原始记录)、技术资料图纸齐全。
4.12.2 二类设备
4.12.2.1 盘、各种继电器、仪表、信号装置和各种部件安装端正、牢固、清洁、名称标志不全。
4.12.2.2 配线整齐,电缆、各类端子编号基本齐全,导线、电缆截面基本符合有关规程要求。
4.12.2.3 各元件、部件的端子螺丝紧而可靠。
4.12.2.4 二次回路及各元件、部件绝缘符合规程规定。
4.12.2.5 回路接线合理,安装接线图基本与实际相符。
4.12.2.6 各元件、部件的检查、试验超过周期不满一年者,特性和误差符合有关规程规定。
4.12.2.7 各种装置整组动作试验正确可靠。
4.12.2.8 定值有依据,试验记录(包括原始记录)、技术资料基本齐全。
4.12.2.9 设备虽有一定缺陷,但不危及安全运行。
4.12.3 三类设备
4.12.3.1 定值不符合整定书要求,保护性能不满足运行要求,有个别装置不能运行或采取措施勉强投入运行者。不论装置(如瓦斯、高频、母差)是否有缺陷,主设备大修后仍未作用于跳闸者。
4.12.3.2 盘面、盘后不清洁,或标号不完整、正确。
4.12.3.3 误动作原因尚未查清者。
4.12.3.4 图纸资料或试验报告残缺不全。
4.12.3.5 设备超检验周期严重者。
4.13 配电线路设备
4.13.1 一类设备
4.13.1.1 电杆强度能满足规定要求,无跑浆露筋,仅有轻度裂纹,但横向裂纹宽度未超过0.1毫米,长度小于1/2周长。埋深符合设计要求,并有明显的标记,杆基稳固,杆顶已封堵,倾斜未超过一个杆档。
4.13.1.2 横担有轻度锈蚀,但连接紧固,无严重扭斜,瓷横担和绝缘子资质部从无破损及放电痕迹。
4.13.1.3 导线仅有轻微腐蚀,无破股、金钩等现象,断股已处理,连接工艺符合规程要求。
4.13.1.4 导线对地、建筑物和交叉跨越的距离,相同距离、过引线、引下线与导线、拉线、电杆低压线的净空距离全符合规程要求。驰度符合规定,且三相平衡,误差未起过+5%或-2.5%。
4.13.1.5 柱上油开关安装端正、牢固、机构灵活,标志明显,油面正常,油色清晰,无渗油,外壳接地良好。
4.13.1.6 跌落熔丝额定电流应与熔丝配置图相符;支持瓷瓶无裂纹、破损,绝缘试验合格,与底座连接牢固。熔丝管无烧损缺陷,机构动作灵活。
4.13.1.7 金具完整无缺,无变形及损坏,组装工艺符合要求,仅有轻微锈蚀。
4.13.1.8 拉线应无严重锈蚀,无断股、丢失件,无松驰并受力均匀;它的装设角度、埋设深度,对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拉线盘基础均要符合规程要求。凡从导线之间穿过或在居民区,应装设拉线绝缘子。穿过马路时,与路中央的垂直距离不少于6米。
4.13.1.9 线路能按计划维修;大修虽超周期,但未满三个月。
4.13.2 二类设备
4.13.2.1 电杆有一定锈蚀,瓷件轻微老化,但机械和电气性能尚能符合要求。
4.13.2.2 横担有一定锈蚀,瓷件轻微老化,但机械和电气性能尚能符合要求。
4.13.2.3 导线有部份锈蚀和轻外伤,断股只有临时处理,连接工艺不标准但已加绑,不影响安全运行。
4.13.2.4 导线对其它物体,相间距离虽略小于规程要求,但能保证自身的安全运行和其它物体的安全。
4.13.2.5 柱上油开关外壳已部份锈蚀,稍有渗油,油色略带棕色,电气性能试验已周期而未满三个月,但油位正常,其它无殊者。
4.13.2.6 跌落熔丝瓷瓶底座连接有累微松动,操作机构有锈蚀,但不影响安全运行和操作。
国家经贸委关于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其实百度就有很多样例,我也是复制来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 工作。
第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 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第二章 营业区
第八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 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 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 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 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 营业区。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
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按照并网协议运行后,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 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
第十一条
用户用电容量超过其所在的供电营业区内供电企业供电能力的,由省 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供电企业供电。
第三章 供电设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城市 建设和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电网经 营企业做好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的规划。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划做好供电设施建设和 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建设和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城乡供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域配电所和营业网点的用地。 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划的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 域配电所和营业网点的用地上,架线、敷设电缆和建设公用供电设施。
第十四条
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 工和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对供电设施、受电设施进行建设和维护时,作业区域 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提供方便;因作业对建筑物或者农作物造成损坏 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修复或者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十七条
公用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供电单位统一维护管理。经电力管理部 门批准,供电企业可以使用、改造、扩建该供电设施。 共用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协商确定,产权单位可自行维护管理,也 可以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 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必须对已建成的供电设施进行迁移、改造或者采取防护 措施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该供电设施管理单位协商,所需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四章 电力供应
第十九条
用户受电端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二十条
供电方式应当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由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规划、用电需求和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 协商确定。 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 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
第二十一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从抢险救灾经费中支出,但是抗旱用 电应当由用户交付电费。
第二十二条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三条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当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费用;供电企业没有不予 供电的合理理由的,应当供电。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 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电价、分时电价。
第二十六条
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 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 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
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 交付电费。
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 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 者进行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 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 户;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 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 恢复供电。
第五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遵照国家产业政策,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择优供应的原则,做好计划用电工作。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制订节约用电计划,推广和采用节约用电的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新设备,降低电能消耗。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采取科学管理措施,安全供电、用电,避免 发生事故,维护公共安全。
第三十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 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 、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第三十一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六章 供电合同
第三十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三十三条
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二)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三)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四)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五)合同的有效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合理调度和安全供电。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条件用电,交付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用电的监督和管理。供电、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供电、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 当出示证件。 供电、用电监督检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 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 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 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章用电的,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 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四十二条
供电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 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供电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供电事故的,或者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线路额定电压35KV及以上的电压允许变化范围为多少,10KV及以下的电压允许变化范围为多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促进电力工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包括拟订电力国家标准、制定电力行业标准、组织并监督电力标准的实施、指导推动电力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第三条 电力标准包括以下方面的标准:
(一)电力工程勘测、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验收;
(二)电力设备及系统运行、检修、试验和维护;
(三)电力行业产品制造、组装、检测和质量保证;
(四)电力设备、材料、原料、燃料、工质、装置仪表的试验、测量、监督、质量评定和订货技术条件;
(五)电力行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技术条件;
(六)电力建设和生产的劳动保护、安全;
(七)电力工业环境保护、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
(八)电力工业计算机应用与信息技术;
(九)电力调度自动化、通信和网络;
(十)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技术术语、符号、代码和制图方法;
(十一)电能质量;
(十二)电力工业计量器具检定;
(十三)电力行业其他有关标准。
电力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第四条 电力标准化工作应当及时收集、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结合我国电力工业实际适时采用。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电力行业标准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电力行业标准化规章和政策,负责电力行业标准化的宏观管理与监督协调工作;
(二)组织审查电力行业标准体系及长远规划;
(三)审批、下达电力行业标准年度计划;
(四)组织制定电力行业标准,归口管理电力行业标准编号;
(五)组织拟订电力国家标准;
(六)组织实施电力标准并对电力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决定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助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协调电力行业标准化各有关方面的重要工作关系,研究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并提出工作建议。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非常设的协调、咨询机构,其成员由电力生产、技术管理的资深专家和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第六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电力行业标准化的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电力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建议,组织起草电力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计划;
(二)审核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拟订的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负责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具体组建和换届工作,组织、指导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四)负责国际电工委员会相关技术委员会中国业务的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电力行业适时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负责组织或授权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选派专家代表电力行业参加其他行业有关国家标准的起草和审查工作;
(六)管理电力行业标准化经费;
(七)组织电力行业标准化服务工作,组织电力行业标准出版工作,归口管理标准成果,负责标准成果申报;
(八)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电力行业标准的编号;
(九)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指导电力企业标准化工作,办理省级以上电力公司企业标准的备案;
(十)承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第七条 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电力行业标准化的技术机构,由本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和其他相应资格的专家组成,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提出电力标准立项计划建议;
(二)拟订电力标准及对电力标准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三)提供电力标准化服务;
(四)承办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第三章 标准制定的计划与程序第八条 电力行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电力行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于每年六月底以前向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门提出本年度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议。
电压等级划分标准
为保证电网电压质量,各级母线电压合格范围规定如下:
电源端:
220KV电压偏差不超过额定电压的 -3~+7%
110KV电压偏差不超过额定电压的 -3~+7%
35KV电压偏差不超过额定电压的 -3~+7%
10KV电压偏差不超过额定电压的0~+7%
用户受电端变电站(所)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35KV电压偏差不超过额定电压的 ±5%
10KV电压偏差不超过额定电压的 ±7%
220 V单相供电电压偏差不超过额定电压的 +7%~-10%
扩展资料:
电压偏差的允许值
一、系统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国家标准《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l2325-90规定:
1、35kV及以上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若供电电压上下偏差同号(均为正或负)时,按较大的偏差绝对值作为衡量依据。
2、10kV及以下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
3、0.22k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7%、-10%。
二、用电设备端电压允许偏差。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规定:
1、电动机允许电压偏差为额定电压的±5%。
2、照明时,允许电压偏差在一般工作场所为额定电压的±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额定电压的+5%、-10%: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额定电压的+5%、-10%。
3、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允许电压偏差为额定电压的±5%。
产生电压偏差的根本原因是电流通过系统元件时造成的电压损失。对于供配电系统来说。如果系统中用电负荷不变,区域变电站提供的母线电压也不变,则系统沿线的电压损失小变,这时沿线各点电压偏差就不会改变。
但事实上系统中的实际负荷是在最大负荷和最小负荷之间不断变化的,因此沿线某点电压偏差也就在电压偏蔗最大值和电压偏差最小值之间变动。
参考资料:
1、100V以下,主要用于安全照明、蓄电池及直流操作电源,36V的电压只作为潮湿工地和房屋的局部照明及电力负荷用。2、100V与1000V间,主要用于电力及照明。3、1000V以上的电压,主要用于发电机、送电线路、变压器及受电器。
电压等级划分标准
1、100V以下,主要用于安全照明、蓄电池及直流操作电源,36V的电压只作为潮湿工地和房屋的局部照明及电力负荷用。
2、100V与1000V间,主要用于电力及照明。
3、1000V以上的电压,主要用于发电机、送电线路、变压器及受电器。
电压等级:安全电压(通常36V以下)低压(又分220V和380V)高压(10KV-220KV)超高压330KV-750KV特高压1000KV交流、±800KV直流以上)。
为什么要划分标准电压等级
额定电压等级是根据国家电网的安全操作规定来划分等级的,额定电压的等级划分能够让电力行业的发展更加的:“规范化”,“便捷化”,“普遍化”。
额定电压的等级划分的原因如下 :
1、行业所需,需要规范化
“无规矩,不方圆”电力行业的发展也是这样,必须要有一个电力行业的标准规范作为标杆来参考,可促进电力行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2、规范化电力设备和家用设备
电力设备:大到变电站,发电机组,变压器,高压输电电缆,小到热水器,电冰箱,电视,电吹风等等设备,都需要有一个额定电压的指导标准。各用电设备都是按照合适的电压等级制造的,只有在合适电压等级下才可以有最大经济效益。有利于电器制造业的生产标准化和系列化,有利于设计的标准化和选型,有利于电器的互相连接和更换,有利于备件的生产和维修等。
3、等级不同,用途不同
例如:(1)220V交流电适合家庭用电,大部分家用电器设备额定电压都是220V。(2)电压等级不同,输电电路的距离和电能功率也不同。(3)3KV一般用作企业或者小型工厂使用。(4)10KV主要用于配电输电网络等等。
4、保障人身及设备安全
合适的电压等级划分是具有很强的实际意义的。人体所能接触的的安全电压等级划分为:36V,24V,12V等。正常情况下在短期接触时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超过家用电器及用电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时,容易烧坏电气设备,严重时还易引发火灾。
以上就是关于请提供国家电网公司有关供电设备评级的标准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